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雷锋精神研究的伦理反思
2013-04-10周中之
周中之
(上海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34)
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经济有了跨越式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有了显著变化,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时也对雷锋精神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课题。面对社会上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现象,不少人出于真诚的道德良知,呼唤雷锋精神,渴望用雷锋精神推动社会风尚的改善,但也有人对雷锋精神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提出质疑。历史和现实昭示人们,雷锋精神研究是当代中国思想道德战线的重大理论课题。它的研究不能停留在原来的基础上,而要直面现实,从更广阔的理论视野下研究新问题,回答新问题,解决新问题,将雷锋精神的研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从道德批判与道德建设关系中反思雷锋精神的价值
自古以来,伦理学关注社会与人生,强调通过探讨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之间的界限与标准,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生活实践。道德批判与道德建设是其两大重要使命。所谓道德批判是运用一定的价值理念和道德标准对社会现象进行评价,对社会的丑恶现象进行鞭鞑,以明辨道德是非,唤醒人们的道德良知,改善社会的道德风尚。在社会转型期间,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社会的道德体系或迟或早也会发生变化。在新旧道德观念和体系碰撞过程中,如何区分真善美与假恶丑,如何实践和追求高尚的道德境界,更凸显了道德批判的地位和作用,这种地位和作用是重要和不可替代的。
从历史发展的整个过程来看,道德生活的发展会经历各种曲折,但总趋势是沿着上升路线发展的。道德批判为新时期的道德发展开辟了道路,指明了方向。道德批判在形式上指向现实,但对于道德批判的研究可以从其背后深刻的理论问题加以研究。例如,道德批判中的评价尺度问题、道德评价与历史评价的问题。在20年前,当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初期,面对社会道德的“滑坡”与“爬坡”的争鸣,学者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获得了积极的成果。但对道德批判的理论研究还可从另一个角度进行,这就是置于道德批判与道德建设的关系中研究。这一角度的研究对于进入21世纪以来的中国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道德建设是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从广义上说,道德建设包含改善道德风尚、提高社会成员道德境界的种种努力,其中包含道德批判。但从狭义上说,道德建设是指从积极、正面的方向引导道德生活的发展,是“扬善”、“扶正”;而道德批判是“惩恶”、“驱邪”。“惩恶”与“扬善”、“扶正”与“驱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有着内在的联系,两者是互为补充的。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协调好两者的关系,才能更好地有利于社会道德生活的健康发展。中国进入21世纪以后,道德生活的负面新闻不断,主要集中在两大类:一类是见利忘义,主要表现为诚信缺失,贪污腐败等;另一类是缺乏最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例如见死不救的道德冷漠。这些负面新闻成为社会的热点,成为道德批判的生动教材。道德批判对于促进道德的进步是大有裨益的,但也不能不看到,过度的道德批判会带来许多负效应。现在的时代是大众传媒大行其道的时代,一些道德的丑闻在被迅速报道、传播的同时,也会被无限地放大。常言道:“好事不出门,丑事传千里。”人性上的弱点,又为这种传播和放大提供了温床。过度的道德丑闻传播和批判,会对社会的道德信心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道德的进步。因为道德是以人为主体的思想和行为,社会道德生活缺乏有道德信念的社会成员和社会氛围,其健康发展是难以想像的。此外,从另一角度看,社会生活是真善美和假恶丑的统一体,只看到其中的假恶丑,以致一叶障目,也是片面的、不符合事实的。在社会生活中,善行和义举常常出现。在孩童不幸高空坠落的千钧一发的关头,“最美丽的妈妈”奋不顾身冲了上去;大巴车在高速公路上疾驶,意外受重伤的驾车司机忠于职守,忍着剧痛把车子停靠到安全地带,使车上几十名乘客化险为夷;特别是在汶川大地震的特别时期,中华民族守望相助,感人的道德故事层出不穷。
在社会转型时期,必须通过积极、正面的力量引导道德生活,加强道德建设。这种引导不仅要诉诸于理性的内涵,同时更要诉诸于情感的力量,通过有血有肉的道德形象激励、感召人们。这样的道德形象集中地表达了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要求,是真善美的代表,是社会的道德榜样。在民主革命时期,张思德、刘胡兰、董存瑞等一大批道德榜样激励着千千万万中华儿女为夺取中国革命的胜利而贡献自己的一切,甚至包括牺牲自己的生命。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雷锋、王进喜等道德榜样成为新中国建设的巨大的精神力量。特别是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雷锋精神,对中国的道德生活曾经产生了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在那个年代成长起来的青年人无不感受到雷锋精神在他们人生观、道德观和价值观形成过程中产生的正面的激励作用。在改革开放时代,应该用什么样的道德榜样来引领人们的社会生活,成为时代的热点和重大课题。当人们面对公德缺失的社会现象,常常怀念雷锋精神。但也有人存在着不少困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雷锋精神吗?雷锋精神的学习活动常态化,是否有客观的基础?要释疑解惑,必须深入研究雷锋精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价值及其实现问题。
首先,雷锋精神具有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精神生活需求的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其他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生活一样,经济生活是社会生活的基础,但不是全部,还要有精神生活。建立在物质生活基础上的精神生活,是人生幸福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人们的物质生活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无衣食之忧时,更高程度上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成为社会发展和人生幸福追求的必然要求。在都市生活中,常常可以见到许多满怀仁爱之心的“白领”,在默默地学雷锋,做好事。如2012年的夏天,台风袭击上海市区,暴雨如注,不少地段积水。下班时刻,一大批下班的人们正为回家发愁。几位“白领”开着私家车,主动送人回家。乘客要付费,被他们婉言谢绝了。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功利原则往往被无限地“放大”,泛化到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和一切方面,以致走入了认识的误区:只讲功利原则,不讲精神追求。这种认识的误区,使人们难以正确地认识雷锋精神的价值。社会要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地引导人们正确地对待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功利原则和奉献精神,为弘扬雷锋精神扫除思想障碍。
其次,雷锋精神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道德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支持,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社会风气必然导致人们道德信念的削弱,提高了社会交易的成本,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改变不良的社会风气,需要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方针政策,遏制社会生活中见利忘义的社会现象,需要通过法律条文规范人们的行为,但也需要道德生活旗帜的引导。雷锋精神是中国道德生活的一面旗帜,弘扬雷锋精神,增强人们的道德信念,使人际关系和谐,能更好地推动社会风尚的改善,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描绘美好的图景。另外,雷锋精神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培养劳动者良好职业精神意义重大。市场经济为劳动者职业选择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但爱岗敬业的精神在一部分从业者中间淡薄了。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人心态浮躁,缺乏对事业的专注和执着的态度,职业素养下降了。雷锋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忠于职守。50多年前,他提出了“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职业精神,至今还有着重要的现实针对性。弘扬雷锋精神,把道德境界的提高和业务能力的发展结合起来,将对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养产生积极的影响,更好地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再次,雷锋精神为落实“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建立良好的道德基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进行的。“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是其要义,这与雷锋精神是一脉相通的。雷锋精神最值得传承的内涵是什么?据调查,80.4%的受访者认为是“助人为乐”。[1]当看到群众或他人有困难时,雷锋总是奋不顾身地站出来给予无私的帮助。他在日记中写道:“对待同志要像春天般的温暖”,“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这是有目共睹的,但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关心和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帮助他人的社会风气却常常缺乏现实的基础。特别是贫富差距拉大,各个社会阶层、各个利益群体之间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又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蒙上了不少阴影。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加快了生活的节奏,为了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人们常常缺少关心他人和帮助他人的动力和时间。一个文明、健康的社会,必须“以人为本”,更多地用雷锋精神引导人际关系,使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和相互帮助,从而减少社会矛盾,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从道德理想与现实的关系中反思雷锋精神的内涵
道德理想与现实的问题是伦理学基本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问题,从道德理想与现实的关系中反思雷锋精神,能够更深入和全面地认识和把握雷锋精神的内涵,从而为弘扬雷锋精神提供思想基础。从传统的规范伦理学的视野思考,道德担负着指引社会成员生活方向的使命,它必然要提出一定的价值目标,并以道德理想的形式表达出来。道德理想包含社会的层面和个体的层面,即理想的社会道德状况和理想人格。无论是理想的社会道德状况还是理想人格,所表达的都是人“应该如何”。从道德主体现实存在来说,包含两方面:人“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人总是不满足于“是什么”,而是按照“应当如何”的要求,不断地造就和完善自己。道德理想的要求劝告、引导人们“你应当成为合乎理想要求的人”,同时又蕴含着“你现在还不是”。道德理想的超越性植根于道德的使命和个体发展的内在要求。
雷锋精神作为中国社会的道德理想,无疑具有高于现实、超越现实的一面。雷锋的“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精神,是高尚的,是人们学习的榜样。就社会大多数人来说,还未达到雷锋精神的道德境界。雷锋精神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道德生活的一面旗帜,产生巨大的感召力,正是因为其高尚性和超越性。对于这一点,几乎是没有争议的。但人们往往会发问,雷锋精神是否具有现实性?从雷锋精神的内容分析,不仅具有理想性,而且具有现实性,是理想和现实的统一。人们在概括雷锋精神时常常形容为“伟大而又平凡”,是理想与现实的统一之谓也。其中的平凡也正是现实性的另一种表述。
雷锋精神的内涵具有现实的文化基础。当代中国的文化是在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民族性。雷锋精神之所以在中国有着广泛持久的影响,重要原因是因为其内涵深深地扎根于中国文化的土壤之中,为中国老百姓所认可并受到尊敬。有位学者说得好:“优秀的儒家传统道德可以说是‘雷锋精神’的文化本源。”[2]尽管雷锋精神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前后,不免带有那个时代的政治烙印,但当我们在21世纪打开《雷锋日记》、反思雷锋精神时,不难发现雷锋的名言名句中闪耀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光芒。主要表现在:
第一,雷锋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仁爱”精神。雷锋将“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生活得更美好”作为自己追求的人生目标,他认为,“对待同志要像春天般的温暖”。他做好事不留名,做好事感到内心极大的快乐,这是因为他爱着社会生活中每一位普通的人民群众。一旦他们有困难,高尚的人生观和强烈的爱心就会推动着他去帮助他人。中国古代孔子是中国儒家伦理思想的创始人,他的学说以“仁”为核心。孔子认为,所谓“仁”就是“爱人”(《论语·颜渊》)。“仁爱”思想是孔子学说的核心思想,孔子从中演绎出整个伦理体系。孔子倡导先“爱亲”,然后推己及人,“泛爱众”。雷锋的实践正是体现了孔子的“仁爱”精神,是孔子“仁爱”精神的继承和发扬。
第二,雷锋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我道德修养的自觉性。雷锋立志做“一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他认为“螺丝钉要坚持保养和清洗,才不会生锈。人的思想也是这样,要经常检查,才不会出毛病”。在他留下的日记中,大量的内容反映了他对人生和道德的思考,记录了他自觉进行道德修养的历程,生动体现了儒家“吾日三省吾身”的精神。雷锋不仅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他“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做了大量的好事,有口皆碑。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调“知行统一”,将认知与践履的结合作为道德修养的评判标准,而雷锋的事迹体现的正是这样的精神。雷锋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助人为乐,持之以恒。这些小事,尽管是平凡的,但平凡中孕育着伟大,善小中造就了高尚的人格,再一次证明了中华传统美德中关于“积善成德”的道德观点。
第三,雷锋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天下为己任”的价值取向。雷锋认为,“我们是国家的主人,应该处处为国家着想”,要把党和国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中华传统美德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道德修养的不二法则,修身与社会责任是结合在一起的。在中国历史上,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林则徐“苟利天下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都生动地表达了“以天下为己任”、重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又是当今中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雷锋精神不会过时,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巨大的生命力。
在雷锋精神是否具有现实性的问题上,人们常常会被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所困惑。雷锋精神的内涵在多方面和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相吻合。例如雷锋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体现的责任意识和专注的品格,与市场经济要求员工具有的职业精神并无二致。但不可否认的是,雷锋精神的内涵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政策存在着差异性,集中地体现为雷锋精神的内涵是以奉献为荣,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政策以功利为驱动。这种差异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一定表现为对立,而更多地表现为不同的层次,两者相互补充。市场经济推动了社会的多样化,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同,自我道德修养不同,必然使人们处于不同层次的道德水平上。奉献伦理和功利伦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两大层面的伦理,都具有现实的基础。用功利伦理来否认奉献伦理的客观现实性,从而否定雷锋精神的现实性,在理论上是值得质疑的,同时在实践上是有害的。笔者在研究中发现,要解决这个困惑必须引入两对概念来开展研究:
第一,“应该”与“能够”。“应该”的东西是人们所追求的道德境界,具有理想性;而“能够”指在现实生活中有没有可能达到一定道德境界的能力。“应该”与“能够”这对概念中存在着复杂的情况,“应该”的东西可能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达到,因此,人们在追求道德境界中,需要坚定的信念,甚至需要“知其不可而为之”(《论语·宪问》)的精神。现在有观点认为,人们在市场经济中达不到雷锋那样的境界,因此质疑学习雷锋精神的现实性。值得指出的是,应该不应该学雷锋和能不能达到雷锋的境界不能混为一谈。即使我们现在还达不到理想的道德境界,我们还是能够追求它。我们不能因为现在不能成为雷锋那样的人,就不去追求、实践它。同时,我们对“能够”也应该分析,社会上大多数人在整体上达到雷锋那样的道德境界是困难的,但在一些特定的时空条件下,达到雷锋那样的境界是完全可能的。通过人们的努力,社会可以涌现更多的弘扬雷锋精神的先进模范人物,使社会的道德面貌为之一新。现在“不能够”不等于将来“不能够”,积极创造条件就可以使“不能够”转化为“能够”,将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第二,“信仰标准”和“操作标准”。区分并正确认识“信仰标准”和“操作标准”是实现道德理想和现实统一的理论关节点。“信仰标准”反映了个体的道德理想与追求,而“操作标准”是个体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指南。前者是目标,后者是起点,两者是完全可以统一起来的。在层次性上,两者处于不同层次,但从道德修养的过程来看,个体在攀登道德阶梯的过程中,人们的道德境界正是不断地从低层次走向高层次的过程。雷锋事迹表明,雷锋精神是伟大的,但同时又是平凡的,他的高尚道德境界正是在平时一点一滴的小事中体现出来的。学习雷锋必须知行统一,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理想和信仰的指引下,“勿以善小而不为”,以满腔的道德热忱对待社会和他人、对待事业和人生,将理想和现实、信仰与操作统一起来。学习雷锋精神的活动,重点在青少年。要根据青少年各个学段的特点开展活动。在小学阶段,要以讲故事的形式宣传和学习雷锋精神,从身边的生活小事做起,实践雷锋精神。在中学阶段,要从学习雷锋名言入手,在学校里实践雷锋精神。在大学阶段,要用思想道德修养的理论来学习理解雷锋精神,更多地到社会生活中去实践雷锋精神。
道德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是与具体的、发展着的现实的统一。雷锋精神作为道德理想,在其精神的传承过程中,也在现实中不断地丰富其内容和形式。其中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的广泛开展,表明了雷锋精神在延续,学雷锋活动的形式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近几年来,在汶川大地震、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一系列社会重大事件中,一批又一批的志愿者以其志愿服务的奉献精神谱写了一曲又一曲雷锋精神之歌。雷锋的事迹以个体的行为为主,而在当代中国,传承雷锋精神的公益和慈善活动已经从个体走向了群体。50年前,学雷锋的推动力更多地与主体的政治觉悟相联系,而现在则更多地与人性的力量相联系。将学雷锋活动常态化,必须研究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变化,研究社会成员的心理特点和道德需求,在学雷锋活动中注入新内容,创造新形式,才能真正达到目标。
三、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反思弘扬雷锋精神的路径
雷锋精神与学雷锋活动的研究,主要属于伦理道德研究的领域,这是理论界所形成的共识。但社会的现实昭示人们,它又不仅仅是伦理道德研究所能解决的,通过学雷锋活动造就一代新人,形成良好社会风气,需要法律的支持。见义勇为的英雄,不能“流血又流泪”,需要法律来保障其合法权益。法律对社会生活中一些民事案件的判决,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道德观念。有人惊呼“13亿人扶不起一位跌倒的老太太”,这种社会现象便与一件民事判决有关。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两大行为规范,分别体现了“自律”与“他律”两大不同特点。道德是“应当”,建立在主体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而法律是“必须”,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执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两者又有着内在的联系。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中国古代对道德与法律在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精辟的概括,例如“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旧唐书·卷五十·志第三十》),“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道德主要运用积极的引导力量促使人们自觉向善,而法律主要用威慑的力量制止人们作恶。但是,在21世纪反思雷锋精神、推动道德建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更深入探索道德与法律关系中深层次的理论问题:
首先,以道德为本位,探索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不仅仅要从狭义上理解,而且要从广义上理解,即不仅仅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系的行为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同时也是一种人道精神和体现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人道精神和体现正义的价值观念不仅贯穿于个体的自我完善的过程中,也渗透于国家法律、政策和其他各项制度中。认识道德的作用,不仅要把握它在自我完善中的作用,而且要把握深藏在法律、政策和其他各项制度深处的道德精神的基础作用。现在,人们认识道德的作用,往往只关注于道德对个体修养的作用,而忽视法律、政策和其他各项制度中的道德精神的基础作用,这是需要改变的。2012年7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该《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3]这些政策中闪耀的是人道精神的光芒,体现的是正义的价值观念;既是法律、政策对道德的支持,也是法律、政策中道德精神的弘扬。世界很多国家都有个“撒玛利亚好人法”,其宗旨是打消人们施救的顾虑,惩罚那些见死不救的人。“撒玛利亚好人法”其冠名源于《圣经·新约·路加福音》第10章。有人在半路上遭强盗抢劫,并被打伤丢在路边。一个祭司和一个利末人路过此地,发现了伤者,但都见死不救。最后,来了个好心的撒玛利亚人,热情地救助了伤者。在现实生活中,路上面对素不相识的伤者,是不是应该挺身而出,人们有不少顾虑和困惑。例如,需要施救的对象是否会反诬施救者为肇事者?或者因为施救不当而造成伤害,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国外,英美法系倾向于保护救助者免于民事侵权起诉,而大陆法系则倾向于惩罚见死不救者。尽管两种法系的做法不同,但都倾向于对社会见义勇为现象的支持,是人道精神和正义价值观念的体现。
其次,以法律为本位,探索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不仅仅是技术和程序,也是价值观的体现,其内核与道德是相通的。在法律与道德是否存在着必然的逻辑联系问题上,西方影响最大的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有着不同的观点。[4]自然法学主张道德是法律的存在依据和评价标准,甚至认为有些规范既是法律规范,也是道德规范;但实证法学认为,法定概念无任何道德含义,法律是一种社会组织的特定技术,与价值无关。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的正义问题成为西方伦理学家和法学家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法律与道德在价值观上的相通性带来的必然的逻辑联系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在法律的制定中,按照什么样的价值原则制定和修改法律条文,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原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人出于善意且不是为了获得报酬,在紧急状况下提供医疗急救,可免除因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民事伤害责任。该规定只对“提供医疗急救”免责,没有医疗经验的人提供救助则不能免责,这显然有利于被救助者敲诈救助者。于是,立法者决定修改“撒玛利亚好人法”,在“提供医疗急救”后面加上3个英文词“or nonmedical care”(或非医疗救助),这样,就把各类救助都包括到免责范围内。2009年8月,该项法律生效,从此,对实施救助的好人的保护力度加大。[5]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如何解释和运用法律条文,也涉及到道德问题,对社会道德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几年前,南京一位60多岁的退休女职工与20多岁的小伙子彭宇在公交车站不经意间发生碰撞,造成了骨折,从而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诉诸于法庭。“彭宇案”经媒体曝光,不断“发酵”,成为轰动全国的民事案件。如今这个案件早已结案,但它在社会道德生活中的影响还未完全平息,值得人们深刻反思。在一审判决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的一些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以致引起了社会舆论和公众的强烈批评,对倡导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不管人们对“彭宇案”持什么样的观点,但毋庸置疑的事实是,法律的判决对社会的道德风气的影响不能低估。要造就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必须重视法律和法律工作者素养对道德的重要影响。
再次,以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为视角,探索道德与法律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逐渐成为西方社会科学的热门话题。治理的理论着眼于社会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对于解决当代社会面临的严峻的现实问题有重大价值。治理一方面是运用权力迫使人们服从正式制度和规则,同时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即是法律治理与道德治理的统一。中共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要“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采取措施推动学习活动常态化。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学雷锋活动常态化与道德治理是一脉相通的,中央的这一精神极大地推动了当代中国道德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为学雷锋活动的常态化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当代中国面临着复杂的社会情况,一些有全国影响的重大社会事件,既包含道德治理的问题,也包含法律治理的问题。例如轰动全国的广东“小悦悦事件”,既有道德冷漠的问题,也有交通肇事的法律问题,还有见死不救这一法律和道德兼而有之的问题。将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结合起来,才能提高解决社会重大现实问题的实效性。道德要发挥其引导、激励功能,就要发挥雷锋等道德榜样的作用,改造社会风气,更好地实现道德治理的目的。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的安排是“软约束”,需要与“硬约束”即法律、政策相结合,才能事半功倍。在多年前,一些学者就已经提出将道德建设中的一些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上升为法规,增强其强制性,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也在这方面有所安排,但法律治理不能代替道德治理。尽管有些社会基本道德规范能够上升为法律,但道德治理中人性所产生的力量和道德的热忱却难以被法律所取代。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社会治理的明智选择。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针,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治国方针对于中国社会健康发展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而在社会治理中将道德与法律结合起来将更好地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治国方针的落实。
[1] 段聪聪.中国民众支持弘扬雷锋精神[N].环球时报,2012-03-05(3).
[2] 邵龙宝.雷锋精神的传统德性意蕴及其当代价值[J].兰州学刊,2012,(3).
[3] http://www.gov.cn/zwgk/2012-07/26/content_2191928.htm.
[4] 杨盛军.法伦理学的范式[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5] 刘植荣.国外如何应对施救顾虑和见死不救[N].羊城晚报,201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