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设置犯罪学课程的必要性初探
2013-03-27史强
史 强
(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3)
犯罪学,是对犯罪现象及其原因、矫正和预防进行多学科研究的学科[1]。目前,在我国高校法学专业依据本科教学目标普遍开设了犯罪学这门课程,有的院校作为专业必修课,有的作为专业选修课,但却很少院校作为全校公共选修课程来设置。当然,这也与犯罪学这门学科在我国理论研究相对较晚,且尚不够成熟有关。
1 现实性是设置犯罪课程的社会要求
高等教育应适应社会的发展,满足社会的需求。科学的课程设置是实现教育目标的根本途径,而科学的课程设置除了应满足学生的需求外,还应面向社会,满足于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1.1 积极应对频发的校园暴力事件与自杀行为
近年来,高校恶性案件频发,引起全国震惊。罪犯自然难逃法律制裁,但是类似犯罪是否能有效遏制,校园内外人心惶惶,人们在愤怒谴责时,是否仍要继续坐以待毙。犯罪学这门学科恰恰是有针对性地对犯罪现象进行分析,找出犯罪原因,进行及时矫正与预防,以期从源头上制止犯罪的发生。犯罪是一个永恒范畴,是不可能消灭的,但有效地减少犯罪却是可以做得到的。减少犯罪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工作,高等教育更应主动承载一种社会责任,尤其是目前在大学生犯罪已呈上升趋势的恶劣校园环境下。自杀,在刑法中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在犯罪学领域仍作为研究对象之一,因为其与普通犯罪的原因具有很大的共性。
1.2 正确处理大学生思想的转型期
目前,我国社会发展正处在战略转型的重要时期,大学生的思想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尤其是部分劣性表现的更为明显。主要包括:(1)物质欲要求较高,功利性突出。现阶段,大学生独生子女较多,家庭环境已使多数从小养成了不断追求物质需要的习惯;接受信息来源广泛,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行为功利性较强。(2)思维活跃,创造力强。现今大学生生活在网络环境中,每天接收到大量信息,视野开阔,也促使学生思维更加活跃;生活时间自主支配性强,有更多自由独立的空间,他们就会不断地思考和尝试。(3)思想稳定性差,情绪较难控制。转型期的社会发展变化快,大学生在生理上发育基本完成,但心理上对社会和他人仍然有很大的依赖性,逐渐从不成熟向成熟转变,但是大部分学生仍然没有经历人生的重大挫折或者人生的重要抉择等等,所以他们心理上还未完全成熟,往往遇到一些挫折,情绪较难控制[2]。犯罪学课程中恰恰有相关知识,比如通过对犯罪心理内容的学习,学会如何排除心理障碍,可以正确地帮助学生走出思想困境。
2 预防校园内犯罪是设置犯罪学课程的直接目的
在普通的犯罪过程中,主体包括两类即犯罪人与被害人。因此,在预防校园内犯罪时,面向在校大学生,也应积极从两方面着手,才能真正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2.1 主动干预大学生的犯罪心理
“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关注。诚然,通过心理干预,能够很好的抚慰并弱化大学生的心理阴影。但这种干预往往具有滞后性,需要大学生自主寻求帮助时才启动,而此时大学生的心理障碍一般均已出现了较严重状况。通过课程设置,让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心理健康的重要性,通过了解犯罪心理,及早主动自我修复心理障碍,避免日后走上犯罪道路。
2.2 极力避免大学生成为被害人
从广义上讲,被害人学属于犯罪学体系中的较重要的内容。研究犯罪活动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研究犯罪人与犯罪行为,只有同时对被害人进行充分研究,才能最有效地预防犯罪。因此,对被害人学内容的教学也应成为犯罪学课程的一项重要内容。
(1)隔断大学生自杀的传染性。近年来,大学生自杀事件也呈现上升趋势[3]。通过对迪尔凯姆《自杀论》的学习,让学生初步认识自杀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通过对自杀类别化分析,让学生了解主要导致自杀的因素,帮助学生扼杀自杀的源头。
(2)避免大学生成为潜在被害人。大学生普遍社会经验不足,犯罪防卫能力也较弱,极易成为被害人。通过被害人学内容的讲解,让学生对自身融入社会的不足进行修正,防范成为潜在被害人。
3 培养有利于社会的人才是设置犯罪学课程的终极目标
不仅应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更应当预防大学生毕业后踏入社会进行犯罪。只有培养有利于社会的人才,才是真正符合高等教育的目标。这就要求高等教育不仅应重视学生智力、专业技能的培养,更应当重视学生道德、法治理念的提高。
3.1 普遍提高大学毕业生的法律素质
目前,我国正处在转型期,大学生接受的信息非常多元化。大学生毕业后参与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等时有发生。通过在大学阶段对犯罪学知识的学习,能够让学生充分认识到犯罪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了解诱发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如何避免沦为犯罪人,犯罪后将面临什么样的刑罚等。经开设犯罪学课程后,学生的法律素质可以普遍得到提高,刑法的威慑力能够真正得到实现,更能较好地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比如,可以在犯罪学课程中对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性犯罪等以专题形式进行深入剖析,让学生深刻体会到这些犯罪并非遥远,毕业后在工作中也应经常反省自身行为,保持警觉,尤其是应避免职务犯罪,遏制不切实际,过度膨胀的权欲、物欲、性欲需求。
3.2 积极有效地开展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在开设犯罪学公共选修课程时,可有别于面向法学专业学生所开设的专业选修课程,适当打破一些传统犯罪学知识理论体系,删减一些理论性较强的内容,增加一些实用性更强的交叉或相关学科的知识,比如,侦查学、社会学等。通过对侦查知识的初步掌握,一方面能让学生增强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可以让学生可以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展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一方面,只有做到心里有数,对法律较为熟悉,才能有利于增强毕业后的大学生见义勇为、敢于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另一方面,只有对犯罪活动较为了解,初步掌握一定的侦查手段,了解一些犯罪人的心理,也更加有利于毕业后的大学生不仅勇于而且擅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1]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
[2] 陆汉梓.转型期大学生思想的特点分析[J].新乡学院学报,2011(6):151.
[3] 马艳玲.关于大学生自杀的调查分析及启示[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