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员工职业导师制实施细则
2013-04-11
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员工职业导师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职业导师制在分行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对新员工的培养,使其尽快熟悉工作环境,尽早适应和胜任岗位工作,根据总行下发的《中国光大银行员工职业导师制管理暂行办法》,在分行已实行的“柜员一帮一”基础上,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分行“双新员工”,即新入职员工、新转岗员工正式进入岗位工作后的在岗培训。导师制的项目期限为三个月,自新员工和导师对接起算起始日。
第二章 导师的推荐选拔及资格要求
第三条对于新入职、新转岗员工,由用人单位、条线管理部门及分行人力资源部,共同为其推荐或指定一名职业导师。
第四条分行职业导师的资格及要求如下:
1.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熟练掌握岗位工作技能,具有较为丰富的岗位工作经验,柜台导师为具有柜台经理备岗资格或三星级柜员;
2.熟悉、理解并认同光大银行的企业文化和核心价值观,了解光大银行战略,具备较强执行力;
3.认真做好本职岗位工作,全面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胜任岗位工作并做出较好成绩;
4.具有较强的计划、组织、管理、沟通能力,能够为新员工制定合理的计划、安排相应的工作任务。能够较好地将本职工作进行理论总结和实践示范,掌握一定的教育传授技能,能够完成辅导新员工的任务;
5.具有为新员工提供培训辅导的热情和意愿,品行端正,为人热情,责任心强;
6.职业导师的推荐选拔采用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形式,愿意参与新员工的培训辅导工作,承担导师职责,履行培训义务。
第五条职业导师负责对所分管的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期间的日常管理、业务实习,以及银行业务传、帮、带工作。职业导师接受分行人力资源部及条线管理部门关于岗位培训相关的统筹安排及领导,原则上每位导师指导新员工不超过2人。
第六条分行职业导师应经过分行统一培养,掌握辅导技能。培养形式包括:集中面授、电子教学、资料阅读方式等。
第三章 分行职业导师制实施流程
第七条分行各条线管理部门应确定新入职及新转岗员工辅导期的整体培养计划、内容、形式及进度安排,明确各项督导办法和标准。
具体而言,这些力量可以是:自主学习,提升自身能量——利用各种学习工具,有效积累组织各种培训的知识,整合系统知识从而形成自己的知识宝库,形成符合自身条件的时间管理,明晰自身问题,通过时刻地学习成为跨界专家,为自己的深度赋能;转化角色认知,实现自我管理——从“雇员”向“伙伴”的角色转化,将个人的使命与组织的使命交相呼应,主动参与到组织活动中,体验企业主人翁的愉悦感,使自身发展的驱动力得到提升,更有机会发挥自身才能,为自我发展赋能;培养敏锐环境洞察力为自主创新赋能;保持心态开放为与他人合作赋能等。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及转岗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发放《员工辅导手册》,由用人单位、条线管理部门及分行人力资源部,共同为其推荐或指定一名职业导师,导师应按手册规则程序实施辅导。
第九条新员工和导师关系确定后,导师应根据总行制定的教学大纲《中国光大银行新员工入职培训手册》、《员工培训手册(V2版)》,结合学员的实际情况,与学员共同制定辅导计划,计划应符合具体、实际、可行的原则,并设定必要的监控点;并认真制定本人辅导计划和培训目标时间进度表,按时填写导师月度沟通记录表,及时、认真完成各项沟通,并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条导师按照辅导计划对学员进行相应辅导,辅导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文化及规章制度:旨在促进学员了解并认同光大银行企业文化、熟悉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所在岗位必备的业务流程及制度规定。
2.业务知识培训及辅导:通过辅导学员自学及参加相关业务条线的专业知识培训,帮助其奠定从事本岗位工作必备的业务基础。
3.实践辅导: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辅导学员从事岗位工作的具体操作,及时纠正并告知正确的做法,在实践中提高学员的工作技能。
4.问题解决:导师与学员应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交流,及时沟通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导师应给予及时反馈及适当辅导,帮助学员解决问题的同时提高沟通协调的能力。
5.情感交流:导师与学员之间应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建立更加和谐融合的工作环境,促进共同成长。
第十一条导师在培训期间遇有问题,须及时向分行人力资源部、条线管理部门及本单位领导及时汇报和沟通。
第十二条辅导期满由用人单位、条线管理部门、分行人力资源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分别参照新入职、新转岗人员实际上岗标准执行,已经实行上岗资格认证的岗位,应通过相关认证考试。
第十三条新员工辅导期满,完成辅导计划,达到结业标准的学员可予正常结业,经考核检验后结束辅导期,结业鉴定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新入职及新转岗员工辅导期的评估结果是员工试用期(培训期)结束后转正定级的重要参考,新员工的试用期鉴定、定岗定级、薪点套定等均与其辅导评估结果相挂钩。新员工考评不合格,不予转正或延期转正,情节严重者,可依据《劳动法》和我行人事管理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转岗员工考评不合格,不予上岗或延期上岗。
第四章 职业导师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辅导期结束后,由用人部门、分行条线管理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对导师制辅导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在考核检验的基础上对导师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六条辅导期评估结果同时也是对导师资格的检验,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完成辅导任务的导师,人力资源部门有权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十七条职业导师所带的学员在培训期满达到要求并考评合格,导师在年终考核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业务序列;优先参加总、分行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和外出培训;分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优秀导师进行表彰并予以适当奖励;导师的表现也将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分行“柜员一帮一制度”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