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高等教育中行政模式的改革
2013-03-27方艳芬
方艳芬 朱 魁
(1.三峡大学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3;2.宜昌英杰学校,湖北 宜昌 443000)
2010年的两会期间,国家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了“高等教育去行政化”的改革目标有关高等教育去行政化的探讨一跃成为网络上探讨最为热烈的时事之一。那么,高等学校管理“去行政化”,文章认为,高等教育要对外要去“政府化”,扩大自主办学,重塑独立精神;对内要去“行政化”,突显学术自由,重塑科学精神;在高校内外管理上去“官僚化”,彰显以人为本,重塑人文精神,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自主办学、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学生自主、学术自由、民主管理。
1 转变观念是去“行政化”改革的先导
我国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属于隶属关系,对于高校而言,政府部分实施了集权化的管理,根据政府的意志开办高校。想要将这样的管理模式加以改变,首先需要转变干预办学理念,将政府职能加以转变。第一,做到依法治校,通过《高等教育法》等将政府与高校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以确定,让政府与高校都拥有相等的法律地位,实现政府和高校关系的法律化[1]。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可以保障高校的自治,政府通过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规划、拨款等行政手段,将以往的直接行政管理改变成为宏观调控管理,使得高校能够根据法律进行自主办学;其次,将权利放到社会,建立非政府组织以及非营利组织,建立社会中介机构,确保其法律地位,通过其公平、公正以及独立的作用来调节政府和高校,以达到缓冲的作用,减轻政府对于学校内部事务的干预力度。
2 体制创新是去“行政化”改革的根本
国外高等教育没有行政级别,高校董事会成为最高决策行政权力机构,但董事会不参与日常管理活动,董事会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于校长不是政府教育机构任命,所以不受国家教育管辖,只对高校理事会负责。我国高校校长采用教育机构任命,听命于政府教育机构,使学校成为行政机构。这种模式导致高校衙门化、行政化。为此需借鉴国外经验就行体质革新,可参照国外高校实行董事会校长负责制,政府遵守董事会决策,不越权干涉高校日常管理。在选举校长时,可参照由董事会的“公开招聘、民主评议、董事会集中、组织审查、国家任命”的模式选举,校长不局限于本地,可跨地、跨区、跨国进行招聘。目前国内实行董事会选举校长负责制的高校有南方科技大学,开创了国际人才咨询公司遴选先河,校长负责对校内日常生活管理及外联协调,避免了校长权利集中及管理层干预学术事务,让管理层回归本位,进而极大提高行政效率。
3 合理机制是去“行政化”改革的保障
国外高校体制实施学术与行政分权,行政由董事会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术由教授委员负责制,极大凸显了行政效率与学术主体性。我国高校体制往往存在行政为主导,学术为辅,行政的权力化导致管理层“官本位”主义严重,高校教授为升官也往往存在少研究多权术思想,甚至学术也存在造假,由此可见行政与学术分权是高校科学管理的保障。
3.1 推行校本管理
校本管理主要是实行政权、学术分离,要求教育不再垄断学校管理权,让学校管理与社会行政分离,只保留对教育事业的促进性的决策控制权。要求国家教育机构提过有序的逐步放权退出高校日常管理,确定学校主体性的法人地位,让校长具有更多的自主权,承担学校健康发展。按照国外经验,高校自主权主要包含[2]: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育活动及编选教材的权利;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及专业的的权利;自主招生、考试、录取学生的权利;自主研究开发科学实验及学术的权利;自主聘任教师及其他教育人才的权利;自主发放工资、津贴的权力;自主命题考试对学分进行管制的权力;自主筹集资金的权力;自主选聘学校领导人及相关干部划分各司其职的权力及自主派出或接收留学生权力等。
3.2 建立大学与政府间的中介机构
据国外大学中介机构经验证明:教育中介机构具有在高校管理中发挥咨询、考试、督导、拨款等积极作用。在现实中,政府不再对高校日常管理进行干预,在决定政策时需考虑高校自身利益,在高校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协商时,中介机构可对高校合法自主性诉求进行反馈表达,让双方具有一个权益博弈空间。就我国而言,应大力培育教育各类的中介行业机构,让政府对高校投入、评估、科研、学术与之进行组织实施,减少并逐步停止对高校内部事务的管理,实现实现学术评价从以行政评价为主向同行评价为主转变。
3.3 明确行政与学术的归属对象,注重权力运行平衡
应明确以校长为首的管理层对校内行政事务的管理决策,明确以教授委员为主的教育学术事务决策,对二者实行行政与学术权利在各自领域内的作用,防治相互渗透、干扰,并找到二者平衡点。就二者内涵而言;行政权利作为一种外在结构形式维持大学组织存在及发展,学术权利则充当为一种内在的力量发挥支配作用,二者功能上相互协调、支持、补充。正如薛天祥教授认为:“高校对新镇全力的过分热衷、集权必然会影响高校学术研发者的创造性及积极性;而过分的注重学术研究又必然降损大学教学教育及学校教育整体目标,形成虽然学术浓厚但管理不善的局面[3]。为此,高校应该避免出现学术霸权、行政霸权,要依法、依章规办学,以建立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利相协调的行政管理机制,促进二者的有效分工,明确责任,相互合作与制约的互补关系。
3.4 突出学术的主体地位
学术在高校中具有特殊性,学术对高校具有很好的指导、推演与评判作用,教学与学术互补才能促进高校科研进步。正如约翰·S·布鲁贝克认为:大学不是作为国家的一个教育政治团体,高校的职责在于发表、发现高深学问的科研机构,在于培养多方位人才的培养机构;其职责不在于行政管理,不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学校管理,而是应该以分权的机制将行政与学术分开,早就各司其职、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管理机制。德国教育家、法学家萨维尼也曾说过:大学在于培养学生多项能力,大学本质是为学术的严谨、严肃,是以传导、创新知识给愿意主动接纳的学生,归根结底是一个滋养学生汲取知识、传承知识、创新知识的学术组织,在组织中研究学术的学者是占学校主体地位的,他们是发挥学学术决策的核心。
4 结语
“去行政化”的高校管理是一项有利于国、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民众、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的重大举措,也是作为大国理应与国际接轨并共同承担、发展高等教育的历史使命。高校管理“去行政化”问题,需要我国政府按照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对高等教育进行系列机制与体制的改革,并付诸于实践。要求赋予高校在法律上与政府具有相等的法律地位,进而建立一种新型的协调合作的政效关系。这就务必需要在改革之前让广大高等教育界人士达成共识,坚定对现象教育机制模式革新的信念,建立优化、协调、自治、高效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并在政府与高校的共同科学指导下,最终达成“人本行政、民主行政、服务行政、科学行政、透明行政”的行政模式。
[1] 周远清.迈向新世纪的高等教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3.
[2] 朱国辉.国外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评析[J].高等教育研究报,2004(27):4-5.
[3] 弗兰斯·F·范富格特.国际高等教育政策比较研究[M].浙江: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4.
[4] 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郑继伟,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