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
2013-04-11李荣亮
李荣亮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071)
一、政治解放导致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
政治解放实现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人的二元化。人既是公民也是市民,作为公民人人平等,作为市民人人敌对,所以这样人就产生分裂,过着双重的生活,在政治共同体中是一种生活,在社会当中是另一种生活,“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1](P173)你把别人看作工具,也就同时把自己看成了工具。
马克思讲的金钱崇拜,认为金钱成了主体,人成了一个赚钱的工具,使人成了异己力量的玩物,所以说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就像宗教当中天国对尘世的关系一样,也是唯灵论的,也是一种虚假的关系,国家也是虚假的。因此,在国家中照样要承认市民社会,恢复市民社会,服从市民社会的统治,表面上看好像国家高于市民社会,按照黑格尔和鲍威尔的国际观,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是因为鲍威尔是青年黑格尔派,是黑格尔的门徒。但是实际上国家是为市民社会服务,所以国家充满了非现实的普遍性,好像是维护普遍利益,但是实际上是维护虚假的普遍利益,作为人格分裂的人,那当然不是人的合理状态,所以要消除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消除市民和公民的这种二元分裂,实际上在实现了政治解放以后,“宗教信徒和公民之间的差别,是商人和公民、短工和公民、土地占有者和公民、活生生的个人和公民之间的差别。”“宗教信徒和政治人之间的矛盾,是bourgeois 和citoyen 之间、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和他的政治狮皮之间的同样的矛盾。”[1](P173)正是因为市民社会当中存在着矛盾和问题,所以才需要国家这个政治狮皮,来掩饰市民社会的矛盾。
二、市民社会包含的主要因素
市民社会包括了的物质要素,同时还包括教育、宗教方面的精神要素,就是说政治解放虽然在政治上废除了宗教,但是宗教只不过发生了转移,过去在国家,现在转移到了市民社会,变成了私人的信仰,所以市民社会包括了私有财产的物质要素,以及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方面等精神要素两个方面。后来马克思思想发生了变化,认为市民社会主要是人们的经济交往关系的体现,就是讲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或者讲市民社会是经济基础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讲市民社会讲精神因素方面的比较少。但是,在这个时候是包括两个因素:精神因素和物质因素,后来这个思想被西方马克思主义所继承,如葛兰西在讲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时,就特别强调文化领导权的问题、文化霸权问题,在那里他的市民社会就包含着精神因素。
政治国家是必然的,市民社会也是必然的,这就使国家退出市民社会,马克思对政治解放做了评论,“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尽管它不是一般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但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内,它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不言而喻,我们这里指的是现实的、实际的解放。”[1](P174)政治解放是人的解放的必经阶段,人只有通过政治解放才能实现反封建、反宗教的任务,也是人的发展历史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但是它还不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
马克思同时对市民社会做出了分析,按照费尔巴哈的人是类存在物的思想来进行分析,和类存在物相比较市民社会就是一个很糟糕的社会,宗教成了市民社会的精神,国家虽然废除宗教,市民社会成了私人生活领域,私人生活领域人们在民间依然信教,所以它依然是宗教统治着的精神领域,而且市民社会也是利己主义的领域,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一点上,黑格尔和马克思、霍布斯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是一样的,所以得出结论:政治解放并没有消除人们对宗教的实际的信仰,也没消除人和人像狼一样的状态,所以这个解放还不是人的解放。
鲍威尔认为犹太人没有获得自由的能力,即使他在政治生活当中获得了解放,成了公民,有了政治自由权利,他在市民社会当中他照样不会有自由权利,他作为一个市民,市民社会当中他不会有自由权利。
马克思对这个看法进行了批判,分析了市民社会当中的人权,认为人人都获得自由权利,马克思主要看了三种人权——自由、平等、安全,这三种人权都写在了法国和北美的宪法当中,这些宪法基本上都是按照自由主义的原则来写的。
首先来看自由,“自由可以做任何不损害他人权利的事情的权利”[1](P183),或者“自由是做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1](P183)每个人可以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是自由的,但是这个追求有一个边界,有一个限制,就是不损害他人,只要不损害他人,在你的利益范围之内,你可以自由的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这就是自由,这是法律规定的,那么马克思就对此进行了批判,认为在这里所讲的人是一个孤立的人,退居于自身的那种单个的自由,我有那么一片领域,就像是自己的屋子一样,“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别人不能侵犯,当然我也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马克思认为,鲍威尔理解的人是孤立的、原子式的人,这样的人恰恰不是真正的人、自由的人,真正的人在马克思看来是形成了真正的人际交往关系的人,是社会的人,人是生活在他人的关系之中的,人和人自由的交往,这才是真正的人,自由的人。而现在把自己封闭起来了,孤立起来了,“自由这一人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割的基础上。这一权利就是这种分割的权利,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1](P183)“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应用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1](P184)这个自由是人和人之间狼和狼一样的关系,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1](P184)就像后来萨特说的“他人就是地狱”的状态一样。
再看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每一个人都是孤立的原子,每一个都是这样,那么每个人就都一样了,就是平等。
接下来看安全问题,马克思在对安全的问题上采取的是黑格尔的说法,黑格尔把警察和司法看成是市民社会的组成部分,市民社会分不同的层次,市民社会的最高层次那就是警察、司法这些东西,这些东西他没有把它归到国家里面去,而是放在市民社会的最高层次,为什么这样?黑格尔说私法和警察维护的是私人利益,因而它属于私人领域,它很接近国家的概念,但是它还没有达到国家这个概念普遍利益的高度。
马克思基本上采取了黑格尔的说法,“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只是为了保证维护自己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黑格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把市民社会称为需要和理智的国家。”[1](P184)首先,市民社会是一个需要的体系,每个人都需要自己的各种东西,通过交换来满足需要,然后理智体现在警察、司法方面,这样市民社会能建立一定的秩序,形成安全。
所以说,市民社会包括自由、平等和安全这三项权力,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在这里所说的市民社会的人都是利己主义的人,安全实质上是利己主义的保障,“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人,即没有超出作为退居自身,退居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与共同体分割开来的个体的人。”[1](P184)这种人绝不是类存在物,马克思这时理想的人受费尔巴哈的影响,认为人应该是类存在物,生活在人和人的合理关系当中,生活在合理的共同体当中的存在物,人应该过自己的类生活,过自己的社会生活,就是人和人直接交往的社会生活。
三、市民社会与人的解放
在封建社会,市民社会和国家融合在一起,市民社会本身带有政治性质,政治解放消除了旧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废除了私人利益方面的等级特权,就是消除了贵族的等级特权,使市民社会成了与国家独立的独立体,“政治革命是市民社会的革命。”[1](P186)这就是政治革命,什么是政治解放,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讲,政治革命是市民社会的革命,就是说市民社会从国家当中分离出来,它不再具有政治的性质,不再从属于政治国家,这是政治革命最重要的成果,是政治解放最主要的历史进步意义所在,同时政治革命也消除了国家的宗教性质,废除了宗教特权,这样市民社会分成了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独立的个人,另一个部分是作为这种个人生活的内容和市民地位的内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就是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
政治解放远没有使人从宗教和私有财产中解放出来,相反的却确认和肯定这些东西,使人获得宗教信仰自由和私有财产的自由,所谓人的自由就是宗教信仰的自由和获得私有财产的自由,“人没有摆脱宗教,他取得了信仰宗教的自由。他没有摆脱财产。他取得了占有财产的自由。他没有摆脱行业的利己主义,他取得了行业的自由。”[1](P188)
政治解放只是将财产家庭和劳动方式这些东西分解为非政治的要素,它从国家分离出来以后,而这些要素本身并没有触动,只是它没有了政治色彩,可是这些要素本身它根本就没有触动它,它只不过和国家分离,并没有对这些要素进行改造,而是把它们看作是政治国家存在的自然的基础和当然的前提,这样从市民社会当中分离出来的那个人,也就是市民,就被理解为自然人,所以说市民社会的人权,实际上就是自然权。
对人的问题,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利己主义的个人就是现实的人,人不是类存在物,他不是真正自由的人,那么抽象的公民,表面上看是真正的人,自由的人,却又是非现实的人,而是抽象的人,幻想的人,这就是人的矛盾。这就是人格的分裂。要获得人的解放,就得消灭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性,消灭公民和市民的二元性,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1](P189)这就是马克思讲的消除人的二重化,达到人的解放。
马克思市民社会的理论深刻地分析了市民社会的要素以及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其中还包括公民权与人权的关系、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思想也值得我们深刻反思。马克思的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理论对当代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意义。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