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的调查与思考
2013-04-09冷国山吴超红林松柏高加清
冷国山,吴超红,林松柏,高加清
(湖南省南县畜牧水产局,湖南南县 413200)
当前我省的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畜禽养殖业正处于一个由粗放型向细致型、散养型向集约型、传统化向科学化转变的过渡时期,规模养殖场比例已达7 0%左右。加强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管是控制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动物防疫工作的全局,而且关系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现通过对湖南南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管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1 南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现状
南县地处长江中下游,系洞庭湖腹地,地势自西向东南微倾,平均海拔28.8米,高低差不足10米,四面环水,一马平川,属于典型的平原地形。全县辖12个乡镇,总面积1075平方千米,总人口67万,是一个纯湖区农业县,养殖业是南县的传统农业产业。2012年全县出栏生猪70.98万头、牛2.04万头,羊3.67万只、出笼家禽599.8万羽、禽蛋2.79万吨,肉类总产量3.07万吨,养殖业总产值27.8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50.1%。据统计,全县存栏生猪100头以上的养殖大户达568户,存笼家禽3000羽以上的大户133个,存栏牛20头以上的大户52个。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的养殖大户59个,现有国家级生猪标准化示范场1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现有监督员5名、检疫员8名,12个乡镇动物防疫站现有检疫员59名,县乡两级检疫、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全部按差额纳入县财政预算。
2 存在的问题
2.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难达标,养殖风险巨大
大部分畜禽规模养殖场属于家庭式边养殖边发展类型,建场时没有整体规划,选址、布局极不合理,缺乏应有的防疫消毒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和隔离场所。这些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基本上不达标,限期整改又很难到位,养殖户无法按防疫、消毒制度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进行管理,存在巨大的养殖风险。
2.2 缺乏监管经费,收支两条线不合理
2.2.1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乡镇动物防疫站共计7 2名检疫、监督人员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若按全额预算每人每年3万元,共计需要经费216万元,而县财政实际按差额经费108万元,缺少经费108万元。
2.2.2 没有开展检疫、消毒、检测、监督等方面的专项工作经费。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专项经费2 0万元/年,每个乡镇动物防疫站检疫工作经费2万元/年,共计缺少经费4 4万元。
2.2.3 该县非税收入局对非税收入单位根据上年度的非税收入多少核定来年的非税收入上缴任务,开展检疫和执法监督所收取的检疫费和罚没款全部上缴了财政。
2.3 缺乏业务培训,监、养双方专业技术不高
由于经费缺乏,县、乡动物检疫员、监督员、实验室检测员每年难接受一次业务技能培训,对于新技术、新疫病和新发展理念一时难以了解,工作能力大打折扣。对规模饲养场技术人员的培训基本上依靠饲料厂家组织订货会时进行,培训无计划性、针对性和系统性,规模场的技术人员专业技能很难提高,饲养管理水平长期较低。
2.4 卫生监管未到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4.1 由于县非税收入局核定非税上缴任务的方法是根据上年度各单位非税收入的多少核定,年年往上调,收得越多就交得越多,收得少不够上缴就从财政预算经费中扣除,“水涨船高”式的非税收入管理体制极大地制约了工作的积极性,非税收入单位每年只保证完成任务即可,如果超额完成上缴任务较大,则会加重来年的非税收入任务。
2.4.2 卫生监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督不力,导致检疫员上门监督检查每月签到少于1次,检查的内容基本上限于档案的书面检查,实质性入场检查的少。
2.4.3 对规模养殖场的免疫抗体、疫病等采样检测是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缺乏专项经费,人员技术低,该县每年仅春秋共组织2次抽样检测,完成省、市下达的任务即可。由于采样检测的次数少、面小,很难通过检测手段掌握全县各种疫苗的免疫效果,也难准确检测出动物疫病,不能有效地分析动物疫病潜伏和发生的类型。
3 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的对策与思考
3.1 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动物卫生监管意识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对畜禽规模场的动物卫生监管是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重要手段,应将其摆在整个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位置,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畜禽规模养殖场的主观能动性,形成政府推动、部门主动、养殖户配合的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氛围。
3.2 加强防疫条件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发证关
3.2.1 成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领导小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关系到规模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是否配套齐全、关系到养殖场生死存亡的大事,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必须严把审查关,一是成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牵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乡镇动物防疫站参加,实行由乡镇动物防疫站初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复查、县兽医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终审的审查程序,坚决杜绝由一个人实行全程审查,缺乏监督,形成开后门、走过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证现象。
3.2.2 对不合格的规模养殖场限期整改。对已经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条件审核又不合格的规模养殖场,换证时间一到立即重新进行审查,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如果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坚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如果县兽医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再次违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县级人民政府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责任单位予以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3.3 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工作开展
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县乡检疫员、监管员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按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好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将开展动物卫生监管必须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好财政预算不足与非税收入足额上缴的问题。
3.4 加强三级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县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制订动物检疫员、监督员和规模养殖场技术员培训制度,建立培训对象管理档案,一年开展1~2期技能培训和技能比武竞赛,逐步建立一支从生产经营到动物卫生监管等环节专业技能较强的队伍。
3.5 强化卫生监管,消除安全隐患
3.5.1 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制订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并将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1)严把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关。要建立自免场备案及强制免疫程序备案制度。在春秋两季畜禽重大疫病集中免疫和月月补免期间,实行“一对一”监管,监管人员要亲临畜禽舍督促免疫接种,自免记录、档案等须经监管人员签字确认,以确保免疫工作真实有效。要加强免疫抗体监测,规模养殖场免疫抗体监督抽检每年不少于2次,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应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
(2)严把动物卫生月月监管关。对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管实行乡镇检疫员责任包干制,要求每月至少上门监管并签到2次,通过长期坚持不懈地监督,逐步达到规模养殖场内部布局合理、人畜分离、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的目标,具有必要的消毒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病畜禽隔离圈舍,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使用等制度,健全养殖档案、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等,制定规模养殖场各项人员岗位职责,实施封闭管理,提高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水平。
(3)严把投入品质量安全关。按规定使用兽药与添加剂,禁止使用三聚氰胺、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认真做好投入品使用记录,健全生态健康养殖档案。
(4)严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关。要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规范及时对病死畜禽实施无害化处理,确保“内病”不外传。
(5)严把新进畜禽隔离观察关。对新调进畜禽要进行隔离观察处理,隔离场所要远离养殖区,隔离期间要定人定时观察,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上报,并做好无害化处理的准备。
(6)严把养殖场消毒关。要建立日常消毒、集中消毒和突击消毒制度,科学规范使用消毒药品。
(7)严把产地检疫报检关。畜禽出场前及时向乡镇动物防疫站报检,做到凭检疫合格证明、瘦肉精检测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出售、运输畜禽。
(8)严把动物防疫企业法人责任关。由乡镇动物防疫站与畜禽养殖场签订企业法人责任书,养殖场要按规定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积极配合接受动物卫生监管。对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多次抽检不合格、不配合开展监督抽检及不接受免疫监管的规模养殖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实行处罚,并取消规模场的自免资格。
3.6 强化内部监督,开展执法检查
坚决杜绝只开票收费不检疫和不消毒、动物检疫与瘦肉精检测不同步、对规模养殖场不监管或少监管、假采样或不采样、只卡耳不打疫苗及其它弄虚作假、循私枉法的行为,对这类问题人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开除公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