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大学生婚育教育:挑战与对策
2013-04-08胡庭胜
胡庭胜,王 岩
(1.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广东 广州510631;2.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广东 广州510631)
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出台,新《规定》隐去了旧《规定》中“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1]。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2],这意味着在校大学生可结婚生育。
2011年11月,课题组以“高校大学生婚恋、婚育观现状调查”为题开展专题调研,对广东省在校大学生婚恋婚育观进行调查与分析,以期把握当代学生情感现状,深入了解大学生的婚育观,探讨切实可行的婚育教育管理办法。调查对象为广东省内16所高校6 300名全日制在校大学生、900名高校管理工作人员及330名教学一线教师,涵盖综合、理工、师范、语言、农林、财经、艺体、医学等高校。其中,发放学生问卷6 300份,回收5 578份,回收率88.54%;发放管理工作人员问卷900份,回收354份,回收率66.18%;发放一线教师问卷330份,回收225份,回收率66.18%。总体上看,在校大学生婚恋意愿较高,但都能理智看待婚育行为,渴望得到社会更多的帮助与支持。
一、在校大学生婚育观概况
调查结果显示,广东在校大学生在校恋爱意愿较高,但婚育意愿低,能够理智看待婚恋婚育问题;婚育知识缺乏,期望得到更多的具有实效性的婚恋婚育的教育指导与帮助。
(一)恋爱现象普遍,在校婚育意愿低
在被问及“你目前是否正在谈恋爱”时,表示“正在谈”的占26.16%,这说明,目前有恋爱经历的大学生已经占较高比例。在被问到“你身边是否有大学生婚育的例子”时,有55.90%认为“没有”;认为“有,是极个别现象”的占23.79%;认为“很普遍”的占3.29%。有5.27%的大学生赞同在校期间结婚。这说明目前大学生校园婚育的意愿较低。
(二)婚育态度理智,观念趋于开放与宽容
58.31%的大学生认为校园婚育不现实,在进一步被问到对“如一方经济条件允许,在校婚育没问题”的看法时,持“赞同”意见的上升到41.73%,这说明大学生校园婚育观受经济因素的影响较大,经济尚未完全独立让在校大学生难以承担在校婚育成本,故多数学生对在校婚育持保留意见,能理智看待在校婚恋婚育。关于对配偶的期望,大部分学生看重配偶的个人品质,如责任心、理想抱负等。94.51%的学生认同“恋爱以家庭为归宿”,82.71%的学生认为与多名异性朋友保持恋爱关系是不道德的,这基本符合社会主流道德价值取向。大学生婚恋婚育观念存在认知上的道德判断偏差,观念呈现开放与多元,主要体现在对流行婚育观念认可度的调查中。35.32%的大学生对“试婚”这一做法表示理解,认为在某种情况下符合道德行为。对“试婚”这种新婚姻观表示理解和认同,使传统婚姻观受到一定冲击。被问及学校是否应坚决禁止婚育时,有53.71%的大学生持反对态度,可见,大学生对于潮流婚恋婚育观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理解和宽容。
(三)婚育知识欠缺,缺乏法律关注
在婚育需要考虑的因素中,对于国家计生相关政策因素的考虑次于经济、学习、家人支持、未来收入预期因素,仅占12.26%,可见,大学生对国家计生、婚姻政策的重视度仍然欠缺。在对“性行为正在成为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这一普及性的科学结论进行判断时,仍有24.74%的人表示“反对”(12.92%)或“不清楚”(11.82%),15.44%的大学生对性行为应首要考虑安全问题表示“不清楚”或“反对”,说明大学生对婚育知识的了解仍有限。
(四)认可管理,期望实效性教育
67.56%的大学生认为高校有必要对婚育进行必要的管理帮助。84.37%的大学生期待更切实际的婚育观教育内容和更生动的形式。目前大学生的婚育观较为理性,在校大学生中愿意结婚的比例很小,而结婚后愿意在校生育的更是人数不多。而在婚恋婚育问题上,部分大学生表现出政策认知“真空”及婚育常识欠缺等问题亦不容忽视,这为新形势下高校婚育教育引导提出了新要求。
二、婚育“解禁”对大学生婚育教育管理的挑战
据统计,2011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6.9%。即使目前在校大学生结婚生育的比例小,但因大学生群体基数庞大,他们的婚育观影响和代表了我国年轻家庭的发展趋势,其婚育状况不容忽视。在实际工作中,大学生婚育的教育管理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恋爱现象普遍,教育引导必要性突出
调查数据显示,当前高校中恋爱及有恋爱意愿的学生占有一定比例,大学生正处于人生发展的关键期,正确处理恋爱与学习和工作的关系,理性对待婚恋婚育问题,对大学生未来发展至关重要。高校应发挥积极的教育引导作用,帮助大学生应对婚恋婚育中的各种问题。
(二)价值取向多元,管理教育难度提升
随着社会开放与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高校大学生婚恋婚育观发生了新变化。部分学生对他(她)人试婚、在校婚育、婚前性行为、婚前同居等现象表示理解和宽容。34.74%的大学生对基于双方愿意前提下的他(她)人偶尔婚前同居现象表示理解;在其他了解性行为途径不畅通情况下,34.15%的大学生认同婚前性行为是大学生当下性体验的一种方式。大学生置身于信息高速发展的浪潮中,通过网络、传统媒体等渠道获取各种资讯,其中不乏有悖于传统价值观念抑或主流价值观念的理念,价值冲突带给学生多元化视角,这也为其正确的价值选择带来了挑战,加大了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开展的难度。
(三)基本知识欠缺,管理教育形势严峻
现实中,部分学生对婚育基本知识仍缺乏必要的理解。有11.82%的大学生不清楚“性行为是传播艾滋病的渠道之一”的基本知识。高校课程体系内并没有对讲授婚恋婚育内容提出具体要求,57.14%的高校教师对大学生婚恋婚育教育表示不明确。虽然在大一新生《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有关于大学生婚恋婚育内容的讲授,但绝大部分的教师都是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专业教师,他们侧重于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并非是对婚育相关科学知识的介绍。大学是普及学生婚恋婚育知识的重要时期,如何发挥专题知识讲座等形式,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拓展学生学习婚育知识的渠道和途径,为高校探索大学生婚育教育引导方式提出新的要求。
(四)婚育状况难把握,管理运作困难重重
在对学生的调查中,当被问到“您认为学校对在校婚育大学生的管理和服务是否有必要”时,有67.56%的人选择“是”,表明大学生还是普遍接受和需要高校对大学生婚育进行管理和提供必要服务的。但落实到具体个人的时候,在“假如你是婚育者,你认为是否有必要将个人生育情况告知校方”中,认为“没必要”的占42.85%,高于“有必要”的35.46%的比例,说明大学生在婚育管理认知中存在“知”、“行”不一的现象。不少大学生认为生育状况属个人隐私,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是否需要告知校方的问题上学生应享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婚育现象需要管理与教育引导,但婚育知情权难以落实,使高校婚恋婚育工作处于两难境地。此外,在如何处理婚育学生的学业成绩、休假的问题上,高校教师看法不一。对高校教师的调查结果显示:64.06%的高校教师认为有必要将婚恋婚育纳入课程之中,通过讲座、课外活动等方式普及婚育知识。目前仍缺乏针对婚育大学生学业管理行之有效的办法,高校管理既需照顾学生的合法婚育自由和隐私权,保护学生正当的婚育权利,又面临不知情的情况下无从管理的现实困境。
三、强化当代大学生婚育教育的路径
受学业、事业等因素的影响,在校大学生婚育比例、婚育意愿较低,他们对校园婚育持理性谨慎态度。
(一)树立正确的婚恋婚育观念
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婚育观念形成和发展的方向和引导。调查中发现,被调查者对他(她)人未婚同居持宽容态度;45.77%的大学生认同“婚前同居有利于增进双方的相互了解”,认可恋爱、婚前性行为是水到渠成的选择,并且具有私密性,别人无权过多干涉。“但求曾经拥有,不求天长地久”的恋爱观受到部分大学生的认可。大学生处于青春萌动期,男女生的互相爱慕属正常的情感需要。但大多学生对婚恋、婚育缺乏正确的认识,对于婚姻的理想化程度较高、复杂性考虑欠缺并缺少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实际能力和心理准备。因此,适时的婚育教育非常必要,并且应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的婚恋婚育观重在责任。在选择配偶的条件或标准的选择问题上,39.83%的男生、47.62%的女生首选责任心强。婚恋婚育责任意识包括对待恋爱的责任意识、家庭关系维系的担当、为人父母的责任、恋爱(婚育)双方追求家庭幸福的共同责任等。高校大学生只有明确角色定位,才能形成对婚恋婚育的系统性认识,形成正确的价值认识。
(二)普及基本知识教育,提供方法指引
掌握必要的婚恋婚育知识是大学生价值观念形成及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婚恋婚育知识体系包括婚育法规、国家计生管理规定、婚姻道德观教育、婚育生理安全知识等方面。对相关知识的了解让大学生明确自身在婚姻家庭中的责任和义务,从而自觉约束自身行为,做到知与行的结合。目前,部分学生对于婚育知识了解欠缺,如在被问及对“在校期间婚育缺乏法律依据,学校应该坚决禁止”观点的判断时,对此持反对观点的占53.71%,但仍有46.29%的大学生表示赞同。这说明大学生对《婚姻法》的关注度不高,对其中涉及大学生部分的法规知之甚少,需要高校加强宣传和引导。然而,高校教师及管理人员对于婚育方面的法规政策的掌握也不容乐观,在调查中,仍有22.66%的管理人员不了解新修订的《婚姻法》,45.16%的高校教师不了解学校是否有关于婚育管理的明确规定。这些都不利于教师与管理人员发挥教育工作中的引导功能。
(三)拓宽教育渠道,增强教育实效
调查中,67.45%的大学生认为学校的计生管理服务工作应更为侧重启发、引导和教育。过半数的学生对婚恋婚育教育的必要性表示认同,并希望通过灵活的方式和方法参与到教育过程当中。然而,74.65%的高校教师认为学科课程目标设置中并没有将婚恋婚育教育纳入其中,教师没有规定的教学任务,而且19.82%的教师认为学科教学任务繁重,41.2%的教师认为婚恋婚育知识专业性强,个人难以胜任教学工作。可见,在高校第一课堂开展婚恋婚育教育是难以实现的。而大学生婚恋婚育教育引导工作至关重要,这就需要高校着力拓展教育渠道,通过专题讲座、辩论赛、心理剧等丰富多彩的形成,寓教于乐,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习积极性,从而增强学生学习的实效性。
四、改善当代大学生婚育管理服务的主要对策
在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同时,做好大学生的婚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是高校迫切需解决的重要问题。高校学生工作部门、计生工作部门和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专业教师必须主动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担负起大学生婚恋婚育教育的责任。
(一)增强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方式
高校应提升计生工作人员及专任教师的服务意识,实现从制度性管理方式向人性化管理方式的转变。高校计生工作人员主要由校计生干部、学生政工干部构成,服务意识的树立有助于高校计生工作积极有效地开展,而科学管理的前提是服务观念的树立。在对管理人员的调查中,7.03%的管理人员对于《婚姻法》了解较为深刻;40.36%对《婚姻法》不了解;约28%的管理人员基于婚育现象罕见、与教学内容无关等原因,认为学校教育没必要涉及婚恋婚育内容,这直接影响学校服务意识的树立。高校提升学生婚育工作的服务意识应从普及法律法规常识、全面了解本校婚育婚恋情况的前提下进行,加强人性关怀、细心服务,由为学校稳定管理转向为学生需求服务。人性化管理的具体举措有:帮助有生育计划的大学生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给怀孕女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按比例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解决婚育子女落户问题、帮助婚育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切实做好服务工作,为已婚大学生解决后顾之忧。
(二)完善制度保障,落实管理工作
制度是落实工作的重要保障。作为“刚性”约束,制度能促进工作朝规范化方向发展,有助于服务工作的有效落实。67.97%的管理人员认为高校有必要专门出台具体管理规定。在被问及“所在高校计生规定是否完备”时,78.13%持否定态度。此结果反映两种情况:一是部分管理人员对学校相关规定是否出台关注度不高,即使有规定,也是模糊性强,政策落实不到位;二是不少高校在婚禁下并没有及时做好工作上的准备。当前,面对婚育女学生学业如何妥善安排、是否需向学校如实反映情况、子女户口落实及学校环境影响等实际问题,已有部分高校采取了一定措施。如《桂林工学院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试行)通知》,对结婚登记做了明确的规定;凡是已婚的都应当如实填写《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并持结婚证到学院计生办备案;要求生育的已婚学生,向计生办提出申请,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方能生育。上述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高校可多方联合,探讨制度设计,为适应不同学校工作的特殊性,应根据高校自身特点,如学生构成(男女比例、年龄等)等,及时填补法律施行的空白。
(三)细化管理办法,构建“四级”婚育工作网络
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是高校计生工作持续开展的关键。对管理人员的调查显示,对现行管理办法效果的评价中,仅23.18%认为有效,认为无效或不确定的占76.3%。这说明目前高校的工作仍缺乏实效性。解决问题往往在于事后补救。为此,首先,建立自上而下、立体的大学生婚育工作队伍,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学生宣传员”组成,采取四级管理办法。学生处在舆情发展的前沿,能及时了解动态,协助学校把握学生的总体情况,有利于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做到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理并举。其次,形成各级领导重视,计生办、学工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头负责,院系具体落实,招募义务计生工作学生宣传员作为朋辈辅导者的整体合力。高校可充分利用团委学生会团结学生群体的优势资源,寓婚育教育于校园文化活动中,以广播、网页、宣传栏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最后,四级网络中的每一位管理者应具备过硬的知识基础及服务能力,实现专兼结合、和谐高效的合作模式。加强相关人员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确保四级网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大学生承担着学业与择业双重压力,生理和心理上面临着情感生活的困扰。信息化时代给予大学生多元化价值选择的同时,也为其正确做出选择和判断提出挑战。教育先行,立足学生实际,发挥高等教育的知识资源优势,切实推进婚恋婚育教育服务工作制度化、人性化及实效化,将刚性的法律约束转化为大学生自觉的责任意识,是高校婚恋婚育教育服务工作的应有之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03-25.
[2]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2007.
[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199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