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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若干问题研究

2013-03-20研究员

国际贸易 2013年3期
关键词:产业政策贸易政策

李 钢 研究员

党的十八大政府报告在开放型经济部分中明确指出,要“强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当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位贸易大国,世界第二位经济大国,未来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任务极为艰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贸易强国和经济强国的进程,强化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笔者曾在2009—2010年的商务部重大课题“后危机时代我国外贸发展战略研究”中,对与贸易有关的产业政策问题进行过初步探讨,本文是新形势下对二者关系的再认识与新思考。

一、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区别与联系

(一)宏观经济与产业经济

在西方经济学体系中,只有宏观经济学及与之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而微观经济学并无相应的微观经济政策,它只涉及厂商的微观决策行为所需考虑的因素。宏观经济政策中关乎国际收支平衡的相关政策就与贸易政策产生直接联系。扩而展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或国际投资政策 (特别是FDI)也与之高度关联。因此,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贸易投资政策首先是与宏观经济政策相协调的问题。当然,经济增长与通货膨胀在国际上的传导,开放经济部门的就业等等,均充分显示了宏观经济政策与贸易政策的高度关联,从而也使二者的协调显得极为重要。限于本文所考察的主要内容,暂不对此作更深入的讨论。

产业经济学及其产业政策在日本、韩国及东南亚国家盛行,究其根源,概因后起的东方市场经济国家需要在一些具体产业上发挥优势,培育并壮大相关产业,从而取得产业的国际竞争优势,从而实现赶超。日本“贸易立国”战略的成功实施,就是其产业政策与贸易投资政策密不可分、相互支撑、精细化协调、无缝隙衔接的结果。日韩石化、钢铁、汽车、造船和消费类电子等产业的发展轨迹证明了这一点,即市场这只“无形之手”配置资源与政府政策这只“有形之手”引导资源向相关产业倾斜的有效结合。

我国在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也充分借鉴了日韩实施产业政策的经验,使“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紧紧握手,实现了中国崛起的世界奇迹。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中,我国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既有成功实施的经验,也有过深刻的教训。

(二)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各自所要解决的问题

1.贸易政策要解决的问题

贸易政策是调节贸易发展的政策,主要解决开放还是保护 (即自由贸易还是贸易保护)促进还是限制的问题。一国贸易政策到底是实行完全自由贸易,或是部分自由贸易、部分贸易保护,是由其经济发展阶段、产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在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系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也是贸易政策的组成部分,因此从广义上说,贸易政策涵盖贸易与投资。贸易政策又具体划分为货物贸易政策和服务贸易政策,二者既有共性,也有其特殊性。共性就是减少、降低乃至取消贸易壁垒,在货物贸易方面是降低关税 (乃至将关税降至为零)和削减非关税措施;在服务贸易方面就是市场准入、跨境服务要素的自由流动,亦即跨境交付和人员的自由流动。特殊性就是货物贸易主要体现在边境措施上,而服务贸易主要体现在边境后措施上。与此同时,二者强调的规制重点有所不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更多的强调非歧视待遇中的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更强调国民待遇,且主要涉及国内规制。

2.产业政策要解决的问题

产业政策是一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政策主要包括:产业发展政策,即发展目标,为实现目标所需的战略、规划、实施路径、步骤等;产业技术政策,即技术创新,技术原理突破,技术重点,技术标准,延展的知识产权政策等;产业组织政策,即产业组织合理化 (大、中、小企业的协同发展,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关系),产业竞争政策 (反垄断),产业布局与集聚等;产业竞争(促进)政策,即通过财税、金融、人才等促使所需支持的产业由先导产业逐渐成长为支柱产业,最终成为主导产业。此外还有产业结构政策、产业安全政策等。

3.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

产业是贸易的基础,贸易是产业发展与提升的外源动力,二者互动发展,相互促进,才能达到产业水平的提升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在当今世界,一国产业政策的制订与实施都离不开国际交流、竞争和合作,产业发展政策中有开放性目标指向,产业技术政策中有外源技术的引进与本国技术的输出,产业组织政策中有本国企业的国际化,培育发展本土跨国公司,产业促进政策有中国际规则与惯例的充分适用等。二者存在交集就产生了彼此之间相互协调的问题。一国贸易政策不可能离开服务产业政策而单独制定并实施,同样,一国产业政策也不可能纯粹地依靠内生发展提升水平,而必然要依赖于有效且适当的贸易政策来引入外源因素,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即国际竞争力。同时,在实施开放性贸易政策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产业安全问题。

二、我国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的成功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经济成功地实现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在这个过程中,逐步明晰了三次产业的范畴与界定,即农业与采掘业 (一次产业),加工制造业 (二次产业)和服务业 (三次产业),在其发展中相关的产业政策也得以形成并不断加以改进、推进,产业政策的改进与发展机制体现在不同时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上。总体来说,我国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基本适合我国各个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成功地指导了我国三次产业发展,结构调整与升级。当然,不容回避的是,三次产业的发展依靠基本要素投入,进行数量扩张,实现了规模数量,但粗放发展,质量效益不高,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我国贸易政策不断调整与完善,经过持续不懈努力,通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与全球多边贸易体系接轨,最终形成了以外贸法和外资法为基础的开放性贸易政策体系。这种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面向世界市场的出口产业发展,并在国际金融危机最严重的时期,成功实现了弯道超越,成为世界出口第一位、进出口第二位的贸易大国 (货物),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开放性贸易政策使中国的市场面向世界开放,中国进口市场的扩大,推动了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我国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虽然并不十分明晰,但通过实施以质取胜战略、科技兴贸战略、大经贸战略等实现了与相关部门、产业政策的协调。如以质取胜战略强调面向出口产业的产品质量保证;科技兴贸战略强调了贸易与科技、产业政策的协调,并通过各类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成功加以实施;大经贸战略强调了对外贸易与国内流通产业的协调等等。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最主要的成功标志就是通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实现了“倒逼改革”的经济制度、经济政策效应,而且实现了“倒逼开放”的产业效应,农业部门的渐次开放,制造业的全面开放,服务业100多个部门的开放 ,不仅没有使我们的三次产业受到过度冲击,而且在开放过程中通过自身的努力,逐渐适应了市场开放的环境,促进了竞争,助推了我国相关产业加快调整与升级,从而加快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我国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不协调的突出表现

我国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虽然取得世界范围内公认的成功经验,但是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有些甚至是根深蒂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思想认识上的分歧。目前社会各界对我国政策开放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言论。主张开放的认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加入议定书的相关承诺权利与义务只是第一步,未来还有进一步深化开放、扩大开放的更为艰巨的任务,这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提高国民贸易福利所需,更是成为负责任贸易大国,特别是已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之后应有更大担当的需要和贸易伙伴的要求与期许。主张开放适可而止的认为,我国已经完全甚至部分超越了加入议定书所承诺履行义务,在这之后主要是夯实自身产业发展基础,完善相关政策,开放上只可做相应微调,而不应再提扩大和深化开放,有些方面贸易政策的微调甚至不是放的问题,而是要有限度地收紧的问题。主张极度保护的甚至认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我国经济和产业发展带来的弊大于利,因此要退出现行的世界多边贸易体系。当然,持这种观点的毕竟是少数,但也的确反映了在思想认识上对待开放问题的分歧。

第二,在进一步开放还是强化保护上的分歧。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幅提升,国际上对我国贸易政策方面的诉求越来越高,期望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给贸易伙伴带来的更多利益。总体上,我国坚持发展中国家定位是符合基本国情的,但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将我国视为新兴市场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领头羊。因此,中国贸易政策的走向就不单是中国自身的问题,更关系到世界贸易增长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走向。开放经济部门之所以强调我国必须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才能解决自身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并非所戏称的我们已经走上了改革开放的“不归路”,而是我国自身已经高度融入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之中,在我国经历了初期开放、积极参与、全面融入国际分工与交换演进过程后,目前已经进入到需要与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国家共同主导全球未来发展的新阶段。一些部门、产业、行业以及地方,或是基于部门利益,或是基于部分产业、行业、垄断企业利益,更多的是强调对国内相关产业的保护。一段时期以来,一些部门产业、行业以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规范化为名,行部门、产业、行业利益化、利益法律化之实,强化所辖产业保护,实际上变相地阻断了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甚至打着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幌子,实际上开倒车。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不协调在许多方面不仅影响了改革开放的政策进程,甚至在一些方面影响了我国整体的国家利益及国际声誉。

第三,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不协调加剧引发了国际贸易摩擦。例如,目前被美国、欧盟等国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稀土出口限制问题,除一些非经济因素外,更主要的是国内使用稀土部门与给予外国企业及出口的国民待遇不同,这原本是可以通过国内的产业政策,资源及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共同协调加以解决的问题。再如,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的新能源产业中的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企业,经过短短数年时间成为世界第一的出口产业,且出口占到全部产值的90%以上,即90%以上的产品被用作出口,而我国风电规模在发展的同时,却没有相应的支持促进国内并网发电的产业政策,在欧盟主要国家大幅度削减或取消风电补贴,遭遇美国的“双反”调查与裁决,特别是欧盟对我国输欧太阳能类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后,风电出口产业遭到毁灭性打击,也成为涉案金额最大的单一产品。其他不协调的情形还有铁矿石贸易中,国内贸易商与国内生产厂商的博弈,而导致肥水流入外人田。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由于二者的协调不够,大大加剧了国际贸易摩擦。

第四,服务贸易政策与服务产业政策不协调。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承诺了100个分部门开放,应当说承诺的分部门开放已经远远超出了发展中国家的水平,甚至在有些领域还超越了发达国家承诺水平。但是我国服务业开放承诺水平与实际开放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服务产业及其所在部门的许多规制实际上阻碍了服务贸易政策实施,这特别体现在边境后措施上,如国民待遇、市场准入、竞争政策等方面。同是作为新兴经济体大国的印度,虽然只承诺了40多个服务业分部门开放,但是实际开放的分部门远远超出其承诺,而且一些服务部门开放的深度和广度超过了我国。

第五,在利用外资政策和加工贸易政策上与产业政策不协调。前文已述,利用外资政策既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大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广义上贸易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 (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投资措施协议》对此有着详尽的界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每隔一个时期就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以体现我国产业政策的导向。二者本是高度协调的正向相关关系,但在此过程中,也有不少逆向调整、违背初衷 (以资本技术溢出效应为导向)的事情发生。 《加工贸易指导目录》也有与之高度相似的问题。除此之外,也有加工贸易产业与国内产业“两张皮”等问题,二者的不协调也有着更深的国际背景。

第六,实施走出去战略与产业政策的不协调。日本、韩国将对外直接投资视为国内产业海外延伸布局,其目标和操作十分具体。如考虑产品的生命周期 (向海外转移夕阳产业,为国内研发新一代技术产品腾出空间);考虑产品污染耗能等因素的海外转移 (日本和韩国均有以污染、能耗等为指标的向海外转移产品的列表,以此推进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产品技术代际的控制 (向海外输出产品的技术低于国内生产产品一代甚至两代技术水平)。反观我国在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并未有相应的产业政策细化操作方案,因此,对外直接投资的效果大打折扣,并在一些产品上形成了对贸易 (出口)的过度替代效应,对我国出口产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七,实施自由贸易区的战略受到部门利益集团的阻扰。在我国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又适时制定并实施了自由贸易区战略。目前我国所签署并实施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已涵盖我国对外贸易额的25%左右。我国自由贸易区战略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仍与所预期的目标,特别是与美国、欧盟所签署并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已涵盖其贸易额40%~50%这一份额相距甚远。造成这一局面的除了行政体制、部门管理体制等影响外,最重要的是受到一些部门、产业、行业和少数垄断性厂商利益集团的干扰。例如,在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会签过程中,险因奶制品 (奶粉)这一特定食品的市场开放而搁置。类似农业开放问题,未来还可能在诸如与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与加拿大等潜在商签自由贸易协定伙伴的谈判中遇到。又譬如,在中国与海湾合作理事会国家商签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仅仅因为若干种精细化工产品的市场开放问题而被耽搁,丧失了达成协议的最好时机。由此可见,作为我国贸易政策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自由贸易区战略与国内产业政策不协调的程度,甚至影响到国家整体利益的实现。

除了上述突出表现外,人们可能还记得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为保增长而匆忙推出了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轻工、石化、船舶、汽车、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产业,而这类规划的制定大多以数量规模扩张为主,基本未考虑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实施效果是虽然保住了一时的增长,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从长期看却进一步加剧甚至恶化了产业结构,与加快转变增长方式,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与升级相悖。应当说这一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的不协调的教训更为深刻。

三、强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因应之策

十八大报告之所以在“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这个部分中着重提出强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就是要以加快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结构、拓展深度、提高效益为导向,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必须从开放性贸易政策着手,打破形形色色的部门利益、行业利益、垄断企业利益以及地方利益的藩篱,与产业政策全面、有效地衔接起来,从而使我国企业竞争力、产业竞争力和国家竞争力 (国家竞争优势)在多层次融合、融通的基础上,得到全方位的持续提升。因此,应从进一步凝聚改革开放共识、加强体制机制协同效能、强化具体政策的沟通协同等方面入手,强化二者的协调。

(一)进一步凝聚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共识

改革无止境,开放无终点,形成共识是进行政策协调的基本前提。

第一,凝聚进一步扩大开放,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共识。在新世纪的头十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开放效应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目前这一效应正在递减,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开放的外部推动力明显不足,因此必须顺应世界经济格局的大变革、大调整和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的新发展,从世情、国情的新变化出发,看待我国开放型经济的未来发展。同时,更要以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益为导向,审视我国未来开放问题,以期凝聚经济界、产业界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的新共识。十八大所提出的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新四化”),并非是“关起门来自说自话”的目标,而是需要通过国际借鉴、开放合作来加以实现。更准确地说, “新四化”虽然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但也是有国际参照系的,而非是闭门造车。实现“新四化”目标,必然要依靠扩大和深化开放,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舍此别无他途。从这个意义上说,强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远远超出了自身的范畴,是一项政治任务。

第二,凝聚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共识。一段时期以来,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动力锐减,部门利益、产业利益、行业利益、地方利益盛行,形成了各种利益集团,单独甚或共谋,俘获了政府规制的制定者,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新时期,必须首先增强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协调性,才能从顶层设计上解决各种经济政策之间不协调的问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上层建筑的问题,而行政体制改革朝着大部制的方向推进只是其中很小的一步。从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角度上看,经济体制改革远未完成,市场基础性配置资源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强化,开放性贸易政策恰恰是解决各种市场扭曲行为的主要手段,而产业政策更多的是体现政府主导作用,二者虽然均不可或缺,但由于不能确定从属关系,协调上本身难度就很大,需要达成更多的共识。

(二)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增强协同效能

在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上,可以区分为应由中央政府(国务院层级)协调的政策,按照职能分工可由部门之间协调的政策,以及提高政策协同效能三类问题。这些均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才能得以实现。

第一,中央政府设立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可以通过设立国务院牵头的常设或非常设跨部门协调机构,对中央各个部门在现有职能范围内无法协调的政策问题进行协调和最终决策。在这方面,曾经有过十分成功的经验,即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建立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对协调领导小组,很好地协调了我国履行加入议定书的承诺义务与包括产业政策在内的各种经济政策。为了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应当与时俱进,扩展并强化这一协调机制,除了应对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谈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诸边协议(如政府采购协议等)以及对一些重大争端解决问题进行决策外,还应增加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方面的政策协调,从而在最高层级上解决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由于自由贸易协定不仅限于货物贸易,而且越来越多地涵盖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贸易与环境等领域开放的问题,而所有这类问题都会涉及突破现有国内一些政策法规,而在部门层级又无法逾越的行政授权限制。

第二,建立和进一步完善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部际协作机制。目前,贸易部门已经与包括产业部门在内的国务院的许多部委建立了各种类型的部际联系协调机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这种机制,以期解决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可以解决的政策协调问题。部际协调机制主要应解决一对一的政策协调问题,而一对多的政策协调问题应考虑逐步转向由更高层级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加以解决。

第三,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间政策协调效能。在这方面,一是要加快政府大部制改革的步伐,特别是经济和产业部门的大部制合并,大大压缩部门数量,从而大大降低政府部门行政协调成本。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文化产业走出去政策需要由多达30多个部门会签才得以出台的情形再度出现。二是要进一步明确贸易部门与一些宏观管理部门和产业部门在相关职能上的划分,避免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情形发生。三是要大大提高贸易部门与产业部门政策协调的效率,在具体政策协调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服务开放型经济大局。

(三)发挥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各自的功能作用,强化二者的沟通协同

笔者曾将对外贸易政策概括为五大基本特征,即宏观性、统一性、协调性、政治性和国际性,因此产生了与一般经济政策不同的特性。它也更加强调在多边贸易体系法律框架和我国外贸法及外资法等国内法律框架下,形成统一、稳定、透明和可预期的开放性贸易政策体系。同时,应充分认识到,国内产业结构决定贸易结构,贸易结构又反作用于产业结构,贸易结构对产业具有先导作用,并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因此,贸易政策在促进自由竞争、扩大市场准入等方面具有引领作用。当然,这种开放也应是符合国情的开放,适度的开放,即适应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水平和具体产业状况,有选择的有步骤的开放。与此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功能与作用,特别是产业战略规划、产业组织、产业技术支撑、产业结构、产业竞争和产业安全等政策所具有的功效。只有二者充分沟通与协调,才能在开放型经济发展中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和国民福祉的提升这一终极目标。为此,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货物贸易政策中各类出口目录与产业政策的协调。目前我国贸易政策具体实施中,有各类出口名录,如一般贸易中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内控目录,加工贸易产品指导目录,以及依据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结构的指导意见》制订的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指导目录。所有这些均是宏观经济贸易部门与产业部门协调合作的结果,今后在调整、修订与完善过程中,应继续强化这类政策的衔接与协调。

第二,在更加注重进口的同时,协调好与国内产业的关系。近期国务院出台了促进进口指导意见,旨在调整和优化进口结构,积极鼓励先进技术、关键装备、短缺资源和消费品的进口。这项贸易政策,不仅是促进贸易平衡的重大举措,也是服务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短缺资源的海外供应,促进产业升级,提升国民贸易福利水平的重大举措。但是部分产品的进口不仅会替代国内相关产业的产品,也会带来更加严峻的市场竞争,在这方面关键是握好度,避免过度进口给国内产业带来过度冲击,进而丧失自主发展的空间。

第三,加强服务贸易政策与服务产业政策的协调。在一次产业和二次产业均已开放的条件下,未来的重点是进一步扩大服务业的开放,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一是要在近期服务业、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等“十二五”规划相继出台后,细化二者政策的协调与接续,直至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二是要加紧研究制定服务业和服务贸易进一步开放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四,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按照提高利用外资综合优势和总体效益,推动引资、引技、引智有机结合的要求,一是在具体实施中通过利用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以及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指导目录的调整与修订,加强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二是以国民待遇、公平竞争为导向,在产业规制的调整中,消除壁垒,在促进竞争与合理保护之间保持平衡,同时更加注重产业安全。

第五,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应充分利用我国产业业已形成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竞争力等优势,在海外投资中与贸易发展协同共进。资源开发类海外投资要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所需的短缺资源长期可靠的供应提供稳定的进口保障,加工制造业的对外投资要与国内产业梯度结构政策有机衔接,同时要更加注重与自主产权、品牌、技术和国际营销渠道相结合,形成贸易与投资相互依存,共同拓展世界市场的国际竞争优势。

第六,在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实施贸易救济中加强与产业的协调。贸易摩擦的应对与贸易救济措施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同时它也是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在协调的基础上才能加以处理的问题。未来要不断强化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和贸易救济机制及其效能。一是要完善三位一体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通过政治交涉、法律抗辩、业界合作,全方位、多途径应对。二是要完善贸易救济制度,即要总体评估,考虑上下游产业的关联,合理保护相关产业的利益,维护国家产业安全。三是要将摩擦应对与贸易救济有机地结合。近期为应对美欧等国家发起的对华太阳能类产品的“双反”案,我国也发起了对原产于美欧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双反”调查。这是二者有机结合,贸易政策措施与产业利益协调的有益范例。今后应在自由贸易与公平贸易的原则下,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四是积极运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摩擦与贸易救济的相关问题。在合理维护我国产业利益、贸易利益的基础上,应尊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的裁决,对贸易政策措施以及国内规制与多边贸易体制及具体规则不相适应的方面积极改进和完善。与此同时,也要对严重损害我国产业利益的非公平竞争行为予以合理回应,通过多边机制寻求公正解决。在多双边措施的互动中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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