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之内在联系研究——以两者内在协同机制、模仿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考察视角*
2013-03-22冯晓青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具有重要的激励和保障作用,这反映了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渊源看,它随着技术创新的产生而诞生,并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而不断变革与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之间存在良性互动的关系,即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和激励了技术创新,加快了技术创新速度,技术创新的发展和变革则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当然,在不同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呈现一定的区别性特征,两者的重要性也不同。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价值需要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实现,“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只有与企业创新、知识产权的实践结合,才真正有意义。”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战略性新兴产业政企关系研究”课题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要突出支持再创新:需要政企合作[J].发展研究,2011,(2).本文将从揭示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知识产权的内在机理及其制度保障,以及技术创新过程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运营过程的协同性等方面阐述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的密切联系,并以“模仿”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两个热门问题为考察点,对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知识产权的内在机理及其制度保障以及两者的协同性
知识产权作用于技术创新全过程,无论是从研究开发到创新成果的产生以及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知识产权制度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以专利制度为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即认为,其对技术创新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作用:调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确保新技术成功应用于产业环境;促进新技术扩散;为制定技术发展规划和战略提供依据;为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提供制度化的结构②刘良灿,张同建.知识产权战略与自主技术创新的联动效应研究——基于我国产业集群升级的视角[J].特区经济,2011,(7).。由于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之间存在上述密切关系,企业需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促进技术创新和竞争能力的提高。正如《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8条所规定的:“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知识产权的内在机理及其制度保障以及两者的协同性,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理解。
首先,知识产权的产生以进行创新为基本手段,以获得创新性成果为标志。对特定的企业来说,其获取知识产权尽管可以通过转让的途径实现,但该知识产权终究有创造源头,而其离不开创新活动。企业通过投入大量的人财物资源进行创新活动取得了相应的创新成果后,需要将其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否则将难以实现对该创新成果的合法垄断和占有。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每一阶段都可能形成创新成果,需要相应地获得知识产权。从理论上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激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和产权管理制度,专利法对获得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要求,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等都典型地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鼓励,而知识产权制度不允许仿冒、仿制、假冒、剽窃、抄袭则反映了对创新成果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以鼓励与保护创新成果为意旨,这使得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其次,技术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技术创新过程体现了知识产权的产生、运用和保护的过程。就技术创新主体企业而言,技术创新是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基本前提,技术创新过程也就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过程,这一过程具体涉及研究开发活动、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确权、知识产权的产品化、市场化过程。缺乏自主创新,企业就难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成为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重要源泉,也是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重要方式与前提,同时还是知识产权制度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的基础与动力。这主要表现为很多新的技术发明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库、生物科技产品、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等都是技术创新的结果,在技术创新引领下的这些技术发明不断拓展知识产权制度的范围。技术创新在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中都具有前提和基础性作用,而在知识产权制度下技术创新也表现为知识产权这一法定的专有权利的确立和运行过程。技术创新过程本身也是知识产权保护过程,其每一个阶段都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换言之,知识产权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如在研究开发阶段,企业需要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特别是专利信息指导研究开发,并对研究开发阶段取得的成果及时予以知识产权确权;在创新成果的产品化和市场化阶段,则需要以知识产权保护成果不受他人侵犯,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获取较高的利润,从而实现技术创新的目的。也就是说,技术创新作为一种经济技术活动,其活动的结果是形成创新成果并通过商业化、产业化形式实现创新成果的价值。但创新成果本身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在创新的成果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技术创新者难以从其创新活动中获取创新的收益。因此,技术创新成果需要赋予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的独占保障创新者的收益,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甚至可以认为,创新者对创新收益的获取和创新成果的独占比创新活动本身更具有现实意义。
技术创新过程与知识产权产生、运用与保护的一致性也要求企业应尽量将通过创新投入和技术研究开发实践中获取的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知识产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虽然技术创新活动不一定能够形成与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但在缺乏技术创新特别是自主创新活动时,企业很难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国务院原副总理吴仪在一次知识产权论坛上强调:企业在重视研究开发与创新活动时,也应当注重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在技术上不断创新,实现专利产业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也要及时将自主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③王双林.企业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J].安徽建筑,2009,(3).。这一观点也无不反映了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反映了自主创新成果对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和形式的扩张。
再次,知识产权制度特有的激励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的功能和作用能够有力地激发创新,促进创新成果的产生,并使创新主体获得必要的投资回报和效益。正是因为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的功能和作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国策。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下,技术创新活动更符合创新的规律和要求,也使技术创新更具专业性和科学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动力,而这种动力之源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特有的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特别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机制成为激励企业从事创新行为和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动力源。温家宝总理曾在全国科技大会上指出:“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不可能有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就是鼓励科技创新。”这一观点指出了知识产权与企业自主创新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之间的关系,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其特有的以利益为核心的激励创新的机制保障了创新主体对其创新成果的垄断性收益。它使创新主体形成了一个创新——高额投资回报——再创新——再高额投资回报的技术创新良性循环机制④周寄中,张黎,汤超颖.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联动与效应分析[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6,(5).,这样将使技术创新在更高层次上进行。
复次,知识产权不仅是创新成果的保护手段,也是评价技术创新是否成功,以及创新效益的重要评价指标,特别是评价自主创新的重要指标。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的产权化,是技术创新成果权利化和法律化的体现。技术创新活动形成创新成果后,需要进一步对其进行知识产权确权,以形成知识产权保护,使企业技术优势转变为产品优势和市场优势。同时,技术创新活动是否成功、创新的成效如何,知识产权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评价指标,在自主创新中知识产权更是具有基础性作用。
最后,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的制度创新具有重要影响。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属于制度创新的范畴。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是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创新也深受技术创新的影响。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技术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变革范围。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也具有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范围和边界进行了限定,它通过对创新的激励、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和市场化激励反作用于技术创新,促进技术创新的实现。从促进技术创新层面看,知识产权制度应符合技术创新规律和内在要求,重视对创新成果的转化。在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除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足的情况存在外,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机制不够健全也是其中的关键问题,如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中介机制、知识产权融资机制等、产学研知识产权转化机制等。
二、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之关系:以“模仿”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立足点
(一)模仿、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技术创新的关系
知识产权制度授予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技术创新主体能够凭借这一专有权控制市场,从而获取创新的收益。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能够减少技术创新的溢出效应,使一部分技术创新的社会收益转化为创新主体的私人收益。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时,知识产权人能够凭借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获取较多的垄断性利益,技术创新的外溢性程度相应降低,知识产权制度能有力地促进技术创新主体从事技术创新活动。此时,技术创新者能够通过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私人性质的独占获取市场竞争的优势。但是,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较弱时,技术创新外溢性程度加强,知识产权人难以禁止他人的模仿行为,技术创新主体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动力就会受到影响。
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模仿行为进行了抑制,但其抑制的程度和范围则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模仿之间存在极强的相关性。就发展中国家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调动本土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提高本土企业的创新能力,但同时也相应地增加了技术模仿的成本⑤Glass,A.J.,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Diffudion,Working Paper,Economics Department Texas A&M,2004.。有研究证实,技术模仿国家在技术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存在技术创新的可能性。一种观点则主张,南方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增加了模仿成本而不利于其技术进步⑥Helpman E,Innovation,Imitation,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Econometrica,1993,61:1247-1280.。还有研究通过建构动态均衡框架,发现“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高模仿率能够使得最初知识薄弱的地区迅速缝合知识缺口并转为技术创新,到那时这样的地区自然会激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动机”。⑦汪海粟,韩刚.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关联研究述评[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4).从人类知识和学习的角度来说,模仿是人类知识进步的阶梯,人类是在模仿、学习中获得知识并不断演进的。在市场经济社会,特别是知识产权制度出现后,对知识及其传播、利用的自由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发生了冲突,知识产权制度试图通过建立专有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专有权利与公共领域、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对价和平衡机制解决知识产权人的私权保护与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这种平衡始终具有动态性,并且深受一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影响。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较高,与此相适应的是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展中国家则相反,主张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最理想的角度讲,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由其经济和科技文化水平所决定,并且随着该水平的提升而逐渐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就是所谓“知识产权保护发展阶段论”。在二战后几十年中,较宽松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使得一些国家比较容易贯彻这一点,如日本和韩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凭借国际上相对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以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助推其国内企业模仿西方国家的先进技术,实现了技术跨越式发展。这也能够解释上述实证研究得出的模仿到一定阶段后引发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结论,因为在模仿过度的国家和地区,无法成长自主创新的空间,率先创新者意识的觉醒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的蔓延,使得借助于知识产权制度遏制无序的模仿成为必要和可能。从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看,整体上采取的是模仿创新的战略,在对发达国家的创新成果进行模仿的同时,也并非不存在国内的自主研究开发。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对于模仿和自主研究开发自然存在显著的影响,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较低时模仿的环境比较宽松,因而有利于模仿,而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提高时,对企业的自主研究开发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越来越提高的趋势,发展中国家的模仿也逐步让位于自主创新发展模式。我国近些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创新政策的演变就体现了这一点。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看,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要将其与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联系在一起,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影响。
当然,上述“知识产权保护发展阶段论”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来越高的国际保护环境中适用空间几乎不存在。在众所周知的世界贸易组织新体制下,Trips协定提供的高标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切断了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经济、科技和文化水平决定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政策空间,也打乱了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发展节奏,使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不能遵循从模仿到弱保护再到强保护的过程。当初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接受Trips协定的内容,是出于获得市场准入和先进技术的考量,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工业品和原材料对发达国家的市场依赖性较强,对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和直接投资的依赖性也较强,为了获得更大的国家利益,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重大让步。这种新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格局使得发展中国家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受到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不过,即使是在现行比较严密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中,技术、文化等领域的模仿仍具有普遍性。原因主要有:第一,知识产权制度不宜也无法完全禁止模仿,知识产权制度禁止的模仿属于复制、仿制、剽窃、抄袭等缺乏创新的“照葫芦画瓢”的行为,却不能禁止在模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的模仿创新的行为。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禁止模仿的着力点不同,如著作权法不禁止对他人思想和观点的利用,限于禁止对作品思想表达的抄袭,专利法禁止的是照搬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禁止绕过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知识产权制度对模仿的禁止也与其保护力度有关,知识产权的弱保护自然会为模仿形成比较宽松的环境,反之亦然。第二,与创新者竞争相比,模仿者也有其竞争优势,如不用承担高额的开发费用和承担开发失败的风险,创新的不确定性较小,而创新者则面临较高的创新成本、创新的不确定和高风险性等问题。与模仿者相比,在不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其从事创新的动力之一是抢占技术和市场先机,获得超额市场利润。甚至在有的情况下,当模仿者从竞争者创新溢出效应中获得的收益大于创新者获得的利润时,创新者研究开发投入的动力就更容易受到影响。从实际情况看,当发明出现后,越是具有市场价值的技术越是容易被模仿。埃德温·曼斯菲尔德、马克·斯瓦茨与萨姆·瓦格勒等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在48项样本中,申请专利的占70%,但获得模仿许可的只有1项,其中有60%的创新在4年内被无偿模仿。
理查德·卢因等人在1986年的一项调查则发现,即使是申请了专利的创新成果,在3年或几年内,在129个行业的创新中都被模仿了⑧杨武,王玲.知识产权保护下的技术创新者与模仿者竞争模型研究[J].科研管理,2006,(4).。当然,如上所述,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并不是要禁止模仿,禁止的是带有侵权性质的公然仿制、复制、抄袭等缺乏任何创新或独创性的行为。不过,实践中的大量的案例还证实,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不够或者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因素,存在模仿者后来居上,将创新者淘汰出市场的现象。如CT扫描仪、Bowmar公司的袖珍计算器、施乐公司在计算机鼠标、图标等一些关键产品上的发明创造。在这些案例中,有不少是经济实力较强的大公司模仿小公司的创新成果迅速占领市场,并遏制了小公司的技术创新。这些事例也证明了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保护企业技术创新的极端重要性。
上述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体现的是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强度大小与对模仿禁止的程度和范围直接相关。现有关于创新企业与模仿企业收益关系的研究成果也认为,企业模仿创新技术的成本越低,对创新企业的收益影响也越大。如果大多数创新收益都让模仿企业所占有,那么企业做出先导性发明创新的意愿将大为降低甚至丧失。这样,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规模越来越大,研究开发费用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企业的创新成果如不受到专利保护,将会极大地遏制其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⑨周寄中,张黎,汤超颖.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联动与效应分析[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6,(5).。上述观点表明,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保护水平才能够避免模仿者夺取超过创新者创新成果实现的利益,否则将极大地抑制创新者的创新活动和投资者对创新活动的投资。
(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自主创新的影响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问题,在经济和科技发达的国家与落后国家存在一定差别。一般认为发达国家其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技术创新的促进更为明显,知识产权制度表现出与技术创新更强的适应性,而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市场机制很不成熟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的空间有限,在创新成本、创新激励等方面都受到较大制约。这当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特点有关,如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外生性而非内生性,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经历从模仿到创新、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所推动的,而且基于经济、科技和文化实力的巨大差距,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总量远比发达国家要少。
国内相关研究建立的理论模型表明,知识产权制度能否促进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直接的关系,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于某一临界值时,提高该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会降低该国的技术创新水平。反过来,当该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于某一临界值时,提高该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会提高该国技术创新水平。另外,知识产权制度的质量和经济发展速度对技术创新都有重要影响。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或者技术能力不强时,随着GDP增加会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当人均GDP超过一定临界值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⑩余长林,王瑞芳.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只是线性关系吗?[J].当代经济科学,2009,(3).。这一结论表明,为使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国家的技术创新,需要确定适当、合理的保护水平。
从知识产权的经济学角度分析,也可以解释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才能适应技术创新的需要。技术创新活动本身具有外溢性,这是由于技术创新成果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所决定的。技术创新的外溢性,是指技术创新活动能够给他人带来一定的利益,但创新主体却不能获得必要的补偿,从而使得创新主体获得的个人利益小于技术创新活动带来的社会效益。技术创新的外溢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存在密切联系。立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协调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技术创新成果,保障技术创新的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接近的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为激励技术创新,显然需要保障创新者必要的私人收益率,为确保这种私人收益率,促使创新的外部性内部化,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换言之,知识产权制度将技术创新的外溢效应内在化为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中,提高了技术创新活动的私人收益率,并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微观机制合理调节技术创新活动的经济利益分享,促进技术知识的创造和有效扩散,从而对技术创新活动产生了极大的激励作用[11]尹作亮,袁涌波.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5).。
从经济学的分支福利经济学的角度,也可以理解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技术创新的匹配性。根据福利经济学的观点,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意味着知识产权人从消费者那里获得了更多的利益,创新产生的社会福利的一部分让渡于知识产权人,或者说社会福利受到了一定的损失。但另一方面,它会相应地提高知识产权人的私人收益率,从而相应地增加其从事创新的动力,促进技术创新,提高创新能力,总体上却会增加社会福利。当然,这里的消费者和社会福利损失与创新者的收益增加及其带来的创新动力的增强,是建立在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的,并不是保护水平越高总体的社会福利水平也越高。
可以进一步探讨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企业自主创新行为和能力培养也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有学者认为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包括创新的投入能力、创新的扩散应用能力和创新产出能力等内容,由自我研究开发形成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引进产生的自主创新能力两部分形成,并研究了企业自主创新投入能力、自主创新扩散应用能力和自主创新产出能力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之间内在联系。该文得出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自我研究开发投入成正相关的关系,认为“较优的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应于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基础,较优的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应于较小的自主创新能力基础”。根据该结论,进而认为由于我国自主研究开发投入和自主创新能力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的距离,因此适应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较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不能过高。但由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日益提高,我国应加大自我研究开发投入,通过逐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激励自我研究开发投入特别是企业的投入,同时也应重视技术引进途径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12]宋河发,穆荣平.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3).。本文赞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之间关系的结论,在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下,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作用体现为企业增加对自我研究开发的投入以及对自主创新扩散应用的发展,当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较高时,这种激励作用增大。
在当前知识产权国际化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发展中国家本土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而且随着提高研究开发投入强度,发展中国家本土企业也增强了吸收国际技术溢出的能力,可以形成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代关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中,有相当多的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自身发展。例如,有观点主张在静态意义上,知识产权保护会强化发达国家企业的市场力,降低发展中国家的福利水平,而在动态意义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则会减缓发达国家的创新速度[13]Deardorff,A.V.,Welfare Effects of Global Patent Protection,Economica,1992,59;Helpman,E.,Innovation,Imit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Economica,1993,61.。应当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不能笼统地认为只有不利影响,而应当辩证地分析。发达国家为了在发展中国家寻求投资与开拓市场,无疑希望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则有利于为吸引发达国家的投资和技术输出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从而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创新成果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引进先进技术和分享国际技术外溢效果。相反,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会使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技术封锁,不利于世界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为外商在华投资和研究开发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也极大地促进了外国直接投资与国际技术交流,其对我国经济和科技文化发展的重要作用是不容怀疑的。
现在的问题是,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决定的理想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当前我国加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环境下所应承担的较高水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一定的差距。换言之,与技术创新能力相适应的最理想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当代国际化的知识产权环境下很难实现,这是因为当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其Trips协定提供的高标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很多发展中国家难以按照本国经济、科技实际发展水平制定保护水平较低的知识产权立法。为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需要在遵循国际义务的基础上,既要防止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足,也需要防止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匹配的反垄断制度,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和垄断,避免知识产权不适当保护成为阻碍技术创新的工具。同时,也要注重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些选择性条款和预留的灵活空间保护我国企业的创新。例如,专利法关于实验性使用的例外规定,在日本等国家受到高度重视,成为保护企业创新活动的重要规范,这些国家企业善于运用该原则在现有发明和专利的基础上从事新的发明创造活动。但是,我国无论是在学术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规定及其对创新的意义均缺乏足够的重视。应当说,这也是研究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问题时需要关注的地方。
图1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密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