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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处罚中“严格责任”原则及相关法律研究

2013-04-10乔立波

湖北体育科技 2013年11期
关键词:禁赛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

张 霈,乔立波,张 宇

Physical Education Department,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ianjin,300130

1 兴奋剂处罚中严格责任原则的界定

1.1 严格责任原则在法理学中的解释

严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它指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它是一种不以存在过错为要件的责任形态,在理论上又称为绝对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不要求主观上有过错,但也不是必须无过错,只要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不论主观上处于何种心理状态,行为人都要对此结果负刑事责任。

1.2 国际上对兴奋剂处罚中严格责任原则的界定及原因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严格责任”有明确的阐述:在“严格责任”的原则下,只要在从运动员体内采集的样品中发现某种禁用物质,就构成违规。无论运动员是否故意地使用了某种禁用物质,或是由于疏忽大意与其他因素所致,均构成违规[2]。在兴奋剂案件中,严格责任意味着一旦确认了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对有关运动员进行处罚是不可避免的结果,不用考虑其有否过失,即一种基于运动员体内或者排泄物里客观存在禁用药物,而对运动员的故意或者过失不加考虑就对其服用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方法。

世界各地体育组织在兴奋剂处罚中之所以一贯坚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是因为其认为服用兴奋剂的行为,有悖于公平竞争的精神。只有实施严格责任原则,才能捍卫体育运动公平竞争的最高利益,增强运动员远离兴奋剂的意识,维护体育竞技事业的纯洁性。即使当事人是误服了兴奋剂,或者并无意图获得不正当的比赛优势,事实上其体内的违禁药物的存在就是一种不正当的比赛优势。因而,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这样也能够有效打击兴奋剂行为。可见,严格责任原则是各地体育组织在兴奋剂处罚中一贯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并坚信它的严格性和合理性。

2 我国法律法规对兴奋剂处罚中严格责任的规定及适用

2.1 对兴奋剂处罚严格责任的相关规定

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体育界和全社会要切实加强对体育队伍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监督管理,坚决反对使用违禁药物和训练、竞赛中的一切不轨举动,坚决与体育领域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体育竞赛的公正性和纯洁性。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995年又进一步发布了《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和《对适用兴奋剂运动员教练员和促发暂行办法》。1998年原国家体委改组成国家体育总局后,第1号令发布的规章即是《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适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2002年4月下发的《中国足协反兴奋剂规定》规定:“对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将根据药物类别和服药发生次数,处以停赛2到4年,罚款5 000到10 000元,如果再次发生,则给予终身禁赛。国家体育总局一号令和《中国田径协会反兴奋剂实施细则》规定,一旦出现任何违反总局和田径中心反兴奋剂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严肃从严从重处罚。2004年通过的《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运动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2004年的《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运动员,应由有关单项运动协会根据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给予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停赛、终身禁赛等技术处罚。

2.2 对兴奋剂处罚严格责任的适用

在2003年11月22日甲A联赛第28轮北京现代汽车队(主场)对上海申花SVA文广足球俱乐部队比赛后进行了兴奋剂尿样抽检,北京国安俱乐部运动员张帅A瓶和B瓶尿样均呈麻黄碱阳性。足协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一号令《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中第八条的规定,停止北京国安俱乐部运动员张帅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一切足球比赛六个月;这一处罚,主要依据是中国足协:2002年4月下发的《中国足协反兴奋剂规定》规定:“对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将根据药物类别和服药发生次数,处以停赛2到4年,罚款5 000到10 000元,如果再次发生,则给予终身禁赛”。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如果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测结果为一类兴奋剂那么停赛不少于2年,如果是二类兴奋剂阳性,第一次发生时给予警告或不超过2年的停赛处罚。可见,我国各体育组织在兴奋剂处罚中严格责任的标准不一,对违禁者的处罚处分不统一。因此,我国体育组织急需统一反兴奋剂规则及处罚尺度,完善我国反兴奋剂条例,切实做到体育运动公平公正。

2005年,在十运会女子10 000米比赛中获得亚军的孙英杰,在赛后兴奋剂检测中A瓶呈阳性反应。十运会组委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一号令和《中国田径协会反兴奋剂实施细则》宣布取消孙英杰女子万米亚军成绩,取消她继续参加十运会比赛的资格;国家田协根据中国反兴奋剂条例,处罚孙英杰禁赛两年,并罚款一万元。其实是青海省体工队运动员于海江在孙英杰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在孙英杰平时习惯饮用的猕猴桃果汁饮料中放入服用过的“强力补”。但是国家田协依然依据《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没有给运动员申辩的机会,禁赛两年不变。由此可见,中国体育组织在反兴奋剂工作的严肃态度和坚定立场。为了更好保护我国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我国体育组织严格遵循在兴奋剂处罚中的严格责任原则,严厉打击服用兴奋剂行为。

3 严格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3.1 程序有瑕疵

中国体育组织在进行兴奋剂处罚时是必须遵循一套完整的纪律处罚机制,其程序包括调查程序、指控程序、听证程序以及裁决程序等[2]。但我国目前体育组织兴奋剂处罚的严格贡任原则是根本不考虑运动员的主观过错,根本不给予运动员进行辩护的机会,这显然是程序正义落实不到位,贯彻不彻底的表现。为了能继续保持中国体育组织的权威地位,确立兴奋剂处罚的严格责任原则的威慑性,体育组织应在兴奋剂处罚时给予被处罚者有无过错的辩护机会,然后根据过错程度再适用责任相称原则给予适当的处罚。这种以严格责任为主,兼及责任相称,顾及被处罚者主观过错的处罚原则才是更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

3.2 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不充分

在兴奋剂的处罚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是不公平的,运动员药检违禁可能是由多种其他因素导致的,而不是运动员的过错:可能是医生开药方的过错,药剂师配药的过错,当事人有理由认为该物质不是违禁药物,或其他第三人的过错[3]。在这些情况下,运动员都是非故意甚至是没有过错的,也没有法律规定运动员应该对此类事件保持应有的警觉。就像体育比赛不会因某一运动员身体有病而推迟举行一样,对服用兴奋剂的处罚也不能因为意外的原因而取消。体育比赛的发展可能会遇到许多法律没有办法予以补救的不公平情况,而不用考虑这些不公平是因为意外的原因还是因为某些应负责任的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可见,目前我国对兴奋剂处罚中严格责任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体现的不彻底。

3.3 各体育组织处罚的标准不一

我国所有的有关兴奋剂的规范都规定兴奋剂争议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是在具体的要求上又有所不同。目前我国体育组织对处理兴奋剂事件的政策和制裁标准不一致,各单项联合会之间也不完全相同,往往按照各自的政策各行其是。譬如,对违禁者的处分期限不一,对初犯者有的禁赛2年,有的长达4年,但也有仅处以半年停赛的。还有的联合会处分出现多人违禁的协会。由于处罚不一而造成混乱和不满,国家体育总局力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药检处罚制度。

4 坚持兴奋剂处罚中严格责任原则的建议

4.1 完善兴奋剂的科学检测及程序

目前我国的药检已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然而还存在这很多问题,尤其是过程不完善,取样、分析、检查结果公布的时限等缺乏严格的规定和不遵守规定等。目前兴奋剂检测主要是进行运动员的尿液检测,但是有些体育组织的检测手段相对比较落后,程序过于简单,面对一些新型兴奋剂时效果不佳。因此,要尽快完善兴奋剂检测的科学化,合理的检测程序,消除运动员的使用兴奋剂侥幸心理,有力打击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4.2 兼顾责任相称原则

对兴奋剂处罚一贯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其严格责任“过于严厉”,实践中可以采取责任相当原则,弱化“严格责任”对道德无辜者的严酷。责任相称原则即对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的原则。此原则主要表现在对运动员的禁赛处罚期限应在有关规则规定的基础上予以灵活地处理,即增加或减少禁赛期限,而这又要根据有关争议的具体情况、运动员的主观过错以及运动员的道德品质来确定。因此,在运动员主观过错不同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责任大小也应区别对待,切实做到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

4.3 加强合理合法的举证申辩

体育运动中通常因服用兴奋剂而引起的举证责任通常是由控方即体育组织来承担,它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和应当受到处罚。通常情况下除了在运动员的体内或者排泄物里发现禁用的药物之外就没有其他的证据了,除非有证人证言和承认行为加以证明,因此,中国体育组织考虑作为一个原则可以保留过错推定制度,但是作为一种补偿,通过提供转移举证责任的可能性,运动员可以提供排除其责任的证据。可以允许运动员进行申诉,证明他没有故意服用兴奋剂或者他服用兴奋剂的行为是由于过失所造成的。

4.4 统一反兴奋剂规则及处罚尺度

目前我国各地兴奋剂处罚适用的规则比较混乱,且处罚的尺度标准不一。因此,应保证各行会、单项体育联合会与国家体育总局的反兴奋剂规则一致,以减少不必要的体育纠纷,同时又维护了所有运动员的权益,维护了整个体育事业的公平与正义。同时,尽管几乎所有的有关兴奋剂的规范都规定兴奋剂争议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是在具体的要求上又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是否要求当事人有过错、有服用的目的或者提高比赛成绩的效果等。为此,国家体育总局应制定一个统一的兴奋剂处罚标准,来规范兴奋剂处罚尺度,切实保证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1] 刘 苏,周 兵,傅志平.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处罚严格责任原则的反思[J].体育学刊,2007(1).

[2]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概[EB/OL].http://2004.sina.corn.cnother2004-08-0955091 html,2005-11-01.

[3] 韩开成,王和平.竞技运动与基因兴奋剂[J].体育学刊,2006(1).

[4] 王 革.竞技体育运动面临的兴奋剂问题及对策[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4,11(5).

[5] 曾凡星.回顾与反思:兴奋剂的使用与禁用[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2,17(1):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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