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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任体系的构建及对公众安全感的影响

2013-04-11房长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8期
关键词:信任体系政治

房长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社会信任理论的起源及含义

20世纪初,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齐美尔开启了信任问题研究的先河。作为信任问题研究的鼻祖,他认为信任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1]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信任问题的记忆再次被人们拾起,也就是在这时,社会信任理论应运而生。

社会信任目前主要存在两种理论,即社会文化的解释和制度主义的解释。社会文化的解释认为:“社会信任是外生的、是形成于政治领域之外的、植根于文化规范和通过人们成长早期社会化而形成的长期的根深蒂固的信念。”“从文化的视角来看,对制度的信任是人际信任(interpersonal trust)的延伸。”[2]制度的解释则认为:“社会信任源于政治领域,是人们对政治制度和政府的绩效、政治制度的可信性的一种理性的评估。”[2]著名学者William Mishler与Richard Rose的观点认为,制度主义在当时社会信任的层次和结构中最具有说服力。目前从制度主义的角度解释社会信任的学者占据了大多数,而以后的很多研究结果也证明了这一观点的正确性。[3]

说到社会信任,我们不妨先分析信任二字。根据不同的理解,可以把信任分为人际信任与系统信任、普遍信任与个别信任、社会信任与政治信任等。目前学术界主要从社会心理现象、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三个方面来理解信任。综合三个层面的理解,我们可以把信任解释为在复杂社会体系中,由于行为主体彼此之间相信而敢于托付的一种社会心理,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

作为信任的一种,社会信任必然具有信任的某些特征。社会信任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难以把握的社会心理,或者说是一种对社会安全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安全机制。

二、我国社会信任现状分析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许多问题在当今社会的压力下日益突出,特别是当前社会信任缺失导致社会转型过程中信任危机现象时有发生。

(一)信任危机事件频发

近年来,社会信任危机事件时有发生。如“三鹿”、“郭美美”等事件证明了诚信问题缺失的严重性,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社会信任问题突出,一些没有认清社会现状和对自身处境不满的人为了发泄内心的愤懑,频繁制造社会攻击性事件,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据相关资料显示:2008-2009年,发生了以云南孟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陕西府谷事件等为代表的“十大群体性事件”;2010 3月23日到5月12日,接连发生了福建南平、广西合浦、广东雷州、江苏泰兴、山东潍坊和陕西南郑等六起校园惨案,当事人把目标指向毫无还击之力的学生、孩子。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也进一步证明了我国的社会信任问题面临严峻挑战。

(二)党和政府的政治信任度面临考验

“政治不信任在民主制度中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而且作为公民权利表现形态的政治不信任是有法律和制度保障的。”[4]对党和政府的“不信任”可以说是公民对政府机关的期望,是对他们工作的更高的要求。公民的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等都是公民对政府不信任的种种权利,不管是政治信任还是政治不信任都应当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

尽管我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但是党和国家的政治信任度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们要从党政机关自身入手,正确发挥政治信任和政治不信任的动力作用,始终坚持政治原则,不断推动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现象发生。[5]

(三)公共信誉危机、商业信用危机以及人际关系危机造成社会信任危机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公共领域缺乏信任、商业领域的失信行为以及人际关系之间的不信任对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社会组织和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彼此间的一种主观评价和价值判断。2012年5月7日,民政部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谈公益慈善公信力危机时,部长李立国提出公众可以“用脚投票”以增强公众对公共领域的信任。“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弄得人心惶惶,人们事后在对此事件心有余悸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商业领域的信任需要建立在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之上。众所周知,商业文明是建立在普遍契约的基础之上的,而契约的基础则是信用。所以,企业只有赢得公众信任,才能在发展道路上立于不败之地。纵观当今社会现象,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也有待进一步加强。“老人昏迷不敢救、路人摔倒不敢扶”已经成为人与人之间信任缺失的有力证据。无论是公共信誉危机、商业信用危机,还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都会导致政治信任的下降。我们要抓住重点,各个击破,重新确立社会信任的坚强基石。

三、社会信任与安全感

信任问题说到底是一种对人际关系和社会预期的价值态度,是人们基于安全考虑而产生的心理和行为方式。无论信任还是不信任,都是与主体自身的安全需要,包括对利益安全的考虑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信任问题就不单纯是一个道德问题,不单是一个人们是否诚信是否守信的问题,而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社会交往的发展程度、社会制度的公正程度和健全程度、社会文化的基本价值导向相互关联的综合性问题。

(一)信任与本体性安全感

本体性安全感,是指大多数人对其自我认同之连续性以及对他们行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之恒常性所具有的信心。正如吉登斯所指出:“本体性安全是指理所当然的常规的安全性,它体现出了存在连续性的意义。”它建立在对人类个体的信赖与养育的更原始的信任的基础之上,对他人的信任是一种持久而经常性的心理需要,从对他人的信赖与诚实中所获得的是一种伴随着所熟悉的社会与物质环境下的经验的再认。

对习惯性东西的依恋是矛盾性的,它是对失落感的一种表达,这种失落感无疑是基本信任的一部分。常规的延续性,在生理上是令人放松的,但是从一种重要意义上说,又不是任何人都能被它放松。对个人之间的“契约”的这种延续性的更新的展示,是加芬克尔“带信任之实验”的要点。实验所提供的图景展示了漠视日常谈话中的那些看起来微不足道的东西在人情绪方面造成的烦扰。其结果是悬置了对他人的信任,并在心中注入了以伤害、背叛、疑虑和敌意等形式的不安全感。

本体性不安全感就是缺乏自我经历的一致性感受,而引发的一种强烈的无所适从感和挫折感,内心的矛盾无法抑制,后果便是无安全感的持续。换而言之,本体性安全感需要信任为其提供基本保障,否则就属于本体性的不安全感。

(二)信任与个体安全感

对个人的信任建立在回应和它所包含的相互关系之上——相信他人的诚实是自我诚实和可靠感的一种最初来源。对抽象体系的信任为日常的可信赖性提供了安全保障,但是它的性质本身决定了它不可能满足个人信任关系所提供的相互性和亲密性的需要。在这方面,传统宗教与现代抽象体系就有明显的区别,因为个别化的形象允许对个体的信任在大范围的相互关系中直接变动。比较而言,在抽象体系的情况下,信任却被设定为相信非个人的原则,当抽象体系没有提供个体所寻求的结果时,这些原则仅以一种统计学的方式作出回应。这就是为什么位于交汇口的个体通常要付出极大的辛勤劳动,来努力证明自己是值得信任的——是他们提供了个体和体系信任之间的联系。

(三)信任与公众安全感

本体性安全感来自于人与人之间、人与环境之间最基本的信任关系。个体安全感是人对于信任关系最基本的需求,那么社会公众安全感的由来是本体性安全感和个体安全感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各种信任关系长期相互交织的最终体现。人与人、人与政府、人与社会之间长期以来是一种怎样的信任关系,将形成一段时期内与之相对应的社会道德风气,或秩序井然、和谐有序,或道德沦丧、尔虞我诈。

四、转型期构建我国社会信任体系的基本路径

结合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现状,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要解决当今社会信任问题,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一)健全法律体制,巩固社会信任的基石

“加强法制建设是当前中国重构社会信任的有效途径。”[6]在解决政治信任问题中,要运用法律的权威,进一步降低信任风险、惩治社会腐败、减少各种不信任的因素。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解决社会信任问题,必须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执行、再到法律的追究等各个环节抓起。立法机关要制定出更加公正合理、科学民主的法律,并且要严格执法。这样,才能为社会信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基础,不断约束失信者的行为。

(二)规范政府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的威信力

政府是国家政策和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管理者。如果政府不能带头信守承诺,那么对广大民众将起到不好的影响,就会导致社会上频繁出现失信的现象。“在当代中国,人民大众对政府和执政党的信任无疑是整个社会信任体系建立的重要前提和核心内容。”[6]党和政府能否履行对社会大众的承诺,能否严格规范自身的行为,对于树立自身形象、引领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面对社会频发的各种问题时,要重视树立政府形象,相信民众,允许民众讲真话、讲实话,努力促进各种政策法规和各项活动公开化、透明化,接受群众的监督。这样,才能树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三)构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升社会主义政治体系的公信力

政治体系是政治行为主体赖以存在的制度形式。要进一步解决社会信任问题,推广社会信任理论,就要以制度的形式确立社会信任的存在形式。即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提高政治体系的公信力,提高政治行为主体的公信力。

社会信用体系作为政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关乎到我国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和社会的良性发展。所以,我国要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为基础,以信用制度为核心,不断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树立社会主义政治体系在公众面前的威信力。

(四)加强教育,树立诚信意识

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是一种个人的美德和品质,也是一种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不仅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和价值,也是一种外在的声誉和资源。诚信是道义的化身,同时也是功利的保证或源泉。”信任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社会上没有形成普遍的共识,社会公众缺乏诚信意识。我们应加强宣传教育,把诚信内化为公民自身的意识,这样才能全民自觉守信,形成良好的人人守信的社会风气。只有把诚信这一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来抓,把诚信意识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人们才能从内心深处重视诚信。

五、结语

总体看来,我国的社会信任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研究领域也有限,取得的研究成果也有待进一步深化。博大精深的华夏文化教会了我们取长补短,海纳百川。在中国社会信任问题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应不断借鉴西方的先进理论成果,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深入分析,努力探索,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现实社会的指导作用。

[1]]G.Simmel 1978:The Philosophy of Monery[M].London:routledge,178-179.

[2]K.Newton.Trust,Social Capital,Civil Society,and Democracy[J].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2001,22(2):201-204.

[3]谢治菊.政治信任的含义、层次(结构)与测量——对中西方学界相关研究的述评[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7).

[4]曹沛霖.社会转型中的政治信任与政治不信任——政治学分析视角[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9(4).

[5]李青.当代中国政治信任现状思考与路径构建[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6]白春阳.论重建社会信任的基本途径[J].理论探索,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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