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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征象考察与调控路径分析

2013-03-31黄毅峰

关键词:群体性冲突

黄毅峰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公共管理教研部,南昌 330003)

当代美国著名政治学者塞缪尔·亨廷顿通过考察20世纪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转型的历史和现实社会情况后曾经指出,“事实上,现代性产生稳定,而现代化却会引起不稳定”,“政治动乱的产生,不是由于缺少现代性,而是由于试图获得现代性”。[1]41很显然,这种现象正发生在当下的中国。现代化转型已经使中国进入了一个不稳定和不确定性的发展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出以往所不具备的特点,各种社会失谐因素、社会矛盾具有更容易被激活、更易于被激化的结构性平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注意或处理不好,往往会导致社会动荡。伴随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逐渐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慢慢开始形成累积效应,以群体性事件的方式集中爆发出来,成为影响当前中国社会稳定的最重要因素,它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功能已引起执政当局的高度关注,成为当前中国政治生态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通过考察21世纪以来发生在中国境内各地的标本性群体事件,如河北定州绳油村“6.11”血案、四川大竹莱仕德“1.17”事件、四川汉源移民事件、安徽池州“6.26”事件、海南东方感城“3.23”事件、重庆万州“10.18”事件、贵州瓮安“6.28”事件、浙江玉环“7.14”事件、陕西府谷“7.5”事件、湖北黄石“8.6”事件、云南孟连“7.19”事件、江苏启东“7.28”事件等一系列事件,结果发现,虽然每一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其特殊原因与表现形式,但是透过众多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又不难发现,它们深刻地烙下了转型中国社会的典型特征,表现出了某些共同征象,这对群体性事件的深入研究及其有效调控提供了思考路径。

一、转型期中国群体性事件之征象考察

当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既具有社会冲突的一般性特征,又具有转型期的中国式特征,映射出中国现代化转型的社会政治场景。这就使得转型期的中国群体性事件表现得异常复杂,无论是介入群体事件的利益主体,还是群体行动的方式等,均呈现出了与以往时期不同的特点:频繁性和规模性兼具,现实性冲突与非现实性冲突并存,低强度冲突与高强度冲突交织,理性化诉求与非理性化行为结合,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相混合,公众的自发行为与某些人的别有用心同时存在,使得群体性事件异常复杂化。

(一)事件发生的频繁性与规模性

群体性事件在中国并非最近几年才有的现象,它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的演化发展过程,从建国初期的“群众闹事”到人民内部矛盾,事实上都属于群体性事件。而伴随中国的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入现代化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也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由潜伏期到凸显期再到频发期,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严峻态势。而且,伴随群体事件频繁发生的同时,无论是总体人数,还是每次事件的参与人数,都前所未有,给当前的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了巨大压力。通过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在中国的群体性事件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1992年中国共发生群体性事件2000起,1993年剧增到8709起,1994年突破10000起,而1995年达到11000起,1996年增加到12000起,1997年发生了17000起,到1998年达到25000起,1999年共发生32000起,而到了2000年则高达50000起,2001年则为42783起,2002年发生51000起,2003年更是高达58000起,而且这个数字还在继续攀升,到2004年达到74000起,2005年中国群体性事件高达84000起。《瞭望》新闻周刊引用的官方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超过90000起。进入2007年以后,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仍然没有得到缓解的迹象,反而呈现有增无减的情况,2008年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从总体来看,从1992年的2000起到2010年的10万起,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在20年时间里增长了50倍。从增长速度来看,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先慢后快的特点,1993年至1996年的增长速度在10%左右,但到了1997年后迅速加快,从1997年至2000年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5.5%,超出1992年~2010年期间的平均速度(22.2%),其中有的年份增长速度更是高达40%以上。从规模和强度来看,群体性事件正由初期的小规模、低强度向大规模、高强度方向发展。例如,从1994年到2003年,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增长了4倍。而发生在2008年以来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更是规模巨大,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海南东方事件、江苏启东事件等其参与人数均超万人,甚至多达数万人,破坏性也极强,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然而,无论是事件发生的频繁性还是规模性,都跟当前中国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具有密切联系[2~6]。

(二)矛盾累积的长期性与突变性

任何突发性事件都具有一定的共性,它们的发生机制不外乎两种类型:一是“能量累积型”,即当能量积累超过所能承受的临界值后突然释放出来,犹如泡沫经济的虚假值不断积累导致的经济崩溃;二是“放大型”,一个细小的问题发生连锁反应后引发一场重大的突发事件,就像原子弹的爆炸,企业倒闭引起一系列债主的相继倒闭一样。例如,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基金出现危机,引起“级联放大”效应,造成亚洲金融危机。这两类突发性事件都有“一触即发”的特点,也有能量积累的放大效应,即“能量积累越多,放大倍数越高”[7]。中国学者王绍光通过对中国社会不稳定的状况调查与分析之后认为,“目前我国的许多突发性事件大都属于‘能量积累型’,在这些事件发生之前,有一个‘能量’积累过程,也出现了许多明显的征兆,而且问题积累得越多,前兆就越明显,诸如腐败问题、干部作风恶劣问题、社会治安问题、拖欠工资和养老费问题,等等。拖欠不能解决,或者对上‘封锁消息’,最终‘一触即发’。如果不处理好这些‘能量累积型’的突发事件,那么这些事件可能会转化为‘放大型’事件,以至于无法控制(失控)或者系统崩溃(政府突然间垮台)”[8]365。毋庸置疑,发生在当下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具有明显矛盾累积的长期性与矛盾性质的突变性特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事实上,一些群体性事件突然爆发出来,实乃多年矛盾蓄积而致。从表面上来看,发生在当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似乎都是因某个问题直接引致突然爆发。事实并非如此,它实际上是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长期以来各种问题、矛盾、冲突不断累积与汇集在一起得不到有效解决而导致的集中爆发。就具体某一个事件发生过程而言,绝大多数事件的发生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酵过程,起因也许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经过长期的发酵,冲突能量不断累积,冲突性质也在能量的累积过程中开始发生质变,由社会冲突转化为政治冲突,最终释放出来。正如有学者在分析贵州瓮安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时所指出的,“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累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一些没有得到重视,一些没有及时解决,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对我们的工作还不满意”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而且“调查显示,多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尽管有偶然性因素,但根本上还在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其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渠道不畅,长期得不到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干群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9]。甘肃陇南事件,就是由于拆迁户多次找政府反映问题,但始终得不到满意答复和解释,最终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演变为上千名群众参与的暴力冲突。几乎在所有看似偶然的群体性事件背后,其实都离不开公众不满情绪与怨愤的长期累积,也许“导火线”是偶然的,但“炸药”所聚集的能量则是长期的,“导火线”只是起到了催化爆炸的作用,偶然因素为必然因素的爆发开辟了道路,能量累积到一定程度它必然要爆发出来。浙江省玉环县骚乱、重庆特钢工人群体事件、湖北黄石事件、广东汕尾东洲警民冲突事件、河北定州绳油村暴力事件、四川汉源移民事件等,其冲突的发生都经过了漫长的发酵与能量累积,甚至几经冲突,而在这个漫长的能量聚集过程中并没有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加以控制,最终导致事件性质发生变化,引致大规模冲突的发生。

(三)行动方式的非理性与暴力性

发生在当下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另一个最显著特征,就是暴力化倾向越来越突出。几乎在每一次群体事件当中公众都大量使用暴力,打砸抢烧成为他们最常用的行为方式,这也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高度破坏性。在四川汉源移民事件、广东佛山警民冲突事件、河北定州绳油村暴力事件、中山市警民冲突事件、汕尾东洲警民冲突事件、广东顺德三洲村村民骚乱、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万人大暴动、海南中和镇大规模警民冲突、四川大竹事件中,民众均动用了暴力武器,采取暴力方式与政府、警察发生摩擦,进行对抗与冲突。毋庸置疑,任何社会都不欢迎暴力,对暴力都应该予以谴责,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必然是远离暴力的社会。然而,与此同时,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深刻反思:为什么民众(除极少数别有用心者)会使用暴力?一个社会、一个政府如果不懂得从中汲取教训,改进自己,那么暴力将难以避免。究其原因,笔者以为,当前公众之所以普遍采取暴力方式实现利益表达,维护权益,很大程度上源于非暴力方式在现有政治体制内的缺位或失效。在一个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缺失的国家,暴力几乎是力量微弱的民众所能用来与政府对话的唯一方式。当公众用文明的非暴力方式向政治当局发出声音的渠道被堵塞或失效的时候,非理性的暴力就成为他们最常使用的方式,因为暴力可以把所要传递的信息以更猛烈、更直接、更及时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使他们要冒着极大的危险,甚至付出自由与生命的代价,但有时他们迫不得已,在所不惜。西德尼·塔罗说:“集体行动的传统形式集中于暴力或暴力威胁,其原因在于:暴力是孤立无知的愤怒的人们最容易采用的集体行动形式。此外,较大的运动也故意用暴力来联合支持者,把对手非人化,从而显示运动的威力”;“暴力还能促使斗争和联盟系统的两极分化。它使挑战者和当权者之间的关系从一场混淆不清的盟友、敌人和旁观者的多边赛,转化为一场两极赛,人们不得不选择加入一方参赛,从而导致盟友分道扬镳,国家镇压机器开始运转”。然而“暴力威胁虽是运动中的主要力量,但在潜在盟友感到畏惧、高层精英以维持社会安定的名义重组、治安部队学会应对时,它却会成为一种障碍”[10]126-128。另一方面,因为群体性事件中的利益相关者和参与者往往出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他们认为越是采取暴力方式,就越能宣泄积压的怨愤,就越能引起执政当局的高度关注。因此,一旦有机会,他们就使用一些必要的斗争器具,围攻政府工作人员,攻击警察,冲击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破坏公共设施,甚至采取自焚、自杀等过激的非理性行为。实际上,并非民众喜欢暴力,也并非他们都是群氓,都是“乌合之众”,其实他们当中的绝大部分都非常理性,他们也知道使用暴力的代价与风险,他们之所以采取暴力,往往是因为非暴力的失效,是因为制度化表达方式的缺失或失灵而迫不得已做出的选择。

(四)利益诉求的现实性与非现实性

如果我们把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者区分为直接利益主体和非直接利益主体的话,显然,在转型期的中国群体性事件中,这两大主体共同参与了每一起群体事件。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非直接利益主体人数规模巨大,远远超出了直接利益主体的数量,而且他们在群体事件当中表现出来的对社会不满情绪也比直接利益主体更强烈,这种情况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新现象。他们往往是一群普通的公众,绝大多数介入者并没有受到有预谋的组织,常常是出于受某种情绪感染而自发产生的一种群体参与冲动,当然也不排除会受到一些有预谋的教唆或挑动。他们介入群体行动大多数与事件起因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也往往没有自己的直接利益诉求,然而大多数参与者心中都有强烈积怨,找不到正常渠道来表达和发泄;他们由于没有目标诉求对象,因此他们往往指向了代表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没有直接的利益博弈,因此他们往往是一种歇斯底里的群体宣泄,很容易导致非理性的过激行为,成为走在队伍最前面的暴力使用者。例如,在贵州瓮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安徽池州暴动、陕西府谷事件、湖南衡山泄愤事件和甘肃陇南事件中有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就是绝大部分冲突参与者都与冲突诉求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可能更多的是在释放与发泄因社会中的大量不公正或者经历过的种种不如意而长期积累的愤怒和不满。这种不满并非一起孤立事件造成的,而是地方官民矛盾长期积压的结果。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在一些地方,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11]。大量非直接利益主体介入群体事件,充分说明公众对政府的强烈不满积怨至深,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危险状态。一方面可能表明政府制度化利益表达通道的缺失或阻塞,公众难以或无法通过制度化方式在体制内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政治利益;另一方面也可能表明政府公信力下降,公众缺乏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出现合法性危机。在这种情况下,长期以来得不到保障的政治利益,得不到妥善处理的各种问题,得不到宣泄的社会不满,一旦某个突发性事件的发生能迎合或满足这种社会心理,他们就毅然介入冲突事件,迅速聚集,形成群体行动。他们在集体行动中发泄不满,寻求快感。非直接利益主体的介入往往会使简单问题复杂化,导致群体事件的发展趋势变得扑朔迷离,而难以调控。所以,最危险的并不是群体性事件数量的增加,而是大量非直接利益主体大规模介入群体事件,因为“由一个或更多进行互动的人释放进攻性紧张状态的需要所引起的非现实性冲突要比现实性冲突更不稳定”[12]35。

(五)群体行动的偶然性与无组织性

有学者指出,发生在当前中国社会的群体性正在朝组织化的趋势发展,“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虽然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因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但有些群体性事件的政治色彩日渐明显,有的带有政治目的”[13]。然而,笔者以为,至少在现阶段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还没有出现具有明显组织化趋向,无论是直接利益的参与还是非直接利益的介入,基本上是某一突发性事件的偶然状态,在行动过程当中也表现出了明显的无序性。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单位制的解体,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市民社会尚未形成。所以,已经被原子化的个人很难在极短时间内形成组织化力量,冲突参与者采取行动的方式更多的是一种偶然的集体行动,并非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谋的闹事。笔者比较认同学者孙立平的观点,“尽管一些地方农民的社会抗拒开始带有某种程度的政治色彩,但总起来说,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并不强,组织性程度也很低”[14]。单光鼐在谈到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特点时也指出,尽管从四川汉源、浙江东阳、湖北黄石等事件中已经开始看到组织化的端倪,但是大部分群体事件由于没有组织化的动员,民众的抗争性与动员力都很差,“乌合之众”起哄、胡闹一通便散开[15]。由于缺乏组织化,民众在集体行动中没能形成真正的意见领袖,这也是造成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无序性和难以调控的一个重要原因。“每个人、每个集团和每个社会都具有潜在的紧张和敌意,形成了各种社会处境中的心理和政治形式。作为一种煽动和促进的力量,领袖在冲突的要求、价值和目标上有意义的行为转化上起着作用”[16]43。组织领袖在社会运动中常常充当着关键性角色,指挥并影响着大众行动,没有意见领袖的“大众在组织上的脆弱性最明显的证据在于:当他们的行动失去领袖时,他们便纷纷作鸟兽散;他们似乎天生就缺乏重新组织起来的能力,除非有新的领袖出现并取代原来的领袖,他们始终是一盘散沙”[17]50。在当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中,尤其是在非直接利益冲突当中,我们很难发现并找到集体行动的领袖,即使有,他们也是暂时性的、隐蔽性的,很难拥有追随者,所以他们并不是真正的组织领袖,因此也就谈不上组织化。没有意见领袖的集体行动就像没有指挥官的军队,“如果军队一旦失去指挥官便立即乱作一团,失去领袖的群众运动很快便会陷入崩溃,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大众需要引导,若没有来自外部的并凌驾于他们之上的权威的指点,他们便失去了行动的能力”[17]50-51。例如,陕西府谷事件、贵州瓮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重庆万州事件、广东东莞大朗骚乱事件、安徽省池州万人暴动等冲突事件中,绝大多数冲突参与者都是在受到群体感染后才临时介入冲突,他们并非是有组织的集体行动,至多是“乌合之众”的“大众反叛”。

(六)事件成因的多样性与同质性

从成因来看,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表现出多样化与同质性并存的双重特征。所谓多样性,是指引发群体闹事的原因形形色色,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心理等因素。所谓同质性,是指在大量的群体性事件当中,虽然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等不一样,但它们又具有共同一致的原因,即具有一定的同质性。无论是多样性还是同质性,都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背景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为“即使是改良,在除旧布新的过程中,骚乱、动乱、暴力都是难以避免的”[18]107。社会变迁不可避免地要改变原来的社会结构,震荡与骚乱是必然的,这是历史分娩新生命的阵痛。历史的进步不能没有代价,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现代化转型国家社会冲突事件的频繁爆发正是代价的付出。因为,现代化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一项具体的改革都必然触动整个社会生物体的神经,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引起整个社会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心理、观念和价值等全方位经由传统到现代的阵痛,任何一个层面的矛盾与摩擦都有可能引起政治体系和运行机制的故障。思想文化的转变、社会心理的矛盾、价值观念的碰撞,都从不同角度和层面构成群体性事件的根源。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成因主要有公共政策失灵、政府执法失当、征地拆迁、国有企业改革、司法不公、环境污染、腐败问题、劳资冲突、社会矛盾、民族矛盾、恐怖活动、宗教信仰、非法集资、政治维权等各种各样的因素。当然还包括非直接利益冲突。“他们的参与并不是围绕一个明确的政治议程而展开,相反,他们的参与行动只是一种情感的、非理性的迸发,是对社会变迁几乎同时做出的反应”[19]147。在多样性因素诱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同时,某一些群体性事件又表现出了共同的诱因,同样的问题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导致了不同的群体性事件。例如,由于征地问题引发的冲突有汉源移民事件、广东佛山警民冲突事件、河北定州绳油村暴力事件、汕尾东洲警民冲突事件等;由于政府执法失当引起的冲突有深圳警民冲突事件、湖南省衡山县泄愤事件、四川巴中大规模暴动、安徽利辛暴力袭警事件等;由于民事纠纷引发的冲突有四川大竹事件、重庆酉阳县大规模群体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等;由于公民维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浙江东阳群体性事件、重庆特钢工人群体性事件、浙江玉环骚乱事件,等等。在这些群体性事件当中,既体现了冲突成因的多样性,又体现了高度的同质性。

二、转型期中国群体性事件有效调控之路径选择

群体性事件作为转型期中国社会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显然它是一种难以避免的社会现实。当然,这绝不意味着我们坐视不管,束手无策。事实上,如何在动态变化的环境中对社会矛盾与冲突进行调节和控制,实现从冲突到秩序的转化,从来都是社会政治系统的首要目标。杰克·普拉诺指出:“政治系统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解决冲突,并推动用合作的办法来解决社会问题”[20]27-28。E·E·谢茨施耐德也曾指出:“既然政治源于冲突,那么政治策略就是处理、利用以及抑制冲突的过程。冲突是强有力的政治武器,以致所有体制都必然要对冲突进行节制,借助它进行治理,并将其强化自身以及促进联合的有效手段。政治的总体策略就是制定有关冲突的公共政策,这种政策是所有政策中最基本的”[21]59。任何社会政治系统都必须为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构建必要的调控机制。群体性事件在本质上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过程中,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对于保持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实现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中国现代化转型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要以“常态心理”正确对待群体性事件

从总体看来,当前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属于社会冲突的范畴,它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尤其像中国这样一个正处于现代化转型期的国家,就更难以避免。首先,无论是社会的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社会冲突都具有客观性。迄今为止,还没有那个社会曾经完全和谐而没有冲突,这样的社会过去没有,以后也永远不会出现,即使存在这样的社会,也未必完全是好事,因为它很可能会因社会系统缺少必要的变革力量与发展动力而停滞不前,走向倒退甚至毁灭。“人们不可能在每一件事上都与每一个人一致,所以某些冲突是不可避免的”[22]170。也“没有哪个组织是完全和谐的,因为那样的话就将使组织缺少变化过程和结构性。组织既需要和谐,也需要不和谐,需要对立,也需要合作;他们的冲突决不会全是破坏因素。组织的形式是两种类型变化过程的结果”[12]16。其次,现代化转型带来的深刻变革和各种关系的重大调整,并不能保证社会中每一个人、每一个组织或团体都受益,尤其不可能使每个人、每个组织或团体在各方面都受益、绝对平等受益,必定会有一部分会因现代化而付出代价。因此,伴随现代化进程的不只是发展与进步,还有矛盾与冲突。“政治动乱的产生,不是由于缺少现代性,而是由于试图获得现代性。如果贫穷国家不稳定,那并非是因为他们穷,而是因为他们力图致富。一个纯粹传统的社会可能会愚昧贫穷,但却是稳定的”[1]41。基于此,所以执政者应该以常态化政治心理来对待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把群体性事件看作是政治生活中难以避免的、正常的社会现象。“那些认为可以解决一切冲突因而可以创造一个没有冲突、没有令人诧异之事的社会的人才是最令人诧异的”,“冲突并非无中生有、单行繁殖的;它们也不会在人间蒸发或者干涸枯竭,不管是出于自发还是受到干预;它们也不可能通过安乐死被消除”。事实上,“我们处于一切冲突之中,一切冲突也处于我们之中”[23]131-132。过分敏感化和冷漠化的政治心态都不利于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事实上,群体性事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能善待它。一个具有活力的社会往往充满各种矛盾与冲突,但是它善于纾解冲突,并不是杜绝冲突。

(二)要“未雨绸缪”切实预防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难以避免,并不意味着我们束手无策。实际上,只要能够做到“未雨绸缪”,群体性事件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完全可以预防的。首先,执政者必须解决好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马克思说:“这个世界之所以充满危险,是因为世界是许许多多利益的天下”[24]164-165,“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4]62。利益是冲突的最深刻社会根源。因此,执政当局要切实地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把各项有利于维护民众利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对民众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要求,应尽可能加以满足;对民众提出的问题,也要想办法给予解决,对因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给群众一个说法。其次,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形成经常性的工作机制,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问题都要有人负责,有专人处理,有调处方案,有解决时限。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矛盾纠纷,要高度重视,妥善予以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升级,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源头治理。第三,认真对待群众上访。从当前群体性事件演化过程来看,几乎都是公众经过上访以后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后发生的。上访往往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前兆,如果能够重视这个前兆,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是可以预防的。而事实上,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中多数是合理或基本合理的。因此,要坚决克服对人民群众麻木不仁、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决不能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了,再去解决处理。总之,“未雨绸缪”是从源头上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出路。

(三)要“防微杜渐”密切关注群体性事件

当前的群体性事件看似爆发突然,实际上都经过了“民意——民怨——民怒——民暴”的漫长发酵过程,几乎都遵循一个共同规律:事件起因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在事件的演变过程中并非不可预防、逆转与控制,如果能够得到执政当局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很大一部分事件是能够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不至于引致冲突的升级与扩散。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事实上,一些群体性事件突然爆发出来,实乃多年矛盾蓄积而致。调查显示,多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尽管有偶然性因素,但根本上还在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其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渠道不畅,长期得不到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干群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为此,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中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要本着见微知著,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的方针,对于任何破坏稳定的因素,只要一露头,就要坚决把它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是我们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一条重要的成功经验,必须加以坚持。绝不能让事态扩大,更不要等事情闹大了再来解决。要及时疏导,避免小事闹大。执政当局要着重解决好改革中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防止局部问题扩大为全局问题,防止矛盾激化;要经常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形势,善于发现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要早做研究,早作部署,努力消除不稳定因素。不要等矛盾和问题积累起来,甚至激化了再去处理。要深入群众,体察民情,深入基层,主动排查各种矛盾和隐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要“制度调控”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制度化调控就是要通过常态化、法制化和程序化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避免应急式压力型调控存在的弊端及带来的后果,这是实现群体性事件调控的路径选择,也是实现中国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有效的冲突管理体系不仅指冲突行为已经发生后如何有效地疏导和管理,避免进一步激化,更重要的是如何通过制度建设使得过度的冲突行为不会成为代理人的理性选择”[25]119。就群体性事件调控而言,制度化的核心要素包括:首先要达成共识,执政当局必须认识到群体性事件是当前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其次要以民主的政治理念——信任、妥协、宽容、法治、协商作为价值基石,构建一个包括内部调控与外部调控相结合的系统化调控机制,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实现群体性事件的预防、转化和缓解,最终实现由冲突到秩序的转化,保证政治系统的规则冲突与有序运行,从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此,必须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组建包括信息预警、组织指挥、预案运作、应急救援、力量配置、装备保障等应急工作体系,全面提高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构建包括政治利益表达机制、“安全阀”机制、政治吸纳机制、阻止公众介入在内的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构建包括常态化的政治心理机制、协商谈判机制、信息反馈机制在内的转化机制;构建包括公民社会成长机制、政党功能强化机制、国家能力机制在内的群体性事件的缓解机制。具体到中国政治实践,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利益表达功能,发挥人民信访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中的预防功能;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具体而言,就是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时要区别不同情况,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以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尤其要防止用强制打压等不正确的办法,防止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来处理群体性事件。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威力,维护法制的尊严,把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总而言之,要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大多数群众要立足于疏导,不能把群众推到对立面上去;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对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敌对分子,对借机打砸抢的犯罪分子,要选择适当时机,依法严厉打击。

(五)要“亡羊补牢”认真反思群体性事件

阿尔蒙德曾经指出:“骚乱或自发性集体暴力的发生率,部分是公共安宁的指示器,也是社会中各个集团有没有能力不以暴力来解决问题的指示器,并且也反映了人民对其政府权威的满意或不满的程度”[26]400。毫无疑问,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并非好事,但也并不全然是坏事。一个具有活力的社会往往充满矛盾与冲突。因为矛盾与冲突的存在能让我们认识到不足并加以弥补与修复,这显然是社会自我完善的过程。社会矛盾与冲突犹如一面镜子、一把尺子,能够随时映照或者检测社会的健康程度。如果阿尔蒙德的结论成立的话,那么频繁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充分显示出中国社会政治运行系统存在某种问题。每一起群体性事件背后总是可以发现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例如贵州瓮安事件,这次事件的直接导火索是对一个学生死因的质疑,但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却是地方政府在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对群众利益的侵犯,并且在处置矛盾纠纷事件中的作风粗暴、方法简单甚至不作为,从而导致群众意见很大,公众与政府关系紧张,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湖北黄石事件告诫政府工作人员要适应新时期人们思想多样性、多变性的特点,善于用民主的办法、讨论的办法,消除或减少认识上的分歧,形成多数人的共识,一些敏感性问题的决策和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要多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真正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同时要审时度势、把握时机,尽量避免可能引发的思想动荡和社会震荡。而安徽池州事件,一起普通的交通纠纷,居然引发一场大规模、令人意想不到的打、砸、抢、烧严重政治暴力冲突事件,不能不引起深思。事件暴露了地方政府对民众的不信任;也暴露了一些基层执法机关执政能力的低下,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不足,更重要的是暴露了长期以来累积在公众心中的怨愤与不满,如果公众没有长期以来形成的积愤,或者这些不满公众能够通过正常渠道得以发泄,很难想象会有如此众多的非直接利益关系的旁观者会以如此激进的方式介入冲突事件。近万名群众被少数人和谣言煽动,事实上并不是少数人的疯狂和谣言自身的力量,而在于群众平日对弱肉强食、社会不公现象不满的集中爆发。而在征地过程中,政府普遍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公众利益,导致政府私利化、政府行为流氓化与黑社会化、政府应对冲突暴力化等现象,这在河北定州事件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定州事件血的教训,必须引起执政党和政府深刻反思,重新审视简单抽象以经济增长作为执政为民标准的理念: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如何切实保障每一位公民的政治权利得到维护;当执政当局的公共政策遇到民众反对甚至抗争的时候,应该以一种什么样的政治思维方式和调控措施来应对;执政当局面对经济利益诱惑,究竟是“为民谋利”还是“与民争利”;执政当局如何处理与民众的关系,何时能让大多数官员真正认识到执政党与人民之间的“舟水”关系,而不采取黑社会化和流氓化手段对待民众。一个个鲜活的事件,都值得执政当局深刻反思执政过程中的行为过程、行为方式、行为目的等问题。

三、结论

康德说:“在一种田园牧歌式的牧羊人的生活里,尽管生活十分和睦、知足和相亲相爱,一切天才将仍然永远蕴藏在它们的胚胎之中:人像吃草的绵羊一样温顺善良,他们几乎不会为自己的生存创造出比他们的家畜的生存具有更大的价值……因此,感谢大自然的桀骜不顺、好嫉妒和争胜好强的虚荣心、无法满足的拥有欲和统治欲!没有它,人类的优秀的天然素质将永远不会发育,将永远微睡不醒。人们要想和睦;但是,大自然更加了解,什么东西对人的种类更好:它想要不和”[27]39-40。显然,一个纯粹合作没有冲突的世界只是理想的乌托邦。自从人类社会脱离无政治生活的原始状态进入政治社会以后,各种各样的社会冲突从来就没有间断过,甚至战火频繁,纷乱不断。在可预见的未来,社会冲突也必将永远存在。只要人类需要过政治生活,社会冲突就必然会存在。“每一社会都有它的各种的冲突;每个社会都需要人必须面对冲突。古典希腊的许多思想家,从赫拉克利特到智者都把冲突视为一个主要的、或许正是主要的社会事实”[28]410。由此看来,一个社会重要的不是存在冲突,而是我们如何善待冲突,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化解冲突,达成和谐。一个成功的社会应该善于纾解冲突,而不是杜绝冲突。越是冲突凸显期,就越是需要政治智慧。稳定固然重要,但不能“压倒一切”,“压倒一切”的稳定不是真正的稳定。当一切都被压倒的时候,稳定也就不复存在,只有乱象。因此,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冲突的社会,而是内生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冲突调控机制,能够实现从冲突到秩序转化的社会。从冲突到秩序的转化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出路。秩序与冲突并不矛盾,压倒一切的秩序并不是真正的秩序,而是奴役的秩序;秩序是冲突中的秩序,稳定是动态中的稳定,这就是寻求秩序与稳定的根本出路。总之,人类社会必定要在冲突中寻求秩序以达到和谐与完美,而构建有效的制度化政治冲突调控机制则是实现从冲突到秩序转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政治冲突由应急式压制型调控向常态化制度型调控转变的必经之路。制度化调控机制犹如一个庞大的免疫系统,它防止了冲突能量的不断累积,避免了社会沿着唯一裂缝被完全撕裂,导致毁灭的可能;它又如一个坚强的保障系统,它保证冲突不至于逾越边界范围,出现无法控制的局面,它维系着政治系统的良性运行,避免人类社会因冲突不断而导致政治秩序的混乱,乃至于政治体系的崩溃。正如哈耶克所言,如果上帝能够降临凡世,一切按无所不晓、又慈悲为怀的上帝的指令行事,我们可以避免一切冲突,达到和谐与完美。可惜上帝即使存在,也不会降临人间,所以人类社会必定要在冲突中寻求秩序。如果我们能避免大的力量之间爆发无法控制的大冲突,而是将它化解为许多互相作用的小冲突,并从中取得经验和进步,这便是人类社会之万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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