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暴力犯罪人心理特点及其预防
2013-04-11刘森源陆箭宇佘吟婷王笠靖杨彦斌
刘森源,陆箭宇,佘吟婷,王笠靖,杨彦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极端暴力犯罪人是指作案手段极端残忍或是受害人数众多、伤亡惨重或是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暴力犯罪之行为人。近年来,中国极端暴力犯罪频发,杨佳袭警案、李磊大兴灭门案、郑民生故意杀人案以及周克华系列杀人案等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对这类犯罪人的心理特点进行研究,有助于对此类案件的预防。
一、极端暴力犯罪人心理特点
经过对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犯罪人的研究发现,极端暴力犯罪人具有认识角度偏激、性格敏感多疑等几方面主要特点。
(一)认识角度偏激
从人格的认知角度分析,极端暴力犯罪人存在归因方面的错误,他们在遇到一些不公或者遭遇挫折时往往不去找自身原因或者导致这件事情发生的根本原因,不是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寻求解决的途径,而是采用极端手段杀害被害人。例如,在2007年江苏某地杀害战友案中,犯罪人因站岗时出现不规范动作而被班长批评,他心存怨气,于是事先买好一把刀具藏在抽屉里于午休时将其砍成重伤致死。
(二)性格敏感多疑
极端暴力犯罪人由于工作、婚姻等生活中遇到种种不顺心,在屡次尝试改变窘迫的处境都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他们变得越来越不自信,典型的表现就是多疑。例如,在郑民生的同事评价中就多次提到“一旦有人在他周边说什么,他如果没有听清楚,他便觉得别人是在说他的工作和婚姻,就会很不高兴,即使是他的亲人,他也会如此猜疑”。邱兴华在杀害寺庙主持时也曾怀疑妻子与主持有染。
(三)冲动性强,自我控制力弱
很多极端暴力犯罪人性格暴躁,当被激怒时,他们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若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甚至杀人,这种作案类型也被称为激情杀人,但极端暴力犯罪人同激情杀人者不同的是他们在杀完人后没有丝毫悔过之心,反而觉得理所应当。例如,在杨佳袭警案中,杨佳杀完人在督察支队办公室被枪对准时说:“你开枪把我打死吧,我已经够本了。”[1]
(四)报复性强
这些极端暴力犯罪人有的在社会化早期屡遇挫折,有的在成年后诸事不顺,这使他们心理压抑得不到释放,案件发生的诱导因素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于是他们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来宣泄心中的不快,具有极强的报复心理。
(五)情感冷漠
极端暴力犯罪人在杀人时割断了与对方的情感联系,视人命如草芥,杀人随意性大。日本犯罪心理学家森武夫曾指出:“欲杀人的情况下,需要把对方视为垃圾、敌人、魔鬼、畜牲、忘恩负义之徒,不把他看做人,割断与对方的情绪联系。”[2]
二、极端暴力犯罪人心理特点形成的主要原因
负面心理的产生是主观和客观相互融合的结果,先天的遗传和生理因素是心理形成和发展的基础,而社会环境则是其形成的关键。
(一)生物因素
虽然生物学因素并不是心理特点形成的主要因素,但是却不能忽视遗传因素、生理因素等个人先天原因在心理形成过程中的基础性地位。生物学因素是产生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必要基础条件,而非必要的充分条件。[3]
(二)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是心理特点形成的主导因素。极端暴力犯罪人的负面心理特点实际上是社会化障碍的结果和具体体现,其中家庭、学校、社会和大众传媒四大因素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效果。
1.家庭
家庭因素在个人心理的形成过程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人格是个性心理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中的各种因素:家庭结构或功能的完整性、家庭成员及其人际关系和谐性和家庭教育适当性等都对极端暴力犯罪人早期人格的形成造成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家庭结构对个人心理的形成有重要的影响。根据埃里克森人格八段论,幼儿在六岁之前的人格(信任、自主、主动)都在这一阶段形成。父母离异或父母早逝而导致的家庭结构破碎会对早期人格形成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由于缺乏父母任一方或双方的关爱,犯罪人在童年期并没有建立起早期社会性依恋的情感。形成依恋的孩子在成人后具有较高的自尊、较强信任度和持久的人际关系,反之依恋感的缺失会使人在人际交往的能力和价值行为取向方面都低于常人,常常出现自卑、冷漠等不良情绪,缺乏爱心、安全感,挫折容忍度低,可能变得具有攻击性、反叛性。例如,杨佳就是在单亲家庭中长大,其母亲也一直脾气不好,和邻居几乎没有什么来往,正是这种环境对其扭曲心理的形成造成了重要的影响。
家庭成员及其人际关系对个人心理的形成也有重要的影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等家庭成员及其与极端暴力犯罪人的关系对人格形成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家庭成员间的友爱互助、家庭氛围的和谐美满可以给个人提供不良情绪化解疏导的最佳场所,体贴、温暖的家庭可以促进儿童独立、友好、自控和自主等特性的发展;然而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猜疑、自私自利,家庭氛围紧张沉闷则不仅会加重犯罪人原有的心理症结,更会加深人格缺陷的严重程度。有人在分析马加爵杀人案的犯罪原因时指出:“马加爵的家庭是沉闷而缺少快乐的……对于马加爵这样聪明和敏感的孩子来说,这样的家庭更为可怕。”[4]由于缺乏跟家庭成员的沟通,加之家境贫寒,马加爵形成了自卑、孤僻的人格缺陷并在学校同学的不断刺激下最终引发了强烈的报复心理,酿成了杀人惨案。
家庭教育对个人心理的形成也有重要的影响。童年时一味地溺爱会使孩子形成骄纵、任性、肆意妄为等不良性格。例如,在安徽宿州朱某的杀妻灭女案中,案犯朱某早期(6岁前)和太爷爷、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他们尽量满足他的一切要求致使其成年后依旧一意孤行、自私、心胸狭窄,因为妻子生不出男孩而将其杀害;反之,若对孩子缺乏教导的爱心和耐心,教育孩子过于严格则会使孩子常常自我否定,长大后更具暴力攻击性。例如,在药家鑫案件中,父亲的高强度严要求的教育模式虽然让其成为一名音乐才子,却造成了他安静外表下的叛逆多疑冷漠的扭曲性格。
2.学校
极端暴力犯罪人大多学历低,在学校阶段的社会化进程过早地中断或者片面化。学校教育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使学生掌握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同时,校园风气也影响人格的形成。良好积极向上的校风可提高学生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和自律性;不良校风则会使学生形成懒散、无组织无纪律、低约束力的性格。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人基本文化水平都不高,学历低,在学校表现不佳,甚至有辍学、退学的现象,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便步入社会,极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然后误入歧途。
3.社会
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处于社会下层,他们的弱势境遇带来了一系列生存发展的障碍,在收入分配、就业保障、教育卫生、居民住房等方面因受到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而内心积怨,限制了他们获得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正常渠道,于是采取极端的暴力犯罪行为或报复或发泄。例如,南平郑民生幼儿园杀人案的导火索便是其在婚姻、住房等基本社会保障得不到满足而把对社会的怨气转移到了一群无辜的弱势群体中。同时,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社会中的同龄群体中的亚文化也会促进成员之间不良习气的相互传染、扩大。
4.大众传媒
现代大众传媒的不良诱导,为大众提供了行为范例,例如杀人木马案件的犯罪人黄勇从小就崇拜杀手等电影作品情节,深受相关情节的影响。另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案件报道的另一个负面影响就是为其他潜在类似犯罪行为提供了启发,郑民生事件后全国各地相继出现的类似的幼儿园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就是一个佐证。
三、极端暴力犯罪人心理预防对策
每一次的极端暴力犯罪都带给我们很大的触动,而仔细研读犯罪人形形色色的背景,总会发现其中些许的相似。这也为进一步的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可能。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预防犯罪发生。
(一)一般预防
从家庭方面而言,爱的匮乏或者爱的过度都不利于个体身心的健康发展,所以父母应该恰当地管教孩子,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过度溺爱,建议父母多多交流,多方面学习怎样教育孩子,避免他们在人格形成初期就输在起跑线上。
从学校方面而言,学校教育对于个体心理发展的作用不容忽视。然而现今的学校教育仍然存在着很多漏洞和偏差,这些对于个体的积极、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有些甚至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个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关于学校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策略,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1.国家要保证相关教育制度的落实,保证适龄学生接受基本的教育。英国曾做过相关的调查:每当1名少年犯罪被判刑,社会就必须为他在监狱中每年付出2500英镑[5]。仅仅从这个方面看,国家就要为一个犯罪人付出高昂的费用。相反,我们如果将其运用到教育保障上来,对那些有缺陷或者经济极其贫困的家庭给予帮助,让所有适龄学生接受基本的教育,我们就可以大大减少青少年过早从学校流失进入社会的情况,也就能大大降低青少年受不良群体的误导程度,进而减少犯罪人格形成的可能性,从而达到减少犯罪数量和控制严重犯罪数量的目的[6]。
2.教育青少年在学好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学会调控自己的情绪,增强意志,在遇到挫折时要用积极乐观的态度对待,正确地看待事物,找到失败的原因并努力克服。增强自己的信心,开阔眼界与胸怀,使自己不会因一些小事而耿耿于怀。
3.学校应该设立一些心理健康课程。目前,我国大部分学校至今还没有开设正式的心理咨询和心理问题矫正的课程。及早开设这一课程可以更方便地发现一些人的某些心理问题,使其人格缺陷被扼杀在萌芽状态。
从社会方面而言,加强社区警务工作,对社会上那些沉默寡言、性格内向、喜欢独处的人应给予关注。有些人往往因自卑、心理脆弱而导致无法很好地适应社会,易产生消极心理情绪,人格发展也易出现缺陷,甚至导致违法犯罪。而且,因为他们沉默寡言,所以他们平时并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对于社会上这种类型的个体,我们应该及时地发现并给予心理关怀、沟通、疏导和教育,使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帮助他们调试心理,形成健全健康的心理,从而避免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
(二)特殊人员预防
特殊人员预防对于预防犯罪所起到的作用也很重要。社会中已存在的违法犯罪人员对社会治安也有着巨大威胁。笔者认为应增加具有相关心理咨询知识经验的警力投入,加强监所工作中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心理矫治,了解其社会化过程中重大负性事件,对其开导疏通,使其形成积极阳光的性格,出狱后不会再去犯罪。
[1]岳君.杀人者杨佳的青春档案[N].南方周末,2008-07-07.
[2][日]武森夫.犯罪心理学[M].邵道生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36.
[3]寇学军.人格塑造与犯罪预防[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197.
[4]“马加爵杀人动机是什么?是不是变态杀人狂?”[EB/OL]http://new.163.com.2004-03-20.
[5]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儿童自护安全展[R].1999:1-2
[6]李玫瑾.犯罪人格的界定与实证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