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关系研究
2013-04-10邵军辉
邵 军 辉
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关系研究
邵 军 辉
(河北北方学院 图书馆,河北 张家口 075000)
网络信息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现代信息社会的两大热点问题。在分析以图书馆为代表的信息服务机构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基础上,阐述了两者矛盾与统一的关系,指出两者相辅相成,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两者之间只有达到平衡,才能顺利开展两者的保护工作,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信息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环境
网络出版时间:2013-05-20 12:06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信息的广泛传播与自由交流提供了便利条件。如何让社会公众自由、方便、快速地获取所需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实现信息资源的价值成为信息时代面临的首要问题。目前,信息资源共享已成为网络环境下以图书馆为代表的各信息服务机构研究的重要课题。然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在为社会公众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充分保障人们享有信息资源的同时,必须对知识产权提供及时的保护。因此,清晰地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解决好两者间的矛盾就成为网络信息时代的主要议题。
一、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信息资源共享是指图书馆在自愿、平等、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图书馆之间以及图书馆与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各种合作、协作、协调关系,利用各种技术、方法和途径,共同揭示、建设和利用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信息资源需求的全部活动[1]8-9。信息资源共享的最终目标是任何用户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均可以获得任何图书馆拥有的任何信息资源。共享的实质即通过协调信息资源在地区或空间上的分布,使布局更加合理,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使信息资源发挥最大效益。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给予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的总称[2]58,其性质属于私权,是民事权利。它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具有专有性、地域性与时间性等特点。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发智力劳动者创作的积极性,从而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智力劳动成果,有利于物质精神文明建设,进而促进社会科学、艺术、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二、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共享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资源共享建设中,容易出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问题。在对数据库、多媒体等产品的使用过程中,若处理不当,极易引起侵权问题。如果未经权利所有者的同意,以各种形式抄袭、复制均属侵权行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在馆藏文献数字化过程中,如果有些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图书馆则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之进行数字化,但不得侵害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而对于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图书馆在对其进行数字化时,必须征得作者的许可,否则将侵犯作者的复制权[3]。图书馆在建设特色资源数据库过程中,比如建立文摘型数据库,必须首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将电子版的报纸、杂志、期刊等内容进行收集、整理并链接到自己的特色数据库中,供读者浏览、下载。否则就会侵害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
另一方面,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也有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面,如版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艺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产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三、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在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既存在矛盾又存在联系。两者间的矛盾是极其明显的,但两者间的联系也是非常密切的。因此,必须要协调处理好两者间的冲突,利用好两者间的联系,以促进两者共同发展。
(一)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与冲突
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在信息开放与自由传播的基础上,要求信息被无偿或低成本使用,反对信息的专有与垄断。而知识产权是根据个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产生的权利,这些权利被权利人所独占,不允许他人随意使用。可见,两者相矛盾。具体而言,两者的矛盾与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与信息资源的特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性与信息资源共享性之间存着矛盾与冲突。知识产权对信息的垄断为信息资源的共享设置了一道屏障,阻碍了信息的自由传播与交流。而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传播方式的多样性给信息权利人的专有权带来了很大困难。另外,知识产权的时效性与信息资源的更新速度快之间也存在矛盾与冲突。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很可能在很短时间内被淘汰,而此时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可能才刚开始。
2.授权许可使用与海量提取需求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数字图书馆建设是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后,用户通过网络实现信息资源的下载与复制。作品的权利人可以利用数字图书馆在更广范围内传播其作品,获取更多的效益。但是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涉及的版权作品太多,如果一一找版权人谈判获得授权许可,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与成本,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但是目前国家又没有可靠的集体授权的保障体系来解决海量授权问题,所以,阻碍了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进程。
3.版权保护标准提高与信息资源的公共利益空间受限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在数字网络环境下,新型的知识产权关系及法律界定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利益提出了挑战。尤其是在国际范围内,一系列国际条约纷纷出台,如世界版权组织通过的《世界版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版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极大地提高了对权利人的保护。这样就限制了信息资源的公共利益空间,使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相对缩小,随之就会影响到提供信息资源服务的信息机构和有信息需求的信息用户。两者间的冲突实质上是信息资源共享代表的社会利益与知识产权代表的个人利益间的一场博弈。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是服务社会公众,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而知识产权以维护个人独占性为目的,是合法行使垄断权利的一种,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信息资源共享要以竞争的姿态去维护自身利益,而知识产权保护则以独占的姿态去维护个人利益[4]。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既要维护信息资源共享,同时还要维护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满足权利人的个人利益要求。这就是两者的博弈所在。因此,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制与完善两者间的利益,做到博弈合适有度,实现平衡与一致,是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追求的最大目标。
(二)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联系与统一
虽然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矛盾与冲突,但两者又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具有统一性。
1.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信息资源共享的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总则中指出: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5]。可见知识产权法的直接目的是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利益,而通过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激励他们继续从事知识创造的积极性,从而创造出更多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为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能够积极地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活动的开展。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在鼓励创造者积极性的同时,还约束和规范着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的方式和方法,所以,能够促进对知识资源的合理与有序利用。
2.信息资源共享的实践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图书情报机构通过对信息资源的搜集、加工、整理和传播,为公众提供自由获取利用的平台,实现了信息资源的价值。这些过程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也影响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妥善解决好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在社会进行信息资源共享的同时,保护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6]。因此,信息资源共享的实践也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健康发展,使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在新的网络信息环境下,解决新的社会问题。
此外,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在价值目标与促进创新方面表现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良好发展。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是传播知识,创造价值,长远来说能够推动科技的进步。而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鼓励更多的知识产品的产生,促进创新,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总之,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既矛盾又统一,两者互相联系,共同促进社会科技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因此,两者应协调发展,寻求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作为开展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服务机构之一的图书馆,应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行广泛宣传和教育,以提高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自觉性与合法性。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信息资源需求,共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1] 程焕文,潘燕桃.信息资源共享[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 韩松.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 莫其强.信息资源共享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21(17):124-126.
[4] 韩其峰,陈伟.论知识经济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关系[J].河北法学,2011,29(7):93-98.
[5] 刘晓,郭琪.对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中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探讨[J].大学图书情报学刊,2004,(3):8-9.
[6] 周淑云,陈能华.论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J].图书馆论坛,2007,(2):29-31.
[7] 郭彩峰.信息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若干问题研究[J].2011,(4):14-17.
[8] 刘祥国.版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关联与冲突[J].图书与情报,2009,(1):85-89.
[9] 吉宇宽.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和谐统一[J].图书情报工作,2011,55(9):27-30.
RelationshipResearchinto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andInformationResourceSharingunderNetworkEnvironment
SHAO Jun-hui
(Library of Hebei North University,Zhangjiakou,Hebei 075000,China)
Information resource sharing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has been the two central issues in modern information society.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problems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information service agencies represented by library,the paper explains the contradiction and unity relationships between both and points out that they must complement each other.In this way,both can achieve balance and be protected simultaneously,and make a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social civilization and advancement.
information resource sharing;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network environment
2012-10-28
邵军辉(1972-),男,河北张家口人,河北北方学院图书馆馆员,学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图书情报信息。
G 252
A
2095-462X(2013)03-0074-03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415.C.20130520.1206.012.html
(责任编辑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