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产品安全法规体系特点
2013-04-08湖南省植保植检站彭立民郭立兵
湖南省植保植检站 王 勇 彭立民 郭立兵
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安全法规体系非常注重从田间到餐桌的连续性管理和全程性管理,注重从源头上控制食品质量,具有种类多、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科学性强、可操作性强等特点。
1.管理法规相对健全 欧盟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规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农产品品质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农业管理法》、《家禽传染预防法》、《畜产品加工处理法》和《食品卫生法》。早在1990年,英国就制定了综合性法规——《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是食品的质量和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该法对食品生产、销售、食品成分、卫生标准都有十分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2.管理模式注重效率 北欧各国普遍认识到食品由生产到最终消费是一个有机、连续的过程,强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性管理。这种全程性管理不仅强调要从农业投入品开始,对农产品由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并且体现在尽可能地减少管理机关的数量,由尽可能少的机关对农产品安全进行全程性管理并富有效率。英国、丹麦和挪威等国都成立了专门的独立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英国由国家食品标准局、丹麦由食品和植物局、挪威由食品安全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
3.监督手段比较到位 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农产品安全法令和本国法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划和农产品品种类型设立全国性、综合性和专业性监测机构,对农产品实施严格的市场准人和监管制度。英国农产品管理机构在1400多家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派驻专职检查人员,每批农药、肥料在上市前必须经检查人员验明质量,且对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才发给合格证,准予销售。
4.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 欧盟从l 997年始建立了农产品信息可追踪系统。该系统能够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追踪检查产品,具有溯源功能。丹麦为食品建立了完整可靠的可追溯链条系统,就某种水果酱生产而言,要求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料都有原始来源记录、使用记录和流向记录,其制成品的运输、销售等环节也要有连续记录。
5.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 欧洲国家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也不例外。英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标准局对其检测所得的任何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可向公众公布;同时,还可就有关农产品安全方面的消费者利益问题向公众提供建议。
6.标准认证体系比较完善 欧盟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方面起步较早,普遍建立相对完备的认证体系和认证工作程序。主要发达国家除了对最终产品进行质量安全认证外,还在生产过程中推行H A C C 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体系。欧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主要强调从“源头抓起”,抓“过程控制”,如在农业及养殖业方面抓G A P(良好农业规范)、G V P(良好兽医规范)、无公害农业、绿色农业、有机农业;在合格评定方面抓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在食品安全质量控制方面抓I S O(国际标准化组织,下同)9000、I S O 1400、I S O 18000、I S O 22000和各种从农田到餐桌良好操作规范等等认证、评审以及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