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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研究

2013-04-10

生产力研究 2013年4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农业

赵 瑾

(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北京 10002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取得了长足发展,无论是对配置金融资源,还是在支持发展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构性矛盾日渐凸现,制约了农村金融市场功能的发挥和延展,增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创新发展农村金融,充分发挥金融在农村经济中的核心作用,促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农村金融对新农村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和鼓励农村经济发展政策的出台,我国新农村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新农村建设及发展进程中,金融不仅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强大支撑,而且为农村经济繁荣增添了动力和活力,可谓功不可没。

一是农村金融促进了涉农企业的发展。农村金融信贷为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业主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供了资金支持,增强了农村经济的动力和活力。而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又带动了小城镇的发展,促进了农村企业实体的规模化经营和集群化发展。

二是农村金融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在服务“三农”过程中,为引进农业发展所需科学技术、研发与引进优良农作物品种和修缮改造农用设施以及聘用农技人员等方面提供了资金支持,激发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潜能,为农村经济实现科技支撑、信息引路和产业化发展提供了源动力。

三是农村金融为农民的生活与生产提供了保障。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村金融机构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衍生和创新了结算、投资、信用担保和还贷款等一系列针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为农民发展与改良传统农业、扩大养殖业规模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提高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质量,促进了农民增收,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二、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服务匹配度有待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县域农村金融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村金融服务与需求及资金供给主体之间的匹配度下降,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潜力不足,意识缺位,整体上已经难以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一是需求的多样性与金融机构的单一性不匹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和农村、农业发展对金融的需求日趋多样化和多元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农业机械化发展、农业技术革新及农业人才培养、农民生产资料储备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撑,这些不仅需要政府的政策性资金投入,而且需要金融机构的鼎力支持。但从目前的现状看,农业发展银行等定向政策性银行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而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很少涉足县域农村地区,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发挥的作用有限。目前,在农村开展金融业务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机构,基本上处于垄断经营状态,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经营实力和服务“三农”能力上的局限性,制约了为新农村建设所发挥的作用。

二是资金筹措能力与需求成长不匹配。新农村建设是以城镇化和集群化为标志的,对资金的需求量逐年增大,仅仅依靠政府定向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政府、信贷机构和民间资本的共同作用。但当前,遍布于乡村的邮政储蓄机构,由于体制原因只存不贷,导致县域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国有银行逐年减少县及县以下机构的营业网点,吸储的资金也大部分上存至上级银行,成为名符其实的“储蓄所”,而且由于其信贷程序繁锁苛刻,农贷资金微乎其微,致使吸收的资金大量流向城市;而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受体制、机制、结算渠道等因素影响,其可用支农资金实力严重不足,而且还有部分资金通过购买债券等方式流出农村。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直接导致了农村信贷资金供给不足与资金外流并存的现状,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形成了很大的反差。

三是传统的金融服务与时代需求不匹配。随着新农村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金融需求的时代性特征越来越明显,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但从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看,其所提供的传统服务与时代需求之间的矛盾不断突现,主要表现为:涉农银行业机构多沿用传统农业贷款发放办法,贷款期限短,与农业生产长周期、季节性的特点不匹配;贷款额度偏小,与规模农业和特色农业发展不匹配;国有商业银行对农村的关注度降低,逐步将发展重心移出农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的区域垄断经营提供了便利,无形中助推了农村信贷供给价格的提高,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以传统的存、贷、汇服务为主,夹杂着少量的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服务种类比较单一,服务产品创新不够;政、银、企、农户之间原有的沟通渠道、管理模式发生了变化,高效运行的新机制尚未建立,相互之间沟通不及时、信息不对称、市场行为不规范,增大了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抑制了贷款投放;与企业融资、消费信贷相适应的贷款担保机制还不够健全,影响了信贷资金的有效投入。

三、创新金融服务支持新农村建设迫在眉睫

金融和经济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发展新农村经济,必须创新思维,根据农户和涉农企业发展的多层次和多样化需求,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竞争性和多层次同在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提供多元性的金融服务,实现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的均衡,为我国的新农村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一)丰富农村资金供给单元

一是成立农村专业银行。围绕农村经济经营、农民生产生活对金融的需求,向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专业金融服务。

二是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把农业保险业务逐步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施保护。

三是加快推进邮政储蓄机制经营体制改革。引导邮政储蓄探索发展商业化经营的道路,强化商业银行运营功能,使之尽快转轨为邮政储蓄银行,使邮政业务和储贷款业务彻底分离开来,充分发挥支持农村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

四是建立符合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担保机构。研究和创新担保模式,完善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丰富担保内涵,细化担保工作程序和流程,提升信贷支农的成功率和保险率。研究探索实行动产、仓单、农业经营权、林权、宅基地等多类型、多品种的质押担保形式,千方百计地解决农户生产及涉农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二)丰富农村金融服务功能

一是革新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的运营模式。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将支持的重点转向农产品的专业化生产、产业化发展和新型绿色农产品的加工与进出口业务。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重点承担城镇化建设与旧村镇改造贷款、农田水利基本设施建设和农业产品综合开发等业务,使农业政策性资金更加集中、专业、高效地运转。

二是重新定位农业银行的商业功能。将农业银行的业务功能定位为服务农业的商业银行,充分发挥其商业银行的属性。

三是加大农业保障支持力度。各级政府通过补贴或委托代理的方式,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鼓励和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

四是丰富农村金融业务品种。不断完善农村信贷业务,开发定向服务于农村、个体工商户、涉农私营企业、村办企业的发展贷款和农村子女就学、购房、购车等消费贷款业务,支持农村相关企业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探索完善农户担保体系,研究、论证土地经营、林权经营、养殖水面经营和生产设备租赁等抵押程序,逐步解决农户、涉农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三)丰富农村融资渠道

一是建立农村经济投融资平台。政府尽快建立农村投资基金,通过这一投融资平台,加大对农村道路、能源、电力、通讯及信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农业生产、农业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

二是规范发展农村非正式金融。在大力发展传统金融的同时,引导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农村非正式金融机构发展,使之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三是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进入金融市场。定向投入农业和农村的国债、购买国家农业重点建设项目债券和政策性农业金融债券,降低资金沉淀率。

四是鼓励农业企业上市融资。结合农业产业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鼓励农业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设定上市的条件和特定产品、产业的审批程序和办事流程,提高涉农企业的市场融资能力。

(四)革新资金价格体系

一是不折不扣地执行贷款利率优惠支持政策。要认真落实村民、社员和信用户利率优惠政策,减轻农民负担。要探索采取降低利率、执行利率低限或政府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村企业进行短期贷款。

二是创新农业保险分担保障机制。探索实行政府适当补贴农业保险保费和分级提供制度,增强农户抵御灾害的能力。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研究建立优惠保险费率和赔偿体系,将农业产业保险与其他商业性保险业务区分开来,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对新农村建设的保险保障作用。

三是探索金融城乡差别化利率运行机制。强化中央银行对利率的调节功能,限定农村金融机构的上存资金比例,适度调节城乡利率,实现金融资源在城乡间的合理配置。

(五)规范发展农村民间金融

一是完善农村金融产权制度。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构建的关键在于通过多元化产权和多主体竞争,解决行政干预、内部控制和激励机制等问题。通过分产权经营、分股份界定,完善产权运行机制。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要区别于国有化金融制度的产权结构,允许个体、集体和闲散资本等以股份制的形式介入金融服务,统一组织开展投融资等农村金融业务,使民间的非正式金融真正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促使农村金融市场的繁荣。

二是调理农村金融组织形式。指导金融机构根据不同形式民间金融的基本情况选择适销对路的组织模式。指导根据农村信用社、农村发展银行等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吸收闲散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拓展融资渠道和发展空间。引导闲散民间资金农村信用社、农村发展银行通过控股或参股取得部分产权,参与金融活动和经营,将民间借贷等社会闲散组织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同时,要着力降低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民间金融组织以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成立新机构,纳入正规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范畴,使其逐步向正规的金融机构转变。同时,将借贷市场与典当行全部纳入监控范围,规范经营行为,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使其依法规范运作。

三是强化农村金融主体监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强农村民间金融立法,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监管程序和具体要求,构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的法规框架体系,推动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向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导引功能,通过制定自律公约、行为规则等形式,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促使民众更多地接纳民间金融机构,使之与正规金融处在同一竞争水平上,逐步迈向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总之,只有不断的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符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经济的发展,满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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