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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退不合格党员,标准应统一

2013-02-20

环球时报 2013-02-20
关键词:退党党章违规

唐任伍一则关于广东省试点劝退不合格党员的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事实上,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劝退,不仅党章内有明确规定,而且这几年都在部分基层党组织进行过试点,只是至今仍缺乏严格、科学的统一标准。对劝退不合格党员,党章有明文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因此,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是依照党章规定采取的正常措施,不应将其与开除党籍、违法犯罪等问题等同看待。不过,长期以来,“退党”被看成是个人政治生命的终结,还有人把它视为个人有严重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行为。因此,党内不敢轻易启动建立“退出机制”。实际上,广东省试点劝退不合格党员去年就已启动,由于今年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一些基层党组织还为此制定了具体操作标准,彻底震动了人们习以为常的“党员终身”的传统习惯,引起关注是必然的。从政党发展历史来看,出台党员退出机制是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已经有约八千万党员,人数甚至超过英国、法国的人口数,党员队伍越来越大,党的事业兴旺发达,但与此同时,党员流动性越来越大,基层流动党员比重增加,不少人的党组织关系只装在档案袋中;另一方面,一些缺乏坚定信念、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也进入党内,甚至拥有一定影响力,他们精神怠倦,意志消沉,严重腐蚀着党的意志,尤其是个别怀揣个人目的的人把党组织当成自己的“政治俱乐部”以权谋私、贪污腐化,他们不仅在社会上败坏党的形象,还在党内起到“离心”作用。“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对于这些不合格党员,不仅需要对腐化堕落分子严格进行党纪处分,还要及时清理不合格党员,真正在社会树立党“不会只讲数量不讲质量”、“将不合格党员清退出去很正常”的共识。不过,由于传统和历史原因,党在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方面长期存在很多缺陷,党章的规定与社会现实也有一定距离,如何界定党员是否合格确实缺乏统一的标准。例如,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广东八个试点单位确定 “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违规上访”等行为作为党员不合格标准,总体而言是可以的,但仍需慎重对待。例如,如何界定“违规上访”本身在社会就广受争议,党员向上级申诉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证,以“违规上访”来判断党员合格值得斟酌。因此,部分试点地区出台的操作标准,我们应谨慎对待,应抛弃其个人好恶和地方主义的主观因素,依据党章建立统一、公正的标准,既解决党员规模偏大的弊端,又避免出现轻率劝退党员的情况,伤害党员个人的权利。▲(作者是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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