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警察权利的保护
2013-03-25徐心磊
□徐心磊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
当前,在“以民为本、构筑和谐警民关系”的倡导下,警察的权利与义务正逐渐处于一种不对等的状态。依据法理学关于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的分析,警察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社会生活中、功能发挥中和价值选择中应分别是对应、对等、互动和主从的关系[1]。然而,在“公民权利本位”与“国家权力制约”的法治理念下,为了防止警察权力的肆意扩张、避免对相对人权利的侵犯,就会有意识地过度遏制警察权力,无意识地忽视警察权利[2],最终导致警察的公权力与私权利难以平衡。
一些学者指出警察的权利应该包括生命健康权、司法特别保护权、人格尊严权、伤亡抚恤权、获得工作报酬权、接受教育培训权和休息休假权等内容[3]。笔者认为,警察的权利体系应由一般权利与特别权利共同构成。首先,警察的一般权利是基于其普通公民的角色而产生的,包括《宪法》对公民权利所规定的全部内容。警察作为人,就应享有人最基本的权利,这是由人权的普适性和道义性来决定的。其次,警察的特别权利须基于其作为国家权力行使者的身份来理解,包括《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警察因其政治属性和与国家之间特殊的合同关系,必须以委托人(国家)的名义、按照委托人(国家)的要求开展警务活动,为了保证国家强制力的实现,国家必须给予警察以特别保护。
一、中国警察权利保障的现状
和谐警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与此同时,切实保障警察权利,杜绝各类侵犯警察权利的行为,营造一个文明、有序的执法环境是广大民警的迫切愿望。然而在中国,警察权利保障方面的现状不容乐观。
1.身体健康权。近几年,各类袭警事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大致可以概括为抗拒执法、报复泄愤、公然挑衅和逃避打击等几个方面。具体来说,警察处于社会治安管理的第一线,在日常执勤执法及查处案件中,必然影响了少数人的切身利益。当遇有违法者抵抗时,一些民警为维护警察的形象和声誉,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随着各类专项打击的不断开展,警察作为执法者的职业特点自然会有众多的对立面,特别是一些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集团更是想方设法阻碍民警执法,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攻击警察。据公安部2000年以来公布的全国警察伤亡统计数据(见表1),警察队伍正面临着“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的悲情局面。袭警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警察的身体健康权益,而且使国家的权威受到了严峻挑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大大降低。
表1 2000年-2011年全国警察伤亡统计
2.休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休息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然而,因岗位的特殊性,警察一般都是24小时昼夜值班,第二天继续上班更是经常的事。其他公务员加班都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获得双倍、三倍的加班费,警察却并无此待遇。因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警察的身体状况堪忧,每年因过度劳累而牺牲的民警只增不减。
3.人格权。根据国际人权公约和人权法的理论,人格权作为一种道德性的人权,体现的是整个法律体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时下,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场面:在熙攘的街头,因不服警察的执法活动,违法者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一边揪着警察的衣领,一边扯着嗓子口出秽言,聚集的围观群众更是个个摆出一副公正严明的面孔,对警察发出义正词严的责问,而警察却一个人孤零零地任人推来推去。此外,以匿名信的方式虚假举报、诬陷警察的事件也时有发生。面对这种不应出现的腹背受敌的局面,多数警察常常选择忍气吞声,不敢向上级领导反映所遭受的委屈,所以有人曾指出,警察可能是世界上最容易导致人格分裂的职业之一。
除了警察的身体健康权、休息权和人格权常遭受侵犯外,因常年在外执行公务,无暇顾及家人,导致近些年警察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因案件复杂程度不断提高,警察所付出的体力、脑力劳动与其得到的工资报酬不成正比等,都是中国警察权利不能得到很好保障的真实写照。
二、中外警察权利保护之比较
当前,世界各国均致力于如何切实保护警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研究,以求减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的伤亡数量。笔者认为,与国外相比,中国在此方面存有三大缺陷。
1.警力严重不足。改革开放以来,因区域性经济存在明显差异,我国流动人口的数量大幅增长,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发案率也随之上扬,但公安民警数量的增速却远远不能与之相匹配,这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4]。通过对世界各国警察数量与人口数量平均比率的考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差距(见表二)。俗话说:“人多力量大。”但对于中国警察来说,一人要做多人的工作是极为常见的事情。特别是基层一线民警,各种非警务工作还会牵扯其较多的精力,更是直接影响了正常警务工作的进行。因此警力不足与警察休息权不能保障是相辅相成的,超负荷的工作压力和生存压力让社会转型期的公安民警处于一个非常复杂的境地。
表2 世界主要国家人口数量与警察数量平均比率
2.警用防护装备等物质保障不到位。根据英美等国法律的规定,为了应对突发危险和制服犯罪人,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必须配有枪支、防弹衣、防护头盔和防刺服等装备以保障其执法安全;中国澳门地区更是规定警察必须24小时枪不离身,即使在夜间睡觉时,也必须将枪置于枕边。众所周知,枪支是警察执法、防身和向犯罪人宣示其权威的重要工具和象征。然而,因担心警察持枪会引发各种事端,有枪不配的现象在中国大陆地区屡见不鲜。此外,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因枪支的拥有量有限,根本不足以人手一只,导致个别警察仅手持警棍、木棒等执法,在装备精良的不法分子面前成为了弱势。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由主客观两方面因素所致。就客观原因来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经费保障问题做了规定,但由于中国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用于警力装备的财政支出仅占国家各项投资的1%,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9%和发展中国家3%-5%的平均水平。就主观原因来说,个别警察在执法时往往低估了犯罪人的情况,放松了对自己的保护,有时更是欲以赤手空拳对抗钢铁利器,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伤亡[5]。
3.对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使用警械的限制过于严格。在多数国人看来,只要有警察打人的事件发生,该行为就应当禁止,因为它代表了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但国外法治国家的规定则截然不同,即警察只要认为执法对象过当的危险行为将可能危害执法人员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时,就可以对不法分子使用暴力。而在中国,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发生相关的事实之后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当犯罪嫌疑人做出一个掏包动作时,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如果警察认为对方可能是在掏枪时,就可以向其开枪;但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即使犯罪嫌疑人确实是在掏枪,警察在未能确定掏出的是枪的情况下,是无权开枪的。也就是说美国警察的权力是主动性的,而中国则体现为被动状态。究其原因,这主要是由于中国在警械使用方面的规定过于严格,以致警察在使用合法暴力时顾虑重重,难以决断[6]。事实上,虽然中国法律赋予了警察在面对致命侵害行为时极其严格的使用暴力的权利,但若仔细琢磨,该规定实际上将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利完全架空。因为既然是可能致命的行为,任何一点迟钝的、被动的反应,都不能避免已在警察反应前形成的严重后果。故只有主动出击,才能完全保证避免警察受到致命伤害的危险。因此,只有赋予警察更加充分而相对自由的主动使用武器的权利,才能真正发挥这项权利的实际作用,否则不仅会使警察使用武器带来的震慑作用锐减,而且还会使警察的执法环境日益恶劣。
三、中国警察权利义务失衡的原因
除了警力不足、警用防护装备等物质保障不到位和对警察使用警械权的限制过于严格等因素外,笔者认为,造成中国警察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原因至少还有以下两个重要方面。
1.群众对警察职能的误解。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不断提高,部分中国人对国家权力拥有者、执行者、监督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例如在一部分人看来,警察必须是万能的,除了负责社会公共管理、侦破刑事案件外,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切琐事都应是警察的分内之责;而且警察在工作中不允许出现半点差错,更不能有任何不作为的情况发生。如果公民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那么警察永远是错误的一方[7];当警察与歹徒进行殊死搏斗时,他们会扮演站在一旁观战的看客,甚至会帮助违法者告警察的黑状;当警察因公负伤时,他们会认为这只是正常的职业风险。这些都反映了在物质条件日益丰富的时代,仁、义、信、爱等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在部分中国人心中的缺失。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改革开放以来,在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诸如户籍、就业、城乡二元结构等社会问题也应运而生,特别是收入分配不均让部分群众心理极不平衡,从而对与政府相关的一切人和事都充斥着消极的抵触情绪[8]。其次,过去的公安民警对人权、自由等法治理念的理解不够深入,在公民面前时常表现出强压弱、强欺弱的优势心理,因公而不惜牺牲群众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让群众心怀不安和感到强烈的愤慨,使警察在老百姓心中优良的传统形象日渐颠覆,警民关系持续恶化。
2.学界对警察职能的误解。除了普通民众对警察执法的艰辛不能给予合理的理解之外,法学界特别是诉讼法学界也因过分强调人权保障等观念而将警察的司法实务与法学理论片面割裂开来,使警方办案举步维艰。第一,单纯顾及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而忽略警察安全的防范,此为人权保障的狭义曲解。警察固然有责任来捍卫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但若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一味地选择冒进、以命拼命,无疑是冒险之举、得不偿失。另外,因受自由、人权等思想的制约,警察在处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时,即使在事态难以控制的情况下,一般也不会动用非常手段①2009年10月21日上午,湖北省嘉鱼县公安局正在召开打黑除恶工作会。当地一涉黑团伙40余人,驾驶6辆灵车,手捧火拼时遭枪击死亡的“马仔”遗像冲进公安局大院。公安局刑侦队长出来劝说遭到殴打,公安局长亲自喊话也被围攻。面对此种情况,民警们硬是“保持了克制”,别在腰间的手枪、摆在桌上的警棍竟然放着不用,最终导致5名民警被打伤。,警察担负的社会治安管理和人权保障两大职能的角色发生了冲突[9]。第二,单纯倡导疑罪从无、零口供、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和严禁诱供,此为理论脱离实践的表现。笔者认为疑罪从无应该按照侦查阶段疑罪必查、起诉阶段存疑不诉和审判阶段疑罪不判的规则进行,绝不能将其放置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否则将使警察在公安领导破案指标要求和存疑不查限制的双重压力下进退两难,例如佘祥林案的主管领导因过度追求办案效率,最终酿成了冤假错案和一线侦办民警上吊自杀的惨剧①详见网站:ht t p://ol d.c hi nac our t.or g/publ i c/det ai l.php?i d=162895.。至于规定沉默权、零口供和严禁诱供的主张,笔者认为目前照此规定的时机尚不成熟②如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后不久,因实施困难而自动废止,此乃畸形“立法繁荣”的表现。,并且根据侦查理论,适当的诱供称为侦查策略③侦查策略是侦查主体在侦查活动中,为了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证明犯罪,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针对某一具体的斗争对象预先设计的一种以诡诈制胜的计策和谋略。,一旦缺少这些计谋,获取证据的难度可想而知。
作为社会人群中普通的一员,警察自身最基本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还要额外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各项义务,那么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存续状态是不合法理的。为此,警察的权利必须得到有效维护,当然这种保护绝不是像设立维权办公室那样的简单,只有法律的保护才是最根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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