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2013-04-11陈玉竹
庞 洋,陈玉竹
(1.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2.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职务犯罪侦查局,重庆 402360)
2003年轰动一时的红月案①2003年 2月,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李宏晨发现自己ID所有虚拟装备都不翼而飞,事后他与游戏运营商北极冰公司联系,要求提供盗装备者的信息未果,李宏晨便以侵犯其私人财产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北极冰公司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恢复李宏晨所丢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560元。的判决肯定了虚拟财产的价值性,也体现出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和肯定,但理论界对于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保护方式仍存在争议。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
(一)概念
虚拟财产是指网络用户通过付出时间、精力或者金钱所获取的,存在于特定的网络虚拟空间内,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虚拟商品,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游戏ID、游戏角色、游戏装备等。[1]虚拟财产是由网络用户通过购买游戏运营商所出售的“点卡”或在游戏中通过提升等级或者购买等方式,投入一定时间和精力获取的,统一存在于网络用户创建的角色中,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也通过游戏角色予以体现。
(二)法律属性
我国理论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尚存在争议,其中主流观点有三种:知识产权说、债权说和物权说。笔者认为,虚拟财产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不具备知识产权所要求的创造性和新颖性。整个游戏都是通过特定程序编制而成的固定步骤,玩家只是在服务程序的引导下完成游戏要求时产生了虚拟财产,这个结果是可预见的,并且随着玩家的增多,虚拟财产的相似程度也会越来越高,新颖性也将无从谈起。因此,虚拟财产并不能体现玩家的创造性,不能将其归类于知识产权,但是虚拟财产兼具物权和债权属性。
1.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在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无形财产,玩家可自由支配,自行决定如何使用、处分,如:是否将其转化为现实货币。当他人妨碍其行使权力时,玩家享有排除他人妨碍的权力;当他人非法占有虚拟财产时,玩家享有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力;当运营商无故注销玩家ID,通过技术手段销毁玩家虚拟财产时,玩家享有请求恢复原状的权力。玩家对虚拟财产的这种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是一种对世权,具有排他性,因此,虚拟财产具备物权属性。
2.虚拟财产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债权属性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中主要可分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而网络游戏中债权发生的主要原因则是合同。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在网络游戏中,网络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形成的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基于服务合同,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是一种持续的债权关系,二者之间债权的实现过程是持续的、不断丰富的过程。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债权在这个过程中得以不断实现。玩家及游戏运营商均可基于对方的违约行为行使自己的债权请求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这种具有相对性的权利完全符合民法中债权的特征,因此,虚拟财产具有债权的属性。
二、责任承担
网络游戏中的责任承担主体主要是玩家和游戏运营商,由于虚拟财产兼具物权和债权的性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基于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进行保护的。
(一)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以恢复其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2]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因此,当虚拟财产受到妨害时,其所有权人即游戏玩家有权行使自己的物上请求权。但由于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其物权请求权较之普通的物权稍窄,具体表现为:当他人无权占有虚拟财产时,要求虚拟财产的侵害人返还虚拟财产;当游戏运营商无故销毁玩家虚拟财产时,要求游戏运营商恢复数据;当发现他人正在实施妨害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时,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二)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3]虚拟财产的债权请求权主要是基于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产生的,根据债权请求权,守约方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权利人可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3]违约责任可以约定,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基于游戏服务合同,如果玩家未按约定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者游戏运营商未按约定提供一定的游戏服务,一方当事人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要求主要表现为要求履行、赔偿损失等。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3]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三类,一类是玩家的侵权行为,如开挂、盗取等轻易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另一类是游戏运营商的侵权行为,如擅自删除、销毁玩家的虚拟财产;此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也大量存在,如利用技术手段盗取虚拟财产等。基于这些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自己的债权请求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建议
(一)完善虚拟财产的立法及司法解释
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属性在理论界之所以存在争议,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法律的界定,虚拟财产已经与现实社会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本身具有社会性、价值性,具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加值得注意的是虚拟财产的现实交易已经普遍存在,急需法律对交易进行规范,因此,完善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理论界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对于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问题也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主要有物权保护、债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基于虚拟财产兼具物权属性和债权属性,应当完善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和债权保护。
1.在法律上确定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对《民法通则》第75条的“其他合法财产”作扩大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其范畴,确定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并且在《物权法》的相关解释中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予以界定。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于玩家是符合虚拟财产本身的性质并有利于促进虚拟财产的现实交易及现实保护。
2.对虚拟财产进行债权保护
首先是《合同法》的保护,因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是合同的一类,因此,虚拟财产作为合同的标的物理应受到《合同法》保护;其次应当利用《侵权责任法》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文所论述的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是玩家的民事权益,因此,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应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随着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虚拟财产交易也在快速发展中,只有不断完善虚拟财产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才能全面、有效地调整网络虚拟财产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
(二)确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是虚拟财产责任承担中的重要部分,而解决侵权责任的承担、分配等一系列问题的基础在于确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确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尤为重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虚拟财产中责任主体的举证能力各有不同,根据虚拟财产的责任主体不同而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将更加有利于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游戏运营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玩家有损害事实发生,游戏运营商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游戏运营商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对于玩家及第三人来说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承担侵权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由被侵权人对于侵权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虚拟财产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其自身的财产性、社会性决定了其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势在必行。
[1]万立雪.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性质分析[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2):44.
[2]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439,620,277.
[3]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60,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