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思考
2013-04-11郭冠男
郭冠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犯罪学系,北京 100038)
职务犯罪是一个法学概念,它特指公职人员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当行使职权所构成的犯罪,目前主要包括贪污贿赂、渎职、利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违反公职人员职责四类[1]。与一般的犯罪不同,由于它所涉及的主体多为领导干部,侵犯的客体为公职人员职务的纯洁性,发生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通常比较隐蔽,因而不仅危害大而且防范难。基于此,预防职务犯罪历来是预防犯罪的重点和我党反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当前职务犯罪呈现的主要特点
从近几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看,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犯罪主体呈现多元性、广泛性特点。当前,职务犯罪几乎涵盖了各个职务层次。以贪污受贿为重点的职务犯罪导致了一些原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相继落马,同时也呈现出向低职务、低年龄蔓延的形势。二是犯罪心理带有冒险性、贪婪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这样一段话:“为了10%的利润,他们会全力以赴;为了50%的利润他们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们会触犯世间一切法律。”当年对资本家的描述恰恰勾勒出了职务犯罪分子的贪婪和冒险心理。三是犯罪手段趋向多样性、隐蔽性。职务犯罪分子为了避免罪行败露和逃避打击,往往在事前进行周密策划、精心准备,企图通过钻政策空子,制造假象,使犯罪所得从非法型转变为合法型。四是犯罪时机具有阶段性、集中性。近年来管人、管钱、管物、管工程等重点部门一直是案件发生的“重灾区”,而干部选拔任用、经费划拨使用、重大事项决策审批、工程项目招标结算等时机,则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高峰期。
二、当前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当前诱发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立法滞后,监督乏力。目前我国涉及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法律只有一部《行政监察法》和一部《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现行法律将职务犯罪惩治预防职能与权力运行监督职能分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成为犯罪行为发生后的事后监督,导致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监督权力运行环节成了有心无力的“门外汉”,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创造了客观条件[2]。
二是环境诱导,制度失范。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转型的关键时期,土地使用权转让、空余房地产租赁等领域经费使用监管难度大,客观上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外部环境。受当前社会上流行的潜规则影响,加上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商业贿赂的“高危区”;市场经济活动的“结合部”,容易成为“模糊地带”,产生金钱交易的腐败问题。
三是“三观”扭曲,私欲膨胀。由于平时忽视政治理论学习,放松思想改造,面对道德评价的偏离、金钱欲望的膨胀、贫富差距的扩大,往往容易出现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扭曲和错位,面对诱惑的时候容易利用职权违法犯罪。有的贪图物质享受,进而铤而走险将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有的嗜赌成性不能自拔,将公共财物挪用、贪占成赌资。有的追求低级趣味,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上花费大量金钱,进而促使他们非法攫取钱财的犯罪行为愈演愈烈。
四是权力异化,心存侥幸。利用公权力谋取私权利,是权力异化嬗变的实质,也是诱发职务犯罪的根源。有的将权为民所用变为权为己所用,有的将分管工作变为分管领地、分管利益,还有的将权力商品化、扩大化。加上侥幸心理的存在,法纪观念的淡薄,缺乏对犯罪惩戒性后果的深刻认识,绝大多数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知法犯法。
三、新时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部分群众的思想认识和预防素质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求。其表现:一是部分人民群众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片面地认为预防职务犯罪仅仅是预防领导犯罪,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有关领导和纪检、检察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与一般的人民群众没有关系或关系不大。二是部分人民群众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以及相关的规定和技能缺乏充分了解,在素质上还不能适应预防工作的要求。
部分单位的预防思路和预防作风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求。其表现:一是不能正确处理预防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关系,在出了问题或者上级有要求时搞突击预防,不注意抓经常与治本,没有突出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这个重点。二是不能正确处理领导预防与群众预防以及重点部门预防和其他部门预防的关系,仍然习惯于让少数领导和职能部门唱“独角戏”,不注意创造预防条件,不重视发挥人民群众预防作用,缺乏足够的施行力度。三是预防作风不扎实。仍然习惯于以一般性的教育和惩罚代替预防,不注意抓落实,不重视发挥“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预防体系功能和刑事司法的惩罚功能,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简单化、形式化,缺乏应有的质量。
现有的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特别是一些配套的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还不尽健全完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等法规文件无疑为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但从其内容看,它并不涵盖所有的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因为作为一个体系,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的内涵很广,既包括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法规,又包括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制度,还包括预防职务犯罪的体制和机制。而且,即使从以上规定和意见所涉及的制度看,有很多制度都还比较宏观,还必须在落实时加以具体化和刚性化[3],比如政务公开制度、人民群众监督制度等。从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看,除存在不系统或部分需要保密而难以为人民群众知悉的问题外,一些法规制度(包括尚在试行的)自身也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四、加强新时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对策建议
要进一步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一是要加大研究和培训的投入。建议成立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中心,再在公、检、法机关内部以及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和院校增设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研究机构,同时组织更多的学术交流和经验交流,以拓展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平台和视野。另外,还要在现有的全国纪委政法委书记轮训和检察机关侦查业务培训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轮训和培训面,以提升预防职务犯罪的骨干队伍素质。二是要突出研究和培训的重点。把解决当前预防职务犯罪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主攻方向,以更新预防理念、创新预防机制、破解预防发展难题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特点和规律的把握,力求能够有更多的突破、创新、转化,为高层决策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更多可行性建议,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更多理论支持、咨询服务和人才保障。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体系。一是要对现有的预防职务犯罪法规制度进行必要的细化、修改、补充。比如: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中所提出的还比较宏观的政务公开、人民群众监督、领导问责、巡视、干部述职述廉、岗位轮换、交流回避等要进一步细化。二是要抓紧制定和出台一些新的预防职务犯罪配套的法规制度。比如: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领导干部廉政考核制度等。三是要对党和国家所有的预防职务犯罪法规制度在实施必要的梳理和技术处理后,按照不同的层次进行分类选编,供人民群众查用,以切实解决因为其不系统或部分需要保密而不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知悉的问题。四是要进一步理顺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院、纪检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切实解决目前仍然存在的履行预防职能上的冲突问题。
要进一步强化对现有“教育、监督、制度”规定的落实。从目前的情况看,这应当是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笔者建议:一是要按照规定和意见中所要求的教育内容、教育形式和教育目的,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强化人民群众的依法履行职权意识、筑牢人民群众的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增强人民群众的预防素质为重点。二是要按照规定和意见中所要求的监督形式、监督重点、监督保障,以优化人民群众监督环境和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渠道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职务犯罪的监督力度,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监督力度,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群众敢监督、能监督。三是要按照规定和意见中所要求的预防目标、工作机制、制度机制、考评机制、奖惩机制、保障机制、职责分工、三防一治,以加强管理和理清预防思路、改进预防作风、提升预防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各项预防制度的落实,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职务犯罪。
要进一步加大对职务犯罪的司法惩治力度。笔者建议:一是要通过强化法制观念和严格刑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目前还较为突出的掩盖问题、隐情不报、以党纪和政纪代替刑事处罚的问题,进一步优化惩治职务犯罪的司法环境,严肃惩治职务犯罪的司法活动。二是要通过强化司法理论研究和改革司法体制,切实解决目前还较为突出的司法资源利用率不高和依法独立办案受限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的地位和职能。三是要通过提高办案人员的能力素质和办案重心前移,切实解决目前还较为突出的案件突破能力不强和漏网率偏高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惩治职务犯罪的司法质量。[4]
[1]中央组织部.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7.
[2]李杰.乾坤正道在人间——写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扎实推进之际[EB/OL].http://www.xinhuanet.com,2008-10-23.
[3]李学勇.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N].解放军报,2006-02-13.
[4]张明军.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发展[N].解放军报,200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