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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小楼”也是不正当竞争

2013-02-23赵兴武邓光扬周晔

法庭内外 2013年10期
关键词:金融中心绿洲国资

文/赵兴武 邓光扬 周晔

“山寨小楼”也是不正当竞争

文/赵兴武 邓光扬 周晔

世界第七高、江苏第一高的紫峰大厦旁出现了一栋号称是“紫峰绿洲国际会所”的小楼,装修样式与紫峰大厦十分相像。紫峰大厦的主人对这种“傍大楼”做法十分不爽,一纸诉状将“山寨小楼”的主人告上法庭。

由于此案在法律上的特殊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判决“山寨版”小楼的主人赔偿8万元,并在企业字号及店招中禁用“紫峰”字样。同时阐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是一种商业上的利益,而不限于权利,必须通过公认的商业道德标准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小“紫峰”搭便车 摩天楼状告山寨楼

如果说黄浦江畔的金茂大厦代表着上海,那么扬子江东岸的紫峰大厦则代表着南京。它们遥相呼应,成为各自城市对外开放的名片。

紫峰大厦傲立于南京中心城区被誉为“心脏地段”的鼓楼广场,以450米巅峰高度、新颖独特的建筑形态、超高的科技含量刻画出南京2500多年城建史上最伟岸的天际线,它东眺紫金山、西望扬子江,集高档办公、顶级酒店和商业等于一体,成为南京档次最高、影响力最大的城市新地标和现代服务业聚集区。

据该大厦的主人——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简称国资绿地中心)的负责人介绍,就在大楼紧锣密鼓筹备开张之时,一个打着“紫峰绿洲国际会所”招牌的企业在“紫峰大厦”对面悄然出现,而且外观装修与紫峰大厦极为相似;这个企业使用“紫峰绿洲国际会所”、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紫峰绿洲公司)等名义,在南京的一些平面媒体或网络媒体上持续发布招聘启事,并在其中使用“南京市标志性建筑紫峰绿地广场”“南京最顶级的娱乐会所”“超五星级酒店管理模式”等语言名称表述。国资绿地中心下属的“紫峰购物广场”于2010年12月18日开业,而这家企业宣传的开业时间竟然就在两天后;更让人难以忍受的是,这家企业招聘启事中的“女公主、K少……薪资日结,日薪600元至2000元”等内容,对国资绿地中心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

国资绿地中心与对方交涉无果,于2011年2月将紫峰绿洲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在诉状中称:自己花费40亿元建造紫峰大厦,并陆续申请注册了紫峰、紫峰大厦等商标,为将大厦打造成南京顶级购物中心,先后成立了两个分公司并聘请专业机构经营管理紫峰大厦,这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紫峰购物广场(以下简称紫峰购物广场)、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绿地洲际酒店(以下简称绿地洲际酒店),紫峰品牌已具有广泛影响,在南京市民中享有相当的声誉。

原告称,被告企业名称中含有“紫峰绿洲”4个字,不仅与原告下属企业名称相同,也与原告注册商标“紫峰”相同,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被告在临近紫峰大厦的地方模仿紫峰大厦的建筑外观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并与紫峰购物广场几乎同时开业经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建筑作品著作权;被告模仿紫峰大厦的装修设计,名称中使用“紫峰”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包装装潢,被告虚假宣传是“南京市标志性建筑”“超五星级管理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原告提出3点诉讼主张,一是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门店招牌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紫峰绿洲”字样,并在其登载广告及招聘启事的报纸和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二是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紫峰绿洲”字样,并限期到工商部门变更其企业名称;三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究竟侵犯何种权利专家未能达成共识

2011年5月25日下午,原告、被告双方聘请的律师准时出庭。从下午2点半至6点钟,在3个半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在法庭上演了一出宛如“孙悟空大战六耳猴”的大戏。

一开庭,原告就气势如虹,一口气拿出14份证据,而被告也不示弱,称注册商标的核准服务项目为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与被告经营范围不属于同一类别,且注册时间短不是驰名商标,不能跨类保护,“紫峰”及其他注册商标与本案无关联性;“紫峰”“绿地洲际”是原告分公司的企业字号,并非原告的企业名称,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的注册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商标注册类别也与被告的营业范围不相同;建筑外观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墙面的字体是通用字体,并非原告独创,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查,2003年12月,原告国资绿地金融中心由南京市国资集团和上海绿地集团共同出资成立,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房产租赁销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商铺出租、商务信息咨询等。此后,原告开始策划建设超高层建筑,2005年1月,南京市地名委员会批复将该综合性建筑群命名为“绿地广场”,并将位于其东部、中山北路北侧、中央路西侧的超高层建筑命名为“紫峰大厦”。原告投入约800万美元聘请美国SOM设计师事务所对紫峰大厦进行设计,双方约定紫峰大厦的建筑外观设计成果著作权由原告和美国SOM设计师事务所共同享有,未经原告同意不得用于其他工程。此外,原告于2010年4月注册并经核准获得商标,核准服务项目是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2011年2月至3月期间,原告注册并经核准获得3个商标,核准使用行业包括建设、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电器设备安装维修等。

为证明被告侵权,原告委托专业公司对紫峰大厦、紫峰购物广场、洲际酒店与被告紫峰绿洲会所的关联度进行调查,结论为4个比对对象之间在名称、外观、地理位置和经营业务关联度很高,已经使得超出60%的消费者认为是同一家公司,对消费者产生很大的误导。

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冷笑道:“我女儿的长相、穿戴、姓名和你女儿相同或者相似,我就侵权吗?不知道哪部法律有这样的规定?”

此话一出,法庭的旁听席上传来窃窃的笑声。

“人不是商品。你女儿不因长相、穿戴、姓名与别人相同、相似而构成侵权。”原告代理人话锋一转:“如果你方所称的‘女儿’是商品或服务,则要另当别论。”

法庭外春意正浓,法庭内波涛汹涌。坐在审判台上的法官在沉思:原告以被告侵犯“紫峰大厦”企业名称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起诉,但“紫峰大厦”仅是建筑名称,本身不具备企业名称权和相关的商标专用权。但原告在大厦内又开办两家以“紫峰”冠名的企业,且在对外广告宣传时,一直与“紫峰大厦”捆绑。如此一来,原告主张的权利如何认定,并无先例可循。

2012年4月27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和原告、被告均邀请己方专家召开“群英会”。二十多名与会专家中,既有中国社科院的知识产权专家,也有清华大学、东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学者。

与会专家畅所欲言。有的认为,“紫峰大厦”代表了原告的市场信誉,具有一定的价值,应该享有知识产权并受法律保护,即便大厦中的部分楼层、房间出售、出租,原告仍享有企业名称权。也有人认为,本案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原告两个子公司字号的结合,各取“紫峰” “绿地”,这种搭便车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更合适。还有人认为,被告对这种名称混淆应有正常可预见性,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果认定是不正当竞争,一是因为不当借用紫峰大厦的名称,一是因为装修风格近似……最终,专家学者一致认为被告的行为肯定对原告构成侵害,但对该行为究竟侵犯原告哪一权益却未达成共识。

新类型侵权纠纷二审法院给结论

此后,鼓楼区人民法院又先后两次开会研讨,认为: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建筑作品著作权,所发广告也不构成虚假宣传,不存在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有使用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被告攀附紫峰大厦的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2年9月6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在企业名称和招牌中停用“紫峰”字号;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赔偿原告8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国资绿地金融中心的诉讼请求。

其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在“紫峰大厦”名称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范围确定,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存在重大错误。且不说建筑物名称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目前尚无定论,“紫峰大厦”即便被认定为建筑物名称权,其权利应属于全体业主,被上诉人作为开发商并无独立诉权,即使“紫峰大厦”名称权应当得到保护,也不能无限制地延伸至不同经营领域和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主体范围;一审判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存在“偷换概念”和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紫峰大厦”真正享有知名度的原因在于大厦高度列“江苏第一、中国第四、世界第七”,而非“紫峰”名称存在任何与众不同。

面对火药味十足的双方当事人,南京市中级法院层层剥笋,确定二审最主要的争议焦点为:紫峰绿洲公司在企业名称和招牌中使用“紫峰”字样是否对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紫峰绿洲公司在企业名称和招牌中使用“紫峰”字样的行为,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属于新类型的侵权纠纷。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虽然享有紫峰、紫峰大厦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紫峰大厦外观建筑物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就其紫峰购物广场的分公司行使相应的企业名称权,但是分别对照我国现行的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单行的知识产权法中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的侵权行为种类,紫峰绿洲公司的行为似乎都不能直接适用各单行法确定的具体侵权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从紫峰绿洲公司的行为本身出发,根据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的主张,对照相应的单行法认定紫峰绿洲公司未侵犯国资绿地金融中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紫峰绿洲公司的建筑外观装饰未侵犯国资绿地金融中心对其建筑物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紫峰绿洲公司发布的广告不构成虚假宣传、紫峰绿洲公司不存在侵犯国资绿地金融中心企业名称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有使用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

但是,二审法院同时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是一种商业上的利益,而不限于权利。因此,必须通过公认的商业道德标准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紫峰绿洲公司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就本案所有被诉行为综合来看,可清楚地看出被告具有明显攀附紫峰大厦商誉的故意,其在企业名称、特别是招牌中使用“紫峰”字样具有不诚信、不正当性,关键是其行为已对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所具有的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否则,就无法制止紫峰绿洲公司的行为对国资绿地金融中心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紫峰绿洲公司在企业名称和招牌中使用“紫峰”字样对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构成不正当竞争。

于是,南京市中级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3年6月中旬,二审宣判后,国资绿地金融中心向南京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赠送了写有“秉公执法维民意、勤政廉明颂公道”的锦旗;被告方认为,二审判决说理充分恰当,判决结果令人信服,其代理人专程致电承办法官,称该判决在法律适用上有所创新,堪与美国类似案件的判决说理媲美,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进程。

责任编辑/潍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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