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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组织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2013-04-11任海欣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8期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效益

任海欣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提法统一为社会组织,并且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出发来阐述社会组织的作用:一是社会组织对于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二是社会组织对于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文所指社会组织的外延不同于社会学研究领域,这里提到的社会组织是指政府以外的社会团体。

值得关注的是,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领社会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称谓的改变,体现了我们党对这类组织的理论思考和创新。

一、法哲学基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

关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的阐述,最有代表性的是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观点,进一步说,马克思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提出了与黑格尔截然相反的观点。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认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只是伦理矛盾发展过程(从家庭到国家)的中间环节”。[1]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的概念与其对立概念——政治国家相分离,但却反对黑格尔将二者关系本末倒置。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2]由于二者观点相背离,导致解决矛盾的途径也大相径庭。黑格尔认为,“克服人的异化必须将市民社会扬弃于国家之中”。[3]马克思则指出,克服人的异化、实现人的根本解放要从市民社会本身中寻找路径,充分地培育社会力量来实现。[4]

社会组织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培育起来的社会力量,也在市民社会中得到了充分的成长。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改革的攻坚阶段,事实上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市民社会制度。因此,政治国家的权威仍然要在社会生活中起主导作用,在这种“小社会大国家”的客观条件下,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是向善还是向恶,对于市民社会的良性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领社会管理工作。”这进一步充分说明了在我国当前的客观条件下,是以建立和完善市民社会的法律制度为目标的。因此,我们在选择以马克思理论为指导的前提下,应注重通过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来克服自身的局限性,注重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不断博弈中培育完善的社会组织,并且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有利引导,缓解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矛盾,推动市民社会的长足发展。对此,需要一整套完善的社会组织监管法律制度来对其作出有效规制。

二、法经济学基础:法律成本效益理论

自美国著名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开创法与经济学理论以来,人们就开始关注运用以成本效益分析为基础的经济学方法对法律制度进行定量分析。事实上,法律规则与经济学在理性选择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内在一致性,几乎所有法律活动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成本,法律主体的理性选择当然地隐含了对法律成本和收益两方面的反复权衡。按照社会化大生产中是先有投入后有产出的逻辑路径不难得出:成本是基础,效益是目标。首先,一切法律活动的运行需要支出相应的法律成本。法律成本是指所有促成法律活动发生而形成的成本。其次,“利之所在,法之所在。”法律成本的投入无非是要产生法律效益,达到法律对于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法律效益的内涵可以表示为:法律效益=法律收益—法律成本>原有成本,这时,就认为法律的运作是有效益的。总之,法律成本效益理论所要诠释的就是衡量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否有效。据此,设计一项法律制度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是: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成本以达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法律成本效益理论为社会组织监管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了一种必要的完善进路。

现实和理想总是存在着一段距离,法律成本的投入不一定都会收到相应的效益,有时甚至会造成负效益。我国法律对于社会组织的监管权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了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下监管单位之间互相推诿、互相卸责和疏忽监管的现状,以至于法律监管落空,根本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例如,我国慈善组织因涉嫌不透明违法经营导致募捐难现象的背后足以显现我国法律对于其监管的失利。因为人们会不断地改善这种法律对于资源的安排以至于获得最大的法律效益,因此,社会组织监管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种种问题足以说明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三、法社会学基础:社会控制理论

自19世纪末期以来,社会学领域最早研究社会控制理论,美国社会学家罗斯(E.A.Ross)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一书中首次从社会学意义上使用社会控制一词。在他看来,“社会控制是指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的行为”。[5]随着时代的急剧变化和理论的不断推进,20世纪中期,美国法学家庞德将社会控制理论引入法学研究领域,创立了社会学法学的新理论。他在1942年写成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从法学的角度阐述了法学与社会控制的关系,把法律看成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他认为,社会控制就是“人们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使人们得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保有和增加他们所继承的东西”。[6]庞德指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在文明史的一段很长时间内,道德和宗教曾充当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处于次要地位。但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为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7]

社会控制理论无论是用于社会学领域还是社会学法学等交叉领域的研究,其目的都是通过运用社会控制的手段来维持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正如埃德蒙·伯克所言:“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基础。”在许多社会控制的手段中,法律控制手段已成为各国不可或缺的首要选择,它要么是从正面规制人们遵守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要么是从反面防范甚至是严厉惩罚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法律控制手段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效的,但在一些情况下见效甚微,比如法律只是停留在宏观层面。自近代社会以来,社会组织取得了长足发展,其作为社会自治功能的载体之一,承担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为社会的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不受监控的盲目自治最终会导致整个社会秩序失去控制并陷入混乱。由于我国对于社会组织的监管只是停留在宏观层面的整体调整,缺乏一整套微观层面的、具体的、可操做性强的监管法律制度,因而我国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问题频发,显现出来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慈善组织遮阳伞下的个人腐败,行业组织庇护下的垄断,甚至某些社会组织危害到国家安全等等。因此,以社会控制理论为基础,运用法律控制手段从微观层面加强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建立起完善的社会组织监管法律体系不失为一种有针对性的明智之选。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1961:173-17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50-251.

[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1961:17.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43.

[5]MBA智库百科[EB/OL].http://www.baike.com/wiki/%E7%A4%BE%E4%BC%9A%E6%8E%A7%E5%88%B6,2013-03-09.

[6][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9.

[7][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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