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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和面临的问题①

2013-03-09若林健吾

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 2013年6期
关键词:遗孤保险费日元

若林健吾

陈小梅,黄富表 译.李建军 审校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和面临的问题①

若林健吾

陈小梅,黄富表 译.李建军 审校

日本的养老保险由所有国民参保的国民养老保险和福利养老保险两部分组成,是政府直接运营管理的一种公共机制。与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一样,采用社会保险方式、物价变动、终身养老金、赋税方式等机制。它对日本高龄者老后的收入保障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日本少子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政府致力于为建立一种国民信赖的、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而不断改革。

国民养老保险;福利养老保险;物价变动;低出生率;老龄化

[本文著录格式]若林健吾.陈小梅,黄富表,译.李建军,审校.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和面临的问题[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13,19(6):547-552.

1 日本养老保险概况

1.1 基本机制

1.1.1 养老保险的作用 2011年,日本的老年人口(65岁以上)达到2,975万,占总人口的23.3%(日本总人口为12,780万)。1950年,日本的老年人口还不到总人口的5%,1970年超过7%(达到联合国报告中界定的“老龄化社会”),而1994年达到1970年的两倍,老龄人口超过了14%(联合国定义的高龄社会)。目前已超过23%,也就是说5个人中有1个人是老年人,已成为发达国家中顶级的“超级老龄社会”。

能够让这些老年人安心健康地享受老年生活的收入保障基础是养老保险。2011年,参保养老保险人数总计6,776万人,领取养老金人数是3,451万人,支付的养老金总额是522,000亿日元。

每户老年人家庭得到养老金金额为307.2万日元,其中公共养老保险收入207.4万日元,约占70%左右。有60%左右的老年人家庭仅依靠养老金收入生活。如果没有养老保险,老年人的生活相当不稳定,所以政府承担着稳定地管理运营养老保险的重要职责。

1.1.2 公共养老保险和私营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大体上可以分为公共养老保险和私营养老保险两种。

公共养老保险是由中央政府直接运营管理的养老保险,在日本有“国民养老保险”和“福利养老保险”两类。私营养老保险由企业或个人独立实施,在日本有“确定给付养老保险”和“确定缴费养老保险”等。

公共养老保险和私营养老保险的区别是:公共养老保险是由国家运营管理,强制全体国民必须参保;而私营养老保险是根据所属企业和个人自愿参保。本文主要讲述公共养老保险的体制。

1.1.3 国民养老保险和福利养老保险的“复式建筑”结构 日本的公共养老保险由国民养老保险和福利养老保险两类构成。

福利养老保险是以在企业工作的人员为对象的养老保险,和中国在城市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相似。国民养老保险主要是针对自营业主、农民、学生而发展起来的养老保险,1985年以后,参保对象扩大,企业的工作人员也参保国民养老保险。

这个结果就形成了日本养老保险的“复式建筑”结构。第一层是20岁以上的全体国民参保的国民养老保险,第二层是只有工作人员参保的福利养老保险。而私营养老保险属于上述两层结构之上的第三层。

例如:自营业主、农民、学生只参保第一层的国民养老保险,企业工作人员在第一层国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也参保福利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前者只能领取国民养老金,而后者就可以领取国民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两份养老金。

另外,和企业工作人员一样,公务员需要参保一层的国民养老保险,第二层是独立的公务员养老保险,而非福利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和福利养老保险将于2015年开始合并,即从2015年开始,公务员和企业工作人员一样,参保国民养老保险和福利养老保险。

形成全体国民参保的国民养老保险和仅工作人员参保的福利养老保险这个“复式建筑”结构的原因是,与自营业者和农民具备商业和农业等生计手段的人员相比,工作人员是要受到退休限制的(在日本一般是60岁退休),退休之后完全没有收入,因此需要确保这些工作人员的收入。这和“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都是从以工作人员为对象发展而来”是同一个道理。

由于这种复式建筑体制,日本的养老保险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形式,组合性发放国民养老保险和福利养老保险。例如:某人做了30年的自营业主,并有10年在企业工作的经历,那么该人就可以从国民养老保险中领取40年的养老金,福利养老保险中领取10年的养老金。只要在私营业主、学生时期和工作调动期间,甚至在失业的时候也一直参保国民养老保险,就一定能保障40年的国民养老金,然后再加上在企业工作期间的福利养老保险。所以说这种养老保险是一种能够对应多样化工作形式的灵活性制度。

1.2 历史

世界上的养老保险是从工作人员退休后的收入保障手段发展而来的,日本也不例外。作为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福利养老保险,比国民养老保险历史更久。

福利养老保险的前身是劳动者养老保险法,从1942年开始实施,于1954年进行全面修订并延续至今。

国民养老保险自1961年开始实施,是一种工作人员以外的涵盖自营业主和农民等所有人的制度。最初,福利养老保险和国民养老保险不管是从对象上还是机制上都采取不同的运营方法,而在1985年,对国民养老保险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形成目前这种全国国民参保的国民养老保险,并追加工作人员加入的福利养老保险的“复式建筑”制度体系。

1.3 特征

1.3.1 全民养老保险 日本现行的保险体制是在日本国内20~60岁、有居所、包括自营业主和无业人员在内的全体国民参保国民养老保险的“全民养老保险”。由此,就有可能形成稳定的保险集团,来保障社会全体人员的老后收入。除了养老保险,在日本的公共医疗保险中,全体国民还有义务参保医疗保险。这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适用于全体国民的状态可用“全民皆养老”、“全民皆保险”来形容。

任何人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退休和体力的衰退而丧失获得收入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如何提供生活必要的收入,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是各国为了规避风险所采用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能够保障国民老龄后有一定水平的收入,减轻国民对老后生活的担心和不安。

1.3.2 日籍、非日籍人员平等 日本的养老保险规定在日本合法滞留的非日本国籍者也有参保的义务,参保条件与日本国民完全相同。

但是,由于大多在日本滞留的外国人,一般参保养老保险的时间比较短,有时即使缴纳保险金也和领取没有直接关系。针对这种情况,国民养老保险和福利养老保险建立了给短时间在日本滞留的外国人支付“一次性退出补助金”的机制。由回到本国的外国人申请“一次性退出补助金”后,将补助金汇入该国指定的账户中。

但是,与日本签订社会保障协议国家的外籍人士,不适用日本的养老保险政策。现在,中国和日本正在就签订社会保障协议进行交涉。

1.3.3 社会保险方式 日本的养老保险采用“社会保险方式”的机制。就是参保养老保险的人员,每月支付保险费,每月领取相应养老金的机制。即不缴纳保险费就无法获得养老金,缴纳的保险费多或缴纳时间长,获得的养老金就相应地多,但是缴纳保险费不是储蓄,不会同利息一起返还。

另外,国民养老保险中,无业人员等难以负担保险费用的部分人群也算作参保人员,针对这种情况专设了免缴保险费制度,以保障这类人群获取养老金的权利。

1.3.4 维持养老金给付的实质性价值 日本的养老保险具备“物价变动”机制:上一年物价上涨,第二年度的养老金额度将相应提高。这种制度可以确保即使在物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也能维持养老金的实质性价值。

养老保险是指参保人从开始工作直到退休缴纳约40年间保险费,退休之后到死亡为止平均20年的时间内领取养老金的一种制度。在此期间,由于物价上涨会引起养老金金额实质价值的减少,通过“物价变动”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实质价值的减少。

而在私人养老保险当中,由本人支付的保险金和运营收入作为养老保险的本金,没有与物价上涨相抵的运营收入,很难维持养老金的实质性价值。“物价变动”策略是公共养老保险不同于私人养老保险的特征。

1.3.5 终身养老保险 日本的养老保险是一种基于“物价变动”策略可以维持实质性价值的养老保险,长寿人群也可以享受终身领取养老金的终身养老保险。另外,在身体出现残疾或成为遗孤的时候,可以分别领取残疾养老金、遗孤养老金。

人的寿命或者什么时候会出现身体残疾甚至成为遗孤都是难以预测的,也难以确定与之相应的储蓄计划。但是,如果参保公共养老保险,就可以有效应对这些不确定因素。

1.3.6 赋税方式 “物价变动”和终身养老保险能够得以实现,是因为日本的养老保险采用“赋税方式”的机制。所谓“赋税方式”是指每一个年度支付养老金的必要经费都用这一年度参保人员的保险金全额支付的财政方式。换句话说,就是用现在所有工作人员支付的保险费用于支撑全体老年人生活的保险机制。

作为养老金的另一个财政方式是积累方式,所谓积累方式是由缴费者本人自己积累所缴纳的保险费作为将来的养老金,与储蓄类似。

纵观各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大多数的国家采用赋税方式,很少有国家采用公积金积累的方式。将来需要支付的养老金由当时参保人员的保险费支付。即使执行“物价变动”和“终身养老金”,只要将来有参保者的存在,就有可能依靠参保人员缴纳保险费支付养老金。然而,公积金积累只能领取自己积累的那部分养老金,将来物价急剧上升或比预测寿命更长时,就会产生价值损耗,从而造成财源不足的状况。赋税方式实施了“物价变动”和“终身养老保险”,是一种必要的财政方式。

但是,赋税方式的弱点是会受到将来的养老金领取者和参保者比率变化的影响。如果是生育少而高龄者多,年轻人少,负担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减少,而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增加,就会出现参保人员保险金负担过大的问题。这一方面将在下一部分中叙述。

1.3.7 全国相同的经营 日本的养老保险全部由国家(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厚生劳动省养老保险管理局制定制度和方案。另外,日本还设立了“日本养老保险机构”,它是管理养老保险实际事务厚生劳动省的相关机构。该机构有职员12,000人,在日本全国设有312所养老保险事务所,主要进行保险费的征收和记录、养老金支付、咨询手续等工作。所有的信息通过网络进行管理,因此,不管居住在何处,从事职业如何,参保费用是一致的,并且有持续记录,而且在全国任何的养老保险事务所都可以办理相关手续。该机构有相关的英文网页,可参照如下网址:http://www.nenkin.go.jp/n/www/english/index.jsp。

2 面临的问题

2.1 少子老龄化的进展

2.1.1 总人口减少和少子化的进展 日本现在面临着一个对养老保险有很大影响的问题,就是总人口的减少,同时伴随着急速进展的少子老龄化。

日本的总人口从2004年开始持续减少。据国家推算,2010年总人口为12,806万,到2030年将减少至11,662万,而2048年将跌破1亿,只有9,913万,2060年将减少至只有现在总人口的2/3,即8,674万。

引起人口如此急剧减少是由于孩子出生减少的少子化现象持续所造成的。日本的出生率(一个女性一生中所生育的孩子)从1984年开始出现减少趋势,到2011年平均是1.39个。可以预测这种趋势会持续下去。要维持人口的长期稳定,出生率需要在2.1左右。造成这个现象的背景是女性就读大学和参加工作的人数增加,从而造成晚婚晚育。

2.1.2 老龄化的进展 老龄化的情况正如文章开头部分所述,现在的老龄化率(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是23%,2035年将达到33.4%,2060年是39.9%,可以预测,那时国民中每2.5个人中有1个是老年人。

2.1.3 对养老保险的影响和对策 这种逐渐严重的少子老龄化,对日本以赋税方式经营的养老保险产生极大的影响。少子化的进展会导致将来保险金收入的减少,高龄化的进展会导致将来需要支付的养老金增加。

基于这种状况日本厚生劳动省针对将来的少子老龄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第一、关于保险费,受到少子老龄化的影响,要维持现行的养老金水平,将来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上调。但是考虑到对经济和工作的影响,无止境地增加保险费是不现实的,而是需要确定一个保险费的上限。具体就是,将来国民保险费上限固定为每个月16,900日元,福利养老保险率上限为18.3%(雇主和劳动者各负担一半)。

第二、保险费上限固定,会使将来的收入受限,因此会引起伴随着老龄化的进展,出现养老金金额不足的情况。因此,需要逐年降低养老金水平。

第三、作为养老金必要的财源,仅靠保险金会有所不足,需用公费(税金)进行补充。具体就是,由税金负担老年基本养老金中的50%。这个公费所负担的必要费用计划于2014年消费税税率的上调(5%→10%)进行补充。

第四、从为支付国民养老保险和福利养老保险积累起来的公积金(现在约100万亿日元)中分阶段提取,用于补充养老金的支付。

通过实施以上4个措施,即使少子老龄化程度加剧,也可以有效抑制年轻一代的保险金负担,同时确保老年一代一定水准的养老金。其他发达国家也面临少子老龄化的问题,一般都采用增加保险费和提高保险金领取年龄等措施来予以应对。

为了维持日本养老保险的持续稳定,厚生劳动省不断地致力于制度改革。

2.2 国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保险费滞纳问题

现在,虽然20岁以上的国民有参保国民养老保险的义务,但是实际上也存在着不加入国民养老保险或者是即使参保而不缴纳保险金的人,即国民养老保险滞纳保险费问题。城镇就职人员参保养老保险和保险费的征收全部由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保险费也从工资中扣除,因此不会出现这个问题。发生未缴纳问题的人群多为自营业主、农民和学生等的第1号被保险者(参照3.1.1)。现在,估算未参保人数是9万人,参保但是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人数是321万人。

从大约6,800万国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来看,320万未缴纳人员这个数字并不很大。但是,不缴纳保险费,就会出现那个人将来相应的那部分养老金金额会减少,可能会出现无法独立维持晚年生活的情况。另外,参保国民养老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从我国“全民养老保险”的理念上来看是个大问题。

针对未缴纳者不缴纳保险费理由的问卷调查来看,保险费太高、支付困难是一个主要的原因。下一部分中将说明,在国民养老保险中有免除低收入者缴纳保险费的机制。

在未缴纳保险费的人中,有很多是对养老保险缺乏认识的人。政府为了使全体国民参保养老保险采取广告宣传等各种措施。

2.3 对养老保险不信任(发生养老保险记录问题)

从2007年前后开始,日本在养老保险记录的管理上出现问题,一部分参保历史记录存在错误,导致可能出现不能正确发放养老金的问题。据统计,有可能出现记录错误的案例最多达5000万件。

如果政府收取了自己的保险费但没有认真记录,错误支付养老金的话,国民就会对政府失去信任。这个问题也被认为是国民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因之一。前面所说的“日本养老保险机构”,就是政府为了重新赢得国民的信任,针对这个记录问题而成立的一个组织。现在正在持续地修正记录,但距离解决问题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要重新获得失去的信任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政府和日本养老保险机构正在共同努力解决这个问题。

3 日本养老保险的机制

3.1 国民养老保险和福利养老保险

3.1.1 被保险人(参保人) 以下人员有义务必须参保国民养老保险和福利养老保险并交纳保险费。

3.1.1.1国民养老保险 20岁以上的全体国民须参保国民养老保险。根据职业和工作形式,可分为三类:①第1号被保险者:个体户、农民、学生等在日本国内有居所的20~60岁人员;②第2号被保险者:在企业内工作的职员,公务员;③第3号被保险者:被第2号被保险者扶养的配偶(20~60岁)。

3.1.1.2福利养老保险 适用于被聘用于企业70岁以下(雇佣长期聘用员工的法人企业和长期聘用5人以上员工的个人企业)的工作人员。福利养老保险的被保险者,同时也是国民养老保险中的第2号被保险者。

3.1.2 保险费

3.1.2.1 国民养老保险费

3.1.2.1.1 第1号被保险者 保险费是定额的,2012年度的保险费是每个月14,980日元。之所以确定第1号被保险者的保险费金额是因为参保对象的个体户、农民、学生收入不一,难以全面掌握他们的收入情况。

无职业和无收入者也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但是,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保险费的时候,可申请减免缴纳保险费。减免方式根据收入不同,可分为全免(保险费0日元),减免3/4(保险费3,750日元),减免1/2(保险费7,490日元),减免1/4(保险费11,240日元)等四类。

3.1.2.1.2 第2号、第3号被保险者 第2号被保险者和第3号被保险者不需要缴纳上述国民养老保险费(14,980日元)。但是第2号被保险者,由于要加入福利养老保险,因此必须负担相应的保险费(具体金额在后面叙述)。实际上,这个福利养老保险费中已经包含了国民养老保险费部分,因此不需要负担国民养老保险费。因此,政府在向第2号被保险者征收福利养老保险费之后,其中国民养老保险费的等价金额,由福利养老保险账目上转移到国民养老保险账目上。

3.1.2.2 福利养老保险费 福利养老保险费的金额,是由“每个月的标准薪酬”乘以保险费率的所得金额。保险费率从2012年9月开始是16.766%。工作单位和参保人各负担一半,所以本人负担比率是8.383%。

在因养育3岁以下的孩子而休假的期间,可以免除福利养老保险费的本人负担部分及单位负担部分。

“每个月的标准薪酬”:福利养老保险以每月的工资和奖金为基础计算保险费金额,但是每个人的薪资体系不同,而且每个月也会有所变动,如果直接使用的话就会很复杂,所以将月工资、奖金在一定幅度内进行区分,从而确定月标准薪酬。

具体做法是将每月工资从98,000日元到62万日元之间划分为30个等级的月标准薪酬。

例1:如表1所示。

表1 每月标准薪酬等级划分

例2:月工资20.5万日元,6月份和12月份奖金分别是60万日元的情况下

每月保险费=20万日元(每月标准薪酬)×16.766%=33532日元

6月份、12月份的保险费=33233日元+60万日元(标准奖金金额)×16.766%=134128日元

3.2 国民养老保险和福利养老保险的支付

日本的养老保险在国民养老保险、福利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老年养老保险、残疾养老保险、遗孤养老保险这三种构成。国民只要参保某一种或以上两类养老保险,都可以自动地领取这三种养老金。上述介绍的保险费都是根据这三种养老保险所必要的财源而设定的。

3.2.1 老年养老金的支付条件

3.2.1.1 老年基本养老金 从国民养老保险中发放的老年养老金称为“老年基本养老金”,领取老年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缴纳基本保险费和免除保险费时间合计在25年以上。

3.2.1.2 老年福利养老金 从福利养老保险中发放的老年养老金称为“老年福利养老金”,领取老年福利养老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具有老年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权;②参保福利养老保险时间在1个月以上。

3.2.2 开始领取老年养老金的年龄

3.2.2.1 老年基本养老金 开始领取老年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65岁。也可以自愿从60岁开始提前领取。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养老金额度会有所减少。同样,也可以延后领取时间,这种情况下,养老金额度会有所增加。

3.2.2.2 老年福利养老金 老年福利养老金的开始支付年龄,现在正在分阶段地从60岁提高到65岁,从2025年开始,男性开始领取年龄是65岁。2030年开始,女性开始领取年龄是65岁。和老年基本养老金一样,老年福利养老金也可以提前领取和延后领取。

日本的养老保险中,退休不是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必要条件。因此,在职的工作人员达到65岁也可以领取养老金。但是,这种情况下(在领取老年福利养老金的时候有工作收入),需要停止发放一部分或全部老年福利养老金。

3.2.3 老年养老金金额

3.2.3.1 老年基本养老金(2012年度) 每年的老年基本养老金金额为786,500日元(全额支付并缴纳480个月保险费的情况下)。

在缴纳保险费不满40年(480个月)的情况下,每月养老金按照相应比例减少。例如,只缴纳30年(360个月)保险费的养老金金额按照360/480的比例减少。

3.2.3.2 老年福利养老金 老年福利养老金的年金额根据缴纳保险费期间内的“每月标准薪酬”的平均额以及保险费缴纳的时间长短决定。因此,长时间缴纳高额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可以领取相应高额的养老金。

因此,老年福利养老金的年金额因人而异,没有确定的数额。例如:按照日本平均收入标准,丈夫工作40年,妻子在此期间是家庭主妇的情况计算,年金额是2,771,300日元,每月金额是230,940日元。这个养老金金额是丈夫的老年福利养老金以及丈夫和妻子两个人的老年基本养老金金额的总和。

3.2.4 残疾养老金的支付条件 残疾养老金也有国民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两种方式,满足支付条件时由参保的养老保险支付。

3.2.4.1 残疾基本养老金 从国民养老保险中发放的残疾养老金称作“残疾基本养老金”,领取该养老金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必要条件:①被保险者(参保人)初诊日在国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期间内,该疾患引起一定程度的残疾状态(残疾等级1级或2级);②发病当日,缴纳保险费时间达全部时间的2/3以上(即未缴纳保险金时间不到全部时间的1/3),或者最近1年无滞纳保险费。

除上述情况之外,满足以下条件时,也可以支付残疾基本养老金。由于国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20岁以上人员,20岁以下人员尚未缴纳保险费,无法支付残疾基本养老金。针对这类人设定了以下特殊条件。

向满足以下条件者支付残疾基本养老金:

·初次就诊是在20岁之前;

·残疾认定日(原则上是20岁生日当日)时具有一定残疾状态;

·在日本国内居住;

·收入在一定数额之下。

由于是在20岁之前发生残疾,所以即使没有缴纳保险费也向其发放残疾养老金。主要由税金来负担所需要的费用。

3.2.4.2 残疾福利养老金 从福利养老保险中发放的残疾养老金称为“残疾福利养老金”,参保福利养老保险的人员(工人),在上述的残疾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追加支付。以下是福利养老金的2个支付条件:①被保险者(参保人)初诊日在国民养老保险参保期间内,该疾患引起一定程度的残疾状态(残疾等级1级到3级);②初诊日期,在缴纳保险费时间达全部时间的2/3以上(即未缴纳保险费时间不到全部时间的1/3),或者最近1年无滞纳保险费。

3.2.5 残疾等级 发放残疾养老金之前需要对残疾状态进行适当地判定,所以日本的养老保险中设有“残疾等级”项目。残疾等级根据身体机能下降程度分为1级、2级和3级三个级别。等级不同,养老金的金额也有所区别。

3.2.5.1 1级残疾举例

·双手所有的手指缺如

·双脚缺如

·双眼视力之和在0.04以下

·需要长期静养或比此情形更加严重,无法处理日常生活·具有精神残疾及比此情形更加严重

3.2.5.2 2级残疾举例

·单手全部手指缺如

·双手的大拇指和食指或者中指缺如

·单脚缺如

·双眼视力之和在0.05以上0.08以下

·需要长期静养或比此情形更加严重,日常生活明显受限·具有精神残疾及比此情形更加严重

3.2.5.3 3级残疾举例

·单侧手的大拇指和食指缺如或者包括拇指或食指在内的单手3个以上手指缺如

·单足跗跖关节以下(脚背)缺如

·双眼视力在0.1以下

·身体机能存在明显限制劳动的残疾

·精神方面残留有明显限制劳动的残疾

3.2.6 残疾养老金的年金额

3.2.6.1 残疾基本养老金(2012年度) 残疾基本养老金的年金额,以全额老年基本养老金为基础,残疾严重(1级残疾)者为全额老年基本养老金的1.25倍。

养老金金额(年额):

1级:786500日元×1.25+追加额(如有子女)

2级:786500日元+追加额(如有子女)

注:有不满18岁(残疾子女不满20岁)子女的时候可以领取追加额。2个孩子以内每人各226,300日元;3个孩子以上,前2个孩子每人各226,300日元,第3个孩子开始每人各75,400日元。

3.2.6.2 残疾福利养老金 残疾福利养老金金额同老年福利养老金一样,根据缴纳保险费期间内的“每月标准薪酬”的平均额以及保险费缴纳时间长短来计算老年福利养老金的年金额。因此,长时间缴纳高额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可以领取高额的养老金。

但是,从年幼开始就罹患残疾,而仅短时间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如参保期间低于300个月,也按300个月(25年)进行计算。有了这个规定,就可避免残疾福利养老金金额过低。

残疾福利养老金,在残疾严重(1级)的时候仍可以领取基本额的1.25倍,如有妻子和子女还可以领取追加额。整理如下:

养老金金额(年额)

1级:(a)×1.25+追加养老金金额

2级:(a)+追加养老金金额

3级:(a)

注:(a)由标准薪酬和缴纳保险费时间(最低300个月)确定

追加养老金金额:获得1级和2级的残疾福利养老金领取权利时,如果有以此维持生计的配偶、不满18岁子女的,发放追加养老金金额。以下是该金额的年额:配偶226,300日元,2个孩子以内每个孩子各226,300日元;3个孩子以上,前2个孩子每人各226,300日元,第3个孩子开始每人各75,400日元。

3.2.7 残疾养老金领取手续 申请残疾养老金时,需要提供医生的诊断书,根据该诊断书,判断是否有残疾以及残疾的程度。诊断书不一定必须由公立医院的医生提供,私立医院以及个人诊所的医生提供的诊断书也予以认可。

3.2.8 遗孤养老金的支付条件 遗孤养老金是支付给参保人员或者领取人员死亡后遗留下的家属的养老金。参保人员可以是年青人,也可以是已经领取养老金的高龄者。遗孤养老金也有国民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2种,由参保的保险金支付。

3.2.8.1 遗孤基本养老金 从国民养老保险中支付的遗孤养老金称为“遗孤基本养老金”,领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被保险者(参保人员)死亡:

①国民养老保险的被保险者(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

②到死亡的前一天为止,缴纳保险费时间达全部时间的2/3以上(即未缴纳保险金时间不足全部时间的1/3),或者最近1年没有滞纳保险费。

领取者死亡:

领取老年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无须满足上述条件。

3.2.8.2 遗孤福利养老金 从福利养老保险中发放的遗孤养老金称作“遗孤福利养老金”,死亡人员满足下面一个条件即给予支付:①福利养老保险的被保险者(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②具有1级或2级的残疾福利养老保险领取权者死亡;③具有老年福利养老金领取权者或者具有领取资格者死亡。

3.2.9 遗孤的范围 国民养老保险和福利养老保险对于支付遗孤养老金的遗孤范围判定有所不同。遗孤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有不满18岁的子女。如果没有子女的夫妇在丈夫死亡时,妻子不能领取遗孤基本养老金。而遗孤福利养老金就无上述条件,没有子女时向其妻子发放。福利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是工薪人员,需要靠其维持遗留妻子的生活,而国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是自营业主和农民,自己具有谋生手段,并非必须给予保障。遗孤范围的确定正是基于以上考虑。

3.2.9.1遗孤基本养老金 依靠死者生前收入维持生活的以下人员:①和未满18岁(残疾子女不满20岁)的子女一同生活的妻子;②未满18岁(残疾子女不满20岁)的子女。

3.2.9.2 遗孤福利养老金 依靠死者生前收入维持生活的以下人员:①妻子(丈夫死亡时,保险者妻子不满30岁且没有子女的,有5年的支付时期);②不满18岁且未婚子女或孙子女;③55岁以上的丈夫、父母及祖父母。

3.2.10 遗孤养老金的支付额

3.2.1 0.1遗孤基本养老金(2012年度)

妻子:786500日元+子女的追加额

子女:(786500日元+子女的追加额)/领取养老金子女的数目

注:有不满18岁(残疾子女不满20岁)子女的时候可以领取追加额。2个孩子以内每人各226,300日元;3个孩子以上,前2个孩子每人各226,300日元,第3个孩子开始每人各75,400日元。

3.2.1 0.2遗孤福利养老金 遗孤福利养老金金额同老年福利养老金使用同样的计算方法,老年福利养老金的年金额根据缴纳保险费期间内的“每月标准薪酬”的平均额以及保险费缴纳时间长短决定。但是遗孤养老金的额度是老年福利养老金计算金额的3/4。

遗孤养老金也同样,若死者比较年轻,必然缴纳保险费的时间短,这种情况下参保期间在300个月以下时,按300个月(25年)进行计算。有了这个规定,就不会降低遗孤福利养老金金额。

3.2.11 退出补助金 除上述的老龄养老金、残疾养老金、遗孤养老金之外,还有面向外国人支付的一次性退出补助金(国民养老金及厚生养老金)机制。

这是针对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外国人也作为强制参保对象的条款所做的规定。因为,一般情况下多数外国人很难在日本居住必须缴纳期限的25年之久,很可能出现中途停止缴纳造成此前缴纳费用作废的情况。所以设立了参保日本养老保险的外国人在回国时退还养老金的机制。

一次性退出补助金的机制如下。

3.2.1 1.1国民养老保险的一次性退出补助金 领取的必要条件:第1号参保人员,已缴纳6个月以上保险费非日本国籍者、不满足老龄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回国后在日本无居所者。需要在回国后2年内提出申请。

领取金额:与参保时间相对应,领取金额为44,940~269, 640日元不等。

3.2.1 1.2厚生养老金的一次性退出补助金 领取的必要条件:厚生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已缴纳6个月以上保险费非日本国籍者、不满足老龄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回国后在日本无居所者。需要在回国后2年内提出申请。

领取金额:与参保期间标准薪酬的平均值乘以一定的支付比率所得到的金额。以参保期间支付的6~36个月的保险费金额作为基准。

Characteristics and Issues on Japanese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Kengo Wakabayashi.CHEN Xiao-mei,HUANG Fu-biao,trans.LI Jian-jun,reviser.Pension Bureau,Pension Division,Ministry of Health,Labour and Welfare,Japan

Japanese pension insurance,consisting of two parts including the national pension insurance and welfare pension insurance, is a public mechanism under direct government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Just like that in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in the world,Japanese pension insurance adopted mechanisms of social insurance,price changes,lifetime pensions,taxes,etc.,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income security for the retired elderly people in Japan.Due to the increasing low birthrate and aging in Japan,Japanese government is engaged in continual reforms to establish a national stabl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ystem trusted by the public.

national pension insurance;welfare pension insurance;price changes;low birthrate;aging

D922.16

C

1006-9771(2013)06-0547-06

2013-05-22)

日本厚生劳动省养老金管理局。作者简介:若林健吾(1974-),原日本国驻中国大使馆一等秘书。译者单位: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市100068。

10.3969/j.issn.1006-9771.2013.0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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