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房产税的若干思考与建议
2013-04-07张玉山
张玉山
(宜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湖北宜昌 443000)
从“国五条”公布后的房价走势看,加重征收房屋交易税不能有效抑制房价上涨。特别是对于现金购买持有房屋等待房屋增值的投资没有抑制作用。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屡屡受挫的情况下,人们便把目光转向近日刚刚启动的房产税试点。目前对于房产税是否应该开征、征收方式存在不少争议。
一、我国房产税发展过程
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最早税收就包含有房产税。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成房地产税,但1984年工商税改革,将地产税分成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我国几乎都是福利房,房地产没进行改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征收范围没有覆盖个人拥有的非营业房屋(即自住房)。改革开放后经济飞速发展,大量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导致房价高居不下,房地产市场面临泡沫危机,我国房地产税收改革势在必行。2010年“新国十条”公布后,发改委明确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2011年重庆和上海相继试点征收房产税并颁布实施相应税收方案,标志着我国房地产税收改革的开端。
二、我国房产税征收的必要性
1.房产税有利于让房价回归合理
土地属于稀缺不可再生资源,国家垄断下供不应求矛盾突出,在土地招标、挂牌及拍卖交易等出让政策刺激下,土地成本越来越高。开发商为取得土地,加大土地出让金,不断刷新“地王”记录,更刺激房价攀升。开发商不断取得土地后,伴随房价不断上涨,土地开发周期越长利润回报越高,开发商囤积土地坐等土地增值后开发。相关资料显示,1998~2010年间,囤积土地高达15亿平米,甚至有土地囤积竟达17年之久。
近年虽然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试图调控房价,但房价依旧坚挺,并且上涨趋势明显。房价上涨和投资、投机购房是相互推动的。房价的上涨态势抬高了人们对房产增值的期望值,诱发越来越多的人进入投资和投机领域,反过来又会激化房地产供不应求和房价持续攀升。炒房者购房后,将所购房产在银行抵押套得贷款后继续购房,如此反复。由于空置房购买后无需缴税,购房成本几乎与初期成本一样,加上房屋升值率远大于贷款率,很多个人或群体(如温州炒房团)疯狂投机炒房坐等升值出售谋取暴利,导致原本供求关系没有保障的房地产市场更是雪上加霜。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买不起房,另一方面大量空置房闲置无人住。征收房产税可成为抑制房价上涨的有效措施[1]。
2.房产税调节收入及资源再分配
目前房价越来越高,富人坐拥几套甚至几十套现象普遍存在,工薪阶层普遍成为房奴,更多的人只能望房兴叹。有关资料显示,2009年北京四环内80平米普通房屋,按照2.5万元/m2进行计算,价格约为200万;若以工作五年中产阶级家庭为该买者,家庭平均工资2000元,则夫妻年收入4.8万元,北京四环内房价收入比居然高达40。2009年全国房价收入比为8.03,世界银行进行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提出房价收入比合理标准在3-6之间。我国大型城市中产阶级房价收入比严重偏高,全国平均房价收入比远高出合理范围,说明我国绝大部分人对于房屋购买力过低。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区别于其他税种主要在于财产税主要是体现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正义。目前我国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若此时适当出台房产税政策,对多套房的高收入者或富人征收部分房产税,低收入者由于无房或少房基本不受影响,能够很好体现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投机。另外将所得税收用于发展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低收入者,又能缓解房地产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
3.房产税可完善税收体系
自1994年实行地税分家后,优质地方资源作为国税上交中央,同时GDP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关键,地方政府面临财政资金和考核双重压力,地方政府为增加收入将土地拍卖出让,进一步刺激高房价[2]。作为稀有的有限资源,地方政府也不可能长期靠卖地作为主要税源,土地资源接近枯竭是不争事实。政府采用收取房产税形式,将一次性收益的土地出让金分摊至土地使用期限内,税收承担者由开发商转移至房屋购买者,那么开发商开发成本会降低,为房价下跌提供空间,更多低收入者能够买得起房,而高收入者考虑房屋持有期间的房产税会选择不买或慎重买房;同时在土地使用期间内,地方政府也能依靠房产税获得持续收益,解决土地财政后的财政资金短缺问题。参照国外经验,目前世界有一半国家和地区需要缴纳房产税,在所征收国家中,房产税都是地方财政收入主要税种,美国财产税甚至占到财政收入的75%。征收房产税需要进行评估,不同地区税收不同,因此同步体现出房地产价值与当地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关系,很好地体现了“谁受益谁缴税”原则。相比之下,房产税也可以作为我国地方财政稳定税收主要来源,明确税收标准和税收用途,便能很好体现出我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理念。
三、对房产税征收建议
1.尽快完善房产税征收的法律依据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目前房地产征收法律依据尚且停留在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只包含营业性房屋,目前上海、重庆地方出台房产税征收条例中征收对象却为新购居住性房。我国房产税征收尚处于试点阶段,征收尚且缺乏法律支撑,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房产税征收法律支撑。
2.以房产税代替部分房屋交易税
房屋交易税包括地产契税、营业税、房产税、房屋交易税的纳税保证金、土地出让金等16类税收[3]。新的“国五条”规定房屋交易时征收20%个税,会使卖房者将缴纳的个税变相增加在房屋交易价格上,反而助推房屋价格上涨。开征房产税,可加大房屋拥有者,特别是房屋投机者和房屋高消费者的拥有成本和囤积成本,降低交易个税,可促使房屋产权向刚性需求者快速流动,实现交易公平和社会公平。目前上海和重庆试点地区征收对象有所区别,上海地区是主要以人均面积衡量房产税征收与否,重庆地区征收对象则主要为购买别墅和高档房人群。两个试点都面向增量房征收。只对新购入房征税,没有涉及空置房等大量已购房屋,大量投机购买的空置房(占整个房地产30%)是高房价推动的幕后黑手,必须对此类房屋进行征税,才能促使空置房重新流向市场,缓解房地产供不应求关系,进一步促使房价下降。
3.完善房产税征收条款内容
经历了从房屋福利分配到房地产市场改革过程,我国房产税收尚未健全,遗留问题颇多,需明确征收对象和征收评估制度。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1)建议扩大征收范围,扩大至所有房产产权所有者,避免因征收对象不明确造成混乱。(2)房产税体现的是社会公平,目前收入差距过大,对于所有群体征税不合乎情理,因此实行有差别的征收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按照家庭人均房屋面积进行计算,明确免税面积(即保障人均正常使用居住面积),在超额面积上实行累进税率,人均面积越多征税越高,从而能够有效避免变相福利分房、投机炒房现象发生,更能够调节收入、体现社会公平。(3)目前房产登记尚未进行全国联网,只能在所在省份进行查询,给投机者多地域投机炒房留下漏洞。建立全国统一房屋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可促使房产税征收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在完善房产税征收条款基础上加紧开征房产税,可有效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引导合理住房消费。
四、结论
征收房产税能够控制房价回归合理范围,起到调节收入及资源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及转换地方政府税收
[1]许经勇.高房价、高地价与房产税的深层思考[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106 -111.
[2]陈志勇,陈莉莉.“土地财政”:缘由与出路[J].财政研究,2010(1):29-34.
[3]杨圆圆.“土地财政”规模估算及影响因素研究[J].财贸经济,2010(10):6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