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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族、单位到社区:国家治理体系变迁的微观逻辑

2013-03-20

南京社会科学 2013年12期
关键词:单位社区国家

黄 杰

从家族、单位到社区:国家治理体系变迁的微观逻辑

黄 杰

家族制度是中国最基本的社会制度。单位制和社区制恰好对应了国家政权建设的两个阶段。从家族制、单位制再到社区制,实质正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是国家对社会基层治理结构和治理理念的变迁,也是国家重塑城市基层社会的一种努力。

国家政权建设;家族;单位;社区

一、国家政权建设: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有学者指出,20世纪90年代是“发现社会”,即关注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发生发展及其意义;而进入21世纪,则开始“回归国家”,关注于现代国家建构。“正如没有一个以市场经济和公民权利为根基的现代公民社会,就难以建构一个现代国家一样,没有一个现代国家,现代公民社会也难以建构起来”①。作为一个新的解释框架和分析工具,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当下已经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其主要有两大理论渊源:其一是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其二是美国政治学家蒂利(Charles Tilly)。他们从西欧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提炼出这一概念。简要来说,“国家政权建设”就是指现代化过程中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制度与文化整合措施、活动及过程,其基本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合理化的、能对社会与全体国民进行有效动员与管理的政府或政权体系。具体而言,国家政权建设就是三个过程,即国家主权的建立过程、国家强制性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扩散渗透过程以及国家公民权利的建立完善过程。

中世纪欧洲的政治权力分布于诸多政治实体中,既无统一的政治权力,彼此又互不联系,难以形成统一的政治认同,相当长时期甚至由教会权力主宰。此时期的国家也被称为等级制国家、前现代国家或传统国家。此时战争将一个个分散的族群和政治单位粘连起来,国王拥有了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建立了为统辖领土和人民而设立的行政体系,人民开始表现出对自己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吉登斯将这一历史时期定义为绝对主义国家时期。推动国家构建的真正动力则是资产阶级和资本对市场占有的极度渴望。“因此,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是一个将分散的互不联系和依赖的地方性族群形成一个统一的主权整体的过程,这就是所谓的国族化。现代化进程同时是国族化的过程,是民族与国家的熔合过程”②。

西欧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最大特点在于其整个进程包含着大量的不确定性,而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后发国家的国家政权建设的指向非常明确,即西方式的现代民族国家。如果说西欧现代化国家的形成在某种程度上是其他方面的副产品,那么,中国的这一过程正好相反。

自晚清起中国被迫开始现代国家政权建设过程,通过建立合理化的官僚制度,使国家行政权力深入农村基层,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动员和监控能力。科举的废除,使作为乡土社会重要支柱的士绅阶层失去了来源。民国期间的国家权力则前所未有地从县下沉到乡镇,乡镇从地方自治单位成为了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组织,20世纪30年代甚至恢复并在全国城乡广泛推展了曾经一度式微的保甲制度。但诚如杜赞奇认为的,直到新中国初期才“完成了民国政权未完成的‘国家政权建设’的任务”。中共实行的土地改革和乡村革命,彻底打破了农村的权力体系,从根本上摧毁了地方宗族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及至在农村开展合作化运动及成立人民公社,在城市则广泛建立了单位组织,国家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包揽,实现了对城乡社会政治乃至其他一切领域的控制,强化了国家的社会动员能力和资源集中调度能力。

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应该包括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各方面控制的逐渐加强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逐步扩大并受到充分保障这两方面的重要内容。以此可以发现两个截然不同的标准:一是理性化现代国家,或最低限度国家建设,徐勇称之为“民族-国家”,其重点在于建立一套统一的中央集权式政权体系和民族国家的信仰系统,以国家权力有效动员、整合和控制社会;二是自由民主政体的现代国家,徐勇称之为“民主-国家”,旨在建立以公民权为基础的具有民主政治内涵的国家政权体系。基于前一个标准,许多学者认为新中国基本完成了国家政权建设;而基于后一个标准,又有一些学者认为目前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远未完成。两个标准也可理解为国家政权建设的两个阶段,对中国来说,第一阶段的目标可以说已经基本达到,而第二阶段的进程则刚刚开始。

二、家族制度:超稳定中国社会的压舱石

传统中国事实上有两个互不干扰的秩序中心:一个是管制领域,以国家为权威中心,但它的整合意义多是文化象征性的;而另一个则更具有实质性,因为它承担着实际上的管辖和治理权力,这就是在基础层次上存在的地方社会的权威,地方士绅借助官方的权威存在,但他们本身并不具备官授的权力,只拥有财富和文化。这两种秩序在各自领域中形成了权威中心。因此,“传统中国更主要的是文化国家,而不是政治国家”⑤。为什么近代人口最多的中国在西方列强的入侵下不堪一击、甚至有亡国灭种的危险?孙中山得出的结论就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所导致的“一盘散沙”。他认为:“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中国人的团结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还没有扩张到国族”⑥。

中国数千年封建制度是以政权控制社会政治,以族权控制社会基层,以神权控制意识形态,以夫权控制伦理家庭。家族制度是中国最基本的社会制度,是封建统治制度的社会基础,也是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的一切政治、法度、道德、学术、思想、风俗、习惯,都以之为基础,“家国同构”,“国”与“家”的有机统一形成了古代中国独特的社会结构。中国的家族制度经历三个不同的阶段:春秋以前的宗教式家族制度;魏晋到唐代的世家大族式家族制度;宋以后的祠堂族长式家族制度。无论在哪个阶段,家族制度都有一些共同的待征,即血缘性、聚居性、等级性、礼俗性、农耕性、自给性、封闭性、稳定性等⑦。血缘关系和“家庭本位”是家族制度的重点。宋以后,门阀制度日渐没落,家族制度扩展至全社会,家族一般有族谱、族长、族规、族产(田)、族祠(堂)等要素。直至清代,代表王权的行政权力只抵达县一级,县以下基本由地方士绅或宗族大户维持秩序,推行教化。家族制度无疑是一个自治的制度,农业生产、土地的划分和继承、各种小型诉讼和纠纷、地方乡村治安等,均由家族协商解决;有的大家族还有民团等地方武装,乱世之时可以转成地方军队,清末曾国藩的地方民团最后就成为威震一时的“湘军”,成为了国家军队;地方救灾、修桥铺路等公益事业,大多也由家族自己解决;很多家族设有公仓,可以在灾荒年扶贫救灾;部分有财力的官僚地主捐资设立义庄,赈济和赡养宗族成员,以遏制宗族分化现象。族产除了有财力的官僚地主捐资设置外,也有宗族成员共同出资购买和政府赏赠。族产不属于外人,捐赠者子孙对于族产没有继承权;也不属宗族全体成员所有,不得进行分割。族产是独立的财产,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具有现代民法“法人”的意义。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族产的发展,为宋代以后家族制度的繁荣提供了物质保证。

为什么家族制度能延续这么多年而不为改朝换代及各种政治变局所影响?除了官方默许和鼓励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它成功地建立了一套约束-保护机制,培养了家族成员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形成了一个“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的家居氛围。除了没有个人隐私和个体空间外,一个完整的家族就是一个功能齐全、长幼有序的小社会,家族中的个体可以一辈子不和官府打交道,国家可以通过家族对农村社会施行教化、征收赋税、摊派徭役、征集兵丁、维持治安,以确保王权统治的有效性,同时也节约了大量管理成本,基层社会也得以保持长期的稳定。家族制度遂成为超稳定中国社会的“压舱石”,因此出现“只知有家不知有国”之类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传统家族制度的存在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国家政权的支持。但到了近代,这种前提已经不复存在了。因为国家政权建设,首先必须摧毁的就是家族制度。随着国家权力的不断深入,地方社会的权力不断向国家层面集中,家族制度已经完全不适应时代需要,从而走到它的末路。王沪宁在其著作《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中把家族制度所受的现代冲击简单归纳为六个方面:村落家族文化在现代以来的社会变革和政治变革中受到了多次冲击,其成份、结构和基础在不断削弱;中国社会的特点又决定了中国革命必须先从乡村地区开始,因而乡村地区自现代以来发生了大幅度变革;土地改革改变了乡村的土地关系,在这个漫长的变革中,阶级意识进入了血缘家族的范畴;合作化创造了不同于家族共同体组织的组织形式,第一次将绝大部分农民组织在跨家族的集体组织中;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组织形式进一步强化了集体组织的地位与作用,配之以高度集中的国民经济体系,家庭的功能大大被削弱;改革以新的承包制为组织形式改变了社会体制的结构,在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同时,使家族文化开始复苏⑧。家族制度虽然被摧毁了,但家族观念却被保留了下来,并且在不同程度上通过不同方式对后世产生影响。中国社会在新的起点上需要通过新的制度资源进行重构,此时,单位制度出现了。

三、单位:带有过渡形态的战时动员体制

关于单位制度的起源,学界至今众说不一。一般认为是受苏联模式深刻影响的结果,另一些人则将单位的起源归之于至延安时期之自由供给制、工人运动之遗产、大民营银行之管理方式以及劳工管理制度之演变。如路风认为“单位制度发端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供给制以及20世纪50年代初国家通过自下而上的动员来控制城市社会的种种努力”⑨,吕晓波认为“工作单位的经济和福利职能制根源要追溯于中共延安时期的实践与制度”⑩。但也有人干脆认为“单位组织的形成基本上是新政权建设的产物”(11)。但美籍华裔学者卞历南的最新研究结论则与所有人都不同,在他看来,“单位”的出现事实上是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为应对日本入侵的全面危机而造就的一种制度变迁(12)。

笔者认为卞历南的最大贡献,是解决了多年悬而未决的单位名称的来源问题。卞历南经过考证发现,“单位”这个一向被认为颇具社会主义色彩的组织,其名称居然出自美国学者怀特(Leonard D.White)所著的《公共管理学入门》。据卞历南介绍,20世纪20年代与30年代是美国公共管理学演变极为重要的年代。在这一时期,美国的政治学家们在公共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这些理论中比较重要的概念包括强调行政效率、建立公共管理责任制,以及将工作单位作为一个重要的管理机制来看待。怀特在其著作中最为关注的问题是如何提高行政效率,他提出的“单位”概念最初指的就是行政组织,后来延伸至“工作单位”,“虽然‘工作单位’概念之含义与我们所熟知的工作单位含义似乎大相径庭,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工作单位’概念得到了广泛流传与使用。在今天看来,这个概念之流传与使用与当时美国改善企业管理与公共行政之运动有着密切关系。‘工作单位’被用来称呼行政组织机构”(13)。卞历南认为最初是民国元老甘绍相之子、“中国20世纪30年代行政改革以及40年代国家行政制度合理化之主要设计师”(卞历南语)的甘乃光1920年代末逗留芝加哥期间接触到这些新的概念,并使“单位”这一术语成为国家行政官僚机构合理化的思想资源。

显然,和近代以来许多外来概念一样,“单位”到了中国以后先后被不同的政治势力所借用,也被赋予了不同的理解和内涵。国民政府借用它是为了解决政府行政效率问题;而中共借用这个名词,则创造了一个带有独特中国特点并且影响至今的组织形式。正像许多研究者指出的,1949年以后中国的单位制度,更多地来自于中共从江西苏区时就已经开始的许多做法,经过延安时期及根据地时期的不断调整和充实,到了中共建政以后,逐渐被定型和制度化,并向全社会扩展,最终囊括了政府机关、教育机构、工矿企业、金融组织等几乎所有城市组织,成为中国城市社会的主要形式,其中不可避免的有苏联体制的影响,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因素,包括劳工运动及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因素,其特征包含科层制治理结构,鲜明的管理与激励机制,完善的社会保障与福利等。但至少从形式和功能上看,单位制度和传统家族制度具有某种相似之处,这至少可以部分解释单位制度为什么至今仍有一定的吸引力,而这一点往往为研究者所忽略。

典型的中国单位,工作区(生产区)和生活区往往连一起,党政工团机构齐全,有医院、浴室,食堂、学校、幼儿园甚至电影院等,有保卫和后勤部门,有民兵组织,过去住房由单位分配,现在还有发放福利、组织娱乐活动、体育比赛、集体旅游等,一个人生老病死,婚丧嫁娶,从摇篮到墓地,基本上可以在单位里完成,甚至还短暂出现过工作“顶替”制度,即父辈退休后子女可以被原单位安排工作。单位社会关系简单,朋友也大部分是同事,是不折不扣的“熟人社会”。新政权将家族制度的一些做法成功嫁接到了城市,也建立了一套约束-保护机制,因而使单位成员拥有相当大的凝聚力。但和传统家族制度有两点关键不同:一是单位成员来自五湖四海,成员之间绝大部分没有血缘关系;二是单位的领导者由上级部门任命,事实上成为国家的代理人,单位也成为了国家行政化的“细胞”组织。单位成员通过单位和国家发生了紧密联系,单位意识也逐渐衍生出国家意识。中国人一直比较贫弱的民族意识和国家共同体的概念,在近代民族危机中开始萌生,到全面抗战时期得到大规模勃兴,但1949年后的单位制度无疑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促进了这种意识的增强。

有意思的是,单位不仅有传统家族制度的影子,也具有现在社区建设所要追求的某些特性。晚年的费孝通在谈论社区建设时,也发现了“单位社会”的这种“社区”特性,他说,“国营单位中强烈的‘公有’气氛,与居民邻里之间‘共享’的气氛,相辅相成,人们在观念上也倾向于‘共有’的感觉。这种‘共享’、‘共有’的感觉,实际上是和社会学上所说的‘社区’community的意识很接近的。社区,它的含义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就是这个‘com—’,和‘commune’、‘communion’有共同的词根,就是‘共同的’、‘一起的’、‘共享的’,就是一群人有共同的感受,有共同的关心的事情,也常常有共同的命运。社区中的住户,彼此都很了解,有什么事务,大家都是一种责任感,要一起去解决,而不是那种‘各扫自家门前雪’的分离状态。这种意识,在城市人的生活中,特别是在邻里关系,是早就有的。在计划经济下,有时候还受到了强化,很多地方的居住条件,也客观上要求这种意识——几个家庭住在一个大院里,朝夕相处,不像那种独门独院的居住条件。这些历史,都是我们后来从事社区建设的一个客观的基础”(14)。

“‘单位组织’在中国社会里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社会组织的意义。实质上,它不仅是一种统治和统治形式,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种制度,一种深刻地受制度环境影响、‘嵌入’在特定制度结构之中的特殊的组织形态”(15)。李汉林等人正确地指出了单位制度中的这种传统文化因素。

根本上说,单位是一种具过渡形态的战时动员体制。说是过渡,因为在传统家族制度被摧毁后,单位就成为了国家政权建设在城市的依托和立足点,它与国家政权建设的走向是一致的,也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又由于它脱胎于战争时期,加以1949年以后国家的安全形势长期堪忧,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战时动员色彩。但它却在不经意间创造出了一种新的社区形式。从行政管理和社会动员角度而言,不可否认单位制度是有效率的制度。1949年以后能够较为顺利地完成理性化现代国家建设,能够建立一套统一的中央集权式政权体系、民族国家的信仰系统和统摄全局的总体性社会(孙立平,2002),单位制度功不可没;但和家族制度一样,单位制度也有一个与身俱来且与人类文明发展背道而驰的弊端,这就是对人性的制约和束缚,它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和以公民权为基础的具有民主政治内涵的国家政权体系建设相冲突,而且无视社会分工及各个社会组织之间的不同,加大了社会管理成本,而且从经济角度而言也是一个低效率的制度。因此,当国家的工作重心发生变化之时,其解体是早晚的事。

四、社区: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边界

一个文明体在其演进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着制度供给明显不足的问题,因此必须吸收新的制度资源以设法克服原有制度局限,从而达成制度变迁。但这个新的制度资源,必须“嵌入”特定制度环境,和原有文化基因对接甚或形成互动。

20世纪90年代,“社区”进入人们的视线。这个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20世纪30年代由费孝通翻译过来的社会学名词,和“单位”概念一样,开始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成为取代单位社会,重建城市基层社会的新的载体。但“单位”和“社区”在中国却走了不同的路径:前者走的是实践-解决问题-概念的路径,即先有这样的组织形式,并在实践中解决了实际问题,然后找到了“单位”这个概念命名;而后者走的则是解决问题-概念-实践的路径,即先面临问题,再找到概念,然后进行实践和探索。路径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结果和命运。

改革开放标志着中国国家政权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第一阶段的成功,是以抑制社会、抑制个人权利为代价的,城市社会被划成一个个封闭的纵向单元,互相之间缺乏横向互动,国家通过资源垄断控制单位,单位通过资源垄断控制个人,从而形成了单位对国家、个人对单位的依附关系;第二阶段旨在建立以公民权为基础的具有民主政治内涵的国家政权体系。此时国家权力开始适度收缩,全能型国家体制逐渐转型,社会逐渐从国家中分离出来,其内在活力和创造力被不断激发。市场导向的改革在改善国家的治理绩效、提高国家合法性的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单位“单元化隔离”的治理模式,其社会整合功能被大大削弱。国家不得不直接面对复杂多变和多向流动的社会,单位制度也渐成众矢之的,成为了改革的对象。因此原先在城市社会起到拾遗补缺作用的街道居委会的地位得到抬升,并不断被注入大量资源,被赋予新的职能,旨在承担市场化改革带来的社会后果。社区建设以来,事实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单位制和社区制并行,人们发明了一个叫法——“体制”:体制内继续实行单位制度,体制外则实行社区制。而且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社区建设的主事者们都还在体制内,仍然享受着单位制度的种种好处。它至少证明两点:一是单位制度仍然具有人们意想不到的生命力,它在特殊时空环境下得以产生的特殊价值及其意义仍然没有被充分认识;二是不管吹得如何天花乱坠,社区至今仍然缺乏其应有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尚难担负基层社会整合的重任。

美国学者米歇尔曼(Mann,Michael)将国家权力划分为强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e power)。“强制权指涉的是在国家精英之间进行分配的可以直接统驭社会的权能和力量,强制权可以不经过与作用对象的协商直接落在社会之上;基础性权力则不同,它是国家渗透社会生活,切实有序落实自身政策的力量。基础权力可以被看作是具有合作内涵的权力,是一种通过社会建构起来的与社会生活共存的权力。国家作为制度变迁的供给者,它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如何配置自己的强制权和基础权”(16)。他进一步指出,基础权力可以成为社会力量生存和发展的引导性工具。

20世纪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曾经从不同角度对市民社会进行挤压和侵占,人们或记忆犹新。它告诉我们这样的事实:一个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的存在是重要且必须的;社会必须努力从国家中分离出来;国家也必须找到与社会的清晰分野,而社区正可以成为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边界;国家基础权力进入社区,只能通过“渗透”和“合作”的方式。惟有如此,一个责权清楚、功能分化、协同治理、良性互动的新型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才能最终建立。

结 语

自晚清开始的国家政权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连续性过程。首先表现出来的是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渗透以及对社会各方面的掌控努力,旨在建立具有强大动员能力的民族国家;但公民权利和义务概念的明确及保障也开始清晰起来。这在西方国家其实是一个同步的过程,但在中国,前者一开始的指向就是明确的,某一阶段甚至是唯一的;而后者则是隐性的,是不断显现出来的,而且现在看起来比前者更为重要。

在国家政权建设背景下,首先被冲击的是作为超稳定中国社会“压舱石”的家族制度,但家族文化仍然通过各种形式延续下来,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发挥独特影响。单位制度则是在复杂的国际、国内背景下,中共在追求其理想及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中,受历史传统、现实条件和其它多种偶然因素的共同作用,经过一系列非主观设计的演变过程逐渐形成的。单位更具有过渡形态的战时动员的特色。而社区存在的前提是社会从国家中分离出来,社区当然地成为国家和社会的边界。从某种角度而言,单位和社区恰好对应了国家政权建设的两个阶段:国家通过单位,有效动员、整合和控制了社会,完成了最低限度国家建设;而社区建设的开展,则表明旨在建立以公民权为基础的具有民主政治内涵的国家政权体系建设开始启动。从家族制、单位制再到社区制,实质正是在国家政权建设的背景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是国家对社会基层治理结构和治理理念的变迁,也是国家重塑城市基层社会的一种努力。

注:

①②⑤徐勇:《“回归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建构》,《东南学术》2006年第4期。

③【美】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与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④【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⑥孙中山:《三民主义》,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2、69—70页。

⑦⑧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58—59页。

⑨路风:《中国单位制度的起源和形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11期。

⑩转引自【美】卞历南《制度变迁的逻辑——中国现代国营企业制度之形成》,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

(11)周翼虎、杨晓民:《中国单位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页。

(12)(13)卞历南:《制度变迁的逻辑——中国现代国营企业制度之形成》,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84、216页。

(14)费孝通:《居民自治: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新目标》,《基层社区研究》2009年总第11期。

(15)李汉林、渠敬东:《制度规范行为——关于单位的研究与思考》,《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5期。

(16) Mann, Michael.1993.The Sources ofSocialPower(Volume11):The Rise of Classes and Nation-State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59.

〔责任编辑:宁 岩〕

From Family,Unit to Community:The Micro Logic of Transi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Huang Jie

The family system is the most basic social system in China.The working unit system and community system just corresponds to the two stages of state regime construction.From the family business to the unit system and to the community system,the essence is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and the state change of the social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governance idea,and also an effort of reshaping the city grass-roots society.

state building;family;unit;community

D033

A

1001-8263(2013)12-0085-07

黄杰,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校刊部副教授 南京2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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