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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理论概述

2013-03-27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宋栋国

大众标准化 2013年4期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强制性

● 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宋栋国

技术贸易壁垒(TBT)的两面性

技术贸易壁垒是当代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研究的前沿课题,“技术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是贸易壁垒中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一种,主要是指货物进出口所制定的那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TBT”一词正式出现于WTO (技术贸易壁垒协定中)、国际贸易中、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的出发点是保证国际交易中货物的质量,减少由进出口货物的规格、质量和服务引发的争端,保护消费安全,维护各国消费者的权益,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经济学界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界定并不统一,有学者从政策工具属性界定或形式归类的方式来定义技术性贸易壁垒。也有学者从政策执行的意图与目的角度来定义技术性贸易壁垒,还有学者则从性质界定角度来定义TBT。上述概念界定方式都强调了TBT 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表现,为贸易限制法规,但并未对其贸易限制作用的合理性进行区分。Thornsbury 在1998年率先对这种贸易限制作用分为基于市场的国家安全,人类和动植物安全及健康3 个方面,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两面性进行了阐述。

1.TBT创造贸易、纠正市场失灵的特性

TBT 对生产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能够促进贸易,为贸易带来便利。也就是说,TBT 能够有效提高公共福利的潜力,方便贸易活动。为了实现各种公众福利,增加并规范贸易活动,政府一般制定了法规和政策措施,对生态环境、劳动等进行保护,从而确保卫生健康和产品质量。

技术标准是技术性措施的关键之一。作为国际商业语言,标准体系能够对产业竞争力起促进作用,进而促进全球自由贸易的发展。如果缺乏相关标准,国际贸易就会非常复杂。可以说,技术标准对于国民经济和全球贸易具有重要意义。技术标准能够有效帮助消费者选购产品,从而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购物的安全,增加产品贸易往来。因此,标准是保障公正自由贸易成功的关键,是现代经济贸易的基础。

2.TBT具有限制和扭曲贸易的特点

TBT 具有阻碍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本国市场的特点。WTO 统计数据显示,从1995年~2007年12年间,WTO 各成员通报影响贸易的新规则总量达到23 897 件,其中TBT 措施为16 974 件,占71%。估算数据显示,2006年技术标准对全球80%的贸易造成了影响,对全球贸易额造成的影响高达8 万亿美元。

和配额、自愿出扣限制等非关税措施不同,TBT 对贸易的障碍较为隐蔽。比如说,一些技术性措施自称是为了增进福利,但实际却是为了达到一些特殊目的的政策工具。在国际认可的合法的掩护下制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会在一些措施背后隐藏着战略目的,比如说,通过限制国外潜在竞争,实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通过对外国进入者设置障碍,排除来自国外的竞争。不同的技术标准能够明显地增加进出口成本或者阻止市场准入,造成对潜在和现有进出口商的额外障碍,对外国企业进行歧视,影响或限制贸易。在出口商品进入国际市场之前,TBT 迫使潜在出口商做出符合法规或服从检测的产品或工艺改变。不管制定的技术性措施具有歧视性还是只是起增加出口商成本的效果,对潜在出口商制造额外的障碍,都可能对贸易造成影响。

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三要素之间的区别

WTO管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这三大要素是所有经济体构建其技术性贸易措施中必不可少的关键,三者之间互相依存,互相联系,互相作用,是一个有机整体。在实际情况中,由于货物贸易中对象各异,各经济体贸易政策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各不相同,这三大要素的作用也略有差异。

1.措施制定主体不同

技术法规制定者为立法机构、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机构。如欧盟的技术法规主要由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澳洲基础条约授权制定。

标准的制定主体为非政府部门的标准机构。如欧盟的标准是由CEN 和CENELEC等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主体和技术法规的制定部门往往有相同的层次。

合格评定程序主要用来评判产品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与否,欧盟在新方法指令中,合格评定程序由欧盟理事会制定。它一方面要对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进行评定,另一方面要对技术法规的符合性进行评定。

2.法律效力不同

技术法规和标准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而标准则仅需自愿遵守,这是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本质区别。

从法律效力来说,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或其他形式的文件,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产品都一定要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如欧盟的技术法规主要以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的指令形式存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标准是自愿遵守的技术文件,标准管辖范围内的产品,企业通过自愿执行的方式决定是否实施标准对产品的相关要求。欧盟指令98/34/EC 中阐述,欧洲标准是欧洲标准化组织为满足非强制性重复或持续运用目标而使用的相关技术规范,这也表明欧洲标准具有自愿性。

合格评定则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性的,这主要由其所评定的对象及技术法规和标准中对相应对象的要求所决定。如果合格评定程序以技术法规形式出现,此时它就是强制性的,如强制性产品认证;如果合格评定程序以标准形式出现,那它就是自愿性的,如标准化的检验测试方法。

3.表现形式不同

技术法规强制性技术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技术法规既包含欧盟的法律、条例、指令、决定,也涵盖欧盟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

标准是非强制性技术文件,可供反复使用。在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标准包括欧洲标准、新方法指令中的协调标准,也涵盖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等。

合格评定程序可概括为合格评定的8 种基本模式、8种派生模式以及相互的组合。

4.约束范围不同

技术法规和标准相同,可以对产品的特性、加工过程、生产方法等进行约束,也可对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产生约束作用。两者主要的不同点在于,技术法规除了有上述作用外,还能够对管理规定发生约束作用。

技术法规和标准是对产品要求的品质进行约束,而合格评定程序则约束了怎样检验以确认产品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合格评定程序主要约束范围是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操作方法。

5.对贸易的影响不同

三者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标准和非强制性的合格评定程序对国际贸易影响较小,技术法规、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对国际贸易影响较大,这主要是其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所决定的,是一种重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如技术法规规定,未通过强制性合格评定的进口产品不得入境;未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等,都会对贸易产生巨大影响。

美国TBT体系和欧盟TBT体系的对比

1.美国TBT特点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贸易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发展成熟,是各种贸易壁垒(如贸易地位限制、数量限制、政府采购限制、关税配额、技术性贸易措施、反倾销等)最繁多的国家。美国TBT 特点是标准数量多。美国是公认的标准大国,据统计,美国制定的标准多达50 000 多个,包括技术法规、政府采购细则等多个方面。另据统计,美国由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私营标准机构等制定的标准数量也超过40 000 个。另外,还有一些未完全规范书面化的行业标准未在统计内。实际上,美国并没有一个公共或私营机构主导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和其他大部分国家不同,美国标准体制结构较为分散。联邦政府在制造业、交通、环保、食品和药品等方面都制定了强制性的标准,并有相当多的行业标准存在,如美国私营标准机构达400 多个。美国贸易的特点是,表面极力倡导全球贸易自由化,但实际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通过标准、法规等多种措施实施贸易保护。有研究人员指出,目前美国的TBT 已经有不少和WTO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对国际贸易隐蔽限制”“不得作为对其他国家的歧视”等相关规定冲突。从目前来看,美国基本不采用国际标准机构制定的标准,很多标准甚至和国际标准相冲突。如美国借助安全、卫生检疫等规定,严格检查进口商品,不仅要求进口商品符合ISO9000 系列标准,还需要产品符合很多其他条例。如美国要求药品符合FDA(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法规,无论是处方药、非处方药还是医疗器械,都在认证包装、标示及检测方法等诸多方面对进口产品进行了严格限制。

法规方面,美国对进口的商品要求也非常繁多。如和FDA 相关的法律有《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茶叶进口法》、《婴儿药法》、《婴儿食品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等近10 种。在管理进口食品方面,不仅要进行市场抽样,还要进行口岸检验,一旦发现不合格商品立即扣留甚至销毁。统计数据显示,每个月有越3 500 批进口商品由于各种原因被FDA 扣留。另外,商业部、联邦贸易委员会、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惯例局、环境保护局、能源效力标准局等部门都有自身颁布的法规,如限制电子产品进口的《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限制植物类产品进口的《联邦植物虫害法》、《植物检疫法》、《动物福利法》等。另外,为了保护国内生产加工,美国也设置了一系列法律,如为保护国内的汽车工业而制定的《防污染法》、《空气净化法》中规定,进口汽车都一定要安装防污装置,并在这方面制定了十分严格而细致的要求,从而限制了排气量过大汽车的进口贸易行为。

美国技术评定系统分散复杂。合格评定是评定一种产品符合特定标准与否的技术确认过程。美国通常使用第三方评定进行这一过程,也就是说,首先由独立实验室或测评机构等对产品进行测试,在此基础上再提供有关产品符合标准与否的正式评定结果。进口商向美国市场出口产品时,必须向认证机构申请认可。统计数据显示,目前美国有认证体系多达55 种,如产品安全认证体系UL、军用MIL、电池兼容、FCC 等认证体系影响力较大,较为大家熟知。虽然质量认证的体制自由分散,没有统一的国家质量认证机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组织都能够开展质量认证过程,但是要求非常严格,所有美国进口的商品,都一定要通过安全、卫生检疫和各种包装、标签规定等多种检查。如为了认证商品安全性而设立了的保险商实验室UL,进口商品首先要通过UL 认证,才能顺利地进入美国市场自由销售。ISO9000系列标准在美国也得到认可。美国标准协会(ANSI)也开展对第三方认证体系的认可、质量注册机构的认可、实验室计划的认可。

另外,美国海关查验中要求也较多。对查验货物的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否表明原产地;第二,是否贴上所要求的标签;第三,贴标签的方法是否符合海关要求;第四,货物是否符合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条例规定的要求。

2.欧盟的TBT特点

一是利用欧盟指令形成技术壁垒。1985年5月7日,欧盟理事会批准并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这一规定中要求,欧盟发布的指令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具有和法律同等的效力,欧盟各成员国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定,进行有效落实。目前,欧盟已发布了300多个这类指令,从而有效消除了欧盟内部的贸易壁垒,并形成对欧盟以外的商品进入的阻碍。

第二,除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欧盟采用了各种严格的技术标准,限制进口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欧盟有10 万多个详细技术标准,在各种产品进口方面都有规定,全方位地对进口商品进行限制。从目前来看,欧盟各国除了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外,同时也遵守欧盟标准组织和各成员国制定的相关标准。

第三,环保标准(绿色标准)的推广。环保标准已经成为欧盟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主要方式。20 世纪末开始,欧盟年启动了ISO1400 环境管理系统,该标准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一切产品在设计、制造、使用、处理过程中,都要严格依据相关标准。这一标准形成的绿色贸易壁垒,对国外产品进入欧盟市场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第四,欧盟及其成员国通过强制推行标志造成壁垒。如欧盟推行的CE 标志,该方法是强制认证标志,无论是欧盟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只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进行销售,就必须加贴这一标志,证明这一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法规的相关要求,这对国外产品形成了贸易壁垒。除了CE 标志外,欧盟一些成员国也会在某一时期对某国的特色商品要求特定的标志,从而限制该商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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