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回族的家族观念及对通婚的影响
2013-04-11马创
马 创
昭通地区的回族人口约占云南回族人口的四分之一,分布在昭通、鲁甸、大关等地。元朝始,就有穆斯林来到昭通,至清朝,昭通成为云南回族的主要聚居区之一。据《昭通县志稿》记载:“回民之来昭,据旧志所载,实起元时,以兵屯田,多半皆系回人,后遂流落于此。”明洪武十九年 (1386年)沐英正式上奏朝廷在云南屯恳,获准后大力推广军屯,使之成为云南驻军的一项制度。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二月以长兴侯耿炳文承制遣陕西都指挥同知马烨率西安等卫兵三万三千屯戌云南。马烨本人即是回族,所部回兵屯戌于昭通、鲁甸一带。庸正年间,直隶省河间回族人哈元生,在云贵总督鄂尔泰推行改土归流政策之际,奉命征讨乌蒙土知府,改乌蒙为昭通府。哈元生“所带兵丁多系回人”,他们随军入滇,在云南落户。①杨兆钧:《云南回族史》,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89年9月,第18~84页。官兵所到之地一般都修建了清真寺。截至清初,仅昭通就有清真寺48所。昭通回族大部分与汉族杂居,也有部分与彝族、苗族等杂居,受这些民族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回族文化。其中,以昭通回族的家族观念及对通婚的影响最有代表性。
一、昭通回族的家族观念
在众多的昭通回族中,马、撒、虎、李、孔、锁、刘等为主要姓氏,马姓则为最多的一个姓氏。同为“马”姓,分为下坝马、马家屯马、蔡家地马,松林马、开化马,河西马、陆良马、陕西马、核桃树马、客籍马等,每一种马代表不同的家族。不同的马是按照祖先居住地来命名的。如《下坝马氏族谱序》中记载“考堂祖原序,吾家太太始祖公讳无稽。于大明洪武二年 (1370)授参戍钦大降,补乌撒卫千总侯,自陕西西安府奉委升迁贵州大定府,补任乌撒卫钦护守军门,遂选乌撒卫建宅茔于城北门外下坝、狮子、马金、火龙等山。”《陕西马家谱》记述:“我陕西马姓是陕西直到昭鲁,未停住贵州威宁。我起祖进关入陕后,长住陕西,特命名为”陕西马”。《马家屯马氏家谱》记载“至明洪武十四年,边省云贵多事,我后世祖衣戎南征扫平狼烟,有功于国,封为将军之职,卜居于贵州省威宁县马家屯(旧名乌撒)数年,后清雍正初年,我再世祖马超将军同哈元生将军扫平乌蒙,功勋巨大,乃移居于昭通县凤凰山附近,领报土地遂家焉!”②昭通市回族史料编辑组:《昭通回族社会历史资料》,1987年6月。这三个家谱分别说明了下坝马的祖先曾居住于贵州威宁下坝、陕西马的祖先来源于陕西、马家屯马的祖先曾居住于贵州省威宁县马家屯。也有一些马姓家族把祖辈的官衔作为家族的自称,如太师马、都民军马。太师马是指该姓的先辈曾官封“太师”;都民军马是说该姓的祖辈曾被封为“都指挥使”。除马姓外,其他姓氏也有区分不同家族的情况,如李姓分为保李和十八子李两个家族。
昭通回族在同一家族内部,非常注重辈分的排列。属于同一家族的人,不是根据年纪、而是以辈分的大小来区分长幼。为了体现同一家族中的辈分关系,通常在起名时需找一个共同用字,不同辈分的共同用字排列起来就形成了这个家族用以标明世系次第的字辈。每一个家族的家谱中都会写明家族的字辈排列情况。过去,昭通回族一般都严格按照字辈来取名。姓名大多数为三字名,如姓马的回族,以“马”姓加字辈加名取名,这样的名字,让其他回族一听他 (她)的名字,就能推算出他 (她)属于哪个家族、哪种辈分。素不相识的两个回族,若为同一家族,不管是否能理出亲缘关系,都可互相称为“家门”。并根据彼此字辈的大小来确定长幼关系,辈分小者通常称呼辈分大者“老辈子”。
二、家族观念对通婚的影响
昭通回族一般实行族内婚。同时,还遵循家族外通婚的原则。家族的归属是根据父系来继承的。同姓之间或马姓的同一家族内部,如同为陕西马或同为下坝马等,不管是否有亲缘关系,都不能通婚,必须在不同的家族中择偶。其中,又有虎姓不能与菜家地马通婚 (原因据称二者是一个家族分支而来)、陆良马不能与河西马通婚 (据说,陆良马的一支兄弟由于战乱到了河西地区,并根据地名取名为“河西马”,但此两种马仍然视为一个家族,因此不能通婚。)在历史上,偶有一些同一家族的回族青年相恋 (二者并无三代以内的血缘关系),但迫于世俗的压力,最后都另行择偶。直到现在,同一家族不能通婚的规定仍然存在于昭通回族社会中。
此外,过去昭通回族还必须遵循“辈分相合”的原则,即不同家族间必须是同辈才能通婚。如马家屯马的家族辈分排行为“龙遇忠衢图,朝元金占正。履武敏歆,举步恭让。肃雍光藻,维家之贞。宗本启天方,崇义临华唐。明自平良府,挥戈达云疆。青春威昭显,勤智继世昌。”下坝马家族辈分排行为“定福国承麒,廷文龙师明,才仲永官昭,襄常吉渊代,选金应友仁,必礼志恩学,本品光东勋,彩振联崇”。以这两个家族为例,马家屯马中的“履”字辈须与下坝马中的“才”字辈结合,才视为辈理相合;否则视为辈理不合,不能通婚。迄今为止,昭通回族中的老一辈人,基本按照不同家族辈分相合来择偶;在中年人中,辈分不合的婚姻已开始出现;到了年青一代,按辈分择偶的规矩已不是很严格,但仍有一定的影响。
三、“家族外婚、辈分相合”通婚规则形成原因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西周以后,我国便禁止同姓结婚。“昭通回族几乎每个家族都有家谱,家谱和族谱是反映家族和宗族的历史、源流及迁移情况的主要依据。从家谱的形式和内容可以看出,汉文化对昭通回族的影响。“随着汉化程度的加深,对汉族家谱中有关儒家文化、伦理道德的内容和明昭穆、序尊卑的修谱理念的认同感的增强,在他们所编修的家谱中可以明显看出汉族的影响和痕迹。”①徐建华:《中国的家谱》,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2年,第141页。因此,回族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汉族历代以来同姓不能嫁娶的影响。回族由于宗教信仰的原因,以族内婚为主。因此,通婚范围本来就较为狭窄。加上昭通回族大部分姓马,若“马”姓之间不能通婚的话,势必对昭通回族的婚姻产生极大的影响。于是,据说在一个有威望的阿訇的提议下,马姓按照祖先居住地或祖先的官衔来划分为不同的家族。在《马家屯马氏族史资料》后记中写道:“先祖为尊经革俗严示教律,文明生活讲究科学婚配,排除近亲联姻,有益于子孙的健康繁衍,适应和推动社会的文明发展,故逐一分支姓氏,形成十个独立的马姓氏族,且各立辈分排行,排行严明分枝清楚。”这说明昭通回族把“马”姓划分为不同的支系,是为了控制通婚范围,避免近亲结婚带来的不良后果。
儒家文化中的长幼有别的观念也对昭通回族产生了较大影响。作为家族血缘长幼尊卑秩序的符号,辈分在家族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马家屯马氏族史资料》后记中写道“起祖至今二百九十余年谨阅三十世之轮流辈理,注定字辈谨守众族规矩,不可以小犯上,犯族规者交人宗官自治”,“资料中的三次排行共五十六代,望下代子孙取名时对排行字必须慎重,若有意乱行者,则是折寿之举,决不容许。”②昭通市回族史料编辑组:《昭通回族社会历史资料》,1987年6月。有了统一的、规范的字辈,在与异地或其他家族成员交往时,就能分清长幼尊卑。“辈分相合”通婚,主要是指通婚双方即青年男女的辈分是否相合。如果不相合,就成为“长辈”与“小辈”的结合。因此,“辈分相合”的婚姻能保证长幼尊卑的秩序不被打乱。同时,还要考虑双方的辈分是否与对方的家长有大小之分。曾经有一个回族男子与一女子相恋,但该女子与男方的母亲属于同一个家族,且该女子的辈分比男方的母亲大了两辈,所以男方的家人无法接受这段婚姻,男方只能放弃这段恋情。因为按照常理,婆婆是儿媳妇的长辈,但儿媳妇与婆婆同属一个家属,并且是婆婆的“老辈子”,她们的关系和亲属称谓就会被打乱。随着社会发展,“辈分相合”的原则逐渐打破。有一对夫妻,丈夫与妻子的母亲属于同一个家族,且比妻子母亲辈分大。在这种情况下,又出现了“亲属称谓”打乱的情况,因此该男子从不使用任何称谓来称呼他的丈母娘,也能得到大家的理解和认同。
这种将马姓分为不同家族,并且通婚中遵循“家族外婚、辈分相合”的情况仅存于贵州威宁、昭通、曲靖部分地区,对昭通回族的婚姻与亲属关系产生着极大的影响,成为研究回族进入昭通后与汉文化和其他文化相适应的一个切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