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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式保守主义的内在思想逻辑

2013-04-10李小园

社科纵横 2013年2期
关键词:经验主义保守主义自由主义

李小园

(中共浙江省衢州市委党校 浙江 衢州 324000)

英国是保守主义思潮的大本营,“光荣革命”之后,保守主义逐渐从一种注重协商、妥协和审慎变革的政治倾向,发展成为一种具有完整思想体系的政治思潮。早在16世纪末,英国思想家理查德·胡克就在《论教会体制的法则》中提出了保守主义的主要信念。18世纪著名政治家埃德蒙·柏克系统地阐述了保守主义的思想原则,奠定了保守主义思潮的思想性格。从柏克到19世纪末至20世纪早期的迪斯雷里主义、二战后同工党形成政治“共识”的保守党,再到70年代末和80年代以撒切尔主义为代表的新保守主义,保守主义顺应时代的变革,不断赋予自身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形成了英国最重要的政治思想传统。从总体上讲,保守主义作为一种政治思潮,虽然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其内在的思想逻辑却是一贯的,本文试就此展开初步的分析。

一、保守自由之传统:保守主义的价值立场

同不少人顾名思义,不加深究,想当然地将保守主义理解为一种固执、僵化,甚至逆历史潮流的思想主张很不相符的是,即使是在英国,保守主义的政治立场却是是灵活、务实的,政策主张更是相当多变。保守主义并不拒绝变革,甚至也没有绝对反对革命。一种延续几百年而长盛不衰的主流思潮,如果说是一种拒绝变革的僵化思潮,实际上是不可思议的。要还原保守主义的真实思想性格,首先必须弄清楚作为一种政治思潮的保守主义到底要保守什么?“保守主义的关键不在于保守与否,而在于保守什么。若撇开了保守的具体对象,保守主义便空洞无物。”从保守主义300多年的发展演变历程中我们不难体会到,保守主义并不一概固执传统,其真正要保守是英国在历史上逐步形成的,特别是1215年大宪章开创的源远流长的宪政自由传统。对此,柏克曾有过经典性的表述:“从《大宪章》到《权利宣言》,在要求和主张我们的自由时,将自由当作祖先留给我们的而且会转交给我们后代的遗产。……这一政策在我看来是深思熟虑的结果——更准确地说,是效法大自然的幸运之果,而大自然是没有思想又高于思想的智慧之源。”[2](P44)

英国不仅是保守主义的大本营,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发源地。英国人的自由观念最初源于贵族阶层对封建法赋予他们的领主特权的主张及其对王权扩张的抵抗,其后社会各阶层纷纷形成了要求确认自己不受侵犯的自由权利的要求,自由和权利的观念呈现出自上而下全面扩散的局面。正如有学者概括的那样,公元10世纪,首先站出来争取这自由的是那些大大小小的领主和封臣们;11世纪,当格列高利七世发布《教皇敕令》,要求西方世界服从罗马教廷的时候,各地的君主们高呼“自由”;12和13世纪,各个城市高呼“自由”;14世纪,农民高呼“自由”;16世纪,新贵族们高呼“自由”。近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思想传统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统治、追求自由权利的宪政实践中诞生的。霍布斯以自然权利为出发点,创立社会契约论,发出了自由主义的先声。霍布斯论证了具有普遍意义的个人自然权利,即自由权,强调每个人都有使用自己的权利,按照本人的意愿保卫自己本性的自由。洛克则为自由主义奠定了两大重要理论基石,即个人自然权利理论和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理论,认为理性作为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自由的信念对于英国宪政文化的孕育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柏克曾经充满激情地讴歌了自由信念所产生的巨大的激励作用:“自由的精神……经常仿佛是在圣徒化了的祖先们的面前以一种令人畏惧的严厉方式而在受到锻炼。自由的后裔这一观念,就以一种习惯性的、天然的尊严鼓舞了我们,……我们的自由就成为了高贵的自由。它带有一种堂皇动人的面貌。它有一部家谱和显赫的祖先们。它有它的支柱以及它的徽符。它有它的肖像画廊、它的纪念铭文、它的记载、物证和勋衔。”[2](P45-46)可以说,自由历来是英国的政治家、思想家最为珍视的传统,是英国政治发展历程的核心价值。

作为两种不同的政治思潮,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确有不同的侧重点,但英国保守主义着力要保守正是本国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捍卫自由权利的传统,而决不是专制统治秩序。正如阿克顿指出的那样,在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之间不存在绝对不可调和的矛盾。这是一个时间、空间和策略问题。自由主义承认人类并非总是能熟练地运用自由;保守主义则希望能保存自由,但又不致让自由成为祸害。[4]具体地讲,保守主义要保守的自由,就是“光荣革命”开创的宪政自由传统,是法律和秩序之下的自由。柏克对此作了最为清晰的阐述:“我们政体的令人瞩目的部分就是自由。维护这种自由的不可侵犯性似乎是下院议员的专门职责和正当义务。但是,我所说的自由,唯一的自由,是那种与秩序紧密相联的自由——不仅依秩序和道德的存在而存在,而且随秩序和道德的消失而消失。”[5](P95)秩序对于自由而言绝不只是一种限制,更是一种保护,一种防止自由变成一匹脱缰野马踏毁现存社会建制并最终危及自由本身的保护。保守主义之所以容易被误认为是反自由主义的,就是在于它始终坚持要将自由纳入法治的秩序,将崇尚自由与尊重传统秩序统一起来。在保守主义看来,自由只有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中,在法律制度得到有效运转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一味地放纵自由,必然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导致自由的死亡。

正是自由的传统,使英国开创的保守主义,同其它一些国家在社会变革时期出现的保守政治势力的思想主张划清界线。如果说在一个极度缺乏自由思想和实践传统的专制国度,保守传统的政治倾向的确很容易同守旧、僵化的政治心态,以及既得利益集团维护专制秩序的顽固立场纠缠在一起的话,那么,英国悠久而旺盛的争取自由的传统,以及社会各阶层由此获得的逐步扩展有自由权利,却使保守传统的努力具有了维护自由这一现代政治核心价值的特殊意蕴。

二、经验主义:保守主义的哲学思想基础

英国式的保守主义着力保守法治秩序下的自由权利的思想倾向,有着深刻的哲学认识论基础。自由主义有两大思想谱系,即英美式自由主义和德法式自由主义。哈耶克曾用“演进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rationalism)和“构建理性主义”(constructive rationalism)指称这两种自由主义。前者是经验主义的,后者是思辨性的、理性主义的;前者倡导渐进的改良,尊重社会的自发秩序,注重法治下的自由,后者则力图根据理性原则对整个社会进行自觉的重建。哈耶克认为,英国的休谟、斯密、佛格森、柏克以及法国的孟德斯鸠、贡斯当和托克维尔都是演进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家。

英美式的自由主义深刻地根植于经验主义的思想传统。经验主义认为一切知识都来源于感性经验,而所有感性经验都不可能是完全可靠和绝对的,所以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注重试验或验证。英国是盛产经验主义思想家的国度,世界上最著名的经验主义哲学家几乎清一色是英国人。弗兰西斯·培根最早提出了知识和观念起源于对外物的感官知觉的观点,并制定出了经验主义归纳法。在此基础上,霍布斯提出,感觉影像的产生是外物的运动作用于人的感官并引起感官内部运动,进而通过神经将这一运动传到大脑和心脏的结果。虽然这种解释具有机械论的色彩,但却把经验论原则进一步系统化了。洛克是经验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其“白板说”强调人的一切知识均来自于后天的经验。大卫·休谟则从经验主义的审慎态度进一步走向了怀疑论和不可知论。休谟把人类理智的全部对象分为两类,即“观念的关系”和“事实”,前者由直观或推证而发现其确然性,后者则只能通过感觉经验而得到慨然性的判断。因此,所有知识都不可能是绝对可靠的。对于英国的经验主义传统,恩格斯曾从民族性高度作过深刻的论述,他指出:“英吉利民族的特性是存在着未解决的矛盾,是截然相反的东西的合一。英国人是世界上最信宗教的民族,同时又是最不信宗教的民族;他们无法解决矛盾这一点贯串着全部英国哲学,并促使它走向经验和怀疑论……英国哲学从一开始就只是在这种倾向的范围内兜圈子,在为解决矛盾而进行了一场徒劳的尝试后,英国哲学最终宣称矛盾是不可解决的,理性是不能胜任的,它不是求救于宗教信仰就是求救于经验……英国人的民族特性在本质上和德国人、法国人的民族特性都不相同;对消除对立丧失信心而完全听从经验,这是英国人的民族特性所固有的。”[6]正是这种注重经验和试验,对知识、真理、理性的存疑、审慎态度,为保守主义强调尊重传统、反对激进变革的倾向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依据。

基于一切知识来自经验的哲学信念,保守主义坚持理性的有限性,认为理性只是人性的一部分,而且是同感觉、情绪等交织在一起的,试图通过理性抽象来建构出一种完美的社会制度,并以此作为社会秩序改造的蓝图是非常危险的。柏克对法国大革命及其理性主义哲学基础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柏克认为,用抽象的理论去指导具体的政治实践,很可能导致“理性的误用”。“由于经常大量地和多方地任凭心血来潮的异想天开和赶浪潮而在毫无原则地轻易改变国家,整个国家的链锁和延续性就遭到了破坏,一个世代就不能与另一个世代相衔接了。人类就会变得不会比夏天的苍蝇好多少。”[2](P127)柏克感到庆幸的是,英国的“光荣革命”立足于丰富而成熟的政治经验,对变革采取了审慎的态度。“英格兰的人民并不要模仿他们所从未试验过的款式,也不会回到他们经过试验而发现是灾难性的款式。”[2](P34)。

经验主义在法治实践上的重要体现,就是英国注重判例、习惯法和不成文宪法的经验主义法治传统。同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哲学分野相一致,西方法治思想也形成了两大并行的思想传统,并催生出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经验主义的法治思想传统认为人的理性是极其有限的,人类社会无法凭借理性制定出完美无缺的法律制度,唯一可靠的就是人们世代累积下来的经验,因此必须充分尊重习惯法和判例。对于英国人来说,“习惯是一种不仅古老而且也是最普遍的法律渊源,它规定了因为经常的遵守而成为习惯性的行为,并宣布对背离行为的制裁”[7]。习惯是被人们普遍遵守的,它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却具有事实上的制裁力,遵守习惯乃是一种“光荣的典章”。如果违背了人民普遍认同的习惯,就破坏了整个社会的预期,人们会感到无所适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就无从谈起。所以在英国,“习惯受着特别的尊敬,并且有一种倾向,认为在适应变动的时代的前提下,习惯最少变动。结果是对于陈旧的制度时时加以修补而不是进行改造,这是英国整个公务生活中表现的最显著的精神。”[8]

三、敬畏传统:保守主义的守成性格

对习惯、惯例、历史经验的珍视,派生出了保守主义敬畏传统和崇尚权威秩序的思想性格。在保守主义看来,传统及社会秩序是人类世代相传的经验与实践智慧的积累,人类正是在尊重历史传统的过程中,通过适度的改良才使文明得到了进步。文明社会的制度体系,乃至整个社会秩序,都不是人为设计的产物,而是自然演进的产物,人类不可能同传统决裂,不可能通过人为设计而创造出一种完善的社会秩序。

保守主义认为,社会秩序的基础是传统、习俗而不是理性,传统虽然不是社会生活唯一的指南,却是十分有益的指南。柏克强烈地主张“永远也不要完全地、突然地脱离我们的古代传统。我们发现这些古老的体制,从总体上来说,是有利于道德和纪律的;而且我们认为它们可以加以修正,而同时并不改变其基础。我们认为它们是可以接受和改善的,并且首先是可以保存科学和文学的各种遗产。”[2](P45)正是借助于传统所凝聚的人类世代相传经验和智慧,人类才得以超越个体理性的局限,形成人类的整体理性。

传统不是空洞无物的东西,传统就体现在现实的社会秩序之中。包括政治制度和社会习俗,都是传统自发演进的产物,人类只有在充分尊重并认真继承传统,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必要的损益,才能逐步走向文明。“经历一个缓慢而维护良好的过程,每一个步骤的效果都被注意到了;每一步的成败就照亮着第二步,这样,我们就在整个的系列中安全的被引导着,从光明走向光明。”[2](P220)基于对传统和秩序的崇敬,柏克把国家看作是一种神圣而神秘的有机延续体,反对流行的社会契约说,以及那种试图人为建构一种全新的社会秩序的冲动。在他看来,国家不是一个只与地区幅员和个人短暂聚集有关的概念,而是一个在时间上、人数上和空间延伸的连续性概念。因而国家不是一天、一群人的选择结果,不是激愤、轻率的选择结果,而是若干世纪、若干代的慎重选择结果,是某种比宪法优越千百倍的东西造就的结果,是由独特的环境、时机、脾气、性情、以及长时间内才能显露出来的道德习惯、政治习惯和社会习惯造就的结果。柏克非常珍惜英国在长期的历史沿革过程中形成的政治传统,为唤醒人们对这种政治传统的敬畏心理,他不惜将它神圣化,强调“我们的政治体系是被置于与世界秩序、并与一个由各个短暂部分组成的永恒体所注定的生存方式恰好相符合并且相对称的状态;在这里,由于一个巨大智慧的安排,人类的伟大神秘的结合一旦铸成为一个整体,它便永远既无老年,也无中年或青年,而是处于一种不变的永恒状态,经历着永远的衰落、沦亡、新生与进步的不同进程而在前进着。”[2](P45)

不列颠孤悬海上,其独特的不受外界干扰的生存环境,使英国形成了相对平稳、自然的历史演进过程,英国人也因此形成了以稳健、审慎、谦卑、隐忍、克制等特质为核心的“岛国心态”。他们在政治上“容易安于现状,重视传统经验,不易受极端观念、理想主义和个人感情的支配,乐于遵循、服从某些古板陈旧的、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和规定”,久而久之,逐渐形成了念旧守成的群体心态。同时,相对独立安定的社会人文环境,又促使他们在政治上“注重保持自身特色,善辟蹊径,自成体系,在政治制度的建设中造就自己的风格特点”[9]。同许多后发展国家那种现代性因素主要来自别国,现代化的社会变革进程表现为与传统决裂的方式非常不同的是,英国作为内生型的早发国家,其现代性因素基本上都是在本国社会渐进的演变历程中生长出来的,是传统的延续和发展。因此,对于英国来说,传统从来不是社会发展的阻力和障碍,而是社会发展的现实背景和源泉。正因为如此,即使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这样政治秩序的深刻变革,英国人也愿意把传统抬出来作为变革的重要依据。

对传统和秩序的尊重,在很大意义上体现为对权威的尊重。当然,对于保守主义者来说,这种权威并不仅仅是政府或国家的权威,更重要的毋宁说是宗教、社会习俗、道德风尚所体现的社会权威。基于对社会权威的尊重,柏克肯定了社会等级秩序的合理性,认为“自然的贵族制”有利于让“较有智慧的人、有较多知识的人和较富裕的人引导较弱的人、知识较少的人和财运较差的人,并通过引导来启发他们、保护他们。……如果广大民众不是处在这样的风尚之中,那么很难说他们正生活在文明的公共社会。”[5](P88)初看起来,这种保守倾向是违背平等的价值诉求的,但如果正视英国自古以来相对开放的社会结构,特别是贵族阶层在争取公民权利,反对专制统治,建立现代宪政体制上的积极角色及其在弥合社会冲突的社会中轴作用,这种主张至少在当时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成份的。在英国的历史上,优越的经济地位,良好的文化教养,丰富的参政经验,体现在“贵族精神”中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引领时代风尚的作用,使贵族阶层成为事实上的政治精英群体,他们在英国政治体制的演变进程中扮演的角色是非常特殊的,甚至是关键性的。贵族在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同专制君主的斗争,客观上扮演了建立近代宪政体制的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从1215年大宪章的诞生,到“光荣革命”,英国宪政体制的发展在很大意义上就是贵族阶层抵制、反抗专制君主独裁统治的产物。

四、审慎渐进:保守主义的政治变革方略

无论是相对均衡的政治格局创造的以协商、妥协的方式推进政治改良的现实可能性,还是经验主义的认知方式,都使英国的政治家和普通民众很难认同激烈的、全盘性的政治变革,而对渐进改良的政治策略表现出了特殊的偏好。这正是保守主义在英国长盛不衰的重要历史背景和社会现实基础。既然历史进程中的大量事例告诉人们,完全有可能通过政治协商、政治妥协来实现政治变革的目的,那么,血腥、暴烈的政治革命就是毫无必要甚至无法容忍的;既然传统和现存的社会秩序、政治体系,都凝结着深厚的历史经验和人类整体智慧,都具有存在历史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那么,本着抽象的政治理念和乌托邦冲动,对政治秩序进行全盘性的推倒重建,自然就是不可接受的,甚至愚蠢的。

严格地讲,保守主义并不完全拒绝变革,柏克甚至说过,“一个国家没有某种改变的办法,也就没有保全它自身的办法。”[2](P28)柏克曾热情地颂扬英国式的“光荣革命”,认为它是一场正义的革命。更进一步讲,柏克甚至也没有绝对地否定诉诸武力。“如果某一政府确实邪恶而专横,且无法对其加以改革(有时会出现此种情形),那么,就应该将其换掉,必要的话,也不妨诉诸武力。”[5](142-143)柏克和保守主义者坚持的是,任何变革都不能引起整个公民群体和政治群体的解体。简单地说,能不变的尽可能不变,能小变就不大变,非变不可的,也只能是“有保留地变革”。

对于保守主义者来说,全盘性的社会改造和政治革命是不可接受的。政治秩序的形成及其运作是极其复杂的,不可能通过一次激烈的变革就轻而易举地建构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柏克强烈反对法国大革命那种全盘性的社会秩序变革及其采用的激进、暴力手段,而把温和的改革作为改善社会秩序的最佳选择。在他看来,温和的改革具有持续性,它具备一种生长的原则。不论何时进行改进,都能为后来的进一步改进留有余地。

拒绝全盘性的改造,质疑人为地建构社会秩序的可能性,反对激进主义的变革冲动,是英国保守主义的重要思想传统。在现代英国的思想家中,卡尔·波普尔同样主张渐进的、非全盘性的社会变革。在他看来,人的理性能力只能承担“局部地”改造、设计社会制度的任务,而无法承担对社会的“整体设计”,那种主张对社会制度进行全盘性设计和改造的建构理性主义必然导致灾难性的后果。“渐进的技术师或工程师认识到,只有少数的社会建构是人们有意识地设计出来的,而绝大多数的社会建构只是‘生长’出来的,是人类活动的未设计的结果。”[10]当代著名思想家哈耶克毕生坚持的一个重要的政治信念,就是认为“自发社会秩序”所遵循的规则系统是进化而非设计的产物,这种进化过程乃是一种竞争和试错的过程。“那些被长期证明对人类福利意义重大的社会制度,虽然都是人类行为的产物,但绝对不是人类设计的产物,因而也就不能以演绎推理暗示出的任何方式来加重新建构。”[11]

基于“有保留地变革”的温和改良方略,保守主义极力推崇审慎(谨慎)、中庸的品格。柏克一再强调,审慎,在所有事务中都堪称美德,在政治领域中则是首要的美德。审慎意味着周详谋划、深思熟虑、冷静节制、慎言决裂和革命,柏克指出:“暴怒和疯狂在半小时之内可以毁掉的东西,要比审慎、深思熟虑和远见在一百年之中才能建立起来的东西还多得多。”[5](P303-304)在保守主义看来,在政治变革实践中,不走极端,保持克制,兼顾传统的保留和纠正,想方设法通过政治调停,以中庸之道使冲突的各方达成妥协退让,是政治家最可贵的品德,是政治勇气和智慧的体现。“在国家发生的所有变革中,中庸是一种美德,这种美德不仅和平友善,并且强大有力。这是一种精心选择的、调停纠纷、妥协互让、促进和谐的美德。这种美德显然不同于胆小怯懦与寡断优柔。中庸是一种只有智慧之人才拥有的美德。”[2](P218)这无疑是一种非常成熟的政治理性。

[1]刘军宁.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从哈耶克到中国[J].开放时代,1998(4).

[2]柏克.法国革命论[M].商务印书馆,2003.

[3]卢云豹.多元政治与西方法律传统[J].现代法学,2001(2).

[4]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商务印书馆,2001.

[5]柏克.自由与传统[M].商务印书馆,2001.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M].人民出版社,1995.

[7]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三联书店,1990.

[8]罗威尔.英国政府[M].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

[9]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M].人民出版社,1999.

[10]波普.历史决定论的贫困[M].华夏出版社,1987.

[11]霍伊.自由主义政治学——哈耶克的政治思想[M].三联书店,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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