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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2013-04-11应敏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2期
关键词:错案办案证据

应敏骏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宁海315600)

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应敏骏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宁海315600)

刑事错案会对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权利产生重大影响。错案的发生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原因,也与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有关。应树立程序正义理念,遵守司法客观规律,做好错案的预防工作,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事错案;程序正义;原因;对策

近几年来,以湖南滕兴善“杀人碎尸”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吉林孙邵华杀人案、云南孙万刚案、被称为“浙江赵作海”的吴大全死刑案、杭州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案等[1-2]为代表的冤假错案屡屡发生,可以说触目惊心,成为司法机关挥之不去的噩梦。这些案件都经过法定程序的层层把关,但错误仍然未能避免,令人吃惊和痛心。刑事错案可能难以从根本上消灭,但我们可以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防止错案的发生。

一、刑事错案难以避免

(一)刑事错案的界定与特点

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对刑事错案的界定仍有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是指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导致没有犯罪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人被错误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定罪和执行刑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近几年来,影响较大的刑事错案有如下特点:(1)案由上罪名集中,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或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居多;(2)从错判的性质来看,基本上都是事实认定错误,主要以口供定罪;(3)从错判的时间和影响来看,已作出错误的实体处断,一些被告已经被处决或死缓,发现时间长、影响大;(4)被告人大多处于社会的中下阶层,主体关系上犯罪嫌疑人大多因与被害人有某种关系而被抓捕;(5)冤案得以纠正的原因都极其偶然,因真凶出现或被害人“复活”而被纠正。

(二)刑事错案难以避免

德国人帕布斯·海恩以5000多起伤害事故为调查样本对航空事故进行过研究,发现任何一起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的背后都有29个事故征兆、300个事故苗头、1000个事故隐患,安全隐患、没有伤害事故、轻微伤害和严重伤害的件数之比为1000:300:29:1,这就是著名的海恩法则。海恩法则反映的是事故发生频率与事故后果严重程度之间的一般规律,揭示“事故背后有征兆,征兆背后有苗头”,适用于各行各业,也被称为万能法则。

海恩法则告诉人们,偶然事件是各种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有端倪可查,有征兆可寻,有苗头可发现,有隐患可排除,都会经历萌芽→发展→发生的过程。以此规律来看,刑事错案的发生看似是偶然事件,实则包含着必须的因素。但是,前景仍然是乐观的,只要我们重视研究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努力查端倪,寻征兆,找苗头,就可以排除隐患,消除刑事错案。

二、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

(一)侦查机关的原因

1.刑讯逼供。大多数可能是破案心切,靠刑讯取得口供,屈打成招。[3]在办案人员看来,刑讯逼供省去了主动查找证据的麻烦,有些办案人员甚至错误地认为只要不出人命就没事。在刑讯逼供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有罪与否的是被刑讯者的身体承受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刑事错案的显著标签,绝大多数的冤假错案都与此有关。

2.非法证据难以排除。非法证据就像毒瘤一样侵蚀着正常的诉讼机体。一方面,执法机关为了完成高难度的追诉任务,不得不依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行为恰恰是导致错案最主要的危险因素:隐瞒、伪造证据,阻止证人作证;采用暴力、贿赂或其他手段迫使证人作伪证;伪造物证,伪造证人证言;诱导证人提供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言;在辨认时对被害人进行暗示和诱导。另一方面,非法口供取得的物证系毒树之果,但有时也被作为案件定罪的“合法”证据。

3.证据收集不全面。客观事实难以复现,侦查人员需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进行科学判断和推理,但一些侦查人员对现场、技术、物证的重视程度不够,对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品、尸体等实物证据不重视,对证据的提取、固定、保存等一系列工作未做到位,导致证据的灭失、变质、被盗等现象发生。在案件证据不足或缺少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只能将口供作为单一的破案方式。

4.片面追求破案率。破案率的高低一直是政绩考核的关键。在出现某些影响重大的恶性案件时,往往被要求“限期”破案,但案件的侦破有其规律性和必然性,受到主客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总有些案件无法查清,难以侦破但又得必须破案,只能被迫寻找“替罪羊”。

(二)检察机关的原因

1.证据意识不强导致错诉。宪法赋予了独立审判权和检察权,但现实中却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不总能坚持“只服从法律”和起诉标准,不能坚持自己的意见,办案追求“判得了”。负责审查起诉赵作海案的商丘市检察院的检察长沉痛地表示:“我们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4]

2.考核评价机制的非理性。现行办案质量效率考核评估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没有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理想化、形式化、表面化、行政化色彩浓厚,难以真实全面地反映办案的质量与效率,难以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司法人员的作用,难以有效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5]执法机关习惯于通过统计数据的排队来形成优劣位次,把判决率高看作办案质量好、效率高的体现。

3.先入为主的办案模式。先入为主、推定有罪的思维方式漠视了嫌疑人的辩解。在案件没有进入实体审判之前,谁都无法也无权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要求侦查机关立案后特别是批准逮捕后都提起公诉,无一例外地要求法院判决有罪,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的现实和规律。

(三)司法机关的原因

1.责任心不强。司法队伍良莠不齐,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敷衍塞责,对存在疑点、矛盾的证据不深入调查核实而是走走形式,把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当作狡辩而不予理睬。[6]

2.有罪推定。搞有罪推定,在观念上把犯罪嫌疑人当成真正的罪犯,未审已定罪。

3.轻视辩护人的合理意见。辩护律师指出了案件漏洞、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情合理甚至证据充分的证明无罪的理由,但因种种原因,司法机关对律师意见视而不见,证据相互矛盾仍认定有罪。

(四)外界因素的影响

1.党政机关的影响。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依法行使各自范围内的权力。但在实践中,“政法委在实际工作中不仅是协调,……这种协调其实带有‘领导拍板’的性质。”[7]既然是政法委在协调、领导在拍板,三机关之间的监督与制衡也就难以发挥作用,这就丧失了从权力源头减少错案发生的机会。

2.被害人和公众的压力。被害人受情绪影响可能会以种种方式甚至是非常极端的方式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司法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时不得不更多地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例如,在佘祥林案中,被害人的亲属不断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

3.媒体的“未审先判”。媒体对案件的关注是正常的,各国都是如此,我们不能完全置社会舆论于不顾,但社会舆论经常漠视少数人的意见,出现“多数人的暴政”,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当这些来自外部的压力与严格依法办事形成强烈的冲突时,司法机关就有可能造成错案或者放任已经发生的错案继续发展。

三、防止错案发生的对策

(一)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

1.确立以人为本的人权意识,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意识。河南高院院长谈“眼花判错案”,称暴露出法官司法良知丧失、职业道德沦丧。尤其是“眼花”主审法官水涛,将“全部责任”写成“主要责任”,将“从轻处罚”改为“减轻处罚”,水涛的一系列错误决不是“眼花了”,而是“心黑了”。[8]

2.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彻底摒弃“有罪推定”的错误思想,不枉不纵,用文明的办案方式,用先进的科技办案手段不断提高干警的办案能力。办案人员需要意识到无辜的嫌疑人完全有可能被操纵做出虚假陈述,鉴于使用的审讯方法十分微妙,无辜的嫌疑人可能确实相信他们有罪。[9]

3.树立程序正义理念。减少对口供的依赖,依照实体法和司法解释全面审查犯罪构成要件,把好办案程序关和事实证据关。程序不仅是实现公正的手段,更是防止、限制司法权被滥用、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救济途径的重要机制。一个公平正当的法律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作出公正裁决的可能性。

(二)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

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的产生不能全部归责于“女神探”聂海芬。检察机关负责对司法过程的监督,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行使批捕权和公诉权,对刑事诉讼有监督权,起到了联结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桥梁作用。在避免刑事错案的问题上,检察机关作为一个重中之重的环节,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强化执法办案的内外监督

刑事诉讼程序有着独特的价值和作用,在事实真相很难查清的情况下,借助程序正义,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强化依法办案的监督,有利于确保法律真实接近于客观真实,而且人们对于遵循正当程序所做出的行为,能被更好地接受。

(四)健全和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法治社会应当畅通权利的救济和纠错机制,公民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诉案件举行听证,听取申诉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尊重并听取律师辩护人的意见,通过辩护人这面镜子找出司法过程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保障人权。

(五)改革现行的办案工作考核机制

侦查机关对案件的要求是“破得了”,检察机关要“诉得出”,法院则是“判得下”,这成为评价三机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主要指标。真正的符合诉讼规律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应当是注重对程序的把关,以执法人员是否遵守法定程序为判断依据。

四、刑事错案的反思与启示

(一)深刻认识错案发生的原因

要系统地研究深层次的错案原因,构建错案预防机制。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素质,尤其要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很多人以为法官办冤案错案主要是个业务素质问题,但一些里正乡贤,字虽不识,调解矛盾纠纷能够将一碗水端平,令各方信服。法官办案要出于公心,如果出于私心,其业务素质越高,案子就错得越高明,后果就越严重。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言:“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我们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

(二)通过程序正义抓好源头防控

对错案要“亡羊补牢”、“惩前毖后”,更要“未雨绸缪”,抓好源头预防。源头防控的重要途径就是坚持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正义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了执法人员,因为这样做可以减少甚至杜绝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就算100个案子有99个是在走形式、走过场,但只要逮住一个在证据上确实有问题的,甚至有可能冤错的,就很了不起,就是保护了人权。[10]

(三)强化防范意识

小问题累积到一定程度,量变引起质变,会从最薄弱环节爆发。这告诫办案人员,安全意识时刻不能放松,必须采取积极的预防方法、手段和措施,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刘桂明曾言:我们每个人无法决定生命的长度,但是我们可以拓宽生命的宽度;我们每个人无法避免错案的发生,但可以最大限度地阻止错案的出现;我们每个司法官员无法完全顺应民意的风暴,但可以宽容地纠正自身的错误。

[1]魏兴荣.错案探究:公权无界与私权无助[J].炎黄春秋,2011(1).

[2]杭州无人证物证奸杀案平反 叔侄坐牢十年后被无罪释放[N].东方早报,2013-03-27.

[3]浙江高院院长:冤案错案基本与刑讯逼供有关[N].新京报,2013-03-12.

[4]邓红阳.赵作海曝“留有余地”潜规则,监督制约流于形式[N].法制日报,2010-05-13.

[5]李建明.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J].中国法学,2007(3).

[6]张肃娴.一起错案引发的思考[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 2009(8).

[7]尹鸿伟.冤假错案频发催生政法新形象[J].法治与社会,2010(8).

[8]河南高院院长称眼花判错案 法官系列错误系心黑[N].温州商报,2012-05-11.

[9][英]GisliH.Gudjonsson.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M].乐国安,李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34.

[10]浙江高院院长:冤案错案基本与刑讯逼供有关[N].新京报,2013 -03-12.

D915

A

1673―2391(2013)12―0133―03

2013-06-18 责任编校:陶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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