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美国,推进官员财产申报
2013-02-20
周 琪 在党的十八大之后,是否应尽快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更加成为社会舆论的热议焦点。 从各国经验看,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是反腐败的一项有效措施。西方理论家一直试图证明,只有在西方民主制度下,即在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的条件下,腐败才可能受到抑制。但事实证明,建立起了包括公开财产制度在内的各种反腐机制的非西方民主国家,也可能有效地抑制反腐败,例如不被西方理论家列为自由民主国家的新加坡,2012年在“透明国际”组织的廉洁排行榜中名列第6。 在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出现和完善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美国1776年建国,直到1965年约翰逊总统才首次要求总统提名的政府官员必须提交财产申报,这一条款当时受到很大争议,但还是得到了执行。美国官员的财产申报最初只是一项“政府道德准则”,而且仅仅限于政府行政部门;1978年把必须申报财产的范围扩大到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中几千名一定级别的官员;直到1989年老布什总统执政期间,才开始对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的所有官员实行统一的财产申报制度。在美国,官员财产申报最初也是保密的,后改变为包括总统在内部分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在每年规定时间段可以被公众查询。其余官员的财产申报仍然保密,低级官员和雇员则不需要填写个人财产报告。 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迈出了第一步。根据中办国办2010年7月11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必须在1月31日前申报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及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和谎报都将受纪律处分。但这一制度还不完善,特别需要加以完善的方面是,应详细规定与监督腐败有关的要求申报的财产范围,并建立得力的管理机构。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 美国的法律对财产申报范围有非常详细的规定。财产申报不是一份对个人财产价值的声明,而是申报除个人在其所工作的政府部门领取收入之外的所有收入的来源、种类和数量,超过200美元的收入都必须申报。总统提名的官员配偶及他们所抚养子女的财产也在申报之列。当年艾森豪威尔总统提名通用汽车公司董事长威尔逊担任国防部长,但由于通用每年会拿到国防部的大量订单,为阻止利益相关,参议院要求威尔逊必须出售39479股通用汽车公司的股份。中国虽没有“旋转门”制度,但权钱交易及公共资源的寻租早已成为诟病焦点,因此在官员财产申报范围上也应做出相应规定。 目前,对于在中国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否时机已经成熟的问题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主要的担心是:第一,财产申报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第二,申报的结果是否会损害执政党在人民心中的威信?第三,如果在申报之后发现有大量不合理的收入来源,是否要惩罚甚至罢免与此有关的所有官员?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想,连美国这样一个如此重视个人隐私权的国家,都认为为官的透明是必要的,因此,这理应是一个掌握权力的官员在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付出的代价。关于第二个问题,答案显然是,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显示执政党反腐败的决心,它只能提高而不会降低执政党的威信。 第三个问题的答案则是“循序渐进”。从各国经验看,建立财产申报制度都是一个漫长过程,可以采用循序渐进的方法。例如,在若干年内高级官员的年度财产申报可以不公开,中层干部的申报可以不公开,对首次申报的结果也可以严格保密、既往不咎,但给予一定的纠正问题的期限。 可以推想,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阻力越大,越说明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作者是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