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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高校商业贿赂的思考

2013-04-07蒋玉玲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商业

蒋玉玲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江苏 徐州 221116)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不正当地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人,利用其所处有利地位,不正当地收受经营者好处的行为。[1]近年来,高教领域成为商业贿赂进攻的主要对象之一。高校商业贿赂的“病灶”集中在基建、采购、财务、招生和后勤服务等环节。例如2012年江苏省徐州市某高校,先后有两名后勤干部因受贿罪获刑。[2]高校对外行贿行为是一种比较隐蔽的贿赂行为,多发生在校办产业经营、科研项目申报和各类评估、评价过程中,另外采取送“推荐费”、“介绍费”等手段进行违规招生行为也是严重的商业贿赂。若不对商业贿赂这一侵入我国高校的“毒瘤”及时遏制,将严重阻滞我国高职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囿于篇幅,本文主要就高校工作人员受贿问题进行探讨。

一、高校商业贿赂的成因分析

1.客观原因

(1)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的冲击。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不再是与世隔绝的“世外桃源”,它直接面对经济大潮的冲击。作为独立的法人,高校拥有的办学自主权越来越多,特别是随着“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推行,在与企业“联姻”的同时,很多学校自建实训基地,基建规模越来越大,大量项目和资金涌入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只能从宏观上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管,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等具体事宜大多由高校自主决定,各承建单位受利益驱使,不择手段承揽各种基建工程,使得基建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仅2010年,安徽芜湖市就查处4所高校工程商业贿赂犯罪案件38件,13名副处级以上干部落马。另外,一边是高校逐年扩大的招生规模,一边是逐年萎缩的生源。我国首部人力资源蓝皮书显示,2009年起高考生源加速下降。[3]面对招生压力,几年前出现的中职、民办大学采取的给老师“推荐费”、“介绍费”等方式抢夺生源的问题极有可能在各类高校出现,有必要防范。

(2)高校监管制度存在缺陷。第一,财务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一些高校财务管理混乱,私设小金库;很多财务制度流于形式,封闭运行机制使得外部监管缺失,不按规定公开相关财务信息。尽管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明确将“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等列为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显示,教育部“211工程”中的112所大学中,没有一所向社会主动公开学校经费来源和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也没有一家高校公布其财务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4]第二,领导大权独揽,缺乏有效监督。本来高校内部是设立了监督机构的,党内有纪委,行政有监察部门,但因高校内设机构受同级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在实践中监督可能缺位或仅仅流于形式。比如前面提到的徐州某高校后勤干部的受贿案中,在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中,犯罪嫌疑人赵修平等人既是评标专家,也是最后的中标决定人,客观上增加了其权钱交易的机会。第三,行政后勤管理方面存在漏洞。还是以前面的徐州某高校后勤干部的受贿案为例,该校规定,维修工程超过3万元的,学校规定本应通过招投标进行,但犯罪嫌疑人王孟元却把整个工程拆分,每笔工程款都不超过3万元,交给存在经济往来的行贿人张强,从而规避了学校的制度。

2.主观原因

(1)思想认识偏差。有的高校官员放松了对主观世界的改造,受“拜金主义”、“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权力观、利益观扭曲,成为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追求者,不惜以身试法,这从众多落马高校官员的忏悔录中可以看到;有的看到自己身边的同学、下属或同级经济条件都比自己好,心理就不平衡,就迫不及待地运用手中的权力去捞取个人好处,最后葬送了自己的前途。

(2)法制观念淡薄。一些高校的“权力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较差,法纪观念不健全,把商业贿赂犯罪等同于礼尚往来,最终因贪欲而葬送前途。正如因贪腐而落马的湖南工业大学原校长张晓琪在忏悔书中警示后来之人说,“自己错误地理解了‘人情’,从而造成了行为失范。‘人情往来’中藏着许多陷阱,稍有不慎,就会跌入深渊。”有的高校官员是非界限模糊,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有些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只能到狱中忏悔了。

二、高校商业贿赂的危害

1.玷污育人根本

商业贿赂虽然是一部分教职员工所为,但却玷污了一度被视为净土的高校的名声,大大降低了高校的公信力,不利于高校的对外交流和健康发展。同时,高校商业贿赂还腐化了大学生的思想,严重污染了高校教书育人的环境,降低了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这对未来社会的发展将构成严重的危害。

2.损害师生利益

商业贿赂最终会给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带来危害。行贿方往往通过提高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中国青年报》2013年6月14日刊文指出,将行贿成本列入工程预算成为高校工程腐败“潜规则”,而这些会转嫁到学生和老师身上。另外,商业贿赂使得劣质商品和服务有机会进入高校,严重影响师生的学习和生活,甚至危害他们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3.制约高等教育发展

经费不足一直是制约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大问题,商业贿赂侵占了原本就捉襟见肘的教育经费或其他资金,落入少数人的腰包,使得同一高校教职工的收入差距被人为拉大,不利于校园的稳定和谐,给高校的改革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和阻力。同样,面对生源压力,高校如果不从提升学校内涵,办学特色等方面努力,而是靠旁门左道的短期行为抢夺生源,那么学校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最终会被淘汰。

三、治理高校商业贿赂的对策

1.高度重视,加强教育

高校要充分意识到商业贿赂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和对高校形象的严重损害,狠抓宣传教育,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教育部的要求上来。

首先,加强思想教育。把治理商业贿赂同抓党风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运用高教系统正反两方面典型人物的案例对党员、干部、教师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廉洁自律的教育,传播正能量,使他们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增强其自身的“免疫力”,切实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筑牢其“不愿腐败”的思想防线,使他们自觉做到常在河边走,始终不湿鞋。

其次,加强法制教育。针对高校管理人员的实际,法制教育要通过法制讲座、岗位培训等多种教育方式展开,除了要让他们弄清商业贿赂的表现、危害及后果以外,更要从学习基本的法律法规开始,抓重点、全方位地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其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

2.制度建设,狠抓落实

治理高校商业贿赂,关键是完善制度,挤压权力寻租空间,斩断腐败利益链条。

(1)加强制度建设。第一,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5]第二,改革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注定了其“账外暗中”的操作特点,但行为行贿资金仍要经过财务部门提取和入账。因此,要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内容公开。第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通过建立常规审计、专项审计、重点审计等审计制度,起到事先预防和监督的作用。第四,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凡涉基建工程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均应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整个过程都要有学校纪检监察人员参加进行监督,从而避免暗箱操作。第五,完善举报制度,拓宽监督渠道。高校可在校园内和网上设纪检监察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同时建立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的积极性,营造反商业贿赂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2)完善监督机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应加强对高校官员权力的监督制约,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精神,出台一系列治理对策和措施。就高校内部监督而言,一是建立对基建工程、设备采购、校医院药品采购、图书教材采购、学生生活用品及消耗品采购等环节的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制度,找出监管漏洞,及时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二是积极推进校务政务公开。对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确保监督到位,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消除商业贿赂得以存在的空间。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是加强和当地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举行预防商业贿赂的联席会议,建立防止商业贿赂的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

3.完善法制,严厉惩处

我国现已形成了初步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1993年审议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第一次在法律上提出商业贿赂问题;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商业贿赂罪做了规定;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专门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师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另外,我国在2003年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五、十六条也适用于对高校商业贿赂的规制。

尽管我国目前涉及到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对遏制高校商业贿赂,净化校园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国际公约的规定以及先进法治国家的经验,我国相关法律存在对商业贿赂概念不够准确、主体范围过窄、立法层次过低、部分内容陈旧等问题,无法满足惩治高校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因此,应着力完善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整合现有的分散的、零星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明确商业贿赂的界定和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处力度,使相关人员“不敢腐败”。

[1]赵秉志.论商业贿赂的认定及处理[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3).

[2]江苏某高校后勤管理科长被公诉今年已有2名获刑[N].法制日报,2012-12-13.

[3]高等教育已进入生源危机时代[N].北京晚报,2012-07-19.

[4]王培莲.高校频发腐败窝案 百余211学校无一财务公开[N].中国青年报,2012-04-18.

[5]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Z].教监[2008]15号,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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