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2-20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中建材联科发[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联合会各部门、分会,各直属单位、专业协会:
为鼓励和引导建材行业科技创新,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决定设立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并同时制定了《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2013年1月8日
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建材行业科技创新,培养建材行业科技研发队伍,争取国家对建材行业更大的科研经费支持,中国建筑材料联会设立《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为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材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 科技项目包括应用基础研究、科研开发等。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定期发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建材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预期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建材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 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优先支持解决我国建材工业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关键问题,具有明确、先进的科学目标,针对明确的科学问题,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可行的研究方案的项目。
第七条 科研开发项目优先支持解决建材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是建材行业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合作方式和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等方式联合申报。
第十条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照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发布的申报年度科技项目的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客观准确地填写相应申报书中的目标、研究(示范)内容、考核指标等,连同相关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十三条 省级建材行业协会(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申报的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各分会、直属单位,各专业协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申报。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四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按申报的科技项目类型,分专业进行评审。专家组的专家优先从建筑材料行业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五条 每一类专业的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的评审,通过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由申报单位或有关管理人员到评审现场申述或答辩,向评审专家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的专家评审采取实名制。参加评审的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独立填写评审表格,并表明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等赠送的礼品和礼金。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结果保密,科技项目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公布之前,不得向申报单位及有关方面透露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与被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回避该项目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对通过评审的科技项目签订《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研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建筑材料行业科技创新计划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任务书》后,按申报途径分别送有关推荐单位及相关部门和承担单位存档,并作为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考核依据。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负责组织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建材行业协会(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各分会、直属单位,各专业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委托相关机构负责有关类别项目的日常联系和实施监督工作。受委托的机构按照要求每年年底前总结科技项目当年的执行情况,提交年度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印发的建材行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相关任务书的内容和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逐级上报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撤销:
(一)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二)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项目未能落实的;
(三)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示范无法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示范无法进行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五章 验 收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表等相关验收文件,经所在省级建材行业协会(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机构初审后报送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各分会、直属单位,各专业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将申请验收材料报送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
第二十九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省级建材行业协会(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应的受委托的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分为会议评审验收和会议鉴定验收两种形式。验收委员会一般由7-13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十一条 验收依据为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年度科技创新计划项目表和《建材行业科技创新计划研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建材行业科技创新计划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任务书》,以及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进行会议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还应符合《建材行业科研开发项目验收、科技成果鉴定、国家和社会科技奖项评审推荐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三十三条 验收通过的科技项目,颁发建筑材料行业科技项目验收证书或鉴定证书。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验收证书,并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管理规定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进行成果登记。
第三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成果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优先列入建材行业国家备选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建筑材料科学技术奖或建材行业技术革新奖以及国家奖评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
第三十六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并经所在省级建材行业协会(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机构审核后报送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说明理由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同时取消承担单位三年内参加中国建材联合会各种科技评奖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