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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何以可能——对中国社会秩序重建的理论考量与路径探索

2013-04-10贾玉娇

河南社会科学 2013年4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秩序理性

贾玉娇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社会秩序何以生成”或“社会何以可能”是一个深刻的学术命题,它甚至成为一个学科的研究主题。社会秩序与人类社会的历史一样久远与神秘。从人类诞生开始,人类就表现出明显的“群居”倾向,而后逐渐演变为“社会”。无论原始的人类社会形态多么简单、多么低级,它都有维持其运行下去的秩序规则。随着人类社会形态的日益复杂,社会秩序也发生了改变。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一个令众多学者着迷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了,即人类社会秩序被一次次地打破,而又一次次地得以重建,这仅是一种偶然现象还是亘古不变的定理?这背后的支配力量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关系到对未来人类社会发展的预期。尤其在风险社会来临后,一部分人开始对未来社会发展持较为悲观的态度,这使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就显得更加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社会秩序的理论考量

秩序优先性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价值取向。一个社会可以没有充分而完全的公平和正义,可以没有基于独立人格和身份平等的个人自由,甚至可以没有普遍有效的法律制度,然而,它决不能没有秩序。道理很简单,“没有社会秩序,社会就不可能运转”[1]。在没有秩序的社会,所谓的自由也就无从谈起。早在100 多年前,英国学者边沁(Jeremy Bentham)就已经认识到,法律控制的首要目的不是自由,而是平等和安全,即良好的社会秩序。这倒不是说秩序比自由的价值更大、更重要,而是说自由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秩序。世界上可以没有自由的秩序,但是绝不存在没有秩序的自由。就此而言,秩序作为一种维持社会运行、满足个体需求的有益工具,其本身并不具有终极意义。此外,秩序相对于公平、正义这些制度价值标准同样具有优先性。正如德国著名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家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所说:“我宁可要不公正的秩序,也不容忍混乱。”[2]的确,试想在一个无序、充满冲突的社会中,又何谈正义与公平呢?因此,秩序是社会建设的首要目标,是一切价值得以实现的首要价值。尤其对于正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中国而言,秩序更加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它是国家持久、稳定、全面、快速发展的根基。

社会秩序是一个有着丰富意涵、存在较大理论张力的复杂的概念。

首先,从社会秩序的形态上看,它具体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对立统一或多样统一的社会秩序形态。社会的各组成部分之间达到了维持社会运行的最起码的统一性,即社会中相互对立的两个或多个方面之间达到了基本的平衡。二是有机统一的社会秩序形态。社会各组成要素之间能够协调一致,达到了近似于生命有机体的层次和水平。三是和谐的社会秩序形态。这是最高级别的社会秩序形态。在此阶段中,社会各部分间的配合已经非常默契,充分且完全地实现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社会中的个体无论如何行动都不会破坏社会秩序,相反作为一种有益的践行促进着社会和谐。这是一种个人与社会合二为一的理想社会秩序。

其次,就社会秩序的形成机制而言,它主要存在两种机制。一种是促使社会秩序自生自发的机制,另一种是被建构或被组织的社会秩序。关于这两种机制,西方自由主义或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Hayek,Friedrich August)曾做出过经典的探讨。根据“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与“建构论的唯理主义”的理论框架,哈耶克把所有结社、制度和其他社会型构的社会秩序类分为不是生成的就是被建构的。前者是指“自生自发的秩序”,而后者是指“组织”或者“人造的秩序”。其中哈耶克关于自生自发秩序的论述构成了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它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Adam Smith)及其“看不见的手”的比喻,亦即认为“市场”是人类社会内的陀螺仪,它是不断产生自生自发秩序(更确切地可以称之为“非设计的秩序”)的原则[3]。那么何为自生自发的秩序呢?这在哈耶克的阐述中并没有被清晰指明。这是由于在这种社会形成机制下,任何个人都不知道他的行动与其他人的行动相结合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4]。应当说,自生自发秩序的生成是社会行动者在回应其所处的即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由于在长期的社会互动过程中,规则体系逐渐内化到社会成员的身体中,并成为社会成员自主行动中的不自觉部分,在具有社会整合与协调功能的规则的作用下,人的看似自主、无序的行动便产生了社会秩序这个“意外后果”。与自生自发秩序不同,“组织”或“人造秩序”是人为了实现某种具体的集体目的而经由审慎思考、设计之后被创造出来的,它以命令与服从这种等级关系作为基础,从而成为有助于实施某个先行确定的具体目的的集体工具[5]。“人造秩序”的实现需要存在一个强有力的政治权威作为保障,因此政府在“人造秩序”形成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再次,就社会秩序的决定因素而言,它可分为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两个方面。所谓主观因素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方面,社会秩序作为人的秩序,必然与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甚至是情绪化的活动联系在一起,反映出主体人的需要、愿望、情感和意志;另一方面,社会秩序作为社会的秩序,必然受文化因素,即哈耶克所言的规则的制约。正如前文所指出的,这些文化因素已经内化到社会成员的身体中,成为他们不自觉的共同追求。所谓客观因素,在马克思对生产力与上层建筑关系的论述中已经得到了论证。社会各个领域中的运行秩序都可以通过生产关系得以解释。在马克思那里,生产关系是一种社会基本的生产组合形式和利益聚合形式,任何社会组织的构成都包含在生产关系的组合之中。因此,马克思的生产关系在很大意义上是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内部的秩序安排。社会秩序形态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形态,必然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换言之,生产力成为决定社会秩序生成的客观因素。

最后,就社会秩序中的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与资源配置的指导原则而言,社会或特指社区、市场、政府以及组织或所称联合体共同构成指导社会秩序生成的逻辑体系,制造出“自然团结”、“分散竞争”、“层级控制”与“组织协商”等逻辑原则[6]。这方面大量的智力工作只形成几种模式,其中有三种模式统治着哲学观察与社会科学思想,即社区、市场和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与特定的行动者共同体中,会有一种逻辑居于主导地位。但从整体上看,现代社会、政治与经济秩序的支配逻辑只能是它们的混合体,即社会秩序正是在这三者的互动中得以生成的。

有鉴于社会秩序意涵的复杂并基于中国转型期特殊的历史语境,笔者对社会秩序的理论意涵做出了如下总结:以追求和谐的社会秩序为终极目标,以实现社会利益协调为价值底线,基于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中主客观因素的互构与社会发展趋势,探寻秩序生成的主导逻辑及其所处体系内部均衡的应然状态,在自生自发秩序与人造秩序对立统一的张力关系中实现宏观层面的社会秩序建构。

二、社会秩序得以生成的内在支配逻辑

正如中国学者张德胜所言,中国自秦始皇统一天下以来的文化发展线索虽然很多,但大抵上还是沿着“秩序”这条主脉而铺开。用弗洛伊德的术语可表述为中国文化存在着一个“秩序情结”,换作潘乃德(Ruth Benedict)的说法,则中国文化的形貌就是由“追求秩序”这个主题统合起来的。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思想中存在大量宝贵的关于社会秩序的理论思考。按照中国道教思想,人类社会秩序是世界整体秩序的一部分,人类社会变迁与自然万物的变化规律存在密切关联。这一思想反映出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内核。然而同属春秋时期的儒家学派的开创者——孔子则力推依循外在制度内化为个体自觉的路径,通过取消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对立,在社会与个体的互构中实现社会秩序。简单地讲,孔子力图通过建构一种规范与秩序的内化机制来实现统治秩序,进而实现个人与社会之间高度统一的统治理想。艾朗逊(Elliot Aronson)将遵循规范的动力归因为三类:一是就范,二是认同,三是植入。三者之中以植入最为有效。当社会规范成功植入社会行动者的身体后,社会行为者之所欲即为社会之所求,二者实现了有效融合,整体与个体之间的冲突在个体内部就被取消了。

中外思想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种“秩序情结”,但是与中国先哲不同的是,西方理论家对社会秩序的解读是建立在人的“理性”能力的基础之上的。随着西方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发展,人类对社会秩序获得了更为具体的认知,一些人认为社会秩序得以生成或重建的根源在于社会的构成分子——人,人既构成了社会,也是社会的产物。人的群居、追求“和”的本能所产生出的基本驱力,再加上社会化机制的教化,使得人具备了趋利避害的能动性,以及在与他人合作的过程中获益的知识与能力,掌握了“利己”与“利他”间均衡的利害关系。此外,人类在长期的主客观建设过程中所发展出的反思能力对人类过激、盲目的行为具有矫治功能,它能够使促使秩序生成的主体意识与冲动得以再生。这样,从人的本性中分离出“利己”与“利他”两种倾向,他们认为,社会秩序正是在二者不断博弈的过程中得以生成与再生的。按照西方的理论假设,个人行为的终极目标在于追求个体利益,但是一味地追求个人利益最终导致的是所有人利益的丧失,因此作为实现“利己”的保障机制——“利他”成为理性人的突出表现,它可以保证每一社会个体尽可能地、持续性地实现个人利益。此种观点将社会秩序的生成视为一种依循人的本性而自生自发的现象。如亚当·斯密所称的“看不见的手”,即每一追求一己私利的社会个体却在社会活动中生成了利他的社会后果。此外,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指出,人天然就是个社会或政治的动物,既一心一意专顾自己的利益,同时又有追求公共福利的意愿,即人既有自私的本性,又具有趋利避害的理性[7]。通过二者的相互作用,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福祉才能得以实现,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生成。同样基于人的理性前提的另一种截然相反的社会秩序生成观认为,社会秩序的内在生成逻辑在于人所具备的理性能力是有限的,因而需要通过建立外在的、具有强制性的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如主张性恶论的霍布斯(Hobbes,Thomas)认为,人为了自保和使利益得以实现,凭借理性的力量形成了“自然法”,即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自发机制。然而人的理性所具有的局限性导致自然法的失灵,因此需要构建外在的强制力量作为自然法的必要补充,于是公共权力与国家便产生了。

综观中外社会思想家的理论观点,一个基本的判断已经得到日益普遍的认同,即社会的聚合与社会秩序的生成背后存在一股超脱于个人之上的、近乎自然规律的支配力量。这种力量蕴含于世界万物发展演变的规律之中,具有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属性。但是社会秩序与自然秩序不同,它是在人们的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渐生成的,要受到社会中的集体意志的影响。由每一个社会成员身体内的惯习凝集而成并超脱于每一个体之上的集体意志与推动人类社会变迁的生产力手段的更新,以及二者之间所具有的因果关系,使得社会秩序具有个体无从把握的外部客观性。由于组成社会的因子是具有思考、反思能力与主观性和能动性兼备的个体,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秩序所具有的客观规律性是相对的,而非等同于自然世界中的绝对客观性。即便哈耶克所言的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也是基于在人类社会长期的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渐累积而成的规则。正是在已内化到每一社会个体内部的规则的作用下,社会和个人实现了统一、和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秩序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人为秩序”。相对于哈耶克理论观点中的“人造秩序”而言,“人为秩序”增加了外在制度经植入、内化并转变成为社会成员自觉践行的意涵,更突出了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双向建构过程以及社会秩序与人的主观设计之间存在的密切关联。

三、社会秩序的理论实现路径及中国社会秩序的重建

关于社会秩序的实现路径问题,经济学与社会学分别给出了不同的理论阐述。沿着理性内涵的拓展路径,我们发现经济学与社会学给出了不同的社会秩序实现路径。经济学家在经济理性人假设的前提下,勾画出了一幅市场主体出于利己动机规避由资源稀缺而进入“霍布斯丛林”,而使良好社会秩序得以生成的自由图景。然而在社会学家看来,经济学家所指出的自发的社会秩序是具有很大的问题的,是难以经受推敲的。社会学理论在对经济理性人假设批判的基础上,对理性的内涵做出了拓展,同时也发掘出了新的社会秩序生成机制。

在《国富论》一书中,亚当·斯密勾画出了这样一幅天赋自由体系的社会秩序图景,即“请给我以我所想要的东西,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想要的东西”[8]。由此可知,在斯密那里,社会秩序的实现有赖于这样一种理性人,即并非为后人所解读的单纯以自我利益为中心、为实现个人利益不择手段的人,而是追求合作、公平并不伤害他人的人。同时斯密还指出,道德环境与法律体系等培育出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仁慈的社会制度将推动社会秩序的和谐。在继古典经济学之后,德国学者米歇尔·鲍曼(Michael Baumann)通过设计出“现代理性人”来重建社会秩序。鲍曼指出,“现代人”(home sapiens)是现代市场社会中供给道德的“道德人士”。接着,他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对道德人士进行建构。首先,从宏观层面讲,市场社会的参与者是可以被教育成可信赖的公平伙伴的,因此统治者应有意识地对社会成员的道德和世界观重新进行武装,让启蒙的人在理性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为一种经济富庶与政治及个人道德同步而行的社会秩序做出贡献。从微观层面讲,鲍曼认为即使从纯功利的角度出发,拥有道德和高尚的人品也可能比总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会带来更大的益处,因此,培养美德和个人品德是符合“理性”的[9]。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突破了以往主流经济学只注重积累财富,而忽视财富公平分配的狭隘视角。针对古典经济学中的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会带来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观点,庇古认为这一信条已经被事实上存在的诸多障碍所打破,所以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实现社会福利或资源的最优配置。此外,政府要处理劳资矛盾,协调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减少因社会失序给国民收入带来的损失。在此之后,主流经济学派为适合迅速发展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现实需要,在进一步深化和系统化庇古政府干预经济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混合经济理论,强调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本质上不再是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而是一种“私人组织和政府机构都实施控制的‘混合经济’:私有制度通过市场机制的无形指令发生作用,政府机构的作用则通过调节性的命令和财政政策刺激得以实现”[10]。在20世纪30年代那场经济危机过后,凯恩斯主义产生了并在二战后开始盛行。此后,国家干预作为一种实现社会利益公平分配与社会秩序重构的必要而有效的手段得到广大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同。

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是人类社会最理想的社会秩序生成机制,而社会学理论则更注重集体意志与结构因素在社会秩序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在社会学创始人孔德(Comte)所提出的社会有机论中蕴含着社会秩序的生成机制。孔德进一步分析到“一致同意”(consensus)对社会秩序生成的基础性作用。与经济学家不同,孔德认为理性并非实现社会秩序的唯一逻辑,相反在他看来,信念(faith)更能抑制人的私心,促进社会秩序的生成。与作为工业社会秩序的预言者孔德不同,作为由保守主义生产出来的对旧秩序的完美体现者,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llle)从平衡、平等的视角挖掘出了新的合作机制与社会秩序的实现路径。托克维尔指出,平等或平衡产生了新的社会秩序。以前对上司的忠诚没有了,而被一些新的观念所取代。作为社会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在面对工业社会来临后所产生的社会失序问题时,既不接受马克思的观点,即认为现代工业的劳动分工是具有内在的自相矛盾和自我毁灭性的,也不赞同保守主义者所主张的回到以往的宗教和权威秩序中去的观点,而是指出社会不能只通过理性的协议而存在,因为要达成协议,就必须每一个参与者都要相互相信对方能遵守协议。换言之,在相互缺少信任的理性人中是不能存在契约的。因此,迪尔凯姆认为存在一种“前契约的团结”(precontractual solidarity),然后才能使契约生效[11]。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每个人都认同于一个共同的目标,他们就可能达到很强的生产合作性。这就是涂尔干关于社会是建立在一种共同的道德秩序而不是理性的自我利益之上的逻辑论证。那么是什么创造了这一基本的社会团结呢?迪尔凯姆指出,“集体良知”或称为“集体意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在此基础上,他探究了社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与社会分工的变化联系在一起的,并提出了“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的经典理论。迪尔凯姆指出,在机械团结的社会中社会秩序生成的基础为强势的集体良知,每一个人在集体实践之外再没有其他道路可以选择。而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中,社会成员合作的基础恰恰在于社会分工。迪尔凯姆指出复杂的社会分工是内在的且秩序化的,因为它包含着其自身的道德准则。复杂的劳动分工创造出了个体主义,因为人们必须追求他们各自独特的生活方式;但也不必为个体主义而担忧,人们彼此依存度的增强,能够使人与人之间通过交换形成新的合作机制与团结纽带。

笔者认为,对于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而言,社会秩序建构的具体路径则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建构特性。

(一)受现代性发展趋势与本土特征双重制约的社会秩序建构

选择何种社会秩序模式或构建何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与人的主体需求的社会秩序,受制于现代化发展趋势与本土发展需求。首先,现代化发展对社会秩序的构建产生重要影响。在全球化的推动下,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被卷入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因此每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显现出由现代化所带来的社会特征。对于中国而言,现代化进程的全面开启打破了既有的社会力量格局,打破了整齐划一、呆滞僵硬的社会秩序模式,民众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解放与提高。其次,中国社会的本土特征对社会秩序的建构也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社会的本土特征具体表现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以及中国社会的深层文化结构等方面。所谓深层文化结构是指中国文化的精髓,即已经渗透到每一个中国人的骨子里,并不为主体所自觉的文化理念。如中国传统文化中“推己及人”的关系本位以及“天人合一”的理念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内化、自然与和谐是中国本土文化对社会秩序建构提出的必然要求。

(二)双向运动下的社会秩序建构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市场经济的社会后果日益显著、社会利益格局的快速型塑化以及社会保护运动力量的增强,要求国家必须针对由此引发的社会失序问题给予回应。虽然在自由市场逻辑主导下的社会秩序重建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要求国家从一个相反的方向或从社会保护的角度进行治理结构的调整,但是,摆在中国社会秩序重构面前的一个难题是,国家在进行适应社会自我保护运动而调整治理制度的同时,不能放弃市场经济的改革,这也就意味着国家不得不兼顾市场领域的利益诉求。因为中国仍旧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在现阶段经济发展仍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因此,中国的社会秩序重建过程不是在单一逻辑支配下的变革,而是一种受双重作用力支配的双向运动。国家必须在冲突的利益之间寻找一种新的平衡来完成社会秩序的重建。由于市场化运动和社会自我保护运动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因此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往往产生巨大的利益冲突,从而给政府治理提出严峻挑战。

(三)建设发育均衡的社会力量格局

随着现代化逻辑的逐渐成熟,那种依靠单一机制进行社会治理的情形已不复存在。具体说来,社会分化带来的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化、看似原子化的个体之间却存在某种联结、市场体制的弊端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周期波动而不时凸显并产生极大的破坏力、面对结构日益复杂且多变的社会政府所能掌控的信息越来越有限等,这些都给靠单一机制进行社会治理的国家提出严峻挑战,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社会治理机制的变革,即由单一治理向多元治理转变的历史进程,其中建设主导型政府、理性型市场与自治型社会成为核心议题。所谓主导型政府,并非中国单位社会时期的全能政府,而是能够对市场与社会建设产生导向与约束作用,同时拥有自我建设和协调社会三大组织关系的能力,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与坚持本土化发展魄力的政府。建设理性型市场的关键在于型塑市场理性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塑造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理性人。具体说来,将中国的传统文化精髓、社会主义价值理念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结合,以此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性人。建设自治型社会的关键在于调和存在于中国传统政治秩序中的对社会力量的抵制因素与作为大势所趋的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在既有政治秩序不变的前提下,可通过构建行之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形成利益共识机制、赋予各类社会组织以合法地位、塑造社会成员的“集体良知”等举措逐步培育社会的自治能力。

[1]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学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3]G.P.O’ Driscoll.Spontaneous Order and the Coordin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G]// F.A.Hayek.Critical Assessment,ed.,J.C.Wood and R.N.Woods.V.III,Routledge,19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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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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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阿奎那政治著作选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8]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9]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0]萨缪尔森.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11]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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