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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与路径探索——古巴共产党和老挝人民革命党的视角和经验

2013-03-24董卫华曾长秋

关键词:执政党老挝群众

董卫华,曾长秋

(中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410083)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1]。在社会主义中国,信教群众作为“人民群众”的一部分,是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新形势下,做好信教群众工作已经成为我们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古巴共产党(简称古共)、老挝人民革命党(简称人革党)利用宗教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的理论基础

作为意识形态,宗教影响着人们世界观的形成。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宗教具有很强的社会组织和动员能力。但是,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也使它可能被利用而危及社会稳定、激化社会意识冲突,甚至沦为麻痹人民群众斗争意识、维护既得利益集团统治和阻挠社会进步的工具。

(一)宗教的“两重性”决定了发挥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首先抑制其消极因素,鼓励积极因素

一方面,宗教与人类文明相伴而生、不可分割。在漫长的存在和演进过程中,宗教活动为人们创造了社会交往机会,宗教教义影响着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生活习惯、思维方式,规范着社会行为,对于人类思想、科学、艺术、政治和道德建设作出了不可抹杀的贡献。通过宗教,统治者建立起有序的社会秩序,减少和抑制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激化,并通过倡导普遍的道德标准,规范了社会行为,使之有序运转。另一方面,宗教也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号召人们安于现状,抑制了人的创造性,甚至在不同历史时期沦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阻碍着科学发展、社会进步。因此,以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的前提,是充分认识宗教的“两重性”。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要对宗教事务进行科学管理。这种管理既要有利于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又要有利于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2]只有充分认识和把握好这一点,才能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使之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相统一,是我们党以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的理论基础

“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3]这一论断的重点并非是“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而在于强调特定时代条件下受“鸦片”麻醉的人民,指出“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从而告诫人民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慰藉的那个世界的斗争”。此外,这段话也指出了宗教对于人民的精神慰藉,承认其群众性与社会影响。对于宗教的认识,不能忽视群众性及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宗教的存在,是以大量群众信奉为前提的。这种群众性,使其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引导得好,可以促进社会发展和稳定;处理不好,就会产生消极甚至破坏作用。作为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力量的政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党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相统一,充分依靠和用好广大信教群众这支社会力量,把信教群众纳入党执政的社会基础,才能使宗教成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因素。

(三)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是新时期我们党以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的方法论基础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是我们党实现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从夺取政权向巩固政权转变的必然要求。在革命时代,宗教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政权的工具,消极的一面更突出,对于革命具有反作用。而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宗教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长期存在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宗教因素常常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因素复杂交织,共同影响社会发展和进步。因此,我们党要努力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本着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这一基本原则,针对当前我们党着眼于新时期社会矛盾易发多发的现实,更多地发挥宗教在维护社会稳定、凝聚社会共识方面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力量。

二、两党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经验

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实中,宗教对古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都具有重大影响。古巴虽然教派成分复杂,但天主教对古巴的影响最大,40%的古巴人受过天主教洗礼。部分教徒在国家革命和建设中发挥过积极作用,许多优秀革命者都是虔诚的教徒。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以后,古巴面临生存危机,广泛争取和团结宗教界人士成为古共巩固社会基础的现实选择。古巴共产党领导人卡斯特罗在谈到对宗教问题的认识时,表示“宗教既不是鸦片,也不是灵丹妙药。它可以成为鸦片,也可以成为灵丹妙药,这要看在怎样的程度上用它来保卫压迫者和剥削者,还是保卫被压迫者和被剥削者;取决于对影响人类的政治、社会和物质问题采取何种处理办法。”[4]在论及如何对待信教群众时,卡斯特罗主张积极争取信教群众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因为“从政治观上,我认为一个人可以是马克思主义,同时也是基督教信徒,并且可以和具有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共产主义者一起为改变世界而努力。”[5]从1976年开始,古共先后推动修改宪法、赋予宗教法律地位,修改党章、吸收宗教信徒入党,多次邀请教皇访问古巴。这些举措实施后,古共与宗教界的关系大大改善,宗教对古共维护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正面效应开始显现。各教会增强了对古共的信任感,自愿说服教众公开依法活动,教会在任命神职人员时也主动征求政府的意见,号召人民群众在古共领导下抵制外国势力对教会的控制,引导信徒响应党的号召共渡难关。

佛教曾是老挝的国教,对人们的社会交往、文化艺术甚至经济社会都产生过巨大影响。佛教在老挝的社会基础广泛,全国75%的人信奉小乘佛教。从14世纪起,佛教就在老挝传播,并以世俗化的方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老挝佛教界在历史上一再参与政治,发挥了社会政治集团的作用。1959年,老挝佛教界组织佛教协会,强调爱国、民族团结,提出“团结、斗争、中立、和平”的口号,为救国事业作出了贡献。老挝人革党执政后力图使佛教为己所用,老挝人民革命党“六大”的政治报告强调,“宗教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的精神寄托,党和国家尊重人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发展宗教事业是全体教徒的愿望,要让全体教徒在建设国家的事业中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要保护宗教的平等权利,加强宗教和教徒之间的睦邻友好,反对利用宗教从事分裂国家的活动和利用宗教破坏国家的团结和统一,反对妨碍公民履行义务和破坏人民民主制度的宗教活动。”[6]经过多年的政教和谐相处,佛教在老挝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得到认可,与现代社会制度相适应的能力提高,宗教服务于执政党治国理政、促进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而佛教中的消极因素也得到抑制,更加适应人革党的执政需要,在宣传解释党的政策、化解社会矛盾、抵御外部和平演变中屡屡发挥积极作用,成为人革党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助手。

三、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的路径探讨

(一)通过“依法治教”,消除社会和谐的隐患

古共和老挝人革党把宗教活动和政府对宗教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既给予宗教依法公开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也强化了宗教在社会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以此抑制和防范宗教对于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两党都通过颁布和修改宪法,主张维护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惩戒以宗教之名破坏政权稳定、分裂社会、颠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例如,古巴宪法规定“公民有权信仰任何宗教,有权在尊重法律的情况下开展宗教活动,宗教团体的活动由法律规定”,同时也指出“以信仰或宗教信仰反对革命、反对教育、反对履行劳动、反对武力保卫祖国、反对宪法规定的其他义务是非法的,应受到惩处。”为实现“依法治教”,两党还颁布一系列法令、制度,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如老挝人革党颁布关于管理和保护宗教活动的总理令,实行关于成立和注册宗教组织的管理办法,使党对宗教活动的管理有据可依。通过赋予宗教法律地位,一方面,理顺了执政党与宗教界的关系,政教矛盾得到化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容易得到宗教界人士的认可;另一方面,由于宗教活动被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执政党得以通过法律手段对宗教的社会活动实行有效约束,抑制了宗教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二)展示执政党对宗教的包容性,扩大执政基础、凝聚社会共识

执政党对宗教的包容性,集中表现为执政党对社会信教群体的态度。宗教在古巴和老挝都拥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宗教活动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宗教信徒成为两国执政党巩固和扩大社会基础积极争取的对象。古共认识到增强党对信教群众的吸引力,对于团结人民共渡难关的重要性,在全党全社会广泛开展了关于教徒入党问题的大讨论,并最终决定修改党章,取消了关于“有宗教信仰的革命者不能入党”的规定。老挝人革党则选择积极融入人民群众的宗教活动,给予佛教界人士政治礼遇和地位。比如,党的领导人高调参与佛事活动,安排德高望重的僧侣参政、议政。虽然两党做法不同,但都旨在把具有号召力、影响力的宗教领袖和信徒吸引到党的队伍或外围组织中来,通过他们向广大信教群众宣传和解释党的执政意图,从而在更大范围和更广领域对信教的社会群体施加影响,凝聚社会共识,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

(三)以宗教抵御外部的和平演变,促进国内社会稳定

借助宗教力量离间执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外部敌对势力破坏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法之一。为此,两党通过针锋相对地采取反制措施。古共主动开展宗教外交,两度邀请教皇来访,并借国际媒体聚焦教皇访古之机,展示党对宗教的开放性,宣传古巴经济改革进程,不但对长期制裁古巴的美国形成巨大的国际舆论压力,还成功地营造了执政党良好的国际形象。老挝人革党针对外部势力挑起和煽动的社会矛盾,邀请高僧结合宗教教义阐释党的政策方针,化解社会不满情绪,既充分利用了宗教维护稳定的社会功能,又避免把执政党推到社会冲突的风口浪尖。两党把宗教对于人民群众的影响力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工具,主动借助宗教增信释疑、化解积怨,发挥了宗教对于社会意识的引导作用,减少和抑制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激化,使外部势力在利用宗教因素颠覆社会主义政权方面无机可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两党经验对我党宗教实践的启示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应用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宗教实践,也是中国共产党继承、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过程。

一方面,要与时俱进,结合中国国情全面准确地看待“鸦片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一论断是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对欧洲宗教的分析和批判,揭示了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宗教的一般特点和规律。我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之前,宗教也具有这样的一般特点和规律。“鸦片论”的适用范围主要指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条件下的宗教,而不应指一切社会条件下的宗教。与古巴共产党、老挝人民革命党一样,中国共产党不能简单生硬地以“鸦片论”套用宗教政策,而应善于理论创新,实事求是地赋予宗教在当下社会发展阶段的内涵。

另一方面,借鉴国外经验,构建中国特色“以教促政”、政教和谐的新路径。古共和老挝人革党的启示在于,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在对待宗教问题上,首先要依法管理,充分抑制其消极性、调动其积极性。其次,要不断扩大党的代表性,坚持在宗教信徒中发展和培养党的代言人,构建和谐的政教关系。特别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宗教的社会功能,善于通过宗教凝聚社会共识、化解社会矛盾、倡导和谐友爱,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宗教政策,构建起以教促政的良性互动关系[7]。第三,执政的共产党在贯彻执行宗教政策时,必须讲究策略,依法为国内的宗教活动创造宽松的环境,发挥宗教疏导民意的作用,不给西方干预内政创造机会。

[1]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10/18/content_5218639.htm.

[2]论宗教问题[M]//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88.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

[4]毛相麟.古巴社会主义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38.

[5]Sheldon B.Liss.Fidel:Castro's Political and Social Thougt[M].London:Westview Press,1994:170.

[6]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课题组.老挝人民革命党处理宗教问题的探索与实践[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4):44.

[7]史界,张先亮.论新时期民族关系和谐与构建和谐新疆[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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