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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2013-04-10陈建龙

社会治理理论 2013年4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舆论监督舆论

陈建龙

舆论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陈建龙*

自传媒业因经济发展及科技提高而一片繁荣之后,逐渐地从单一的传播文化的范畴向报道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领域渗透,并且以此在社会上营造了强大的舆论氛围,对司法行为形成了有力的监督。同时,我国的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两条宪法规定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家媒体素质良莠不齐、缺乏统一的监督标准、当前某些司法机关的行为不规范性及不透明性、传媒业受政府监控的现状以及缺乏舆论监督失真的纠错和问责之相关立法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舆论对我国司法行为的良性监督,反而在一些时候引发政府与舆论之间的矛盾冲突。本文通过对舆论监督涵义、特征、发展现状的分析,提出了“信息公开化”、加强对司法行为的制约、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立法对舆论监督进行监管等对策,对如何保证我国舆论监督良性发展,促进司法行为更加公正化、合法化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舆论监督 问题 对策

一、舆论监督的涵义与特征

(一)涵义

“舆论监督”,本意是指公众对各种权力组织及其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等,自由表达看法,从而对议论客体形成的一种客观效果。而舆论是以传播方式为载体的,在各种传播方式中,新闻传播工具在反映舆论和形成、引导舆论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我国,舆论监督实际上指的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它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党政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笔者在本文中主要想要探讨的是其中对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二)特征

事实上,舆论监督具备法律规定的支撑,表达方式多样,但又因为传媒所有权和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因而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法律依据

在我国,舆论监督实际上是一种从宪法中延伸出来的社会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两条宪法规定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2.不具有强制性

法藏敦煌藏文文献共计4450个编号,由于P.T.2224—3500之间空缺了1276个编号,实有3375个卷号。

舆论监督虽然来源于宪法,但是立法并未直接规定其负有对司法行为的监督义务,也没有确定舆论监督对其所评价的司法行为能产生何种后果。因此舆论监督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引发的基础,也不具备直接影响司法行为的效力。它是一种精神的、道德的力量。当分散的、个别的议论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经过传播而形成社会舆论时,便代表着众多人的看法和意志,对司法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

3.功能多样性

正当的舆论监督,把一些不正当的司法行为不加掩饰地再现在社会公众面前,让公众去进行衡量和评判,有助于阻却不当、不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不同群体的人对不同的司法行为,也会产生一些不满情绪,舆论监督公开揭露引起人民群众不满的消极现象,能够避免不满情绪的积累和突然爆发。再者,媒体公开对司法行为进行评价,可以使公众感受到政府已经看到这种消极行为,重视并解决这些问题。这样就可以激发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心。因此,正确的舆论监督具有道德评价、宣泄情绪、激励信心等功能。

4.很强的公众震慑力

虽然舆论监督不具有直接强制性,但是因为舆论监督的变现方式让其具备公开性、广泛性、及时性等其他监督方式所无法同时具备的要素,更由于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舆论监督具有权威性、影响力和公信力,使得舆论监督对被监督者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

二、目前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舆论监督其实也是在最近几年才得以飞速发展。而舆论的引导者,正如前文所述,主要是作为传播方式主体的媒体。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么说,实质上的舆论监督主体是媒体业。而基于目前体制现状以及媒体这一行业局限,导致整个舆论监督本身存在诸多问题。

(一)监督主体不稳定

在当前的国情之下,中国的舆论监督主要受限于政治环境和体制约束。媒体业并无法具备独立的传播能力,电视、广播、报纸以及网络这些公众传播平台,绝大多数都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媒体想要对不正当的司法行为进行及时、准确的披露,并加入自身的评价,以引起公众的关注,制造舆论的氛围,从而形成对司法机关乃至政府的监督,必然会引致政府的反感和压制。鉴于政府对传播平台的可控性,大多数媒体本身是无法对抗来自政府的压力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督主体对公众的引导是不是还能足够客观就有待商榷了。

另一方面,作为监督主体的媒体,其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的今天,很多已经不单纯的是属于一种机构,而是转变成为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就必然地要去追求经济利益。既然是追求利益的商业机构,那么即使其本身承载着舆论监督的功能,但它仍然不是专职监督的工具。因此利益对舆论监督的牵引力也越来越明显、强大和普遍。当商业利益和监督功能发生冲突的时候,从企业本位出发,大多数的媒体是不是会舍弃前者取后者也值得思索。在实践中,一些媒体被利益所扭曲,做出失真报道,掩盖事实真相的情况并不鲜见。

(二)监督效果的片面无序

舆论监督的基础在于对所监督的行为信息的掌握。那么正确的舆论监督必须受首先是基于获取的信息的准确性。考虑到现在政府信息,尤其是司法行为所涉案件信息的不透明性,以及一些不正当行为的突发性,往往使得媒体在获取这些信息的时候,并不能绝对的准确。其实,这也是目前司法体制的一个症结所在。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为本身其实是正当合法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利益考虑和执行人员的素质问题,导致了最后的不正当处置。而媒体在无法准确获知信息的情况下,容易主观臆断而做出含有不适当的感情色彩的报道,进而引导舆论监督往一个错误的方向发展,形成片面的监督效果。

(三)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正如笔者之前所言,本文探讨的是对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舆论监督。而任何对公权力的监督,要想顺利实行并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有健全的法律作后盾。但是我国目前并未建立相应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因此舆论监督享有的权利、能达到的后果;应当承担的保护公民隐私、国家信息安全以及关于失真报道的责任承担等义务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现有的法律法规都仍然停留在一个抽象性规定的层面,实际操作难度大。正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社会上也就无法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使得监督人和被监督人两方面的利益都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尤其是行使监督权的公众和媒体的自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以至于限制了舆论监督权利。

三、完善舆论监督的对策分析

(一)健全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

在法制社会,任何社会力量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法律的保障。目前,宪法已经赋予了舆论监督的法律基础,从根本上保障了舆论监督自由表达思想、评价司法行为的权利。但是,因为我国目前并没有制订专门的“新闻法”对具体的舆论监督行为做出相应的规范,新闻媒体没有具体的强制能力,媒体记者甚至无法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危,那又如何做出准确的、客观的、符合自我判断的报道和评论?

另一方面,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引导了整个舆论监督的判断走向。一旦媒体出于利益考虑或者其他影响因素,而对司法行为做出不切实际的报道,将民众的议论引向一个不准确的价值判断,使得舆论监督的效果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个人或集团所利用,必然会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激发政府与不明真相群众之间的矛盾,严重破坏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这是非常可怕的,甚至可能动摇国之根本。因此,制订和完善有关新闻媒体的法律法规,是将舆论监督纳入法治化、避免被不客观因素所影响的必由之路。它既有助于新闻媒体不受干扰而准确、有力地进行报道,也有助于舆论监督自身的规范发展,更有助于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顺利推进。

(二)强化司法机关及人员的执行力

执行力,指的是贯彻战略意图,完善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执行力分为个人执行力和团队执行力。对于我们的司法机关而言,执行力是确保司法权能够独立、正当的关键。笔者以为,当今的法律法规,是权力机关根据国情民意和法治理念而充分考量而做出的。之所以会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不断出现让公众失望甚至怨恨的事件,主要还是因为个别的司法机关和人员,并没有强大的执行力,以至于缺乏完成使命的坚强意愿,缺乏完成本职工作的绝对能力,影响了完成司法工作的程度。因此,只有全面提高司法机关及人员的执行力,将人民所赋予的司法权公正、合法地行使到位,完成实现社会公义的目标,就不容易出现不正当的司法行为。那么也就不惧来自各方的监督,包括最具震摄力度的舆论监督,自然就能够构建一个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构建司法体制保障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促进司法行为的双赢局面。

(三)加强舆论监督主体责任心培养,提高从业者的素质

毕竟舆论监督归根到底还是一种个人或者说群体的情绪的表达,是非常主观的。如果作为舆论监督主体的新闻媒体本身不具备相对客观公正的判断,不能保持对公众、对国家、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心,那么就可能在某些报道中过多地加入自身的感情色彩。笔者以为,之所以媒体是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因为它具备及时、准确、广泛地将具体的司法行为告知给公众,让公众基于这些事实而做出自我的评价。无数个个体的评价集中在一起形成舆论,最终对具体的司法行为做出一种价值判断,达到对其的舆论监督。而并不是依靠其传播途径,在报道事件的同时,鲁莽的加入作为一个旁观者的主观色彩,因为民众容易基于对媒体的公信而不加思索地接纳这种评判而形成一种被媒体主导的舆论。如此形成的舆论监督是片面的,无法准确地评价司法行为,甚至可能被人利用。因此,只有切实加强舆论监督主体的社会责任心,才能真正达到宪法赋予舆论监督这一权利所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

同时,舆论监督人员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舆论监督的质量。作为舆论监督人员,因为本身长期工作在新闻媒体的第一线,具备优于一般公众的敏锐和优势,可以利用自身资源获取相当客观的信息,然后用手中的传播途径向外扩散,进而对公众产生影响。如果舆论监督人员没有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和公正的报道态度,就很可能发生侵犯隐私、诽谤他人,甚至是扭曲事实真相、危及政府公信、妨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行为。同时,司法行为要求非常高的专业素质,对于一般的新闻从业人员而言,并不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当这些舆论监督人员无法用专业知识去对司法行为做出合乎法律规定的评价时,往往会误导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认知,反而形成社会事件,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因而只有严格规范舆论监督人员的职业操守,提高其从业素质,才能从舆论监督主体内部形成自律,保证对司法行为监督的科学性。

综上所述,舆论监督和司法行为之间并不当然的是一对矛盾的存在。相反的,良好的舆论监督能够促进司法行为更加的正当与合法;公正的司法行为也能借助舆论监督更好地疏导民情、诠释法意。然而,舆论监督与司法行为之所以一直存在冲突,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媒体和司法机关,乃至政府都没慎重认真地去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说得直白一点,就是一个自身不正不愿别人品头论足,一个则喜欢对别人妄加评论,矛盾由此激化。如果能够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立法,二者都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地、慎重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虽然未必能消除这些矛盾,但矛盾绝不会像今天这样突出,而且对彼此都大有裨益,能够给全社会带来一个更加和谐的明天。

1.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2.

2.田大宪.新闻舆论监督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3.展江.舆论监督在中国[N].金融时报,2009.

*陈建龙, 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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