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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勇刑警”精神之建构

2013-04-11郭柏林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荣誉正义意识

郭柏林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刑事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专门从事刑事案件查处的公安民警,人们经常口头称为刑警。很多人认为,刑警只是在各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如公安部的刑侦局、省级公安厅刑侦总队、地市级公安局刑侦支队、县区级公安局刑侦大队等)工作的警察,其实除在刑侦部门工作的民警外,公安机关中的经济犯罪侦查民警、缉毒民警、网络犯罪侦查民警、交警中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者的民警等参与刑事案件查处的民警,甚至包括派出所内参与查处轻微、因果关系明显的刑事案件的民警,都可以称之为刑警。打击犯罪无疑是公安机关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而打击犯罪的任务主要由刑警担任。所以,刑警在公安机关所处的地位十分特殊。可以这样说,公安机关的荣辱系于刑警一半,甚至更多。然而,刑警的工作质量与其思想和精神状态密切相关。状态好破案率和破案质量都会提高,就能震慑犯罪,人民群众就会有安全感,并对公安机关赞誉增加、信赖增强;反之,公安机关就会面临本世纪初河南公安在“黄新案”和“杨新海案”发生后的窘况,“一丑遮百俊,百俊不遮一丑”。这是因为,和平年代,人民群众在丰衣足食之后,就将人身和财产安全视为最重要的事情,而各种刑事案件就成为对这种安全的最主要威胁。如果刑事案件长期高发,或者一些有影响的刑事案件久侦不破,群众的安全感就会大为降低,自然就会对公安机关冷眼相看。当然,破案需要必备的物质条件。如果刑警所用的装备远远落后于犯罪分子的装备,破案就相当困难;但是,装备上去了,刑警却打不起精神来,案件也不可能侦破。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刑警的精神状态是案件能否侦破的关键因素。正因为如此,各级公安机关对刑警精神世界的建设都比较重视。

一、“神勇刑警”较大程度表现出刑警精神

刑警精神属于公安精神的范畴。刑警只不过是公安机关几个警种中的一个,在整个社会分工的图谱中,刑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职业,因而刑警精神并不是一个完整意义的职业精神,它只是公安精神的组成部分。在公安职业中,由于不同的警种从事不同的公安工作,因而就有不同的公安实践。所以,既有统一的公安精神,又有相互区别的各警种精神,如特警精神、交警精神、治安警精神、刑警精神等等,各警种精神无疑要统一在公安精神之下。那么,公安精神的内容是什么呢?公安精神的内容集中表现在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之中。2009年3月,公安部号召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大讨论。当时提出三个选题供选择,分别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明、奉献”;“忠诚、公正、服务、奉献”;“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公正执法、清正廉洁、勇于奉献”。到2011年年底,根据全国各地公安民警的广泛讨论和周永康同志关于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公安部将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正式表述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这八个沉甸甸的大字,内化于公安民警的内心,外化于公安民警的行动,就构成了人民警察精神世界最深刻的内容。所有警种的精神都要体现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丝毫不能偏离。刑警精神更是如此,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所有内容必须在其中得到全面的体现,离开这一核心价值观一丝一毫,绝对没有刑警精神。

刑警的精神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历来引人瞩目。有一个电视连续剧,名为《重案六组》,从2000年第一部问世,至今已有五部在各大电视台热播,创造了国产影视剧的一个奇特现象。在观众审美情趣日趋多元化的今天,为什么相当一批观众仍然对《重案六组》情有独钟呢?答案就是被该剧中刑警所表现出的赤胆忠心、英勇机智的精神风貌所吸引。其实,当人类进入一定历史阶段时,犯罪与反犯罪的斗争就成为正义与邪恶搏斗的重要侧面,为人们所关注。所以,历史上那些掌握犯罪侦查权官员的表现,特别容易引来人们的议论。因此,古代中国的狄仁杰、包拯、于成龙等清官就被人们所传颂,至今根据他们的故事演义而来的文艺作品,依然被很多人欣赏。国外文艺作品中福尔摩斯俨然就是智慧和勇敢的化身。相反,那些历史上枉法营私、昏庸无能的执法官们却落得千古骂名。时至今日,在中国,与犯罪这种丑恶社会现象直接进行斗争的任务,主要落在人民警察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刑警的肩上。人民群众把刑警看成正义的化身,对其寄予厚望,期望对刑警精神有所了解。可是,由于刑事侦查工作的特殊性,一般民众不可能直接参与到侦查活动中,所以对刑警精神状态不会有直接的了解,因而只有通过已经破获的案例以及根据刑警的事迹创作出的包括影视剧在内的文艺作品,才能走进刑警的精神世界。

刑警的精神世界究竟是什么样的?社会各界经常用“钢铁刑警”、“铁血刑警”、“赤胆刑警”等等赞美之词来表达对刑警的认识,人们也常用“神勇刑警”对刑警予以赞扬,前三个词语几乎都集中到刑警的胆识、勇气、意志等精神气质方面,而且基本可以归结到勇敢的范畴之内,只有“神勇”将勇敢和智慧两个方面都表述出来。也就是说,人民群众对刑警精神面貌最基本的认识就是勇敢,但是,刑警的智慧,相对来说在打击犯罪中作用更大,尤其是在智能犯罪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神勇刑警”之“神”乃神机妙算之“神”,“勇”乃勇冠三军之“勇”,是大智大勇的统一。所以,形容刑警具有智慧的“神”和形容刑警特别勇敢的“勇”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使刑警精神世界中的主要内容得以清晰地显现,从而把刑事侦查工作对刑警智勇双全的要求清晰地表达出来。当然,刑警精神除此之外,还包括忠诚可靠、爱憎分明、无私奉献和清正廉洁等方面。也就是说,刑警精神是立体的、多方面的,不是仅有智慧和勇敢。不过,刑警精神的六个方面的内容中,爱憎分明和智勇双全是最具刑侦工作特点的,因而在刑警精神中具有代表性。在这两个方面中,智勇双全又是最突出的,经常在刑警的侦查行为中表现出来,也最容易被人民群众所认识。可见,“神勇”二字用于形容刑警最为传神,这两个字不仅集中表现出刑警在除暴安良的侦查活动中临危不惧、多谋善断、不屈不挠的精神风采,还隐含刑警碧血丹心、疾恶如仇、执法不阿、克己奉公、一尘不染的精神元素。所以,“神勇刑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全面表现出刑警精神。因此,在这里不妨将“神勇刑警”作为整个刑警精神的代名词。本文实际上是要研究刑警精神形成和形象塑造的问题。精神和形象有群体和个体之分,这里对刑警精神和形象形成过程的研究,对集体和个体两个方面不可能齐头并进,只能以研究刑警个体精神和形象形成过程为主,兼及刑警团队精神和形象。

二、“神勇刑警”精神的升华

人类的个体精神的产生有一个过程。我国当代哲学家张世英认为,每一个人的精神都是在“原始的天人合一”、“主体——客体关系”和“高级的天人合一”三个过程交替中产生并逐步发展的。他指出,人的精神开始于“原始的天人合一”状态和生活样式,这时的人没有自由意识,因而也谈不上具有自我决定这种特征的道德善恶意识。精神主要产生在“主体——客体关系”过程中,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意识,即开始有自我意识,能够区分自我和对象,意识到自我之外还有物与我对立。有无自我意识,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分水岭,新生几个月的婴儿还停留在动物的水平。第二个阶段是认识,可分为直观和思维两个步骤。直观是主体不仅意识到此物存在于自己的意识之外,而且意识到此物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之中;思维则是主体通过运用概念回答外部世界“是什么”的问题。“思维、概念是人的精神意识发展过程中所必需的,但又是必然被超越、被扬弃的阶段。……对于达到人生最高境界而言,如果只停留在概念思维阶段,那就是半途而废的人生。”第三个阶段是实践,即人有了认识之后,根据认识采取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包括经济的、政治的实践和道德实践。但是,无论什么实践多多少少都带有功利性。精神意识必须发展到超越了实践,达到审美意识的阶段,才是超越了主客关系的真正的高级的“天人合一”,这样才是精神意识发展的最高阶段。“审美意识的天人合一的境界,不是本能欲望的满足,不是知识的充实,不是功利的牵绕,不是善恶的规范,但它又不是和这些没有任何联系的,它不是绝对抛开这些不管,好像根本没有发生这些似的,它是对这些的克服和超越。”[1]

刑警精神是一种公安职业精神,是在一个人成年之后选择了刑警这个职业后,才逐步形成的精神。在这个年龄段,人们早已走过了“原始的天人合一”的过程,甚至已经完成“主体——客体关系”过程中第一阶段的任务——形成了自我意识。但是,一个人进入公安队伍并成为一名刑警,毕竟要面对与以往不同的客体,因而作为一个刑警的自我意识就会与以往作为一个普通人的自我意识大不相同。所以,尽快形成刑警的自我意识,就成为形成刑警精神的起点。在这样的起点上,对刑警重要的要求,一是准确无误地认清自己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对公安工作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二是弄清为谁从警、为谁而战,树立为人民警察荣誉而战的意识;三是辨别正义与邪恶,自觉为正义而献身。有了这样三个方面的自我意识,进而树立起刑警的职业良心,才会在刑警的精神之旅中实现跨越式进展。

(一)确立责任意识,勇为社会除暴安良

近现代伦理学奠基人、德国哲学家康德说:“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没有任何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一种行为只有是出于责任,以责任为动力,才有它的价值。”[2]可见,责任意识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前提与基础。所谓责任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一定社会角色的人应做的分内之事,二是该分内之事没有做好而出现了差错应接受相应的谴责和处罚。例如刑警,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卫士,《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其中第一款“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就是刑警的责任。初入刑警的民警要形成刑警的自我意识,就要对这些责任的具体要求有一个明确的理解,一方面下决心履行好这些责任,另一方面了解履行不好这些责任应接受什么样的谴责和处罚,从而确定作为一个刑警的责任心。有了责任心,在刑警的岗位上做出一定成绩,群众称赞,领导表扬,刑警就会产生最初的职业成功感觉。这是一个刑警从平凡走向崇高的重要开端。

不过,作为一个刑警仅有责任心(或称责任感)还是不够的。责任心只是一个人对其所负责任的感性认识,虽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够尽到责任,但遇到较大困难时不容易持之以恒坚持下去。只有将责任心上升到责任意识,出自一种感情基础而形成的责任心才会上升为一种基于理性的自觉责任要求,无论遇到什么样的艰难险阻都会把履行责任当成自己的天职。具有责任意识的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会负责不推诿,细心不大意,认真不马虎,真诚不虚伪。这样的人受人尊敬,招人喜爱,让人放心。而且责任意识很强的人能够调整好个人的心态,成就自己的事业。这是因为具有强烈责任意识的人,能够摆正责任、权力、利益三者间的关系,工作起来是愉快的,无论多么乏味的工作都能从中寻找到乐趣。从这个意义上讲,责任意识是力量之源,创业之本,也是能力发展的催化剂。在职场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个人责任意识越强,工作热情就越高,遇到不懂的问题就会下工夫研究,其能力就会在实践中逐步得到提高。相反,缺乏责任意识,心思和精力不能持之以恒地用在工作上,即使水平高、能力强,也不可能把工作干好。这就是在警队中不少刑警看起来能力并不突出,却能成为优秀侦查员,而另一些刑警,能力超强,却干不好刑侦工作的原因。所以,当一个刑警责任心上升为责任意识时,他就会自觉以除暴安良为己任,执法如山,守身如玉。有这样的作为,就为其成为“神勇刑警”创造了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二)强化荣誉意识,誓为公安事业献身

刑警具有了责任意识,已经完成了对刑事侦查工作的自我意识,但还需要在具体的刑侦活动中对这项工作形成深入而系统的认识,也就是通过直观和思维两个步骤对刑侦工作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理解。这种理解达到一定程度时,他自然会对作为一个刑警而感到自豪和骄傲。在和平年代,有什么人能够执掌国家公权力直接与社会邪恶力量斗争,为人民提供安全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呢?主要就是刑警。面对扑朔迷离、形形色色的案件,面对各种凶狠、狡诈、伪善的案犯,刑警与他们既斗智又斗勇,以大无畏的气概和大智慧,将犯罪真相大白于天下,将各种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还正义于人民群众。这确实是特别值得自豪和骄傲的事情。

作为一个刑警,有比其他警察更多的做出突出成绩的机会。有了成绩,上级表彰,人民赞扬,这就获得了荣誉。不断得来的荣誉会使刑警不断强化荣誉心。“荣誉心是一种获得荣誉的心理和愿望,是个体由于自己行为合乎自己内心的善恶、荣辱标准而产生的欣慰的道德感,或因自己尽心尽责,受到来自社会的褒奖或赞赏而产生的自豪感、尊严感。荣誉心是一种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是人们工作的强大动力,能更好地激发人们的主动性,成就事业,如果没有强烈的对荣誉的爱,也就很难成就事业。人一生进取的最大动力来源于对尊严和荣誉的追求,荣誉心是促进个人为社会、为他人尽更大义务的动力。一个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人往往把荣誉看做生命,‘荣誉即吾命’。警察更是如此,荣誉不仅是警察的脸,更是警察的命,荣誉是警察人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荣誉的警察人生才有价值。英国诗人拜伦有两句诗:情愿把光荣加冕在一天,不情愿无声无息过一世。荣誉,对于一名警察来说意味着人民的信任和认可,这种信任和认可是人民给予警察的最高荣誉,如果失去了这种信任和认可,对于警察来说,是其警察角色失败的象征,也是警察职业中最大的危机和挑战。警察从事的是伟大而神圣的事业,如果说警察没有强烈的对荣誉的热爱,就很难在艰难的困境当中完成神圣的使命。荣誉心使警察产生向往荣誉、憎恶羞耻的道德情感,激发警察为民服务的热情。珍视荣誉、为荣誉而战是警察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的重要动力。”[3]

所有警察需要珍视荣誉,刑警更是视荣誉为生命,这就是一种强烈的荣誉意识。很多人说刑警是警察中的精英,没有干过刑警对于许多警察来说都是缺憾。可见,刑警无疑是警界翘楚。刑警的荣誉形象从何而来?是从刑警内心对荣誉不懈的追求及许许多多捍卫警察荣誉的行动中得来的。安徽合肥市公安局有个叫杨援军的刑警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说得好:“荣誉,极大的荣誉,功勋章的荣誉,它就是荣誉,但在我们内心来讲,一个刑警的至高无上的(荣誉)就是把案件破掉,它比那种功勋章更加荣誉。”这就是不少一线刑警对荣誉的真实理解。他们把尽快破案当成是至高无上的荣誉,说明他们对荣誉的追求并不是对奖励和各种功勋章的渴望,只要把案件破了,他们所追求的荣誉就已经印在心上了。正是这样,面对危险,他们选择义无反顾,面对流血,他们选择无怨无悔,侦破了一起又一起重特大刑事案件,而他们内心却为由破案所获得的荣誉而欣慰。这种把人民的安危与自己的生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荣誉意识,比上述的荣誉心层次更高。这种荣誉意识,不是以追求表彰和奖励为动力,而是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默默无闻,无怨无悔,至死也要为人民警察的荣誉而战。

(三)树立正义理念,甘为社会伸张正义

按照张世英教授的论述,精神在度过认识阶段之后,就进入了实践阶段。刑警精神也是这样。当刑警在对刑事侦查工作进行深入认识,产生了作为一个刑警的荣誉意识之后,就会更加自觉地投入到刑事侦查工作的实践中。在此阶段,刑警不仅对上两个阶段精神之旅所形成的责任意识和荣誉意识有更加深刻的体会,还会对刑事侦查本身的正义属性有更新的理解。这是因为,在责任意识形成阶段,刑警更多的只是对刑侦工作知识的掌握,在荣誉意识形成中刑警对刑事侦查工作产生了浓厚的情感,而在此阶段的行动中刑警需要对自己职业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进一步确认,从而把认知和情感转化为一种坚定的意志,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刑侦工作中去,而最能证明刑侦工作正当性的就是刑侦工作的正义属性。刑警在深入理解刑侦工作正义属性的过程中,逐步形成正义理念,自觉做正义的守护者。

正义是人类社会自始至终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个人应具有的美德。对于刑警来讲,正义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是守护社会的正义,也就是维护所有社会成员都具有公平的机会,使其生命和合法财产的安全受到平等的保护。“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每个人都具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4]对于社会上出现的破坏正义的行为,社会必加以制止或制裁。“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非正义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来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仿效这种行为,乃至造成非正义行为的泛滥。”[5]刑警就是社会为制止或制裁非正义行为而设置的工作岗位,因而刑警被人们称为正义的保护神。刑警要维护正义,必须掌握社会正义的科学内涵,知道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不义,遇到不义该出手时就出手,成为匡扶正义的使者。此为一方面。另一方面是成为正义的化身。刑警既然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自身的言行必须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在道德品质上公正无私、公平正直,让其他社会成员看到刑警就是社会正义的践行者,这样才可以放心地把刑侦大权交给他。

刑警无论是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还是正义价值的践行者,都要求他形成一个系统的正义的理念。在正义理念中,首先是有正义感。“正义感是个体基于其自身的道德认识水平,基于对正义观念的认识,依照特定社会的正义标准,对公平、公正、正义等基本价值观念的认同并主持正义的一种道德情感。”[6]这种情感是刑警形成正义理念的基础。其次,要有铁肩担道义的志向。刑警既然是正义的守护神,就必须有终身维护正义的志向,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正义受到侵犯,都会冲向前去,毫不犹豫地与非正义作斗争。即使在维护正义中不断遭遇重大挫折,也永不言悔、永不言败。再次,要有为正义而献身的坚定意志。刑警维护正义不仅会流血,还会有牺牲。具有为正义而献身意志的刑警,即便在维护正义的活动中有牺牲生命的危险,也会勇往直前。“如果说打击犯罪是一场战争的话,那么正义就是一把对抗邪恶的利剑,正义之举是赢得这场‘战争’的重要砝码。”[7]

(四)培育职业良心,志在达成高风亮节

精神意识的发展不可能在意识和认识阶段停滞。张世英教授认为,精神的发展必须超越意识和认识在实践中的功利要求,达到超级“天人合一”的审美意识阶段,才是精神发展的最高峰。有人可能会说,刑警只是警察的一种,不是艺术工作者,怎么会有审美意识呢?这里的审美指的是与艺术工作者审美心理相似的在物我两忘中对待人生、对待工作、对待他人的优雅态度,是在很高的境界上,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以很好的心态维护美、创造美的活动。任何人在生活和工作中都可能会有这种审美精神,刑警自然也会有。铁血社区网站警察之家栏目有一篇题为《“公安精神”三境界》的帖子说,“当警察的也应有三种境界,第一种境界是把警察当做一种职业,尽心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第二种境界是把警察当做一种事业,全身心地投入,不仅想干事,还能干成事;第三种境界是把警察当成一种艺术,不仅是熟悉工作,更能驾驭工作,乐在其中”[8]。笔者认为,一个刑警有了责任意识,还只是处在第一种境界——把刑警当成一种职业;到了他具有荣誉意识和正义理念的时候,就进入了第二个境界——把刑事侦查工作当成自己的事业;只有进入第三种境界,刑警才会在工作中达到常人未能到达的境界,就像文艺作品“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以及艺术追求重在“个性表达”一样,刑警精神内涵的表达和彰显就应该是个性的、独到的,在理想信念上不动摇,在精神追求上不放松,在工作标准上不降低,在情感联络中不失准,在诱惑面前不动心。目标只有一个:在刑事侦查中物我两忘,志得意满,其乐融融。进入这种境界的刑警,也就进入张世英教授所说的超级“天人合一”的审美意识阶段,展现出高风亮节。

刑警精神进入审美意识阶段的标志,是职业良心的全面形成。“良心是人们一种内在的有关正邪、善恶的理性判断和评价能力,是正当与善的知觉、义务与好恶的情感、控制欲抉择的意志、持久的习惯和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综合统一。”[9]刑警的职业良心也是这几个方面的综合和统一,只是其内容与刑警的职业活动相联系。与上述的责任意识、荣誉意识、正义理念相比,职业良心不仅把这些精神综合统一内化于刑警的内心,而且实现了对这些方面的超越。在刑事侦查活动中,职业良心的拥有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把侦查破案当成痛苦的事情,他会用乐观豁达的态度迎接侦查工作中的一切挑战,每侦破一个案件就会像又创作出一个艺术品一样,在心中反复欣赏。他还会找出侦破这个案件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就像艺术家寻找自己作品的瑕疵一样,以备下次侦查同类案件时接受教训。在自己主观判断出现差错、使案件侦破走入僵局的时候,职业良心拥有者常常用自责的方式谴责自己,甚至会出现内心的不安,这就叫良心的谴责。不过,即便如此,拥有职业良心的刑警不会善罢甘休,在良心的激励下,他会充分发挥创造才能,在山重水复中寻找柳暗花明,创作更为惊人的“艺术”杰作。

职业良心的全面形成是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当责任意识、荣誉意识和正义理念先后内化到刑警的内心之后,其职业良心已经分为几个部分存在于内心信念之中。在较长的时间内,走完上述三个精神旅程,三个方面的精神在刑警的内心综合统一起来,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几个局部的精神共同组合成刑警的职业良心。

三、“神勇刑警”形象的塑造

上一个问题着重从“神勇刑警”精神发展历程来分析其诞生过程,其实,精神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精神离不开实践。刑警精神与刑侦实践是“神勇刑警”形成过程的一体两面:就内在而言,成为“神勇刑警”需要一个从刑警意识到刑警信念(良心)的心旅历程;就外在而言,与心旅历程相对应的是刑警在侦查实践中表现出的言行、气概和职业行为方式。言行是刑警一定精神修为在言语和行为上的表露,气概是刑警的内心世界在侦查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表现出的固定的举动之气势,职业行为方式则是刑警对刑侦工作的认知、情感和意志的程度所表现出的执业行为习惯。这三个方面看起来是刑警外在直接表现出来的,实际上是与刑警内心世界的发展水平相一致的。这里并不是说刑警的内心世界就完全决定着外在的行为,而是说外在行为的效果与内心世界的发展水平大体上是一致的,二者存在着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具有一定侦查能力的刑警在侦查实践(主要表现为刑警的言行、气概和职业行为方式)中不断加深对刑侦工作的意识、情感和意志,并形成刑警良心;刑警精神世界的不断升华提高刑警的实践能力,并以刑警的言行、气概和职业行为方式的不断改善而使他人能够感知;言行、气概和职业行为方式的不断改善会使刑警的内心世界更为丰富,升华到更高的境界。如此看来,刑警外在的言行、气概和职业行为方式,对“神勇刑警”的形成同样发挥着作用。而提升刑警这些外在的素质,不仅需要其精神世界的不断升华,还需要不断的学习、训练、经验积累和人格的锤炼。这四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是刑警外在形象的塑造过程。

学习、训练和经验积累是提高刑警外在素质,尤其是塑造刑警外在形象必走的途径。这是因为,刑警外在形象如何主要看其职业能力和职业品格,这种能力和品格的提升必须靠经常不断的学习、训练和经验积累。首先是学习。虽然在新技术革命迅猛发展的今天,每一个社会成员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实现个体发展,都要在一生中持续不断地学习,但是,学习对刑警来说尤为重要。一是刑事侦查中要用到大量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要当好一个刑警必须掌握这些知识,而且这些知识经常更新和发展,所以学习就成为刑警的终身任务。二是新的科学技术不断成为新的侦查工具和手段,刑警必须通过学习掌握这些新工具和新手段,唯此才能跟上刑事侦查的发展潮流。三是在新的犯罪手段出现后,刑警会对症下药,创造出新的侦查手段,而创新是在掌握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知识的前提下才会获得成功的,刑警战胜各种新型犯罪的不二法宝永远是学习、学习、再学习。其次是训练。刑侦是一项应激性很强的对抗性工作,刑警与犯罪分子宛如战场上的对手,你不压倒他,他就压倒你。刑警只有具备强壮的体能和高超的警务实战技能,才能在对抗中对犯罪分子追得上、打得过、捕得住;而体能和实战警务技能是在经常不断的训练中得到掌握和强化的。当然,各警务实战部门都会组织集中训练;不过,刑警提高体能和警务技能更重要的是每天的自我训练。只有自觉坚持每日自训,体能和警务技能才会与日俱增。再次是经验积累。刑警掌握刑事侦查工作规律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初入警的刑警常常由于经验不足而缩手缩脚,跟着办了几个案有了一些间接经验后才敢亲自办案。可是初办案的刑警还是免不了犯这样和那样的错误,对他们不能求全责备,每个人处在这个阶段都会犯错,重要的是引导他们总结教训,避免以后犯同样的错误。吸取教训后办同样类型的案子就会成功,他就有了最初的经验。一次又一次成功,一个又一个经验,不断地积累,他就成为成熟的刑警了,身经百战之后,他就成为既“神”又“勇”的干练刑警了。到了这个程度,他的形象在众人眼中自然就会高大起来。

人格锤炼是刑警外在形象不断提升的根本保证。所谓人格,是“以人性禀赋的潜能为基础,以满足更好生存需要为旨归,通过人的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等各种活动塑造并体现在这些活动中,由观念、能力、知识、品质等方面的个性心理特征构成,表现为一个人的具有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总体个性特征和完整精神面貌”[10]。它既是内在的精神,又是外在的精神面貌,是精神和面貌的统一体。它在特定的时间内是稳定的,但它“不仅存在着正常不正常、健全不健全的问题,还存在着道德不道德、高尚不高尚的问题”[11]。所以,它可以在各种内外因素的作用下或向上提升或向下沉沦。只有将人格进行不断的锤炼,促进其不断得到提升,使其成为一种更加稳定的高尚德性品质,人格中的正常的、道德的和高尚的一面才能稳固下来。从伦理学角度讲,人格锤炼的过程,就是德行品质形成的过程,换言之,也是一个德性修养的过程。德性修养方法很多,一般人使用的基本方法有:其一,慎独。就是一个人在独自行为而不被人发现的时候仍然要谨慎,自觉按道德要求行事;其二,内省。就是在做过一个事情,比如刑警破获一个案件之后,要在内心对自己的言行好好思考一遍,弄清哪些做得对,还有哪些不足,以备以后汲取;其三,察人。就是经常观察别人的言行,见其做得比自己好就向人学习,做得有哪些不足也吸取教训,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其四,知耻。就是知道什么是耻辱,将其作为道德底线,什么言行都不越其一步。每一种方法的使用,都是对人格的锤炼。每一个刑警完全可以按照这些方法,在每时每地、做每一件事情对自己德性进行修养。在修养的千锤百炼之中,刑警的人格就会不断向上提升。随着人格上升到德性品质所要求的程度,刑警的外在形象自会给人以英姿焕发、气宇轩昂之感。

当一个刑警内在的精神高度与外在的亮丽形象和谐地统一在一起时,他就登上了警察理想人格的高峰。“警察所追求的理想人格首先应是真善美和谐统一的价值理想和理想境界,是警察形象的完美化身,能充分发挥其教化作用和感召力,以启示他们在实践活动中更好地展示个人的美好人生和最高价值。”[12]一个刑警把刑侦工作当成一种职业,只是为了养家糊口,当成一种事业,只是为了实现个人价值,而当他把刑侦工作当成一种对真善美和谐统一的追求时,他就已经跳出个人功利的局限,成为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神勇刑警”。当然,这样的“神勇刑警”,无论在什么时候,在刑警队伍中都只能占有一定的比例。不过,刑警精神文化建设的目标,就是要扩大这个比例。随着这个比例的提高,真善美型的刑警越来越多,就会对事业型刑警和职业型刑警起到很大的带动作用,我们的刑警队伍就会成为神勇铁军。

[1]张世英.新哲学演讲录[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48~53.

[2](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代序)[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7 ~8,9.

[3][6][7][12]尹伟忠.警察伦理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16 ~217,213,216,273.

[4](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5]慈继伟.正义的两面性[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1.

[8]范颖华.“公安精神”三境界[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4).

[9]何怀宏.良心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2.

[10][11]江畅.德性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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