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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对策研究

2013-03-24张丽娟陈家存张丽艳

东北水利水电 2013年10期
关键词:病险除险防洪

张丽娟,陈家存,张丽艳

(1.辽宁省供水局,辽宁 沈阳110032;2.辽宁省石佛寺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辽宁 沈阳 110003;3.辽宁省参窝水库管理局,辽宁 辽阳 111000)

1 小型病险水库特点

1)辽宁省小型水库收支严重失衡,现有的管理体制及人员无法满足管理工作需求。辽宁省现有小(I)型水库 285座,小(II)型水库 560座,除 29座国营水库(不含大连)由各县(市、区)水利局直接管理,有单独管理机构,有专门管理人员外,其余均由乡(镇)、村一级管理。由于小型水库主要以防洪、农业灌溉、养鱼为主。防洪产生的是社会效益,对于水库自身没有回报,农业灌溉面对的是农民等弱势群体,不仅水费价格低,而且收取困难,水面承包经费又十分有限,其规模及地理位置也决定了其很难成为供水的水源地,经营的收入根本不能满足管理人员的需要。而且,这点收入也往往被乡(镇)政府及村里占用。这种管理方式使得小型水库不能引起人们的足够关注和重视,严重制约了水库的生存和发展。小型水库的正常运行也得不到保证,维修养护及除险加固的投入只能依赖国家。

2)小型水库的调节能力差,病险部位多,在遭受暴雨洪水时潜在的危害性较大。辽宁省小型水库大多位于山区,河道比降大,汇流时间短,溢洪道大多数为开敞式,无法进行错峰,而且溢洪道出口及下游河道断面狭窄、耕地占用的现象比较普遍,输水洞不参加调洪,对于短历时、高强度的降雨来说,小型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发生险情甚至垮坝的机率明显增加。2005年8月13日,抚顺县东沟水库(总库容149万m3)范围内6 h降雨303 mm,水库水位一度涨到坝顶,未达到防浪墙顶,当地有关部门迅速将水库下游可能受淹的人口进行了转移,由于后期降雨减小,未发生严重后果。

2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进展状况

2.1 除险加固工作回顾

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6—2000年,执行的主要是“64”,“78”,“90”等标准,每年投资在 200~300 万元左右,每年加固项目在20~25座之间,单项工程补助20~40万元左右。由于洪水标准较高,部分小(I)型水库的防洪标准达到1 000年,最高的达到5 000年。这一阶段共加固水库530座,完成投资1.2亿元。但由于投资不足,部分工程只能采取重点部位加固,其余部位维修的方式进行除险加固工作,虽然当时也达到了除险加固的目的,但经过多年运行,又不断出现新的安全隐患;第二阶段为2001年至2006年,执行的是SL252-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加固工程投资从2002年的900万元一直增加到2006年的2 600万元,单项工程补助一般在40~60万元左右,投资最大的项目为朝阳县胜利水库,省补助资金达到183万元,每年安排项目大约40座左右。整个“十五”期间除险加固工程投资是“九五”期间投资的3.76倍,完成加固水库座数是“九五”期间的3.16倍。由于单项工程补助资金增加,工程质量及水库外观均有了较大改善。

2.2 除险加固存在的问题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主要矛盾和问题。

1)投入与产出之间的矛盾。这里所说的投入主要指政府对各行业之间的宏观调控。由于小型水库大多位于偏僻山区,防洪功能产生的主要是社会效益,不能直接体现出经济价值,灌溉主要的用户又是农村百姓,是为农业服务的,所以对推动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效果不明显。人们真正关心的是水库的安全问题、水库垮坝后造成的严重后果及政治影响。受眼前利益的驱使,致使投入过少或没有投入,水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做到的也仅仅是以预防为主,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但小型水库在我国历史上是长期存在的,缺少了良好运行维护的的水库,其潜在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

2)投入与防洪安全、病险水库数量之间的矛盾。这里说的投入是指具体到单项工程上的资金。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到位,省补助资金不足,病险水库数量多,水库安全状况不能得到彻底改善。

3)工程设施与非工程设施之间的矛盾。由于有限的资金都用于病险水库的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主体工程部位的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对小型水库的交通、通讯、观测、管理设施等方面还无力顾及,除险加固只改进了工程自身的安全问题。但上述非工程措施得不到解决,不能保证水情等正常信息的及时传递,使防汛工作处于被动的地位,不能很好的发挥水库的防洪作用。

4)水库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绝大多数小型水库而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无法直接管理的。水库的管理使用多数在乡、村一级,再加之现今的财政体制问题,致使加固资金无法按时拨付到位,影响了水库加固工作的进展,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的监控力度大大削弱,不利于加固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除险加固对策研究

通过对小型病险水库的特点及除险加固工作现状表明,这项工作的开展仅靠某一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只对水库的行业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可以在技术上予以支持,在资金的筹措及水库日常管理维护方面起不到主导作用。所以致使多年的除险加固工作只治标不治本。因此,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必须在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同心协力、相互配合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除险的目的。

3.1 政府的支持是除险加固工作的保证

《防洪法》第三十六条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投资主体应当为当地的人民政府。但目前实际状况是中央只负责大中型及部分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的补助资金。由于辽宁省小型水库不在补助范围内,地方财政有不投入,这就使除险加固工作难以开展,根本不能实现分级负责及“谁受益,谁加固”的原则。涉及到水库安全问题国家又不能坐视不管,所以除险加固只能依靠省补助资金来完成,省补助资金相对于除险加固的总资金需求无异于杯水车薪。因此要把除险加固工作做好,必须扭转这一不利局面,必须在省一级政府的统一指挥领导下,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才能期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辽宁省“十五”期间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的投入比“九五”期间有所提高,平均每年大约1 600万元左右,但与整个水库加固的总体资金需求比较,资金明显不足。所以要彻底解决水库安全问题,加快除险加固工作进度,必须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下大力气打攻坚战。政府政策的支持、资金的保障再加之地方的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才能利用较短的时间彻底解决小型病险水库的安全问题。

3.2 前期工作是除险加固工作的基础

除险加固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前期工作的良好基础,摸清病险水库的基本状况尤为重要。2005年,省水利厅发布了《辽宁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全省小型水库安全状况普查实施方案》。通过多方努力,2006年上半年普查工作基本完成。这次普查工作包括小型水库845座,根据审查结果及各市提供的工程实际运行状况,对610座(大连市除外)水库进行了安全分类。经评定,一类坝183座,二类坝121座,三类坝291座,有8座小(II)型水库降为塘坝,7座水库报废。三类坝中防洪标准不满足规范要求的124座,其中现有防洪标准不足5年一遇洪水标准的35座。这次大规模的普查,应该说是在我省除险加固历史上最完善、最科学、最规范的一次。但普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去纠正。1)除险加固过程中对水文计算方面重视不够,只是从工程病险方面进行治理,而忽略了险情的排除;有些水库虽然除险加固已经完工,但这次普查发现,现有防洪标准不足5年一遇,加固中只是对主体建筑物进行了处理。2)对水库防渗体顶部高程确定的安全问题考虑不到位,我们知道,对于粘土心墙坝,心墙顶高程应高出正常运行条件下的静水位0.3~0.4 m,且不低于最高洪水位。顶部保护层的厚度应不小于当地冻层厚度,且不小于1 m斜墙坝,顶高程应高出正常运用提阿条件下的静水位0.5 m,同时不低于非常运用提条件下的洪水位。但由于历史资料不全面或重视程度不够,在除险加固过程中往往被忽略。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就是洪水标准问题。在确定水库的防洪标准时,只要水库条件符合坝高小于15 m,上下游水头差小于10 m,就按平原区类型对待,而未考虑水库所在地的地形及降雨情况。按此标准小(I)型水库的上限标准为 100年,小(II)型水库的上限标准为50年,但对于东港及昌图等降雨量反差很大的地区,采用同一标准就不太合适。

3.3 监控是除险加固工程技师的重要保证

在工程施工及验收过程中,由于受投资规模、现场条件等限制,小型水库不可能和大型水库一样完全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施工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很多工程都是由乡(镇)政府组织施工的,这就要求水利部门对每个除险加固工程进行经常性的现场检查与监督,对质量不合格的项目和部位坚决返工或维修,确保加固工程的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对于因监管不力而影响工程正常效益发挥的地区,应限期整改或由省里指定施工单位施工。

3.4 维修养护是保证水库安全运行的重要前提

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小(1)型水库大多由乡(镇)政府或水利站代管,水利站在乡政府领导之下从事对水利工程的管理,人权、财权在乡政府管辖之下,水库有限的经营收入根本不足以维持管理人员的开支,有的甚至被政府占用,人员更换又比较频繁,这对水库的管理是十分不利的。除险加固后的水库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管理,严重影响了除险加固的效果。①影响其效益良好发挥;②经过几年的运行,由于养护的不到位使水库的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主要设施得不到维修,短时间内又形成了新的病险。小型国营水库比集体水库管理相对较好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就是归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有固定的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应责令地方政府抓紧进行,如果此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了,小型水库的管理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但从目前各地实际的情况来看,短期内这项工作很难得到根本落实。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省政府、省水利厅正在就此项工作进行研究,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水利站的管理体制及经费落实问题。这次对水利中心站改革的其中一个方案就是将其人、财、物划归到县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水利站的人员费用、运行费用及专项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这项方案的实施为水库的维修养护工作提供了人员及资金的保障。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水库的安全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除险加固工作需要得到社会各方的大力支持,更离不开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之有效的管理及相应的制度建设。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为水利工作带来了无限的生机和活力,借着这股东风,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会更快更好地完成,以发挥其应有的防洪及经济效益,为民造福。

[1] SL258—2000,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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