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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克论英国宪法

2013-04-08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美洲宪法法国

张 伟

论及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1729—1797),多以“保守主义之父”称之。的确,保守主义算是柏克最为知名的标签。[注]Ronald Hamowy ed., The Encyclopedia of Libertarianism,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Inc,2008,pp.45-46.但是,柏克本身并非专门的政治理论家,也很难说他创建了一套系统性的政治哲学。更为重要的是,他的所有政治思考都与其所参与的实际政治事务密切相关。柏克的政治生涯,主要在18世纪后半期;而此一时期内,英国所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各类政治问题也是空前的;这其中既有国内的,也有国际的,而且往往互相交织在一起。作为政治家——用柏克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行动哲学家”,[注][英]柏克:《美洲三书》,缪哲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97页。柏克在参与众多政治事务的过程中不断阐明其立场、态度,逐步形成了其特有的思想风格。总体来看,柏克的著述与生涯显示其在实践的和微观的层面上深深地与当时的政治和社会问题纠缠在一起。不过,从柏克对时政的观察和评论以及对王权、政党、帝国问题的思考中,我们可以体悟到其中的宪法关切,也就是说,柏克所思考的这些问题实际上都是涉及英国宪制的基本问题,或者更为确切地说,是光荣革命之后的18世纪后期转型之中的英国宪制所面临的问题。柏克的“政治活动确乎是由他对英国宪制的忠心耿耿所指引着”,“柏克的政治理论就是(或者说倾向于成为)一种有关英国宪法的理论”。[注][美]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正义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01、326页。但是,关于柏克思想的研究,或者将其解释为自由功利主义的预言家,或者称其为现代保守主义之父,甚至是所谓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纷繁杂呈、不一而足。[注]如何理解柏克的政治思想一直以来在柏克思想研究中存在广泛分歧,形成了众多研究进路,有自由主义的解释,也有保守主义的阐发,还有马克思主义的批判,以及剑桥学派的深度发掘。约略言之,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初,柏克的形象主要是自由主义的,以约翰·莫利(John Morley)的研究为代表;而在二战之后,主要是在美国,则尤其重视强调柏克的保守主义面相以及自然法传统。晚近以来,在剑桥学派的影响下,看重柏克思想形成的历史“语境”成为英国学者研究柏克思想的主流。麦克佛森则是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研究柏克政治思想的典型。然置柏克于18世纪后期英国宪政发展的背景中,则不难发现柏克的思想历程与此一时期英国的宪政转型之间存在相当密切之联系,柏克在其政治生涯中关于英国宪法的讨论不仅成为其政治思考的核心内容,也在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层面上有其普遍的启示意义。

一、柏克宪法思想的发展

从柏克的政治生涯来看,柏克之于英国宪法的思考大致分为如下几个阶段,且主题各有所重,但皆是着眼于宪法政治层面的思考。

首先是在1765年至1770年,即自第一任罗金汉姆内阁至柏克发表《论当前不满原因之根源》 时期。罗金汉姆党人此一时期内所面对的最重要的问题实际上还是宪法问题。柏克关于宪法问题的讨论散见于其演讲和一系列政论性的小册子之中,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1770年发表的《论当前不满原因之根源》一文。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时期的政治背景突出的是国王的行政权力和议会的立法权力之间的界限这一宪法问题。当然,在柏克的笔下,乔治三世是一位试图颠覆宪法并实施个人统治的君主,这虽然不免夸张,但柏克的意图显然不是在于个人攻击,而是集中于诊断宪法周围的弊病,即为国王所直接控制的王室职位“影响”或者“腐败”议会所带来的宪政危险。可以理解的是,柏克试图显示只有罗金汉姆党人拥有真正的宪法原则。柏克并不否认国王的宪法权利,而是提出国王所支持的“双重内阁体制”违背了宪法精神。也就是说,虽然在理论上国王享有选择其内阁大臣的自由,但在实际上是有限的。不但王权如此,在王权的影响下,议会作为立法权的代表也开始堕落腐败。柏克认为议会显然已经越出了其作为立法机关的权力界限,开始行使其司法权力。由于议会正在受到行政权力的操控,因而这就十分接近于孟德斯鸠所谓的当国家的三种权力合并为一之时“一切都完了”的境地。也就是说,柏克的立论基于权力分立,而他所看到的政治现实却与之背道而驰。柏克的补救之道在于政党——由一批绅士或大人物所组成,不具有现代意义的政党组织和纪律,也不是基于广泛的选举,但目的在于限制王权,即祛除其行政权力并交由议会掌控。

其次是美洲革命时期。早在1757年柏克即与威廉·柏克合作撰写过《欧洲殖民美洲述论》(An Account of the European Settlements in America)。这虽然显示柏克在此时对美洲殖民地有其兴趣并对其历史略有所知,但该著只是历史性的和描述性的,并没有太多的政治立场。事实上,柏克之卷入英国的美洲事务是在其担任罗金汉姆私人秘书之后的事。短暂的罗金汉姆内阁任期内,美洲事务的处理几乎是其最为重要的任务,柏克亦藉由对美洲事务的了解而在下院声名鹊起。罗金汉姆内阁倒台后,特别是随着1767年汤申法案的通过,美洲事务再次变得紧迫和重要,而政府的众多因应举措则成为在野反对派的抨击目标。不过,一方面是由于反对派之间的分裂,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美洲殖民地反抗政府之激进的政治要求的厌恶,使得包括柏克在内的罗金汉姆党人在美洲局势的最初发展中并未从宪法秩序或宪法政治的高度来认识美洲问题,当然也就谈不上去认同美洲殖民地的“革命大业”。可以说,自1774年诺斯政府通过“强制法案”(Coercive Acts)、决定对美洲殖民地采取强硬立场之后,罗金汉姆党人开始试图提出严肃的美洲政策,柏克亦相继发表“论课税于美洲的演讲”、“论与美洲的和解的演讲”,强调罗金汉姆党的美洲政策之明智、一贯。需要指出的是,柏克在关于美洲事务的著述之中着重从宪法的视角来考虑帝国的治理以及与殖民地的关系问题。约略言之,即理论上承认大英帝国之主权,而实际上则赋予殖民地或多或少的其所要求的自主权,当然除了独立之外。霍夫曼认为,柏克的和解立场是手段而非目的,即一种维持大英帝国之北美属地的手段。帝国的安定和繁荣是其美洲事务的目标,而非着眼于“自然正义”。[注]Ross J. S. Hoffman,Edmund Burke,New York Agent New York Agent: With His Letters to the New York Assembly and Intimate Correspondence with Charles O’Hara, 1761-1776,p.73.但是,我们从柏克的演讲以及通信之中可以明显看出,其兴趣并非仅仅在于维持帝国的存在,亦在于殖民地利益和帝国利益之调和。帝国的安定与繁荣自然重要,但柏克认识到这一安定和繁荣的基础却在于“自由”——即宪法。在柏克看来,英国宪法推己及人,扩展至其疆域之全部,才是帝国利益之根本所在。[注]美洲独立后至法国革命前,柏克对印度问题投入了相当的精力。自柏克的议会政治生涯开始以至结束,柏克对印度事务的关注可以说是持续了将近三十年之久。印度问题是美洲问题引起柏克思考帝国问题的延伸,其焦点在于统治者之于印度人民的责任。柏克表示,其他国家的宪法旨在制造“顺民”,英国的宪法则关心“良好的统治者”。

最后是法国革命时期。较之于抽象的理论问题,柏克在1765年至1789年间可以说是更为关注实际政治问题。不过,柏克被称为政治哲学家,就严格意义而言,是要到其撰写关于法国革命的著述之后。不过,柏克论述法国革命的著作,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早年的文学和哲学著述,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与其说柏克是在继续其早年的理论兴趣,不如说是直接源出于其作为罗金汉姆党人实际的政治实践。我们在前面业已指出威尔克斯事件的爆发,引出的是18世纪后期英国激进政治之一脉,基本主张就是扩大选举权,实施议会改革。但18世纪依然是一个贵族的世纪,平民政治的时代尚未来临;罗金汉姆党是一个贵族集团,并不热心于激进派们所极力主张的议会改革。因而柏克的任务实际就是将这种反激进的政治立场加以系统化,并反驳激进派的立论根据。柏克之于议会改革的立场也确实继续在法国革命论中得到了体现。法国革命的爆发导致的现实情势的特殊性在于,柏克及其党派锁一直保持距离甚至敌视的激进主义,首先在法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即法国革命之爆发,而且进而刺激着英国激进主义者的情绪和神经。这就使得柏克不得不对这一激进主义的政治潮流予以完整的和系统的回应。柏克的这一回应即是其后来写下的《法国革命论》。[注]中译本见[英]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不过,柏克在其中之于法国革命的认识,可以说早在成书之前。当法国革命的消息传来,柏克在诸多通信中即表明其对法国革命的消极看法,[注]Conor Cruise O’Brien,The Great Melody:A Thematic Biography of Edmund Burke.London:Sinclair-Stevenson,pp. 387-392.但显然并未决心写一部专论来批评法国革命。促使他决心写作的是他意识到法国革命与英国国内激进主义者的思想气质的一致性。当时的报纸舆论充满了关于法国革命的报道和解释,甚至法国国民议会的辩论。引起柏克注意的是革命协会(Revolution society)在1789年11月份由普莱士发表的演讲。革命协会是一个主要由Dissenters构成的社团,每年在威廉三世的生日11月4日集会,旨在纪念1688年的光荣革命。普莱士在演讲中表示,法国革命及其所体现出的精神原则,与1688年的光荣革命一致。有感于此,柏克乃撰《法国革命论》。《法国革命论》出版后,一时“伦敦”纸贵,反应分为两个极端,对于欧洲的保守势力而言,可谓“於我心有戚戚焉”;而对信奉洛克自然权利学说以及卢梭社会契约论等启蒙精神的激进派而言,则对其抨击不遗余力,其中以托马斯·潘恩之“论人权”最为知名。[注]参见[美]潘恩:《人的权利——驳柏克并论法国大革命与美国革命》,田飞龙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对柏克个人来说,法国革命论也造成了他在辉格党内的孤立;就其内容而论,法国革命论虽纵论法国革命的渊源与前景,然其根据却在于英国的宪法历史与经验,着力阐发的正是英国宪法的精义。在涉及法国革命的论著中,柏克的思考可以说是其之于英国宪法最系统的辩护。[注]柏克晚年的另一个重要关切对象是爱尔兰问题。柏克生命最后的七、八年,法国革命和爱尔兰问题时期持续的关切主题。柏克对爱尔兰事务的关切,当然有其个人的情感因素在内,作为一个天主教家庭出身的后裔,对此可谓感同身受,但柏克之于爱尔兰问题的思考,实际上依然是帝国的关系问题。

二、 柏克英国宪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柏克之于英国宪法的立场和理解无疑源自于其对实际英国政治的参与;究其实质内容而论,对传统、权力平衡以及自由的强调乃是其最为值得注意的特征。概而言之,在柏克的宪法思考中,传统不仅仅是宪法演进的客观线索,更是宪法的合法性来源,这集中体现在他的“古宪法”思想中;权力的平衡则是宪法的基本架构,自由则是宪法的目的所在。传统、平衡以及自由共同构成了柏克宪法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古宪法——英国宪法的性质

在柏克关于英国宪法的理解中,最为引人注意的也许是其对英国宪法之历史性的强调了。历史,对于英国而言,不仅仅意味着其演进的客观线索;更为重要的是,英国宪法经由历史的传承与积累, 乃获得其有效性和正当性。也就是说,英国宪法之所以成为英国宪法,正是由于其久远的历史传承和不断进化所致,而非来自于抽象的理论建构。柏克指出:“英国人向来所主张拥有的各种自由权利的做法乃是……一个祖先所传至我们接受的方法,并亦将经由我们传之后世。这是不列颠国内人民所拥有之天然财产,并无需借助其他理论或某种权利来加以证成。”[注]参见[英]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3、44页。

所以,这种经由历史之传承和积累而不断演进所形成、并获得人民所认可,就是英国宪法之正当性的来源。用柏克的话来说,这种宪法就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宪法(prescriptive constitution):我们的宪法是约定俗成的宪法;其权威存在之唯一理由是其已存在久远且无可追溯其渊源。[注]The Works of Edmund Burke(16 vols,1815-1827), vol.X, London:Rivington,pp.96-97.我们应该尤其注意柏克在这里所使用的“约定俗成的宪法”(prescriptive constitution)概念。所谓“约定俗成”(prescriptive),其核心正在于其历史的传承与累积,在于其历史之无可溯源。与众多思考宪法问题的理论家不同,柏克的prescription概念赋予经过长期确立和运用的现存制度以权威。对柏克来说,仅仅是这种应用本身就有了一种资格。因此,历时悠久的约定俗成,就为社会和政治带来了稳定和秩序。特别是,约定俗成,不仅巩固了社会秩序的构架,也使得文明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可能。自由也许是英国政治和宪法结构的内在要素,对此我们下面还要特别阐述,但历时悠久带来的约定俗成(Prescription),正是其基础所在。[注]Paul Lucas, On Edmund Burke’s Doctrine of Prescription; Or, 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Lawyers, The Historical Journal, Vol. 11, No. 1. 1968,pp.35-63.

波考克则将柏克的这一宪法概念概括为“古宪法”说(ancient constitution)。柏克明确强调的是,英国宪法并非奠基于一种自然权利的基础,因为“它是约定俗成的宪法,其唯一的权威正是它存在的时间久不可考”,[注]The Works of Edmund Burke(16 vols,1815-1827), vol.X,p. 96.而且不仅宪法的权威以及其中权力的分配可以主张这种历时悠久的权威,“你的国王、你的贵族、你的法官、你的陪审员,无论贵贱,所有一切都是历时悠久约定俗成之物”。 柏克持有的这种古宪法的信念,将历史的传承与累积作为政治社会之基本构架的宪法的正当性来源,不仅不同于洛克在光荣革命之际所提出的自然权利学说和社会契约理论,更是与在18世纪启蒙时代的欧洲大陆所风行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大异其趣。这无疑表明了他们之于政治社会何以形成的不同理解。 但重要的是,柏克所理解的政治社会,不是洛克或者卢梭所设想的逻辑推演,假定在某个虚构的历史时刻基于纯粹的功利目的发生的联合的产物。柏克指出:“社会的确是一份契约,涉及有关短暂利益的次要契约可以随意解除,但是国家绝不可以被视为形同交易胡椒、咖啡、印花布、烟草之类,或更没有价值的货物的契约,为了一点短暂的利益而订立,又可以随各方的喜怒而解除。”[注]参见[英]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29页。

尤其是,这一源自历史的契约自历史中来,并在历史演进中不断完善,柏克指出:

我们历史上最早的改革范例是大宪章。自伟大的法学家柯克爵士以来,其追随者至布莱克斯通为止,莫不致力于发现我们现在所拥有的自由之渊源。他们证明了约翰王之大宪章与亨利王所颁布的宪章的关联,而这二者都只是对我们国家存在已久之古老法律的重新肯定而已。事实表明,这些法学家与人民的心理,早已经被远古所占据,我们国家现有的一贯不变之政策,同样来自这种将诸多神圣权利视为源自远古的信念。[注]参见[英]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1、42页。

所以,柏克关于英国宪法的理解,中心就在于对其历史与经验的发掘与强调。这一点是不同于光荣革命之际洛克阐发的自然权利学说的,同样更是与18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判然有别。上面柏克提及柯克与布莱克斯通,事实上,这已经显示出柏克所属的英国特有传统,即普通法传统。正是这种普通法传统,无疑是柏克理解英国宪法的思想支撑。关于普通法传统在英国宪政主义演进中的扮演何种角色,当然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但是对历史与经验的强调的确是普通法传统的核心。所以,在柏克那里,并不要依赖任何特别抽象的理论建构,同样可以对英国宪法加以勾勒。他需要的仅仅是对历史的体察和感悟,宪法的存在以及其延续古今的事实本身就足以表明了这种约定俗成的宪法的观念的正确性。与英国宪法相比,法国革命呈现的则是一种相反的情形,法国的革命党人试图依赖自己相信的理性和理论来建构法国的宪法,其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事实上也就进一步使柏克确信英国宪法之历史性质的重大意义。这当然不是说英国宪法是完美无缺的,柏克也从未将其视为对英国人而言的完美宪法。柏克只是视之为历史、时代的产物,是一种充分发展和成熟并因而具有其正当性的政治结构。

(二)混合与平衡——英国宪法的结构

在理解英国宪法的历史性之外,柏克还十分强调英国宪法的混合性和平衡性。在柏克看来,英国宪法不仅是历经了历史的演变和累积,而且具有一种混合和平衡的性质。混合和平衡这种独特的宪法结构,乃是英国宪政的内在品质。简言之,柏克认为,英国宪法是君主、贵族和平民三种成分的有机结合,这种混合的结果是使得三种政制成分的优点得到保留并同时抑制了各种政制成分的缺陷,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作为政治社会之拱顶石的宪法的政治功能。正如柏克自己所言:“执掌权力的人,除非是人民所接受的,或者说,得势于宫廷的派系,除非有国民的信任,议会则拒绝支持政府。这样一来,民众选举的一切好处,我们都可以得到,而起于无休止的阴谋或者为了某一具体官职而向全体人民兜售选票的弊病,却可以避免。这是我们宪政体制之最高贵最精纯的部分。人民被委以立法的审议权(经由其代表、其显贵);国王则被委以否决权以相制约。国王被委以慎选推举官员的权力;人民则通过议会的拒绝支持而享有否决权。”[注][英]柏克:《美洲三书》,缪哲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4、245页。

这一关于英国宪法之混合性质的认识,柏克虽没有以系统的专门著作来加以阐述,但的确在其著述和演讲中是十分显而易见的。在论及光荣革命之时,柏克指出:“(光荣)革命之起因是对一个原始契约的违反,这个契约是隐含在我国的宪法之中的,它表明了我国的政府机构是基于国王、贵族和平民三者之上。”[注]Iain Hampsher-Monk,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Edmund Burke.London:Longman Group,1987,p.240.他也一直强调了混合的宪政结构之中权力平衡的重要性。“我们的政体,是站在一个微妙的平衡物之上的,四面是陡峭的悬崖,和无底的深渊。朝某一侧移动它,是异常危险的,这容易倾覆它的另一侧。”[注][英]柏克:《美洲三书》,缪哲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88页。而且“由平衡的权力组成的宪法,永远都是至关重要的。”[注][英]柏克:《美洲三书》,缪哲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88页。

无疑,对混合政体的推崇,一直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主题之一。柏拉图在晚年认为,在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国之外,切实可行的最好政体是将君主制和民主制结合起来的政体,因为君主制有其智慧,民主制则有其自由。亚里士多德同样主张将民主制与寡头制相结合,其中民主制倾向强烈的属于自由国家,寡头制倾向强烈的则属于贵族制国家。相比而言,贵族制更好,因为美德、财富和自由均得到了代表。波利比阿的历史研究发现,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均存在腐化堕落的动荡循环,并认为最好最稳定的政体是能够将这三种政体成分适度结合的政体。西塞罗可以看做是古典时代混合政体学说的集大成者,他概括说混合政体融合了“君主对臣民的父爱,贵族议政的智慧和人民对自由的渴望。”[注]王天成:《论共和国——重申一个伟大的传统》,载《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公共论丛第7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92、193页。这些关于混合政体的认识虽是属于古典的政治思考,但的确是一直连绵不绝的思想源流。18世纪的英国,关于英国政制的混合性质的理解,显然是主流。特别是,经由孟德斯鸠的著名观察和概括,无疑进一步使得这种认识得到强化。在这种思想的流变与氛围中,柏克所理解的英国宪法是混合的、平衡的,应该说不令人奇怪。但是,柏克在讨论18世纪的英国政治时虽然偏爱的是使用“宪法的平衡”这种习惯用语,他并没有机械地理解平衡宪法中的“平衡”。柏克所理解的平衡,并不同于18世纪的人们关于平衡的一般理解,而是有着独特的内容。

最重要的也许是,柏克突出强调的是宪法之混合结构中的平民部分。在柏克看来,虽然宪法由国王、贵族与人民三部分构成,但是:“国王是人民的代表,贵族也是,还有法官。他们和下院一样,都是人民的信托人,没有哪一种权力是为了持有者的单一缘故而授予的;虽然政府是一种有着神圣权威的机构,但它的形式和它的经营者,却通通源出于人民。”[注][英]柏克:《美洲三书》,缪哲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61页。

柏克指出,“下院的性质,既在于它是统治者和被治者的中介,则人们自然希望它比起另一支较远的较为恒久的立法机构(指上院)应该更关心更体贴与人民相关的每一件事。”[注][英]柏克:《美洲三书》,缪哲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61页。下院,因而就是宪法最为重要的机构。这是柏克为什么尽管他接受王权贵族以及下院,但不接受其代表的权力的精确平衡的更为重要的原因,因为平衡暗示着平等。

这其中首先涉及的是君主在宪法中的地位问题。柏克认为王权当然是一种必要的宪法构成,王权之正当的和适当的影响——足以保持其尊严,以支付其家政并在与国家尊严相适合的程度上坚持——柏克认为这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必须的。但是,需要将王权置于日常政治冲突之外,这些权力应当基于公共原则和国家原则而加以行使,这最好是将这些权力的运用交予得到下院支持的内阁之手。柏克极力反对的是王权主张作为“政府之主要的甚至唯一的支持”的影响。[注]L.S.Sutherland, ed.The Correspondence of Edmund Burke,Vol.II, p. 194.

我们在此可以明显看出,柏克虽然主张权力的混合与平衡,但是其中内涵显然不同于18世纪的通行的理解。无论是在孟德斯鸠那里,还是在博林布鲁克那里,他们所理解的平衡显然有一种严格的意义。在他们所理解的混合宪法中,三种性质的权力是要大致旗鼓相当的,足以各自抗衡。特别是王权,在平衡宪法中或者混合宪法理论中,是要落到实处的,也就是说,王权是实实在在的王权,并非虚君之意。这也是为什么博林布鲁克以违背宪法之平衡来抗议沃普尔所代表的辉格党寡头体制了。事实上,即便在柏克的时代,虽然柏克倡导一种君主严守政治中立的立宪君主体制,依然受到违背宪政平衡的抨击。而在柏克那里,他所主张的王权,则是中立的、象征意义的王权。在他看来,宪法最重要的部分并不在于王权是否构成一种实质性的权力平衡要素,正好相反,王权在实质上必须成为象征性的,中立性的。也就是说,柏克所主张的王权,和他所理解的混合宪法和平衡宪法,就和18世纪的一般认识有着重大不同,更类似于立宪君主制的宪法意义。如我们所见,而立宪君主制的实质性确立正是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中期英国宪法最为重大的演变之一。

但是,柏克关于宪法中君主地位的理解并不意味着他要走向平民主义的立场。18世纪还是一个贵族的世纪,他虽然认识到宪法渊源的人民性,甚至主张下院在宪法中具有最重要的地位,但是他并不认为人民就此应该登上政治舞台。

这就涉及柏克使用的一个十分关键的概念:信托与代表。在《论当前不满原因之根源》中柏克曾写道政府源自于人民,而且应当基于公共的而非私人的基础而行动;不过,他拒绝承认人民来分享政府。柏克相信,人民的利益虽应当被倾听,但政治权力应当为了他们而被托管持有:“国王是人民的代表;贵族也是,法官也是。和下院一样,他们都是人民的受托人,没有哪一种权力是为了持有者的单一缘故而授予的。”[注][英]柏克:《美洲三书》,缪哲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61页。对柏克来说,世袭的贵族就是时代所积累的经验宝库,是共同体之价值和智慧的受托者。但是,信托的观念并不是一个排他的和狭隘的概念。通过将更新的人道主义要素,它们开始在瓦解旧有的政治现实,灌注其中,柏克赋予其一种新的活力和相关性。[注]Heinz Eulau, John C. Wahlke, William Buchanan, Leroy C. Ferguson, The Role of the Representative: Some Empirical Observations on the Theory of Edmund Burke,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53, No. 3, 1959, pp. 742-756; Charles A. Beard and John D. Lewis,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in Evolution,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26, No. 2, 1932, pp. 223-240.从信托这种观念出发,柏克另一个著名和具有影响的概念是他的代表概念。对柏克而言,代表,并不意味着照本宣科般地代表本王国的人民、地方和利益。而是,它表示的是对所有基于总体之善和公共福利而公正地行为,即实质代表。实质代表是指,其中存在利益分享以及对以人民的名义行事的人们和他们要以其名义行事的人民之间的感情和愿望的同情,尽管受托者没有被他们选择。[注]The Works of Edmund Burke(16 vols,1815-1827),vol.VI, p.360.代表体制因此首要的不是一种汇总国家的意见的机制,而是国家内部调和不同利益的首先的并且是最为重要的舞台。虽然政治权力必须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但它应当既不是通过人民也不是在他们的监督之下来行使。“我一直遵从人民的意志,并努力将其引导到正确的所在,无论是以任何私人利益或党派利益为代价,我认为这种比较是没有意义的。”[注]J.A.Woods, ed. The Correspondence of Edmund Burke, Vol. IV, 1963,p. 274.显然,柏克更为关切的是代表人民的最佳利益,而非其意见,他自豪地告诉其布里斯托里的选民:“我坚持你们的利益,反对你们的意见”。[注]James Conniff, Burke, Bristol, and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The 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 Vol. 30, No. 3,1977,pp.329-341;Hanna Fenichel Pitkin,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2,pp.168-189.

所以,虽然柏克相信政府应当基于民众的利益而存在,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应该受人民控制。他坚定的信念是政府应当给予公共原则,这并不意味着应该不时向人民请教,“至于特定问题的细节,或者任何总体的政策规划,他们既不能在秘密讨论中进行充分的思考,又没有经验来决定之。”[注]The Works of Edmund Burke(16 vols,1815-1827), vol. X, p.76.那么,在宪法的三个必要的构成要素中,柏克所真正属意的是什么呢?他所欣赏的宪法价值所赖以维系的基本结构又是什么呢?显然,柏克怀疑君主权力的滥用,事实上也已经存在滥用的后果和继续滥用的危险;这也是他之所以积极呼吁以财政途径来进一步控制王权滥用的缘由;柏克同样对普通民众的激进主义保持戒心,平民大众固然反映着人民的呼声,这也是宪法存在的理由,但是他们显然无法认识到自身真正的利益所在。在柏克看来,真正值得人民将自己的利益加以托付的,唯有人民选举的代表。用柏克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自然贵族”。柏克指出:“一国之内,代表的方式如果不能表现能力和财产,就不是适当而公正的代表。”在柏克看来,真正的自然贵族不是一个国家中的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不可以和国家割裂开来,这些自然的贵族们理应具有一种领导、指导和统治的地位。“在英格兰与苏格兰,尚未衰老的成年人、有相当闲暇来从事这种讨论的人、多少有某种途径来获得消息者以及身为一家之主者(诸如此类),总共或可有四十万人之多。人民有其自然的代表,上述这个集体就是那种代表;民选的代表是从这个集体而不是从法律规定的选举人团体中选举出来的。这些就是英国的公众。”柏克相信,“我们的代表被认为足以胜任所有那些被称为人民代表所被期望或赋予的目的。我不认为反对我们的制度的人,能够提出反驳的意见。”[注]转引自[加]麦克佛森:《柏克》,杨肃献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5年版,第55页。

总之,柏克所理解的英国宪法,反映的正是18世纪的英国宪法现实,这集中体现在他对英国宪法之混合性的强调上;但是虽然柏克认同英国宪法的混合性与平衡性,但是在宪法的基本结构要素方面,他的理解某种意义上反映了英国宪法在18世纪后期的实际演进。王权逐步消退,民权已在兴起但尚未获得足够的力量和认同。唯一事实上成为宪法的主导因素的正是英国的国会两院所代表的政治力量。柏克理解其之于英国宪法的关键意义和价值,并认同这一部分的政治力量。

(三)自由——英国宪法的内在价值

柏克将英国宪法的正当性之于英国政制的历史演进之中,并且认定这一宪法具有特定的混合结构,但是,何以文明社会的政治秩序如此依赖于在历史演进中形成并且具有特定的结构与内容的宪法呢?这就牵涉到不仅英国宪政史实际上也是人类政治社会历史中的一个恒久问题——即形成宪政秩序的目的或者内在价值为何?其正当性何在?在英国政治思想史上,不仅是柏克,实际上是众多思想家一直加以阐述的一个主题就是宪政秩序之于自由保障的重要性。[注]洛克的政府论中大谈天赋之自由权利,而后来的密尔所阐述的自由哲学,某种意义上也是另一个版本的政府论。参见高全喜:《为什么我们今天依然还要读穆勒?》,载《读书》2011年第6期。与洛克不同,与此后的密尔亦不同,倒是与休谟和孟德斯鸠颇为接近,柏克所理解的自由并不是一个抽象的观念,而是附着在“一定的事物”之上。这里所指的一定的事物,在柏克看来,一是历史的累积与演进,一是自由有赖于一定的政制结构。柏克这种关于自由的立场可以说时一以贯之的,既在美洲革命时期作过阐述,也在法国革命时期进一步强调。

在《论与美洲的和解》中,柏克苦劝议会不得冒险使用武力来处理美洲问题,就以自由作为最为重要的根据。柏克认为,美洲人对自由的热爱这个因素,作为美洲人民的气质和性格,使其成为在处理美洲问题时应执行什么样的政策时比美洲的人口和贸易更为重要的因素。柏克指出:“在美洲人的性格中,对自由的热爱是压倒一切的特征,它是美洲人之整体性格的标志和有别于其他人的要素;……自由的精神在英国殖民地中,比在地球上的任何其他民族那里,或许都强大而猛烈。”柏克认为,这种情形即“他们心灵的脾性和这一自由精神的趋向”的原因在于“殖民地的人民是英国人的后裔。”柏克回顾道,“他们不仅深爱自由,更以英国的观念,英国的原则深爱着自由。”[注][英]柏克:《美洲三书》,缪哲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8、89页。

在此,柏克明确指出了英国人民的自由的历史和经验来源。“抽象的自由,如其他纯抽象的东西一样,天下是找不见的。自由是内在于某一具体事物的;每个民族,莫不形成自己所钟爱的观点,后来他脱颖而出,变成了衡量他们之幸福与否的标准。”就英国的历史而言,其自由则始终与赋税问题紧密关联在一起。[注][英]柏克:《美洲三书》,缪哲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9页。柏克继续指出:“殖民地……对自由的爱,牢牢地胶附于赋税这个具体问题。在许多别的事情上,自由之安全,不足使他们高兴,自由处于危险,也不足使他们惊恐。但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感受到了自由的脉搏;他们之认为自己是有病的还是健康的,向来是依据它的跳动。”所以,对柏克来说,自由问题,作为宪法之内在价值,依然不是一个理论和抽象的概念问题,而是一个历史的和经验的问题,深深植根于英国宪政实际演进的历史之中。

可以看出,柏克在美洲革命的立场上侧重于“自由”,而在法国革命问题上的重心则在于“均衡”。的确,柏克围绕法国革命的众多著述在阐述宪法的精神上显然与此前大为迥异,但是这其中一以贯之的却依然是将自由作为宪法的目的。一如自由仰赖于历史的累积,自由也是仰赖于政制的特定结构的。柏克表示,自由,是存在于不同势力对垒的夹缝之中,倘若一支势力打垮了其他的势力,自由就没有了安身之处;所以,当英国的君主制因法国革命的原则而动摇时,他便来扶持君权;当议会因宫廷帮的阴谋而腐化之时,他便来增援议会;当议会来宰割殖民地时,他便来保卫殖民地。[注]这很类似孟德斯鸠关于权力分立的论述,以自由为落脚点。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森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4-156页。所以缪哲认为,“爱自由的人,即使受虐于一支既有的政治势力,也不应该动匹夫之怒,而任由并帮助其他政治势力将之摧毁。这些话,既是柏克一生的自道;自由的制度中,有危者必持之,有颠者必扶之,这可谓柏克政治生涯的大概。”[注][英]柏克:《美洲三书》,缪哲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06页。

当然,柏克对自由的理解,并未形成后来密尔详加阐述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但是,宪法,在历史中累积演进的宪法,以及具有特定政制结构的宪法之正当性何在,正是基于自由这一价值蕴含。柏克在19世纪以降之被视为自由的功利主义者, 其关于宪法之自由价值的保障无疑是关键因素。而柏克之被视为保守主义之父,固然是源于对法国革命的抨击,但显而易见的是,柏克并不是在抨击法国革命所倡导的“自由理念”,[注]法国革命时,柏克在一封信中指出“英国人正在惊愕地看着法国人争取自由的奋斗,不知道该赞许他们还是指责他们……他们的精神是无法不令人为之钦佩的。”转引自陈思贤:《西洋政治思想史:近代英国篇》,吉林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132页。而是在为抛弃了自由的根基——历史与政制结构——之后,自由必然面临枯萎的悲剧性、吊诡性命运而扼腕。[注]参见Michael W. McConnell , Establishment and Toleration in Edmund Burke’s “Constitution of Freedom”, The Supreme Court Review, Vol. 1995,1995,pp. 393-462.

三、 “终结革命”的政治宪法学——柏克宪法思想的气质

任何思想都是时代的产物。故理解柏克的宪法思考,显然是不能与柏克身处的时代和经历政治实践隔离开来的。 应该说,柏克投身于英国政治,已是18世纪的下半叶。首先这是光荣革命之后,而且经过了18世纪上半叶相对来说政治上十分平静的一个时期;与18世纪上半叶的平静不同,18世纪的下半叶之于英国则是多事之秋,对柏克而言更是如此。柏克首先遭遇的正是美洲问题,紧接着则是英国国内的激进民主运动,到18世纪末,也就是柏克的晚年,又爆发了与英国关系密切的法国革命。这些国内的和国际的政治事件的出现,带来的是英国政治的一波又一波危机和挑战。这不仅反映出实际政治的复杂性,而且对光荣革命的成果也就是经由光荣革命所确立的英国宪制提出了必须面临和加以化解的重大课题。英国政治向何处去?英国宪法向何处去?英国又向何处去?这些问题无疑是十分宏大的,但是对英国来说,又是极具利害关系的。

面对现实的政治情势,柏克的立场既是审慎的,同时也是鲜明的。当乔治三世试图扩大王权、恢复个人统治时,柏克坚决维护光荣革命所确立的立宪君主制遗产,寻求通过实质性的政治改革来进一步削弱王权,迫使其复归政治中立的“正轨”;当激进的民主主义者诉诸街头政治时,柏克则坚守贵族政治的底线,不为来势汹汹的民主洪流所动;当法国革命的浪潮不仅对英国同时也对全欧洲的政治文明构成挑战时,柏克又奋而与之抗辩,系统阐发英宪之精义。柏克关于英国政治或者说英国宪法问题的思考,实际上是一种反革命的政治宪法学。这种反革命的政治宪法学立场,不仅表明了柏克之于英国宪法的立场,更代表着英国政治思想的自觉与成熟,从英国宪政在18世纪后期的演变着眼,实是支撑英国从光荣革命之后直至19世纪这一期间君主立宪制转型的思想基础。

所谓终结革命,前提是“革命”,是基于革命精神的终结革命,意味着通过宪法而终结革命,革命因宪法而完成,革命精神转化为富有生命的宪政体制。终结革命是革命的自我否定,但需要一个中介,那就是宪法或宪制;其本质是通过宪法完成了革命的终结,宪政弥合了政治与法治的两分,从非常政治富有活力地转为日常政治,政治宪政主义转为司法宪政主义。

柏克政治思考的“终结革命”气质,正是体现在其之于英国宪法的理解之中,体现在英国宪法所附着其上的英国现代历史的变迁之中。柏克的革命性当然是其之于光荣革命的辩护。实际上,柏克的《法国革命论》虽然针对的是法国革命,其中对光荣革命的解释及其精神、义理的阐发则贯穿始终。[注]《法国革命论》全书开篇即是从对英国光荣革命的解释开始的,参见柏克:《法国革命论》,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正是基于对光荣革命的认同,柏克才在实际政治中为捍卫其成果不遗余力,其呼吁注意王权不当影响的增加,推动经济改革法案,为美洲的利益而奔走,皆源出于此。但柏克同样清醒的是,革命虽然不易,但守护革命更为不易。革命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政治秩序的重建,如何守护革命成果实际上就成为革命之后的中心任务,他之所以阐发宪法的历史性、传统性,将宪法奠基于“久不可考的”古宪法,而且十分强调政治实践必须审慎为之,也正在于他认识到革命之后的反革命任务的重要性,或者说从革命时期的非常政治步入革命所确立的宪制有效运作的日常政治的重要性。这正是终结革命的法理之应有之义。从柏克宪法理论的终结革命的性质出发,我们就不难理解柏克之于美洲革命和法国革命立场之差异。一直以来,柏克之于美洲革命和法国革命立场之差异成为研究柏克思想的重要谜题。[注]Iain Hampsher-Monk,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Edmund Burke.London:Longman Group,1987,pp.30-43.另参见Ian Ward,The Perversions of History: Constitutionalism and Revolution in Burke’s Reflections, Liverpool Law Review, (2010) 31,pp.207-232。实际上,所谓柏克之于美洲革命和法国革命立场的不同,往往暗含的前提是美洲革命和法国革命是同一种性质的革命。如果这两场革命确是同一种性质的革命,则的确可以说柏克前后的立场存在重大差异。事实上,虽然这两场革命被称为姊妹革命,相继发生,但其中的差异要比其表面的类似要大得多。正如我们前面的分析所显示的,美洲革命更类似于英国的光荣革命,而法国革命则与之精神迥异。[注]参见Bruce Mazlish ,The Conservative Revolution of Edmund Burke, The Review of Politics, Vol. 20, No. 1, 1958,pp.21-33.法国革命之际,在英国就不是要不要革命的问题,而是如何捍卫革命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改良的问题;而在法国,则实际上还是刚刚进入现代革命制宪的非常时期。当然,柏克对法国革命的评论存在一定的误读,过分美化了法国的王权政治,柏克所理解的法国实际上带有强烈的英国视角;但是柏克之考察法国革命,目的是回应英国国内鼓吹乃至响应法国革命的风潮,这实际上才是柏克最大的关切所在。从柏克理解法国革命的英国情结出发,则就不难理解他为何着力从对英国光荣革命出发诠释来阐发英国宪法之意义和价值了。这并不是说这对法国没有启示意义,只是在革命风起云涌之际,柏克所阐发的反革命的宪法精义显得颇为“不合时宜”,进而为之所淹没不显。但如此,法国也就随后付出了高昂的代价。革命之后持续动荡的法国政局某种意义上也一直在提示这一反革命政治哲学逻辑的价值和必要性。也许这种哲学卑之无甚高论,柏克也好,斯密、休谟也罢,的确没有那些法国启蒙哲学家的声名,但对于一个优良的宪政秩序的形成来说最具价值。[注][美]格特鲁德·希梅尔法布:《现代性之路:英法美启蒙运动之比较》,齐安儒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5页。

值得注意的是,柏克论及英国宪法所体现出来的上述气质,并不是柏克所独有的。柏克同时代的休谟、斯密等一批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健将可以说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这种气质。也许柏克与休谟更为接近些,但这种精神气质的近似实是英国思想界的高度理论自觉。这倒不是说他们发展出了一种精确的政治哲学,而是说他们从英国本身的历史发展与经验中业已把握到了英国政治发展的时代脉动。正是存在这种关于英国政治发展的高度自觉,他们才能准确地体察到英国光荣革命的宪政意义,并不遗余力加以捍卫;同时他们也体认到革命与宪制这个早期现代中的政制主题的重要性,用实际行动走出了一条反革命的实践轨迹,支撑着英国宪制的渐进改良和完善。英国政制之幸即在于柏克这样的思想家、政治家具有这样的思想自觉。也正是有了这样成熟的政治思想自觉,才能最终为宪制的成熟或者说一个民族的政治成熟奠定基础。英国宪法的历史如此,其动力和活力亦源自于此,往昔如是,未来亦将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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