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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可继承性

2013-04-11洪剑菁王蓓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2期
关键词:遗产财产价值

洪剑菁,王蓓俊

(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201620;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40)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可继承性

洪剑菁1,王蓓俊2

(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201620;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40)

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价值性和可转让性。它是依托于网络的一种新型的物,具有物的属性,也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是一种无形的财产。虚拟财产应被纳入遗产范围。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义务主体则是网络运营商以及其他的网络用户。只有那些具备财产价值且不侵犯自然人人格利益的虚拟财产才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继承者对财产的取得和支配的权利以及按照网络服务合同使用网络环境和行使虚拟财产权的义务。

虚拟财产;物;财产;遗产;继承

2012年,连续通宵熬夜的24岁淘宝女店主艾珺于睡梦中猝死。在她离世后不久,苦心经营两年的皇冠店被冻结。此后,一位五钻级别的淘宝店主发表了《网店是否可以成为遗产?》的网帖,一天内浏览量高达7万。很多网友担忧自己辛辛苦苦经营的网店不能顺利留给后代。淘宝店等虚拟财产能否继承和转让也引发了社会热议。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2012年7月19日CNNIC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增长速度更加趋于平稳。网络经济产业化的良好发展势头也让网络虚拟物走向商品化。网络世界中的虚拟物往往需要人们付出金钱或者时间才能获得,目的可能是通过网络运营商的平台为其他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淘宝店,也可能是为了使自己获得内心的愉悦或满足感,如网络游戏。

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以数字化、非物化等形式表现出来,权利主体依法支配和排他的财产信息资源,常见的有淘宝店、网游、邮件、Q币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或给使用者带来丰厚的收益。

一般认为,虚拟财产应具备如下主要特征:

第一,虚拟性。这无疑是虚拟财产的的首要特征。也正是这一主要特征使其有别于传统民法的财产概念。不难发现,“虚拟”一词常用来描述几乎所有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有关的事物。JameMartin在其所著的《生存之路——计算机技术引发的全新经营革命》一书中指出:“虚拟本身不是物理存在,而是通过软件实现的存在。”他的针对现实中业已存在的事物及其发展变化过程,建立程序映射到计算机以及相关技术所支撑的运行环境中,以模拟现实环境中事物真实的活动过程这一解释,为存在于计算机科学领域的一系列有关虚拟的衍生概念,诸如“虚拟设计”、“虚拟驾驶”等提供了铺垫,使虚拟的存在像现实一样逼真,甚至比现实还要逼真。

第二,价值性。虚拟财产在我国是以网络游戏虚拟装备的形式走入人们视野的。“红月案”中李宏晨的武器装备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属性就曾引起过广泛的探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红月案”的判决书中认为,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认同了这一观点。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2877号民事判决书。但是,在2006年深圳曾某、杨某盗窃QQ号码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却将曾杨二人的犯罪行为定性为侵犯通信自由罪,而未认定为盗窃罪。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相应的,在虚拟财产刚引起关注时,各国对虚拟财产价值属性的定性也是前后不一的。

在经过长久探讨之后的今天,人们对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已经形成了一个共识。虚拟财产当然具有拟制性,但是,它仍然具有价值性。当然,虚拟财产的价值性不同于传统财产,其具有自身的特殊表现形式。[1]

网络虚拟财产与物都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过金钱和劳动的付出取得的。这些金钱和劳动的付出使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当网络虚拟财产同现实中的货币价值挂上钩时,其经济价值就突显出来了。所以,从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方式上看,网络虚拟财产确实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2]

虚拟世界的发展速度愈来愈快,不论是从保护虚拟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角度出发,还是为了维护虚拟世界的长期稳定,虚拟财产的价值都应当尽快在立法层面予以确定,使人们在虚拟财产乃至虚拟世界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不至于措手不及,无法可依。

第三,可转让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取决于其可转让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虚拟财产虽然只能在虚拟世界中体现其使用价值,其在使用上与现实世界具有一定的隔离性,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同样体现了人类劳动和金钱的付出,其价值也可以用现有的度量标准来衡量。虚拟财产可以在游戏商和网络游戏者之间交易以及以离线交易的方式在游戏者之间转让。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一)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物的概念己不限于有体物、无体物。凡是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或者管理可能性者,都可以依法成为物。[3]物可以被纳入法律体系保护的最基本标准是其具有财产价值,能为人们所控制、支配。权利人享有权利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物的支配而取得物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民法保护下直接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各种利益是物权的本质和核心,是区别于其他财产权的最基本的特征。英美法系没有物权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是财产权的概念,英美财产法是从权利的角度去理解财产的。财产是一种法律制度,而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这一理解解释了财产的具体性质和内涵。可见,不论是大陆法系的物权法还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法,都是以财产权界定物质利益的,财产与物是接近的概念。[2]凡是对人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均可以是财产。而物只要具有金钱价值,与现实发生联系,就受到法律保护。在此意义上,网络虚拟财产具有金钱价值,能够用现有的标准衡量其价值。因此,它是依托于网络的一种新型的物,具有物的属性,是物权客体。

虚拟财产属于物这一观点已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得到立法和判例上的认可。比如在美国,虽然传统观念认为财产必须是具体的某一种物,只有看得见摸得着的物才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现在人们慢慢接受了虚拟财产虽然不是具体存在的,但也具有价值,应被视为传统的“物”加以保护的观点。于是,在现有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美国由法官通过解释相关法律、扩展现有法律的适用范围这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在韩国,由于其国内的网络游戏发展得比较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二致,具有当然的物的属性。在我国台湾地区,其“刑法修正案”第359条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它相关设备之电磁记录,以致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地区是将虚拟财产作为物来保护的。

(二)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虚拟财产是传统民法中财产概念在网络世界的延伸,目前理论界并无一致界定,但是大部分观点倾向于认为淘宝店等虚拟财产属于财产中无形财产的一种。对于财产的概念,我国民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法条所列举出来的都是有体物,是以实体的形式存在着的,而对像淘宝店这样的虚拟财产却没有给出定义,只是在法条的结尾处以“其他合法财产”作了一个兜底性的规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传统的财产内容正在发生着变化。我们应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财产客体的变化及其价值。虚拟财产上凝结着所有者金钱、精力以及智力的投入。他们在事实上占有、使用这些虚拟物品或者财产,从中得到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利益,而且在现实中也存在以金钱换取虚拟财产的情况,说明其本身附着了价值,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是一种无形的财产。

事实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已被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曾作出批复: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该批复还称,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从此批复中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货币就是财产,转让时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从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上看,网络虚拟财产都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用户有实际花费。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得到保护。[4]

三、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

虚拟财产既然属于物,那么,其是否属于遗产呢?虚拟财产应不应该纳入遗产,国内外都有相关案例。本文开头,虽然小艾投入巨大精力经营淘宝店,获得的各种信誉评级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但却因现行的各种规则,淘宝店没有被承认并顺利得到继承。美国最著名的数字遗产案是一名美军士兵的家人希望得到阵亡儿子的电子信箱密码,而雅虎公司以隐私权等为由一直拒不提供。法院最后判决家人胜诉。但考虑到邮箱的非财产性,法院并未直接告知密码,而只是变通地想了一个办法,让雅虎公司把该士兵的邮件拷贝在一张光碟上交给其家人。相似的案例在我国也有发生。2011年11月,沈阳的徐先生因车祸去世,其妻子王女士想保留徐先生生前在腾讯公司所注册的QQ号,因为这个QQ号上保存了大量的夫妻二人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信件、照片。因不知道丈夫QQ号的密码,王女士遂向腾讯客服寻求帮助,但腾讯客服人员给出的回答是:用户当初注册QQ号时,腾讯官方与用户签订的网络协议中约定,腾讯号码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所以,用户对于QQ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QQ号不属于遗产,王女士不能继承。后来,腾讯公司作出了一定的妥协,采用了与美国案件差不多的做法,将徐先生QQ号中关于徐先生与王女士的照片、信件交还给了王女士,但未交还QQ号。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未将虚拟财产纳入遗产的范围予以继承。但笔者认为,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遗产是十分必要的。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固定的兑换方式已经存在,在虚拟世界中形成或交易的财产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允许继承能够更好地实现其经济价值,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一)虚拟财产被纳入遗产范围的理由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客体是遗产,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这里的“遗产”具备一定的法律特征:一是该财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不限于绝对权;二是该财产具备价值性;三是该财产能够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给他人。虚拟财产作为近年来出现的新兴词汇,能否被纳入遗产的范围将直接决定其是否能够继承。从遗产的特征上看,智力成果与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出现已经使得无形财产占据了个人财产一定的份额,现实中人们耗费劳动力取得虚拟财产并进行交易,无疑是其价值性的体现。同时,虚拟财产也具备可转让性。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我国《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的公民所有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只要拥有虚拟财产不违法,就应当认为是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所以,我们可对《继承法》第3条中“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作扩大解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以上条款的范围。其实,虚拟财产已开始写入美国一些州的法律,包括威斯康星州、罗得岛州。瑞士政府也正在与巴塞尔大学合作一个项目,研究可能的立法。[5]

(二)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

在论证虚拟财产可继承性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不同于传统继承的法律关系,其具有自身的特点。众所周知,网站是由企业开发运营的。企业通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各项服务,虚拟财产就具有了被网络使用者和运营商双重占有的性质。虽然处分权利由用户行使,但是一定要建立在网络服务商提供服务的基础上才可以实现。虚拟财产的继承法律关系不仅建立在继承者与被继承者之间,还涉及与网络服务运营商的关系。首先,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指的是继承人,即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制定而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义务主体则是网络运营商以及其他的网络用户。其次,虚拟财产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有所区分,并不是所有的虚拟财产都能够继承,只有那些具备财产价值且不侵犯自然人人格利益的财产才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和网店中的信誉金币因为包含了被继承者无差别的劳动而具备了价值,能够成为继承客体。但是,网上聊天、电子邮件等自然人表达个人意愿的工具则不能发生转移。这既是对行为主体人格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信息安全,尤其是可以使信息相对人的信赖风险最小化。最后,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继承者对财产的取得和支配的权利以及按照网络服务合同使用网络环境和虚拟财产权的义务。虚拟财产独特的存在状态和运行方式决定了运营商不仅负有消极的不侵犯义务,还负有积极的保管、协助财产转移、实现继承的义务,其他网络用户也负有互不侵害和妨碍其权利行使的消极义务。

结语

淘宝店的继承之所以能再次把有关虚拟财产的问题推到风口浪尖并非偶然,而这仅仅是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冰山一角。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类型,在技术革新基础上的虚拟世界发展得愈来愈迅速。我们只有加快学术研究及法律规制,才能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1]陈兴良.盗窃虚拟财产行为之定性研究——孟动等网络盗窃案分析[A].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中国法律评论(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03.

[2]杨立新,王中和.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

[3]施凤琴.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法津思考[J].河北法学,2006 (3).

[4]网络虚拟货币就是“财产”应受保护[N].人民日报,2012-05-30.

[5]靖力.数字后事[J].方圆,2011(9).

D923.2

A

1673―2391(2013)12―0102―03

2013-06-13 责任编校: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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