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发挥合作社市场功能 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013-03-08
1.合作社的性质与功能
1.1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一种组织形式近代开展的合作社是以欧文等为代表的各种空想社会主义用以改造资本主义的手段。由于这种合作社带有很强的空想性,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结果失败了。但合作社并没有随之而终结,相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作社与各国实际结合,形成规模、程度、种类都有自己特色的各类合作社,它已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支组织力量。据有关资料表明,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农产品80%由合作社加工、销售,其他商业组织只占15%~20%。并且在世界一体化的潮流中,合作社也有规模化、国际化的趋势,如美国,有不少合作社足以同巨型工业公司相比。世界各地的合作社还在不断地发展,合作社200多年的生存、发展历史,不仅证明了它在历史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也证明了合作社具有远大的光明前景。
1.2合作社具有议价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可以发挥其功能优势,提高单个农户的市场议价能力。关于合作社的议价功能,因为农业的经济环境,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不完全的市场,不可能全靠市场价格机制,而团体组织的议价则使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在市场中不仅处于相对有利的价格,而且降低了交易成本。事实也是如此,如日本农协、农会等合作社组织,能代表农民利益与政府或企业进行沟通、对话,既解决了国家和企业与单个农民对话的困难,也摆脱了单个农民议价能力低下的局面,进而整体上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交换中的经济地位。当前我国农业比较利益低下,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农业与其他产业不平等的交换地位所导致的。
1.3合作社的自由退出机制这一点是合作社的重要特性。按博弈论的观点,不能自由退出的机制使得合作社由多次博弈变成了一次性博弈,从而合作社“自我实施”的协约无法维持,导致组织功能失效。可以说,这是传统合作社失败的重要原因。
1.4合作社服务的特性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服务功能,表现在合作社内部实行非盈利原则。“一个农业合作社,就是许多农民为了给他们自己提供某种服务而组织起来的一种商业形式”。尤其是各种专业合作社,服务性更强。例如,供销合作社是在流通领域为农户提供信息,开展购销,保护农民盈利;而生产性服务社,是组织起来进行机耕、灌溉、植保、防疫等方面的合作,达到与相互服务的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作社的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无论是从生产到流通,还是产前、产中、产后的信息或物质资料的服务,都在向更高的阶段发展。另一方面,合作社坚持其对内部成员的非盈利性或利润返还原则,也体现了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特性。
1.5合作社是介于国家与农户之间,国家间接组织农民的一种有效形式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农业领域几乎都采用了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这固然与合作社本身的属性有关,同时也与政府对农业给予扶持或支持是分不开的。合作社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功能和组织形式也在不断完善、发展,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它有着光明的前景;合作社本身就与农民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质是为农民服务的,作为组织,它在市场中处于沟通政府与农户、农户与各生产经营团体的中介地位,并且可能借助组织力量的优势,提高单个农户的市场经营能力,节省交易费用等。因此,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需要更好组织农民的时候,合作社作为伴随市场经济而不断发展的农民组织应该能起到一定的市场组织职能,应该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市场中农民的组织需求。尽管合作社本质上能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一定的组织作用,但是中国的传统合作社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许多方面与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即面向市场型合作社有着较大的差异,导致在现实中许多职能发生变异。因此,如果要使农民组织的合作社真正能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对这种传统组织进行扬弃,根据现代市场经济与产业化的要求,进行创造性地转化。
2.传统合作社的组织创新
2.1改传统合作社的模糊产权为清晰产权,尤其要明确农民的私有产权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微观组织应该有一个明晰的产权结构。就中国农业改革发展到今天而言,产权明晰已是一个现实的问题。现在农户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农户承包经营,独立核算。在现阶段就是要尊重农民的私有产权,保护并发展入社劳动者的私有产权,避免在产权问题上纠缠不清。产权明晰是必要的,这也是合作社退出机制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2.2变非盈利政府依赖型目标为市场导向的服务、盈利双重目标合作社要发挥市场职能,真正代表农民在市场中的利益,就必须把自己推向市场,尤其要抛弃传统的过多依赖政府的状态。我国传统合作社与政府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曾经一度“政社合一”,生产经营几乎靠领导意志决定,而不是靠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要有活力,要有发展,就必须摆脱依赖政府的思想,政府反过来也不要干涉其内部事务,确立合作社独立、自主、盈利性的经营思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合作社与私营企业、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是充满竞争的,这就要求合作社要有明确的经营意识,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在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具有竞争力,否则就会被挤出市场。过去,合作社由计划体制控制,企业经营性质不浓,给人造成假象,认为合作社主要担当较多的社会职能,而不是经济职能,更不要说面向市场进行盈利性经营。因此,当农民进入市场需要合作社发挥功能的时候,应该确立合作社的盈利性目标,为个体农户盈利提供保障。同时也要正确处理内外关系,按合作社原则,确立对合作社社员的非营利性目标,即对社员的服务原则和盈余返还原则。
2.3变单一生产性服务为多种市场服务由于我国长期处于短缺经济之中,传统合作社的服务是以生产服务为主的较为单一性的服务,这种服务已不能适应农产品供需基本平衡的农业发展新阶段,尤其不能适应当今农业产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为了让农民更好地面向市场,更好地发挥合作社的市场组织职能,合作社应当围绕市场开展多种服务:首先,在原来生产性服务基础上,加强多种专业生产的服务。比如通过为农户提供机耕、植保、充苗等生产服务,解决分散农户生产费用支出大、收益少、生产被动的局面,做到生产费用的节约。其次,搞好流通环节服务。这是合作社组织职能发挥较为关键的一点,农民的利益只有经过此阶段才能得到实现。合作社应在这方面积极创新,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市场风险,缓解农业发展现阶段农产品相对过剩的矛盾。第三,大力发展信息服务。市场经济中信息无疑相当重要,对生产经营决策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完整灵敏的一套信息系统可以减少经营的盲目性,提高农民的市场经营水平。比如日本农协就有一整套快速、高效的情报系统,给农民生产经营等各方面以帮助。我国的合作社要更好服务于农民,就应加强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供求、经营等信息方面的服务,通过多种渠道搜集、整理国内外市场信息,为农民在国际化经营中提供更多的帮助。
合作社这种传统的组织资源在经过一番创新的努力后,将进一步发挥它本身具有的市场职能,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民进入市场的需求。在农业产业化需要组织化的时候,不应该放弃这种传统的组织资源,而应该把合作社的本质职能加以阐明,并对传统的合作社进行改进,使之更好地为农业现代化服务。
摘自《中国新技术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