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二手车不同主体该如何纳税
2013-04-10刘晓伟
刘晓伟
近日,某市国税局税政科接到了二手车销售车主和二手车市场财务人员的电话,咨询二手车交易中的增值税该如何计算缴纳。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中介机构,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怎样缴税?二是单位和个人卖车,要不要缴税,如果缴税,该如何计算?发票该如何开具?税务人员整理了相关政策后进行了解答。
二手车经营企业视情况确定纳税义务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二手车转让交易必须按照规定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同时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不需机动车转让方开具发票。
二手车经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业务应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二手车经营企业应高度关注该项规定中确定纳税义务的要素,如发票、款项结算以及手续费的支付形式,把握其是否具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企业和个人转让二手车具有纳税义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其他个人二手车转让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所以其他个人二手车转让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车应纳税。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二手车应缴纳的增值税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机动车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时也要按照固定资产处理规定执行。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2009年以前购进没有抵扣进项税的机动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年初购进已抵扣进项税的,按照机动车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没有抵扣进项税的汽车,《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以,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车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转让行为应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也适用此项规定,应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开票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手车转让方不能自行开具发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入户变更手续。
纳税人二手车交易需要关注的还有,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所以,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算缴纳不能扣减手续费和评估费,而应当根据二手车发票中的价款直接计算。
二手车转让税款可自行申报和委托代征
对于二手车经营企业符合《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的规定,属于自行收购二手车并销售的行为,应当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二手车的行为,税务机关普遍采取的是视为零星税收,由委托二手车经营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代征税款,纳税人应注意向委托代征人员索取完税证明。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没有委托二手车经营单位代征税款,纳税人则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纳税人向二手车经单位支付款项,应分清税款和手续费。如果是享受免税的其他个人,二手车经营单位则不能向其代征税款,只能收取中介手续费。
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但纳税人应出具证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料,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备案后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未能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资料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可以视其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委托代征的办法代征税款。一般纳税人企业还应注意的是,转让没有抵扣进项税汽车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申报,形成的税金不参与当期进销项的计算,也就是说,在有留抵的情况下也可能实现应缴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