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溢油生态损失赔偿的法律与技术探讨
2013-04-10李慧青
李慧青,李 燕,哈 谦,王 宁
(国家海洋技术中心 天津 3 0 0 1 1 2)
海上溢油生态损失赔偿的法律与技术探讨
李慧青,李 燕,哈 谦,王 宁
(国家海洋技术中心 天津 3 0 0 1 1 2)
摘 要:针对我国在处理海洋溢油事件上的经验与不足,参考美国在溢油事件对肇事者的惩罚条例以及惩罚效果,探索用惩罚性赔偿来处理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可能性。为保障惩罚性赔偿的实施,提出以溢油量为基础的溢油损害索赔评估技术建议。
关 键 词:溢油;海洋生态;惩罚性赔偿
在国家海洋局积极推进下,因蓬莱溢油事件,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拿出总计1 6.8 3亿元人民币的补偿方案,其中1 0.9亿元用于海洋生态索赔,5.9 3亿元用于渤海保护。此次海洋生态索赔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彰显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政的能力和决心,向所有在中国海上作业的企业宣示在中国海域造成海上污染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做过的研究——污染造成的1份利润需6 0份治理、1 5份看病[1],1 6亿还真不算多。
事实证明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最省钱。然而,我国在防范海上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2],操作性不强,相应的技术支持尚不完善。因此,本文讨论同质性赔偿在国内外的实行状况以及美国惩罚性赔偿的实行状况,探索以溢油量为基础的溢油损害索赔评估技术,为法律赔偿提供技术依据。
1 国内外同质性赔偿实行状况
同质性赔偿是指以受害人所受实际损失为标准估算损害赔偿数,而不允许使用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出现。
1 9 9 9年因T e v e r e船运公司 “埃瑞克”号油轮溢油事件,法国政府和当地政府为防止或降低油污损害而采取了各种预防与处理措施,提出了1 5 0项诉讼。经评估有1 4 5项被接纳,最终法国政府获得1 5亿欧元的赔偿费[3]。法国高等刑事法院是根据法国溢油应急组织所付出的行动产生的费用来判决赔偿费的。法国溢油应急组织由海事最高官员负责。这起事故发生后,法国大西洋海军司令立即负责起军事和民事行动,动用了多处码头和港口备有的设备与物质,共计40 0 0多人对长达4 0 0k m的海岸进行油污清理、回收,修建了重油废物存储场,花费4年时间处理溢油。根据同质性原则,肇事者负责支付所有相关费用。这种方式在我国因应急管理系统和物质与技术准备难以达到法国那样的水平而无法适用[4]。
在我国经济发展初级阶段,某些环境污染具有合法性特征,要求这些企业关停,势必阻碍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我国经常从利益衡量的原则出发,允许企业以同样的财产交换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但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而言,由于具有长期性、社会危害复杂性、受害利益的广泛性等特殊性,同质性原则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塔斯曼海轮事件中,天津市海洋局请求[5]:①海洋环境容量损失36 0 0万元;②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7 3 8.1 7万元;③海洋沉积物恢复费用26 1 4万元;④海滩生物环境恢复13 0 6万元;⑤浮游植物恢复费用6 0.8 4万元;⑥游泳动物恢复费用9 3 8.0 9万元;⑦生物治理研究费和监测评估费5 7 9.8万元;共计98 3 6.9 3万元。针对天津市海洋局的诉求,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是:环境容量损失7 5 0.5 8万元,调查、监测评估及生物修复研究经费2 4 5.2 3万元,合计不到10 0 0万元,即原主张的合计诉求中只有1 0%得到法律认可。再从湛江港新加坡籍 “海成轮”溢油案件结局来看,从生态损失角度进行索赔根本无望。问题关键在于:① 生态环境损失额以及生态恢复研究费、工程费是理论计算出来的,而有关这方面的理论几乎没有得到法律承认。② 我国海洋生态状况已经下降,将受损害海域恢复到一级海水那样的生态状况所需费用作为赔偿金违背了同质性原则。
2 美国的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判决给原告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用来惩罚被告实施的特别严重不法行为以及抑制今后类似行为的发生。据统计,美国1 9 9 6—2 0 0 1年超过1亿美元的判决数量翻了一番。仅2 0 0 1年超过1 0 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总额就达16 2 0亿美元[6]。
当然,美国人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也不是一致的。赞成者认为威慑的实质在于使一个意图从事不法行为的人不能轻易预见行为的潜在法律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确定性是威慑效果的 “放大器”。过分强调确定性会牺牲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功能,更何况对一个明知要承担责任的恶意不法行为人来说,最终的赔偿金完全是咎由自取。持有不同意见者认为法律必须保证一定的稳定性,赔偿数额不确定必然会导致裁判者妄开恣意之端,对工商业活动产生过度的抑制。而事实上,联邦和州对特定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设置一定的上限限制。如在佛罗里达州,惩罚性赔偿一般不能超过补偿性赔偿金的3倍。
1 9 8 9年美国 “埃克森”公司因其油轮触礁造成溢油大面积污染,埃克森公司花费了数十亿来清理油污,重建当地生态。该案最后的惩罚性赔偿金由最初的5 0亿降到5.0 7 5亿美元[7]。
在墨西哥湾事件发生全过程中,美国一直保持着对溢油量的监测:4月2 0日起到7月1 5日安全封堵,总共泄漏原油近5 0 0万桶。根据美国 《清洁水法》,罚款尺度会依据疏忽程度的不同,定位在每桶11 0 0美元到43 0 0美元之间。因此,B P可能面临2 1 0亿美元的罚款。B P深知美国法律,无论在环境恢复,还是经济损失赔偿,已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与物力。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溢油肇事者都是非常积极地清理油污,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以达到减少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目的。
针对海上溢油的惩罚性赔偿,美国主要法律依据是溢油量。以最早的1 9 9 2年美国华盛顿州提出了华盛顿溢油损害赔偿评估模型[8]为例:
受损费 (以美元计)=溢油加仑数× 0.1× [(油的短期毒性等级×溢油短期毒性敏感等级)+(油对生物黏附等级×油对生物黏附敏感等级)+(油的持久性等级×溢油持久性敏感等级)]
其中:溢油加仑数根据回收的油水混合物、吸油材料回收的油以及挥发等得到的估计量。0.1是一常数,用它来保持1加仑的溢油赔偿费用维持在1~5 0美元之间。
油的短期毒性等级=[单环芳香族化合物在海水中的容量 (m g/L)×单环芳香族化合物的重量百分比+三环芳香族化合物在海水中的容量(m g/L)×三环芳香族化合物的重量百分比]/1 0 7。
溢油短期毒性敏感等级=栖息地短期毒性敏感等级+鸟类敏感等级+哺乳动物敏感等级+鱼类敏感等级+贝类敏感等级+休憩地敏感等级+蛙鱼敏感等级。
1 9 9 3年,美国的佛罗里达州推出了自己的溢油损害赔偿评估公式:
式中:B为每加仑1美元作为基数值(1美元/加仑);V为流出的油或有害液体的加仑数;L为地理位置系数(内陆8,近岸5,离岸污染事件或离岸1 0 0m左右港区以内,流出量少于1万加仑则取1为环境敏感系数(列入保护地区、公园、娱乐场所、海岸、沿岸研究或渔业保留区取2,其他地区取1);A为动植物生长环境附加金额 (每平方英尺珊瑚礁1 0美元,红树林或海草1美元,有动物的水底,沼泽地带0.5美元,泥沙地带0.0 5美元,沙滩长度每英尺1美元);为污染物的毒性、溶解性、持久性与消失性的综合系数 (其值可为8~1);为濒危物种损失赔偿金额 (每死一头1万美元,受威胁者每头50 0 0美元);C为进行损害评估的行政费用。
华盛顿州计算公式和佛罗里达州计算公式这两个经验公式只适用计算自然资源损害,体现的是自然资源的生境价值。
随着环境恢复理论与技术发展以及溢油污染评估技术的提高,美国已经发展了多种自然资源评估模型。1 9 9 5年初,美国海洋与大气局(NOAA)推出生态环境等价分析(h a b i t a teq u i v a l e n c ya n a l y s i s,HE A)技术,应用在溢油事故发生处、船舶搁浅处和有害废料排放处等。1 9 9 7年NOAA推出指导手册。HE A可以估算受损时间和范围,估算补偿工程所提供的服务,计算补偿工程的规模、计算补偿工程的费用,这一费用包括:环境损害评价费用、工程设计费用、建设和监督费用以及中期修正费用。在溢油及类似泄漏事件造成自然资源损害的区域,主管部门越来越倾向于选择HE A作为工具来申请生态功能的恢复措施。已有两起佛罗里达州案例应用HE A,都得到法庭的支持。
显然,在生态环境损失等价赔偿理论成熟之前,美国会一直坚持利用惩罚性赔偿的模糊性对污染事件肇事者进行惩罚和威慑,即当选择威慑作为主要目标则加大赔偿额度。
随着海上石油开采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迫切需要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保护我们的海洋。海上溢油作为主要的污染形式需要格外关注,而准确及时地溢油量监测评估是主张法律赔偿的重要技术基础。
3 溢油损害索赔评估技术
3.1 事件级别与测量技术
对于普通溢油小事故,溢油量少时,溢油很容易被海浪搅拌,形成乳化物,乳化物也能造成海洋的污染,而这种溢油量很难测量准确,而使用即时溢油面积测量就可以获得污染量的基本确定。海面溢油事故较大,溢油量较多时,会造成溢油浮在海面一段时间。这时测量溢油面积和厚度就可确定溢油量。上述溢油面积与溢油厚度的测量技术早已得到发展与应用[9-11]。
海床附近发生溢油事件,如海底石油管道破坏、海床崩裂等,这时溢出的主体基本上是原油。原油对环境的污染比成品油要严重得多。原油比重较大,有一部分不会浮在水面,仅测量海面上的溢油量是远远不够的。这时应直接到喷口处测量溢油量。这一技术在美国墨西哥湾溢油测量中得到发展。2 0 1 0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研究所用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瞄准喷出来的油气[12],根据来自喷射的回声频率变化,就能知道它们的喷射速度。这一方法能在石油分散之前掌握整个原油流量。从喷口的流速可以判断出海床底存在原油的压力,由此可以估计喷射停止还需要多长时间。因此,测量海床底溢油量不仅仅是获得法律证据,也是提高重大溢油事故处理效率的重要基础数据。
3.2 溢油量现场测量适用技术
3.2.1 溢油小事故测量技术
行动快速的巡逻飞机测视雷达、红外扫描等仪器可及时取得溢油面积证据。
3.2.2 海面溢油中、大事故测量技术
较大的溢油事故发生后,溢油都会在海面持续一段时间,这时飞机或轮船赶到现场可测到溢油面积,监测船可使用船载X波段或C波段的雷达设备。但飞机不能准确测到溢油厚度。所以必须使用船上设备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目前,只有电磁能量吸收法比较适用。理论上,此法可测油层厚度范围为0.3~1 0 0mm。美国一家公司出售这种产品,最大测油层厚度在2 5mm上下[13]。其他方法如红外、紫外等方法,可测油层厚度仅在1mm上下,因此不能准确测量溢油厚度,检测值与厚度有线性关系。
3.2.3 海床溢油事故测量
美国伍兹霍尔海洋研究所应用的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可瞄准测量喷溢出来的油气,操作工作台为水下机器人。
4 建议
4.1 尽早出台惩罚性的海洋环境侵权赔偿法
针对我国同质性赔偿不能有效制裁某些主观恶意严重的环境侵权行为,建议针对海洋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特点专门立法,尽快出台一部实体与程序相结合、可操作性强的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学习别国先进的立法判例和实践经验,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以溢油量为基础制定可操作性的惩罚性赔偿参考标准。
4.2 完善溢油监测评估技术,为法律提供技术支撑
为保障以溢油量为依据的惩罚程序具有可行性,提出以下技术建议。
4.2.1 增加巡逻飞机
目前,中国海监拥有大量的巡逻船,但巡逻船速度是飞机的1/5~1/1 0。而我国管辖水域广,仅靠传统船舶巡航,监管速度慢、效率低、成本高,难以对我国沿海实现有效监管和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
美国海岸警备队总部设1个航空管理机构,管理2 6个航空基地,2 5 0架飞机。其中,适于安装监测仪器的固定翼飞机6 2架(HH-1 3 0大力神3 0架,HV-2 5守护神2 5架,另有小型机7架)。日本海岸防卫队共有7 5架飞机。很多西欧国家的巡逻飞机以长期固定的周期监测海面[14]。
而中国海监目前仅拥有1 0架Y 1 2系列固定翼飞机用于海洋巡查和溢油监视监测,海事局只有1架固定翼飞机和9架直升机。因此,有必要增加中国海监的飞机数量、提高其性能,增加巡逻航次。
4.2.2 做好溢油测量评估的技术准备
国际上,海面溢油量测量技术已经基本成熟,但我国在这方面应用不算多,而海床溢油的测量技术发展才仅仅1年,测量设备的工作台是水下机器人。对于我国来说,还是个全新的技术,我们有必要进行溢油量测量设备的事前准备和操作训练。
4.2.3 提高卫星溢油识别技术
国际上现已开发了海洋卫星信息目视解译和计算机自动信息提取技术等,它们能定性、半定量或定量地提取有关海洋信息。我国在海洋信息提取方面已有很大进步。但还不能完全达到真正仅依靠卫星数据进行定性的水平。如果识别技术能达到快速识别溢油的程度,不仅第一时间可检测到溢油事件,测量溢油面积,减少溢油轮船逃逸事件,且可及时预测溢油漂移轨迹,对指导溢油处理行动的有效性有极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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