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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农村民间金融法律秩序之构建

2013-04-11张成松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民间金融法律

张成松

(云南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091)

一、引言

我国当下的农村民间金融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渡时期,是经济制度和金融制度发展不均衡的必然产物[1],也是农村民间金融主体自身利益博弈的结果。民间金融目前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合会、钱背、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等形式[2],学者们将其界定为非正规金融、地下金融、场外金融、隐形金融等[3],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性概念。农村民间金融广泛存在于农村市场之中,是农村经济主体满足融资需求的重要载体,可以弥补正规金融资金需求的不足,然而却缺少相关的法律规范予以明确规制。过去,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大部分民间金融只能在“地下”非阳光化地进行。与此同时,农村民间金融也表现出隐蔽性、不合规性等负面特点,普遍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的顺利运行与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呈现出相对混乱和失范的秩序状态。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因此,极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农村民间金融法律秩序予以规范,切实保障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缺位

农村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农村金融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民间企业的经济实力、资信情况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而是以“非法”形式广泛存在于现代化建设之中,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对于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也基本处于“不管”的状态。从民间金融立法上看,有关规定较为零散,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都没有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明确界定,致使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的运行存在法律上的模糊性。此外,农村民间金融具有与生俱来的非规范性和隐蔽性,即使执法部门充分行使金融监管权,实际执行也具有一定的难度,收效甚微。农村民间金融在许多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如金融监管制度缺位、民间借贷利率不规范等。

(二)风险防范机制缺乏

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具有天然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导致经济主体对未来金融活动的经营存在理解偏差,包括对管理风险、信用风险、社会风险等金融风险的认识及防范的不足甚至缺失。首先,主体具有多样性。农村民间金融面向广大农村地区主体,特别是农户、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主体类型多样、数量不确定、金融知识相对缺乏,容易产生借贷等纠纷且不易解决,客观上增加了金融投资的风险成本。其次,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在不规范性。机构机制不健全和管理手段不完备必然导致农村民间金融顺利运行的难度较大,也预示着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再次,利率具有不确定性。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且不固定。法律还规定,对于没有约定利率的借贷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此环节中,信用风险的发生不可避免。最后,农村民间金融主体的权利救济意识和救济途径也较为欠缺。不难发现,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失。[4]

(三)价值取向滞后

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正确的价值观不论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本身还是对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受自身经济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在资金缺乏时很难从正规金融系统获得资助。相反,民间金融机构拥有比较雄厚的资金,对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于是,民间金融变成了农村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然而,目前主要依据一些政策规定对农村民间金融予以规范,没有法律的明确引导,甚至还存在政府的不适当管制,致使农村民间金融处于压抑和不稳定的状态。不难发现,这种从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行为未顾及金融安全等问题,影响了大多数资金需求主体的主观抉择,昭示出其价值理念的滞后。

三、农村民间金融法律秩序建立之必要性

(一)从社会学角度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应然需要

由于长期受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体制的影响,我国在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上往往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严重倾向,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整体稳定。当前,国家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调现代农业发展的迫切性、农民主体地位的重要性和新型农村建设的必要性,在政策制度上大力支持,在法律上保障农民发展的权利,在实践中落实科学发展观。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宏大的工程,农村资金需求量大,需要一个良好、理性的社会法制环境。这也决定了农村民间金融法律秩序建立的必要性。

(二)从政治学角度看,是民生理论的必然要求

民生属于政治学的范畴,民生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民生理论是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政治基础[5]。胡锦涛同志强调:“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坚持执政为民,首先必须解决好这个问题。”[6]目前,农民群众处于弱势地位,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相对滞后,农村经济主体仅依靠自己的力量难以实现利益诉求。因此,为了保障民生,发展农村民间金融法制、建立良好的农村民间金融法制秩序很有必要。

(三)从经济学角度看,是农村民间金融负外部性减弱的必然选择

从经济角度考察会发现,社会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兴起[7],金融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法也随之产生。具体来说,外部性问题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分为负外部性与正外部性,反映出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个人最优与社会最优之间的矛盾。其中,正外部性具有积极意义,能给其他主体带来益处;负外部性强调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是利己主义的表现。当下,农村民间金融缺乏有效的审查监督程序,地下经济受到非正规金融的支持,增加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影响着政策执行力度,进而加大了社会成本,降低了经济效率,是负外部性的表现。鉴于此,必须实现农村民间金融法制化,构建理性的农村民间金融法律秩序[8]。

四、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秩序之构建路径

(一)国家法对农村民间金融的认可与规制

亚里士多德曾言,想解除一国国内的忧患,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9]。因此,良法的出现是必要的。但目前我国尚无一套法律体系,甚至没有一部专门法律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处于法律缺位的事实状态。因此,以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中心的国家法律体系必须对农村民间金融出现的混乱、无序状态进行理性规制。农村民间金融对弥补我国民间资金短缺和正规金融不足起着重要作用,应当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认可和支持。应明确打击“黑色金融”,以促进和维护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农村民间金融的正规化和法制化。当下,国家虽然肯定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但对于如何规范还没有定论。我们应在金融法层面上重视农村民间金融,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对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以及民间金融之间因博弈而产生的利益纠纷进行确定性规范,以保障农村民间金融法律秩序的稳定发展[10]。

(二)农村民间金融与“软法”之天然契合

从社会学意义上讲,我国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熟人社会。农村民间金融基于人缘与地缘关系产生,并在这种熟人社会中长期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重国家法、轻“软法”,对农村民间金融只进行有限的规范引导。因此,对这种不公平、不利于金融发展的现状进行一定范畴内的调整是很必要的。农村民间金融之所以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软法”的规范作用不容忽视。它调整着民间金融之间的各种利益纠纷,在农村金融实践中已具有一定的威信度。“软法”可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引导和管理,有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稳定。农村民间金融具有与“软法”之治相吻合的契合性[4]。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机构和习惯自下而上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的统治者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法律有助于以上这两者的整合。”[11]因此,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和谐的“软法”环境的法治意义重大。我们需要运用“软法”优势,对农村民间金融法律秩序进行必要的完善。

(三)农村民间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之健全

从法哲学意义上讲,经济人和政府都具有有限理性的特点。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由于自身运作能力和认识社会作用上的局限,形成了有限理性和“市场失灵”,需要国家法律进行宏观调控。农村民间金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其健康发展与否直接影响着我国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当然,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同样面临着“市场失灵”,也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如何健全农村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显然成为了解决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的关键。此外,市场主体具有自利性特征,一般不会主动追求公共利益。因此,面对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出现的利率不合理、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及金融监管制度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我们需要在整合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对规范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的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予以补充健全,加快农村民间金融法律秩序的顺利构建,为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12]。

(四)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之培育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然而,要真正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并实现金融监管的良好效果,任重而道远,首先必须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13]。市场是统一的,市场体系以包括农村金融市场在内的商品市场为基础。培育良好的农村金融市场,可以给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较为滞后,再加上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各方面改革不配套,培育市场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和新矛盾,如市场主体发育程度较低、市场流通秩序混乱等,严重阻碍了金融行业的前进势头。所以,为了在农村形成健全良好的金融市场,构建一个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功能互补并具有政策性、商业性、服务性等特征的金融体系是完全有必要的,国家、社会及个人都应予以支持,为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基础[14]。

[1]苑德军.民间金融的外延特征与优势[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1).

[2]崔保国,周逵.中国传媒业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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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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