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2013-04-11张玉亮路瑶
张玉亮,路瑶
(河南理工大学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中心,河南焦作 454003)
国外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张玉亮,路瑶
(河南理工大学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中心,河南焦作 454003)
国外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实践起步较早,形成了三种主要模式,即致力于彰显个人自由核心价值的自律导控模式、力求个体自律与国家调控相协调的均衡导控模式和凸显政府强制介入作用的东亚导控模式。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我国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模式,需要树立正确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理念,立足中国具体国情,不断推进导控的法制化进展,并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道德引导的辅助导控机制。
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借鉴
科学导控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加强和改进网络内容建设,唱响网上主旋律”,[1](p33)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保障虚拟网络社会健康发展、良性运行的应有之义。在此方面,国外政府进行了不少可贵的探索,形成了特色鲜明、成效明显的运行模式,积累了十分有价值的经验。积极学习、借鉴这些有益经验,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实践,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致力于彰显个人自由核心价值的自律导控模式
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的自律导控模式注重彰显民众舆情信息表达及传播的自由权利,强调以自律方式为主,约束和避免民众危害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表达和传播行为。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主要是美国和加拿大。
(一)美国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自律导控模式的基本状况。
就美国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自律导控模式而言,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在美国,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一种中介组织,也是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沟通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相关行业规范来约束行业成员突发事件网络舆情表达与传播行为,确保其合乎法律和道德要求。如美国计算机协会曾提出“网络伦理八项要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也制定了“计算机伦理十戒”,[2]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指明了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的具体类型;[3]等等。这些行业规范的出台,实际上是对网络礼仪和具体的网络规范形式进行明确表达,也是美国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自律导控模式的重要内容。二是构建个体自律机制。除了通过行业协会来约束行业成员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的表达和传播行为,美国也十分注重通过道德和规范引导来建立个人自律机制,如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区宣传等多种手段,积极引导互联网使用者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唤起其追求真理、维护正义,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科学分析、正确应对互联网世界充斥的各种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三是技术自律机制。即通过开发相关技术软件,设立“电子守门人”,主动对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进行内容分级和过滤,远离负面甚至是错误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的干扰和冲击。如麻省理工学院所属的W3C(Worldwide web Consortium)推动了TPICS(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技术标准协议,完整定义了网络分级的检索方式。以之为核心研发的分级系统主要根据性(Sex)、暴力(Violence)、不雅言论(Language)或裸体(Nudity)表现程度四个指标对网页内容实施分级。[4]美国另一个著名的分级服务商SafeSurf也着力于建设让孩童及网络使用者免受成人与色情等网络内容伤害的自我分级(self-rating)系统。[5]这些系统的设计与建设,对于规范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的传导起了很好的作用。四是法律辅助自律。除了以上手段,美国还建立了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的法律导控机制,作为自律导控的重要补充。只是美国在法律和言论自由这两者之间无法达到平衡,冲突无法解决,所以美国的法律在此方面的作用往往陷入十分尴尬的两难处境。近些年来,美国出台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方面的法律措施主要有《电子通讯法》、《电子信息自由法》、《爱国者法》,等等。
(二)加拿大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自律导控模式的实践探索。
加拿大是信息化发展最有成效的国家之一,其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方面有诸多有效做法。首先,倡导用户和行业自律。其具体做法是:一方面,在民众中进行道德宣传,普及基本网络安全知识,提高民众的自律意识,主动防范和杜绝虚假网络舆情信息的传播;另一方面,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壮大行业力量,使之成为互联网信息事务的有效管理者。其次,完善法律体系。加拿大政府十分注重应用法律手段推进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先后出台了《保密法》、《信息安全法》、《隐私权法》等法律规范,通过这些法律规范,对法律中出现的“新势力”此类的新名词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个人安全的各类犯罪形式进行界定和重新修订。[6]进而为保护国家以及个人信息,实现民众信息自由,保障民众知情权提供了可贵支持。再次,加强网络服务和电子政务建设。目前,加拿大已经成为由传统政务向电子政务转型的主要代表国家。其最具特色的“政府在线”项目就是力图将加拿大政府打造成为全球与公众联系最出色的政府。该项目主要分为三块:以用户类为基础的在线服务;对各服务项目进行汇总编排的资源中心;对常用热点服务主题设置的快速进入通道。这一项目的开展和实施,有利于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网络服务,实现政府与民众的交流和互动,保障政府及时获得用户的意见和反馈,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最后,技术手段辅助。加拿大国防部下属的通信安全研究院(Communications Security Establishment,CSE)是加拿大的国家密码机构,专门负责IT产品和系统的测试、审查和评估,确定其风险、弱点和合适的解决办法。[7]除此以外,还有公共钥匙基础设施,它是利用公共钥匙理论和技术建立的提供信息安全服务的基础设施,保证了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机密性。通过这些技术手段,加拿大政府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呈现出便捷性、现代性的特点,进而为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的科学导控奠定了技术基础。
(三)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自律导控模式的简单评价。
美国和加拿大之所以采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的自律导控模式,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的深刻影响。加拿大和美国都是典型的移民国家。以加拿大为例,就其国民构成而言,英裔居民占42%,法裔居民约占26.7%,其他欧洲人后裔占13%,而土著居民(印第安人、米提人和因纽特人)仅占3%,其余为亚洲、拉美、非洲裔等。[8]各地移民在移居美洲大陆之时,也同样把自身的文化和价值体系带到了这些国家。而多元文化及价值观念的相互碰撞、激荡和融合,又形成了新的独特的国家文化和价值观念,即在社会实践和生活中强调个性价值,追求民主自由,崇尚开拓和竞争,讲求理性和实用。而这一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必然显现在人们多样化的生活和行为实践中。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的表达和传播,作为民众社会生活及其实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打上了这一文化价值观念的印记。其二,政治设计的目的所在。在政治设计上,无论是美国还是加拿大,实行的都是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这样设计,其目的就是要实现政治权力的相互牵制,避免政治权力越过公域界限,践踏私域个人自由。而民众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表达和传播行为,其更多体现的是私域中的个人行为,也自然不能为政治权力横加干涉,追求自律,提倡民众的自律精神,主动约束自我行为,不妨害国家利益也就成为一种合理的导控选择。
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的自律导控模式在现实运行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一是它切实保障了公民的言论信息自由,延续了以个人主义为主的价值体系和多样性的文化传统。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个人言论自由和国家信息安全的矛盾和冲突。二是有利于公民的自主管理以及道德原则的自觉践履。避免了不良信息的传播,同时能够帮助政府解决一些突发事件,减少政府负担,三是有助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健康、良好的信息传播环境。
不过,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的自律导控模式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难题:一是行业自律的有效性难题。行业规范毕竟不同于法律规制,其规范性、权威性和约束性要远低于法律法规,因此对于互联网使用者来说效力有限;二是个人自律的有效性问题。个体自律实质是将单个个体假设为具有高尚道德情操之人或经过培养引导可达到此情操之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背离道德,违背道德律令的还大有人在,对于他们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表达和传播行为,靠个体自律往往难以约束;三是个体自由和法律规制平衡点难题。即如何实现法律法规对于民众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表达和传播行为的合理规范,又不越过边界,背离个人自由的理想追求,往往很难两全。
二、力求个体自律与国家调控相协调的均衡导控模式
与北美国家不同,欧洲部分国家则采用了个体自律与国家调控相协调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模式,在注重发挥个体自律作用的同时,这些国家也更加凸显国家的作用,并致力于实现个体自律与国家作用的相互协调、彼此辅助。
(一)欧洲部分国家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均衡导控的主要做法。
首先,重视法律导控。充分发扬法律规制的基本精神,运用法律、法规引导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的合理运行是欧洲部分国家的通行做法。如欧盟委员会与2001年两次颁布《网络刑事公约》草案,对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非法窃取计算机中未公开的数据,利用网络造假,侵害他人财产、传播有害信息等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犯罪的活动详细规定了罪名和相应的刑罚;[9]德国于1997年正式实施《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此后,又陆续颁布了《联邦数据保护法》、《统计法》等法令,这些法律规范全面、系统简洁,被誉为“欧洲信息安全的典范”。[10]法国1997年提出《互联网宪章(草案)》,该草案将明显违法的网络内容及行为定义为:明显有悖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或行为,如对儿童进行性引诱,煽动种族仇恨,教唆谋杀,招嫖以及贩卖毒品和危害国家安全等;对敏感内容定义为:并不明显违法,但实质上对某些人造成伤害的内容。[11]英国国务院在2012年5月9日的国务院会议上颁布了《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12]
其次,推崇个体自律。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这种仅仅依靠政府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由此,欧洲部分国家开始转向网络行业自身的治理,政府与网络技术开发商、服务商进行共同的协商和管理,由他们向网络用户宣传和普及网络知识,建立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即不能单单依靠国家或者行业自身,既要将二者结合,又要动员全国人民参与,才能将网络舆情问题的管理做到科学、有条不紊,才能将突发事件及其带来的灾害降到最低点。如1996年,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互联网监管方面的行业规范《3R互联网安全规则》,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和承担责任。[13]所以,因特网若要真正成为一个自由的空间,并充分保护网络用户的权益,需要政府对网络进行规范化管理,网商依法操作和用户网上自律。
再次,推动平台建设。1999年,德国政府制定了“德国21世纪的信息社会”行动计划,以指导性的行政计划力促信息技术应用,之后联邦管理部门通过18个“试点项目”来探索富有创新的电子政务解决方案,联邦政府还建立了自己的门户网站,起草了电子政务手册,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全面支持。[14]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在网络舆情导控方面有一项具有特色的措施,就是建立了危机信息平台,该平台具有两个系统,一个是危机预防信息系统,针对公民提供各种危机的保护措施,人们可以通过连接查询到自己想要了解的灾难背景以及预防措施。另一个是德国危机预防系统,该系统是针对德国政府内部提供危险、灾难以及所带来的损失的信息分析,有利于决策者们科学地制定应对措施和资源管理工作。法国政府非常注重信息公开,早在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十五条就规定了公民有权对政府公文提出知情请求。法国政府在《行政文书公开法》(1978)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并制定《数字签名法》(2000)来保障法国政府信息公共服务网站(Service-Public.fr)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15]法国政府通过公共服务网站为公民提供信任,公民可以通过政府网站获得政府公开的信息,了解政府动态以及获得政府部门服务。
(二)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均衡导控模式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与北美国家主要以自律为主的导控手段相比,欧洲国家实行的信息流均衡导控实现了政府调控和行业自律以及技术等各方面的优势合理互补。将法律和自律有效结合,既保证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也尽可能地减少了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同时欧洲国家重视电子政府的治理,并认为鼓励人人参与是适应目前网络舆情信息流发展的必要措施,加强了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各项措施均衡实施,有针对性地利用各自的优势进行信息导控,比较适合欧洲国家的国情和目前的发展。然而,这种平衡点很难把握,国家调控和行业自律若要做到有效的相辅相成还需要不断地磨合和实践探索。偏离平衡很可能影响到人们的言论和信息自由,并且导控模式的特点得不到突出,各自的优势反而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三、凸显政府强制介入作用的东亚导控模式
由于历史和政治传统不同,对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模式的构建,东亚国家十分重视政府的强制介入作用,形成了独特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的东亚导控模式,代表性国家有新加坡、韩国、日本。
(一)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东亚导控模式的实践措施。
新加坡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导控主要采取以政府强制介入为主的模式,获得了良好的成效。首先,建立管制与介入机构。早在20世纪90年代之初,新加坡就成立了新加坡广播局(SBA),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提升节目品味、保障节目正派的管理机构。到2003年,新加坡广电局、电影与出版物管理局(the Films and Publications Department)、新加坡电影委员会(Singapore FilmCommission)三家机构合并为新加坡传媒发展局(Media Development Authoeity,简称MDA)。由此,MDA成为网络内容的主管机构。[15]其次,制定管制与介入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主要内容:一方面,对网络服务商实行分类管理,规定网络服务商必须进行专门登记,并要求其不得传播禁止内容;另一方面,对互联网信息实行严格的检查制度,保证互联网信息的正确性和合规范性。再次,明确管制与介入对象。新加坡将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纳入管制对象,明确其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关系。最后,规范管制内容。新加坡规定,与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国家安定的基础相违背或被新加坡现行法律禁止的资料都列为禁止性资料,不得在网上传播。
韩国是世界上网络普及率较高的国家之一,互联网发展走在世界前列,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严格法律规制和监督。如政府出台了《电子传播商务法》,用以对网络舆论内容进行审查和规范,规定国家信息部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信息提供者删除或限制某些网络舆论内容。随后,韩国又相继颁布《不健康网站鉴定标准》、《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以及《电信事业法》等,这些法律规范的颁布,使得韩国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的法律框架日渐完善,为其科学实施创造了条件。其次,实行网络实名制。2005年,韩国政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之后,开始推行“网络实名制”,要求网民在网站上留言、建立和访问博客时,必须先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其目的是规范网民上网行为和减少网上不良信息。到2006年底,韩国又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正是这部法律的颁布,也宣告了“网络实名制”最终形成。再次,倡导网络自律和监督行动。韩国积极开展民众教育,普及网络知识,确保民众树立正确的网络观,进而在互联网世界自觉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
日本政府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方面有自己明确的计划和目标,近几年来取得明显进展。如在2000年,日本开始推行e-Japan战略,目标是到2005年成为世界最先进的IT国家。到2003年5月,日本政府又提出并制定了“日本信息安全综合战略”。[16]其中,保证网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被视为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为解决好这个问题,日本政府不仅制定相关的政策,还积极鼓励民间组织提出措施,对危害国家及人民信息安全进行全民的界定并提出化解之道。
(二)东亚导控模式形成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分析。
东亚国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模式的形成有其传统和现实原因。一是从传统的角度来说,东亚国家与欧美国家不同,它更多受到的不是欧美自由主义和科学理性主义的洗礼,而是传统的儒学文化的深刻影响,形成了比较独特的东亚“儒学文化圈”,基于传统儒学的要求,政府被奉为更有权威、更有力量的社会管理主体,忠于国家、忠于政府被当作一种惯常价值观为民众所信仰,进而形成了典型的强国家——弱社会的关系模式,在这种情况之下,建立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模式,必然也就使得政府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在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广泛、严密的社会控制体系,[17]进而实现对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进行实时导控。二是从现实的角度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东亚经济快速起飞,社会现代化有效推进,民众生活大力改善,这些成绩的取得,都与政府的强势介入密不可分。而这也进一步树立了政府的维权和影响力,赢得了民众的充分相信,如此以来,政府担当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的导控者,扮演主导角色,就变得义不容辞。
三、国外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实践模式对中国的借鉴
目前,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以及社会中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在我国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然而中国网络舆情管理的发展不够科学和规范,存在着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当前的管理模式不能够适应网络舆情的发展,必须要找出管理中的弊端,突破现有的管理模式,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政治经济特色以及文化背景,制定出适合我国网络舆情管理发展的健全体系,提升导控能力和管理水平。借鉴国外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模式,提高我国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的导控效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树立正确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理念。
创新观念,树立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导控的正确观念是成功实现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导控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应当树立如下几个观念:
第一,开放观念。以开放的视野把握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同时,思想上、信息上的开放也有助于政府树立有效的信用机制。政府应扭转信息封锁、规避大众的传统思想,将政府决议、社会事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及时、真实地开放给大众,实现信息的透明化管理,避免由于信息封堵造成的社会不安。同时,还要积极借鉴国外研究的先进经验,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的策略,取长补短,建立适合我国并具有中国特色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体系,提升政府对于网络舆情的管理水平,实现政府对于信息导控机制的科学合理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负责观念。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政府有责任代表公众行使公共权力,为公众谋取福利。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应义不容辞地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行使民众给予政府的公共权力。同时在信息公开和传播过程中,政府有责任将突发事件的过程以及真实结果公布于众,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只有本着对民众负责的态度,才能获得民众的支持和信任。反之,若政府不基于对民众负责的观念,就会造成政府畏惧于将事件的真实性公布,使得突发事件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引起网络舆情,激起社会不安定因素。坚守负责观念,积极完善政府发言人制度,切实履行政府责任,认真对待民众垂询,是政府科学导控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的必要措施。
第三,法治观念。政府应遵循依法治国政策,做到事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利用法律效力规范信息领域,响应国家法制建设的口号。根据法律对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进行导控,合理合法地处理突发事件。不断地充实和完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法律体制。
(二)立足中国具体国情。
国情是一切工作的立足点,脱离国情,就不可能建立科学有效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模式。国外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之所以成效显著,也正是因为他们充分考虑了自身的具体实际。立足中国具体国情,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立足中国社会制度。社会制度是社会发展的根本支撑。中国目前的社会制度是经历史和现实考验被证明符合中国现实实际的。构建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模式,说到底,就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测、预警、导控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的制度体系,而这些需要建立的制度必然要与现有的社会制度实现无缝衔接,实现与现有社会制度的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否则,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模式的构建就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次,立足中国文化传统。文化传统是经由一个民族的文明演化汇聚而成,反映和体现着一个民族的基本性格、观念倾向和思想认同。中华文化历经千年沉淀,形成了中国独有的文化传统。而这一文化传统又左右着中国人的一切行为方式和具体实践行为。因此,立足中国文化传统,构建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模式,使这一模式体现中国文化传统的特殊要求、文化倾向,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网络舆情信息流的现实导控作用。
再次,要立足于民众的现实条件。经由30年改革开放之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需与之相伴随,民众信息需求也开始不断增长,渴望信息和言论的自由,渴望国家信息的公开透明已经成为民众的一种普通期望。在这种情况之下,构建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模式,就要致力于尊重民众关于突发事件的信息需求,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及时防范网络流言,谋求实现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目的。
(三)进一步推进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的法制化进程。
法律规范是保障网络安全的硬性手段,不论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我国所处的东亚地区,都依靠法律法规来对网络舆情信息流进行导控,根据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基础法律,做到有法可依。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依法运行、科学运作是国外许多国家的成功做法,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内在要求。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政府立法民主化。国家立法机关,必须以某种形式公开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方面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以及法律草案,便于人们了解、讨论,并提出立法建议,确保立法工作建立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之上;二是要规范行政立法程序。主要是明确行政立法权限,改进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传统做法,代之以专门的立法机构或部门,并积极吸收专家学者参与立法,进而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三是对现有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方面法律、法规进行清查和审理。删除过时的或重复的条文,修正矛盾的或不协调的规定,补充必要的规范,并形成体系;四是加快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步伐。对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的行为方式、行为步骤、行为顺序以及行为时限等项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规范导控程序,明确导控步骤。程序不明确,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就不能科学运行,就难以落到实处。规范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程序势在必行。但是,就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对于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究竟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导控,究竟如何保证程序的科学性,并不是十分明确。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即有赖于学界加大研究,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实际操作提供学术建议,同时也有赖于我们对于国外成功做法的积极吸取和借鉴,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改进和创新。
第三,完善导控机构。建立专门导控机构是实现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科学化、规范化的应有之义。设置导控机构,关键是要明确职责,合理配置人员,做到导控机构内部设置合理,责任明确,观念意识正确,进而保证导控目的的有效实现。
(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道德引导的辅助导控机制。
行业自律和道德引导已经成为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导控的新趋势,单凭政府和法律是行不通的,会在一定程度上触动公民的言论信息自由,引起民众的不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民主措施来辅助政府和法律。
首先,宣传自律的观念和义务。互联网是一个高度自由和自治的领域。让民众进行自我管理,并将安全网络和绿色网络作为自身应该遵循和维护的事项。在社会中宣传健康网络,人人有责的重要观念,可以帮助政府大大提高导控效率。
其次,给予行业自律协会更大的自治空间。自2001年5月,全国性互联网行业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并颁布了一系列自律规范。同时得到了良好的反映,在此基础上,政府应该给予行业协会更多的自治空间,在确保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对其违反规定者,行业协会可根据法律进行规范和处理。同时要发挥好服务民众的作用,处理职权范围内的网络突发事件,不断完善行业自身的规章制度,为政府减轻导控负担。
再次,加强道德引导的辅助功能。道德是法律的辅助工具,是维系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使民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积极培养民众的责任感和判断力,提高民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和信息辨识度,形成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自觉维护。通过进行社会宣传,向民众大力宣扬符合道德文明的社会事件,以社区为单位对民众进行网络知识培训和教育,同时,在学校利用网络进行科学的教学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教育。通过这些措施,使民众可以从容应对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带来的负面影响,帮助社会全体重视和理解道德规范并反思其应尽的社会责任,进而自觉自愿地维护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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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申华
G203
:A
:1003-8477(2013)07-0041-05
张玉亮(1981—),男,河南理工大学应急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路瑶(1990—),女,河南理工大学应急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面向优化管理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流导控研究”(12YJCZH292);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快速获取与应急决策研究”(12A630018);河南理工大学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热度评价与降温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