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浅析
2013-04-07秦鹏,徐成
秦 鹏,徐 成
(1.鸡西大学,黑龙江鸡西 158100;2.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黑龙江鸡西 158100)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的新阶段,高等院校毕业生人数逐年递增,毕业生就业形势愈发严峻。与本科院校相比,高职高专院校在培养目标、学业年限、学业标准、教学质量等方面存在着差异,高职高专院校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毕业生的就业则变得更加令人堪忧。在就业难的大背景下,相对于硕士生、本科生而言,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就业则相对处于不利的位置。由于他们在就业中存在的弱势,很多毕业生便只是把找到工作和保住工作作为唯一的目的,忽视从事行业的相关要求,从而导致了被侵犯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维权案例屡见报端,劳动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针对这一特殊群体,通过采取一些措施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势在必行。
一 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从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来看,高职高专院校的毕业生就业去向具有很强的基层性,大多数毕业生工作在中小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场所,他们所从事的行业主要包括生产、建设、管理及服务。由于这些企业规模较小,企业用工的临时性观念较强,大部分企业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劳动人事制度,社会福利保障难度大,造成了这些学生群体在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近年来,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1.社会存在对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的歧视现象。职业教育虽然是国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极其密切,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但五千年传统的“学而优则仕”的观念根深蒂固,决非一朝一夕就能改变。虽然高职高专教育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社会对高职高专教育的认识还存在偏差,社会认同度不高,尤其在人才市场已经形成“买方格局”的今天,有些用人单位在选择人才上追求高学历,缺乏对职业教育和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的客观认识,致使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心理压力较大、自卑感较强、就业较难,部分学生因遭受歧视而找不到好工作,赚不到好工资,得不到晋升和深造的好机会。
2.个别用人单位向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频置就业陷阱。在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情况下,高职高专院校的毕业生一旦找到工作就很少选择“跳槽”,有些用人单位正是抓住了这种心理,为节省运营成本,故意压低工资,有些单位还夸大或隐瞒单位实际情况,引诱学生上当受骗,甚至强迫学生与之签订具有高额违约金的就业协议。还有的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收取押金担保,甚至为了逃避向学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想尽办法,强迫或误导学生填写辞职表,造成学生自愿辞职的假象。
3.协议或合同只对用人单位单方面有利。签订的条款中只规定了求职方违约的处罚措施,这样就会导致如果求职的毕业生违约会承担违约责任(如被罚款等),而企业违约则以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未规定相关处罚措施而逃避责任;或者用人单位不签合同或协议,例如,某高职高专的毕业生在求职时合同上写明岗位是“物流管理”,可实际做的却是仓库保管。虽也属于物流管理范畴,但这无疑是浪费了人力。
4.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一些高职高专院校对学生法律教育投入不足,学生通常对法律知识只是仅限于“知道”而不是“了解”,他们在就业的过程中,有些学生并未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有些学生意识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因为高昂的诉讼费等原因,拒绝或者不愿意通过合法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 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1.社会原因。高职高专院校的毕业生在就业压力面前可选余地不多,用人单位完全掌握了话语权。一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为了生存,扩大经济利润,在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侵害了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从而导致高职高专学生盲目地陷入就业陷阱,合法的权益屡屡受到损害。
2.法治服务原因。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各项制度规章的规定也趋向成熟,但是涉及到具象的法律适用问题时,不免显得尴尬和捉襟见肘,原因在于没有细致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学生的正当权利,缺乏的是及时高效的保障救济措施,现有的特定维权保障机构也不完备,基于此而产生的后果就可想而知。
3.毕业生自身原因。受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大学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为此,大多数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在就业的时候,往往只是以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为目的,多数学生在激烈的就业压力下产生了盲目、浮躁和焦急的不良心态,他们缺乏对自身的正确评价,缺少对其它条件的考虑,在不熟悉劳动法律的情况下,草率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单位和机构以可乘之机。
三 解决的方法和途径
1.提高就业主管部门和高职高专院校对学生的保护力度。就业主管部门和高职高专院校要分别制定相应的文件和措施,一方面要确定毕业生的权益,规范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程序,对用人单位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加以抵制或处理;另一方面,要设立用人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用人单位的信誉档案,拒绝有违法或者是欺诈毕业生行为的企业进入就业市场,让他们没有生存的空间。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所以高职高专院校要充分发挥就业指导课程的作用,要通过专业化的就业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安全、理性地选择自己的岗位,为学生就业把好第一道关。
2.高职高专院校的毕业生应了解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等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保护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人事政策,特别要了解《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第五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第22-26条)和第八章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第41-46条)的规定,增强法律、契约、证据、维权等意识,端正自己的态度,提高鉴别就业信息真假的能力。同时还要遵守有关就业规范和规定,要敢于和侵犯自己权利的企业作斗争,要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渠道,抵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3.发挥舆论媒体的作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一方面要加强对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等问题的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关注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对大学生遭受的权益受侵行为进行披露、报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从而促进问题的快速、有效解决。
4.强化现有法律规章等制度的执行效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第九章第47-51条规定,“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强化现有法律规章等制度的执行效率,可以有效补充各环节漏洞,遏制不良社会影响事件发生,有助于净化高职高专院校的毕业生就业环境,能够直接地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
总之,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是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遇到的新挑战,加强他们在就业过程中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与指导,唤醒全社会对他们权益保护的意识是保障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乃至全体大学生就业权益不受损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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