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农民环境维权研究的结构与文化路径
2013-04-07张金俊
张金俊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芜湖241002)
改革以来,伴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的污染转移与污染下乡,农村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污染这种黑色暴力正在逐步侵蚀和破坏中国广大的乡村[1]。与农村环境污染日益加剧不相称的是,很少有学者关注农村生态环境变迁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以及农村社会的深刻影响[2]。同样与农民环境权益日益受损不相称的是,目前国内学界关于农民环境维权的研究基本上还处于起步与探索阶段。面对农村环境的持续恶化,农民是如何起来维护环境权益的?他们的维权行动常常是失败的吗?现有的理论解释有哪些优势与不足?这些问题都需要环境社会学的理论阐释与人文关怀。本文从结构取向与文化取向两种视角对国内农民环境维权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分析,希望能为将来的研究作出有益的探索。
一、结构取向的农民环境维权研究
社会结构是指社会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要素之间持久的、稳定的相互联系模式[3]。结构取向的农民环境维权研究主要强调我国现阶段特定的社会结构、农民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地位与社会关系网络等对农民环境维权的重要影响作用。有学者认为,应该把环境研究放在社会整体中予以把握[4]。结构取向的研究主要有差序格局论、环境公正论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1. 差序格局论
费孝通[5]认为,中国人以“私”为中心的行为逻辑受到差序格局的决定和影响。差序格局的功能决定了个人社会关系格局的差异,个人可以调用和支配的资源不同,那么个人面对环境污染时是抗争还是沉默也就不同;而差序格局的结构则决定了资源配置中的个人社会经济地位以及个人社会关系网络规则[6]。
差序格局至今仍在中国的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6]。冯仕政指出,差序格局深刻地影响着城镇居民的环境抗争行动,大多数人因为在差序格局中处于不利位置,缺乏抗争资源,他们在遭受环境污染危害后选择了沉默[6]。同城镇居民相比,农民在整体的社会结构中居于更不利的位置,更缺乏抗争资源,诚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农民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处于双重弱势地位:一是相对于污染企业主;二是相对于城镇居民[7]。
集体行动的成功源于共同利益和社会关系网络的有效结合[8]。在遭遇环境污染危害时,农民首先选择的往往是采取自发的集体行动或个体行动进行维权,这种维权行动通常地方性或个体性特色鲜明,难以波及更大的范围或更多的人群。由于农民的社会经济、政治地位较低、社会关系网络资源缺乏、组织性弱、力量分散等原因,他们的维权行动往往难以成功,有的农民还会遭遇暴力性“惩罚”。农民分散的抗争行动难以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9]。由于生态污染补偿和救助机制的缺陷,农民基本上靠一己之力应对环境污染,经常没有任何结果[10]。个体的力量很单薄,很容易受到利益集团的打压,不仅维权难以成功,而且还会影响到个人的正常生活[11]。而组织起来的集体维权行动又往往被地方政府当作群体性事件[12],即有一定人数参与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的事件[13]。
2. 环境公正论
环境公正论主要强调环境风险和责任在社会成员中的公正分配问题,主要代表人物有布拉德、墨海和沙哈等人。洪大用、龚文娟[14]对国外环境公正的理论模型和研究方法有过详细评介,国内部分学者在研究中运用这种范式来分析和解释我国的环境公正问题。顾金土等[15]认为,环境抗争研究应该与社会公正研究结合起来。环境公正论着重从社会结构与社会过程的视角来研究环境问题及其社会影响,在研究农民环境维权时,该理论主要关注的是,在环境风险的分配中,农民应该同其他社会群体一样,分担相对同等的环境风险,并且应该享有相对同等的清洁环境权利,如果环境风险分配对农民群体存在不公正现象,农民为了保护环境与健康,就有可能起来进行维权,实现自身的环境公正诉求。自改革以来,我国农民已经沦为事实上的环境弱势群体。目前,就环境公正视角而言,国内相关研究主要形成了法学范式和社会学范式两种不同的研究取向。
法学范式的研究主要关注农民环境权、农民与污染企业的环境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农民环境权是指农民在适宜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16]。由于大量污染企业由城市转入农村,农民的环境权难以实现,他们与污染企业存在着大量的环境纠纷问题。
在我国,环境纠纷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协商与谈判、环境诉讼、法院、行政或人民委员会调解三种。就协商与谈判而言,没有法律可以确认、引导和规范[17]20。就环境诉讼而论,农村环境污染面临着证据收集难、立案难、获得法律服务难、法院审理中立难、获得赔偿的执行难等问题[18],各级环保部门和法院在处理环境纠纷时没有法律依据,许多环境纠纷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19]。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受理环境纠纷案件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存在设法不予受理或规避的现象[20]。法社会学的研究表明,有四种障碍导致了公众不愿意选择正式法律手段:寻求司法解决的人、司法机构、法律条件、在法律场合获得成功所必须的中间机构[21]。所以,我国每年的环境纠纷案件虽然有10多万件,但真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还不到1%[22]。但就现实来看,各地环境信访制度在运行中规范程度不高,执行也不得力[23]。就行政调解来说,其地位和效力也不明确[17]21。因而,法学范式的研究表明,由于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农民与污染企业的环境纠纷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他们的环境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环境公正难以实现。
就社会学的意义而言,中国城乡之间存在着环境不公正现象。晋海[24]104认为,城乡二元结构是城乡环境不公正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一些污染企业向乡镇企业出租或出售污染设备,或是将污染企业转移到农村生产,却很少想到这样的做法对农民是否公平[25]。在城市产业升级和城市环境治理过程中,大批落后的、被城市淘汰的、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和设施被转移到农村[26]。
面对环境污染,农民在维权过程中是如何表达环境公正观念的?有学者认为,农民的公正观念表达主要采取了这样一些形式:首先是议论或抱怨,其次是自发抗议行动,最后是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的大规模的抗争行动[27]。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农民的环境维权行动通常呈现出弱组织性或无组织性特征。李挚萍认为,农民很少直接与污染企业主交涉或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而是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和村委会报告,希望政府出面解决污染问题[7]。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李挚萍分析说,在农村一般是由年轻人出面同政府和污染企业主交涉,现在年轻人大多不在家,老人和妇女没有能力开展维权活动,农民维权能力和维权意愿下降[7]。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转型期“政府俘获”现象的存在,或者是地方政府、村干部与污染企业存在利益关系,这些地方的农民不是更多地选择向政府和村委会报告,而是更多地希望靠自力救济来解决污染问题,然而,他们的自力救济通常是无效的,正如顾金土等指出的那样,农民为了维护环境权益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抗争,可是没有什么成效[15]。因而,社会学范式的研究表明,由于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和作用以及农民环境维权能力的有限性,农民追求环境公正的环境维权通常难以奏效。
3.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国家”是指对个人及其群体的利益做出政治性安排的权力系统;“社会”是与“国家”相对而言的“中社会”,它包括了“市场”和狭义的“社会组织”[28]。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主要考察一个国家中国家的性质、社会的性质以及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对比均衡问题。赵鼎新认为,可以从三个相互联系但却不可通约的维度来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一是分析国家的性质;二是分析社会的性质;三是从经济、政治与价值观层面来分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联系[29]306-307。
就农民环境维权而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主要强调在中国现行的社会结构和体制中,代表“国家”的地方政府权力强大而农村社会力量失落,地方政府轻视农村环境保护,农民的环境维权常常陷于失败。可以这样说,改革以来的农村环境污染,其中大部分都是地方政府允许、支持或默许下的企业污染。张玉林、顾金土认为,正是政治经济一体化格局导致了农民持续遭受污染的危害[1]。王书明、张彦指出,农民距离权力中心最远,他们最容易遭受污染危害[30]。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境地的农民,他们的自力救济环境维权行动往往以自己的屡次失败而告终。在自力救济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农民通常会求助于辖区的地方政府。然而,地方政府并没有切实为农民解决污染问题[31]。比如:苏北东村农民多次到镇政府进行集体抗议,但并没有阻止污染企业继续排污[32]。浙江慈溪渔民面对化工污染一直怨言不断,向政府部门的投诉经常发生[33]。然而,地方政府的法律规范在实际运作中是一个“虚置的文本”[34]。张玉林[35]认为,地方政府通常会敷衍或压制受害者的环境诉求,司法不作为现象也非常普遍,运用法律手段惩罚闹事者也常常可见,加之缺少城市精英和环境组织的支持,大多数的农民环境抗争均没有成功。在总体性的政治与社会结构并无变动的情况下,城市环境污染受害的减轻,有可能意味着农村环境污染受害的加重;而城市居民环境抗争的成功,也有可能预示着农村居民的环境抗争更加艰难[36]。
在没有把环保指标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之前,地方政府优先考虑的是因经济增长而取得的政绩而不是地方环境保护,农民的环境维权得不到地方政府的有效回应就不难理解了。此外,一些地方官员认为环境维权就是和政府作对,这种说法对公众是一种恐吓[11]。有些干部把农民的集体上访看作是告他们的黑状[37]。当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难以受到公权力有效制止的情况下,农民逐渐对地方政府不再抱什么期望,而是去选择自力救济,然而这种方式容易引发比较激烈的暴力释放[38]。可见,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常常结成利益同盟且力量强大,而农民社会的力量极其微弱和单薄,无论是自力救济还是寻求政府帮助,最终大多数的农民环境维权均归于失败。
二、文化取向的农民环境维权研究
文化是所有存在于我们头脑中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信息[29]211。在我国农村地区,地方文化传统、伦理道德规范、集体认同感、价值观念等文化要素对农民环境维权有着重要影响作用。由于农民环境维权的弱组织性或无组织性、很大的自发性等特点,可以用来解释农民环境维权的文化取向理论主要有文化自觉论和认同建构论。
1. 文化自觉论
文化自觉指人们对自己的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和其他文化一起取长补短、联手发展[39]。文化自觉理论主要是针对民族国家的[40]。根据景军的理解,文化自觉中的“自”向下能减缩到自我,向上能扩展到某一社会某一种文化联系的全体成员乃至于全人类,介乎其间的众多的“自”则由家庭、社区、组织所分别界定,换句话说,可以将文化自觉的宏观论断落实到一个社区的层面[41]。
农民基于对大自然的尊重与信仰而保护生态环境有着悠久的文化传统。人们的传统文化信仰与价值观、传统生产与生活习俗对于生态环境有很重要的影响[42]。景军指出宗族身份认同、生育文化、民间信仰、风水观念等地方性文化因素在动员农民进行环境抗争的过程中起到了核心作用并使抗争取得了成功[41]。但是,这种维权成功的案例非常之少。事实证明,在农村环境的工业化污染中,农民的生态文化自觉根本抵挡不住带有鲜明发展主义特征的外来文化。麻国庆认为,蒙古族的游牧文化和农耕文化的冲突所造成的农牧矛盾是造成草原生态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43]。王晓毅[44]认为,农村社会在现代化的大规模开发之前有着自己的地方性知识体系,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外来的知识体系逐渐在农村社会占据了主导和统治地位,这既是外来权力作用的客观结果,同时也大大强化了外来的权力。
2. 认同建构论
集体认同感在型塑农民个体或群体参与环境维权行动时具有重要作用。集体行动往往采取的是双重策略:一方面,民间社会的行动者经由沟通建立共识,培养增长而批判的认同;另一方面,他们通过集体力量向国家部门施加压力,因而,集体行动不单单是策略性的资源动员,更是作为一种集体认同的建构过程[45]。在我国的一些农村地区,生活在同一个自然村或邻近几个自然村的农民因为地理空间比较接近、交往相对较多、共享文化传统以及对自身共同命运的关注等,他们之间可能比较容易建立起集体认同感,这时的集体认同感同样是作为激发农民个体或群体参与环境维权的选择性激励而发生作用的。
有学者指出,在东南沿海的三个村庄,建立在宗族力量与传统宗族文化基础上的集体认同感是包括环境维权在内的农民维权社区动员发生的基础[46]。而北方宗族是缺乏共同意识的[47],他们基本上不可能建立起某种同仇敌忾的集体认同感。童志锋借鉴国外学者的“边界”、“意识”和“对话”三个要素分析了我国农民的集体认同建构过程和环境维权行动。“边界”用来指称那些在反抗群体和占主导地位的群体之间建立起差异来的社会的、心理的和物理的结构;“意识”包含了在反抗群体力争界定和实现自己利益的过程中形成的解释框架;“对话”则包括了处于从属地位的群体用来反抗并重构现有统治体系的符号和日常行动[48]。童志锋[49]认为,农民在参与环境抗争行动时,集体认同感的形成其实早就前置于农村同质性的族群或社区,不满与愤怒的情绪在农民之间相互感染和传播,“我们”受害者与“他们”剥夺者的“边界”被不断强化;通过公共性的话语、劝说性的沟通以及共识性危机的建构等构建与提升了农民的“意识”;农民通过不同的行为模式、特殊标记或者某些物品的使用来开展抗争性“对话”。
国内基于认同建构论的农民环境维权研究虽然很少,但仍不失其特色和启发性,不过,相关研究还是遗留了一些关键问题。应该注意到转型期农村社会的这样两种现象,一是具有一定认同感的农村社区因为农民的不断分层和分化而正在趋于瓦解的问题,另一个是农村的半熟人社会问题。在我国许多的农村地区,因为转型期农民日益原子化的现实以及半熟人社会的存在和作用,同一个自然村的村民、同一个行政村内的各个自然村的村民或者互相邻近的几个自然村的村民,他们在环境抗争上的集体认同感建构越来越困难。因此,转型期农民的集体认同感从整体上来说并不一定像有些研究者所想象的那么牢固,有时可能还比较脆弱,容易被分化、瓦解和腐蚀。而且,在有些农村地区,农民通常会首先选择经济利益而不是生态利益[24]141。遭遇污染危害的农民针对外来发展主义文化,究竟是选择抗争还是选择与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共度?别说是大部分农民选择共度,就是有少部分的农民选择了共度,在环境维权中起到某种阻止或破坏作用的话,那么,农民集体认同感的构建就愈发的困难,即使构建起来也是极其脆弱,根本抵挡不了单向度的发展主义意识形态。
三、评价与前瞻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分析,可以知道,国内关于农民环境维权的研究虽然还处在起步与探索阶段,但相关成果对我们深化农民环境维权研究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其一,在结构取向的研究中,差序格局论指出了农民在差序格局中处于不利位置,缺乏抗争资源;在环境公正理论视角下,农民追求环境公正的环境诉求难以实现;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框架中,农民社会力量弱小,国家与农民社会力量的对比严重失衡,在地方政府的强势挤压下,农民处于非常弱势的境地。
其二,在文化取向的研究中,基于文化自觉论的研究虽然发现了少数成功的个例,但由于农村的地方性文化与外来发展主义文化处于严重的非均衡态势,农民环境维权行动不仅很难改变单向度的发展主义意识形态,而且农民的地方性文化有被瓦解和淹没之虞;基于认同建构论的研究发现了宗族力量与传统宗族文化在集体认同感建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国外“边界”、“意识”和“对话”分析框架的有益借鉴。
不过,国内关于农民环境维权结构与文化取向的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这些都应该是我们在今后的相关研究中所要明确的研究方向。
其一,在结构取向的研究中,差序格局理论难以解释同样处于社会不利位置的农民,为什么有的地方的农民陷于“沉默的大多数”而有的地方的农民会成为“行动的大多数”。环境公正视角下的法学取向与社会学取向的农民环境维权研究还没有展开积极的对话。如果能够以农民环境维权作为契入点,搭建法学范式与社会学范式对话的平台,相信必将会大大促进我国的农民环境维权理论与经验研究。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存在滥用的风险,相当一部分研究者在研究中并没有清晰地界定国家的含义、社会的含义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联系。
其二,在文化取向的研究中,文化自觉论难以解释具有同样农村生态文化自觉的农民,为什么有的地方的农民起来反抗而有的地方的农民始终保持沉默。认同建构论也由于转型期农民的日益原子化与农村半熟人社会的存在和作用而使得这一范式在农民集体环境维权问题上的解释力非常有限。而且,与国外的相关研究类似,目前国内关于农村地方性文化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研究多是一种“认知主义”研究路径,因此,需要进一步开展以“行动主义”为取向的研究。
其三,我们在开展国内农民环境维权研究时,一定要秉持环境社会学理论自觉的学术追求,建构属于中国的并能推向世界舞台的环境社会学理论或理论概念,为中国环境社会学的发展做出贡献。差序格局论与文化自觉论被一些学者用来解释我国农民的环境维权问题,有力地撞击了于建嵘[13]关于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抗争的学理性研究基本上还是空白的论断。我们今后在开展农民环境维权研究时,一方面要能从经验材料中概括出环境社会学理论模型,一方面要同西方环境社会学理论展开对话,不要让我们的研究止步于经验研究层面或盲目借鉴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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