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高度把握党的群众路线
2013-04-07刘东方
刘东方
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高度把握党的群众路线
刘东方
法哲学是哲学之理和法学之用的结合,它既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哲学的与时俱进。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法治的今天,哲学需要向法学靠拢。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学理论的基石。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锐利思想武器。
党的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方法,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斗争中形成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的三个基本方面之一,是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工作路线。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这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开放中制胜的法宝。在新形势下发扬光大群众路线的传统,必须带领群众发展致富,把解决好群众的利益问题作为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
从学科范畴角度进行分析,一方面,党的群众路线是一个哲学范畴,它既是唯物史观范畴,又是认识论范畴,同时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它又有丰富的唯物辩证法思想;另一方面,作为党史党建的一个组成部分,党的群众路线又属于法学范畴和史学范畴。作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锐利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摆脱了玄学的哲学,同时又是一种理论性的法学”,它兼具哲学的抽象性和法学的可操作性,在哲学抽象性和法学可操作性之间“过渡和游移”。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高度把握党的群众路线,有利于我们认清问题的精髓:什么是党的群众路线?如何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用科学学科语言阐明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确切理论坐标和一般进路。
群众路线是“人民群众主体论”的必然结论
党的群众路线属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的主体论,主要解决“我是谁”、“为了谁”和“依靠谁”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关于人类认识的哲学理论,其主体论是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人的哲学理论。从马克思主义主体论角度看,党的群众路线是解决工人阶级政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系问题的理论,两者是什么关系?谁主谁次?中国共产党需要认清自己的角色并时刻提醒自己:我是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谁?“中国共产党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依靠谁?“中国共产党依靠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群众是主人,中国共产党是仆人,摆正位置、明确宗旨,中国共产党不是当官做老爷的,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其一,从法哲学角度看,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群众主体论”,以人民群众为主人。传统哲学理论只强调人民群众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即人民群众认识主体论、人民群众实践主体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前者基础上同时还强调:人民群众价值主体论、人民群众权力主体论、人民群众利益主体论、人民群众执政主体论等,通过法律保障群众当家作主,真正成为社会主人。其二,近年来,社会上关于党群关系有很多比喻,如鱼水关系、油水关系(飘在上面)、蛙水关系(需要的时候跳进去)、水火关系等。用规范的学科语言表达则是:党群关系的基本形式(也是应然形式)是主仆关系(宪法关系),执政党和人民群众有约,执政党是“守夜人”,人民群众是主人,执政党为人民群众服务。此外,日常生活当中党群关系还可能出现如下三种形式: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案件当中的刑事法律关系。其三,宪法关系层面上执政党和人民群众的主仆关系,与《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是一致的。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具体展开;刑事关系是宪法关系的一种“异化”和补充,不能一叶障目、以偏概全。
群众路线是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结合
党的群众路线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它又是点和面的结合,即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结合。毛泽东把党的群众路线总结为:“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做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从辩证法角度看,毛泽东同志关于党的群众路线的论述包含“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关系原理”、“两点论和重点论结合”等重要辩证法思想。其一,“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结合”是指在研究复杂事物的发展进程时,要着重把握它的主要矛盾;在研究任何一种具体的矛盾时,要着重把握它的主要方面;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既要全面、统筹兼顾,又要善于抓住重点和主流;两点论和重点论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两点是有重点的两点,重点是两点中的重点,离开两点谈重点或离开重点谈两点都是错误的。其二,根据中央明文规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涉及面是全党,中共中央政治局2013年4月19日召开会议,决定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点是“县处级以上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央的决定体现了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结合:一方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涉及全党,每一个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另一方面,抓重点对象和重点问题,重点对象是“县处级以上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点问题是“四风”问题。
(作者系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教务处教务员)
责任编辑:彭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