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转型期弱势群体犯罪的刑法适用与民意

2013-02-19徐光华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2期
关键词:民意个案民众

■徐光华

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当前理论与实践中的热议问题之一。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社会改革的深化,社会矛盾凸显,民众对司法的期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刑事司法由于涉及更为猛烈的对抗与冲击,更易受到民众的关注。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利益分配不均、竞争机制不甚合理等因素的存在,造成了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社会弱势群体增多等社会问题。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虽然社会学、经济学、法学、伦理学对其界定和研究存在差别,但大都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政治、经济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①针对弱势群体犯罪的刑事审判,民众寄希望于通过典型的个案审判,改变中国当前社会现有的不合理格局,改变弱势群体的地位。一旦判决结果与民众的预期存在重大出入,未能较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便制造舆论影响司法。纵观近年来所发生的有影响的刑事个案,其中不少涉及弱势群体犯罪或被害。一旦犯罪主体属于弱势群体范畴,普通民众便会将过多的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主体值得同情的生存背景以及诱发其犯罪的客观原因上,而忽略其犯罪行为本身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在报刊网络上纷纷要求对其轻判或不判,试图用舆论的压力去左右司法审判,严重挑战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1]

一、社会转型与弱势群体犯罪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社会转型时期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关于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问题日益突出,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持续扩大,劳资关系等社会利益群体矛盾日益显化,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问题凸显。[2](P5)我国刑事犯罪率的攀升,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面临生存的困境后,“理性”地选择了犯罪。[3]近些年来,弱势群体犯罪问题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社会转型所引发的问题与弱势群体犯罪之间的关联性也引起了学界的重视。

(一)贫富差距拉大,易引发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实施犯罪

我国贫富差距不断增大,进入新世纪以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徘徊在3倍以上的高位,2004年以后达到3.3倍以上。若将城市居民的一些隐性福利和优惠折算成收入,中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要大大高于账面上的三比一,这个差距应该为五比一,甚至达到六比一。[4]有学者在扩展的犯罪经济学模型中推导了收入差距对刑事犯罪行为的作用机制,并利用1988—2004年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对收入差距与刑事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计量分析。在控制了时间固定效应、省份固定效应及其他相关社会经济变量之后,计量分析结果表明,相对收入差距每上升1%将导致刑事犯罪率显著上升0.37%,而绝对收入差距上升1%,刑事犯罪率则显著上升0.38%,这一分析结论在一系列敏感分析中保持稳健。[3]在贫富差距拉大的过程中,低收入群体数量也不断增大,使其可能成为犯罪主体的数量也随之扩大。低收入群体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无业人员和农民。以某市抓获刑事作案成员的数据进行分析,2005年无业人员作案人数13 231名,比1996年的4894名上升170.35%。如果把农民也归入低收入者计算,2005年无业人员和农民作案人数占全部刑事作案成员的69.94%,作案人数比1996年上升71.84%。[5]

(二)失业率呈上升态势,失业群体犯罪现象较为突出

经济的高速发展并没有缓解我国的失业率,反而是失业率呈上升趋势。[6]失业是滋生社会问题的一个毒瘤,失业率的增加,意味着一系列社会问题出现。“失业不仅仅会降低个人收入水平,还会影响个人的精神状态。过多的处于闲置状态的个体存在于社会,不仅会影响个体的发展也会影响社会的发展。”[7]失业率越高,失业人口收入减少,犯罪机会成本下降,尤其可能引发更多的财产犯罪。许多实证研究都发现,失业确实对犯罪产生了显著的影响。[8](P259-283)我国当前社会背景下,由于社会保障水平还处于一个较低水平,不少失业群体由于缺乏必要的生存技能,为了维持基本的生存状况,实施诸如盗窃、抢劫类的犯罪来维持其基本生存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9]有学者以我国失业率与刑事案件的立案数做了相比较后认为:相关系数为0.567,说明随着失业率的上升,刑事案件(每万人案件数)也是上升的。[10]

(三)城市化进程加速,处于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易实施犯罪

从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迈进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不可避免地存在观念、文化、制度等的碰撞,不少群体在这种转变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易发生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进而滋生犯罪。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有一部分主体被边缘化为弱势群体。此类弱势者尚未从原有的生活方式和权利义务的惯性中解脱出来,又要在很短的时间里适应新的角色要求,需要一定的心理调适过程,易引发诸如紧张、焦虑、茫然的心态,并引发情绪性行为。[10]这些心理的出现,会导致弱势群体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较之农村,城市有着更多的犯罪机会与犯罪收益,因此,城市更易吸引弱势群体实施犯罪行为,实证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现象的存在。[11](P225-258)

社会转型时期所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失业率上升等社会问题,其极端的表现形式就是犯罪。当个体处于弱势境遇时,社会地位的变化使他们在政治地位、基本权利、生活质量、竞争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劣势,易引发各种不平衡心态,并在道德观、行为模式、利益目标等方面与社会主流文化产生冲突,进而滋生各种越轨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弱势群体中的犯罪问题,是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矛盾的集中反映,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1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曾指出:弱势群体犯罪人数逐年上升,2008年农民(包括农民工)犯罪人数达到52.96万,占生效判决罪犯总人数的52.58%,自2004年来年平均递增4.88%;无业人员犯罪人数27.45万,占生效判决罪犯总人数的27.25%,年平均递增10.38%;从罪犯身份来看,全部罪犯中,农民和无业人员占了近八成。

二、民众心理与弱势群体犯罪的刑事司法

弱势群体犯罪引发了民众的广泛关注,民众认为弱势群体犯罪在相当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不合理制度,值得同情,进而要求刑事审判中对弱势群体实施的犯罪予以从宽处理,甚至要求做无罪处理。这种意见,在媒体的聚集、引导下,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客观上对司法判决起了重要的影响。例如,近几年在贵州和北京发生的两起未经许可进入高尔夫球场“捡拾”高尔夫球案,贵州的“捡球”案中行为人是弱势群体农民,受到了广泛关注,法院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作了无罪判决,北京的法院判处被告人盗窃罪。[12]

犯罪并非孤立的现象,弱势群体犯罪在相当程度上更是折射了我国转型时期社会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人们对弱势群体犯罪的关注,更多的是注重犯罪背后的原因。纵观弱势群体犯罪的影响性刑事个案,其犯罪原因有值得同情之处。而同情的基点也主要是因为社会转型所造成的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基于其弱势地位而导致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不适应性、边缘化,这些因素对弱势群体犯罪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民众对当今社会制度所积压的怨言,在弱势群体犯罪的个案这一导火索之下,得到了更为充分的释放。民众对案件的关注并不是基于案件法律事实及适用法律本身,绝大部分民众、媒体对案件法律事实本身的认识是不完整的,也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关注的焦点是对现行社会制度的反思。民众对社会制度、社会矛盾本身有着更为直接的看法,因为特定的社会矛盾、社会制度本身而衍生的弱势群体犯罪是他们评论社会问题最好的素材。“根据社会学关于社会舆论形成的原理,社会舆论的形成是由于人们心里早就潜伏着对某些社会矛盾解决的需要与愿望,这些需要一旦遇到某种信息,就被唤醒进入意识领域,最后接受这种信息,并形成初步舆论,进而迅速地扩散与传播,形成社会舆论。”[13](P350)以时建锋、时军锋偷逃天价过路费为例,两位普通农民,在两个月之内,使用伪造的军牌车辆偷逃过路费360万余元,但只盈利20余万元。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如果合法跑运输,将会出现巨额的亏损。即便再审时将诈骗数额认定为是70余万元,这仍反映出我国目前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的不合理性,弱势群体不得不“违法”经营的艰难处境。从心理学上看,弱势总能得到普遍的同情,尤其是弱势本身的“弱”是由于社会分配、竞争机制等的不合理所造成的,更值得同情。改革开放以来的繁荣成果在社会成员和社会各阶层中是不公平地加以分配的,许多弱势群体没有分享或只是分享了很少的成果,这种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必然会引起许多社会成员的不满,使他们产生巨大的相对被剥夺感。与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相伴随的是,部分高收入阶层的财富和收入来源的正当性受到置疑。[9]有调查曾显示,大约60%的被访者认为,通过正当途径致富的富人不太多或者几乎没有。[14]当人们对社会强势群体持普遍质疑、憎恨的态度的同时,相应的,对弱势群体犯罪的同情也就自然而生。人们更愿意从个案的审判中看到,司法机关是如何维护弱势群体,如何惩罚强势群体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针对的对象往往是所谓的“强势群体”,如贪官、黑社会老大。而要求“法外开恩、刀下留人”的民意往往针对的是“弱势群体”。[15]

在我国,民意可以在短期内予以聚集,并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左右司法,新闻媒体的作用是尤为重要的,尤其是迅猛发展的网络媒体。受习惯方式的影响,中国受众素来都有“把报纸(自然也包括电视等媒介)当文件读”的习惯。[16]媒介的参与会使一起普通的纠纷成为一个公共话题,或者将一个普通人推成一个公众人物,并在广大受众(社会力量)的关注和参与下,重构了事件以及人物的细节,从而塑造了当事人在案件结构中的不同的地位,以及对案件结果具有决定意义的法律事实,最终推动着纠纷朝着它所期望的方向发展。[17]在对弱势群体犯罪的报道上,媒体一改昔日只重犯罪事实的报道,在报道事实的同时,还注重对犯罪嫌疑人人生经历、生存状态以及生活环境等问题的挖掘,力求以人性化的角度进行多方位全景化关照。但是,在传播过程中,由于传播者过于想迎合受众胃口,忽略对新闻原理和法则的把握,也会引发一些偏颇和失误。[18]对于当代新媒体而言,其追求的和彼此间所竞争的主要是更快、更新、更有价值、更有吸引力的信息,对于新奇的追求甚至高过对法律的信仰。[19]新闻媒体对审判结果的预估,也不是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适用的评判基础之上,而是基于迎合民众同情弱势群体的心理。从传媒自身的利益基点来看,传媒本质上亦是公共选择理论意义上的“经济人”。在论说和评价司法的过程中,传媒的这种利益基点客观上对传媒的行为选择以及传媒的具体认识和见解产生影响。在一定意义上说,传媒是依自身意志而不是法治原则对司法实施监督的。[16]

三、刑事司法对民意的回应

在当前司法腐败、司法不公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情况下,一些弱势群体犯罪的刑事个案,正是由于民意的影响,使审判过程、审判结果朝着更为公开、公正的方向发展,对司法公正的积极意义是不容忽视的。但同样不容忽视的现象是,相类似的案件,由于受到民意的关注不同,形成的舆论压力大小有别,审判结果可能存在很大差异。

早在2001年,与许霆案相类似的云南何鹏案,审判时没有受到民众的关注,被判无期徒刑。许霆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之后,2009年11月1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何鹏案件改判为8年6个月有期徒刑。对比民意在弱势群体犯罪与强势群体犯罪中引发的舆论压力,可以发现,不同主体实施的相类似案件,会呈现不同的舆论导向影响司法审判,进而导致实践中同案异判现象。对于弱势群体犯罪,民众一般要求轻判,而针对强势群体犯罪,民众则一般要求重判。以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为例,实践中,对于飙车撞人究竟以何罪论处,其实就是罪过形式的区分,即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这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也为民意介入司法提供了空间。对于弱势群体实施的飙车撞人案件,民众更倾向于要求定轻罪——交通肇事罪,而对于强势群体实施的类似行为,倾向于要求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尤其是近些年来,社会转型时期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引发了民众仇官、仇富及同情弱者心态,再加上新闻媒体在舆论导向上的推波助澜,这种倾向变得更为突出。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于飙车撞人案件,由于过失与间接故意难以区分,一般倾向于定交通肇事罪。实践中有代表性的因“飙车”撞人而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是2008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单向伟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该案中,行为人主观上间接故意的心态非常明显,在飙车过程中撞上了他人汽车之后又继续冲撞其他车辆,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疑问。[20](P121)但近些年来,对于强势群体实施的飙车撞人案件,舆论要求判处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普遍呼声已经逐步影响了司法实践。

纵观官二代、富二代等“强者”飙车撞人的影响性刑事个案中,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有逐步增多的趋势。自2008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醉驾、飙车撞人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一案。笔者并非断然反对法院的判决,但对于近些年来基于舆论压力,以往较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的案件,现今出现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倾向,这一趋势背后的原因值得我们反思。当前审判实践中,基于舆论压力的不同导致的同案异判现象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2012年全国人大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都指出要规范“同案不同判”现象。近年来我国“两会”代表也连续就此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多少反映了此现象的严重性。同案同罚强化着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行为法律后果的可预测性。作为潜在的违法者,人们只有借助前后一贯的司法先例才能在行为决策时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21]如果民众选择性地关注部分热点事件、传媒选择性地关注典型个案,则会带来较为严重的问题——惩罚的公平性问题。[22]

从应然性的角度看,司法作为中立的裁判机构,应排除民意的不当影响独立审判,对民意的回应不应脱离法律的规定。但过度地批判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司法或民意也并非妥当,刑事司法排除民意的不当干预,也应该是在特定的社会文化、现实背景下考察。弱势群体犯罪在相当程度上是社会矛盾的征表,转型时期刑事司法可能面临的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个案背景所折射的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民众的利益诉求。民众寄希望通过典型的弱势群体犯罪的刑事个案,改变目前社会不合理的现状,实现相应的利益诉求,但这显然不是司法能够胜任的,刑事司法与民意的冲突必然存在。从历史的角度看,司法本身就是隶属于行政的,司法的根本职能在于处理公共事务,作为行政权的一个附属品,司法以满足人民的民意为根本。在现今社会矛盾较为突出时期,司法机关的行政化色彩可能更为浓厚,如全国法院开展的“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说明了这一点。在关于弱势群体犯罪的刑事个案中,牺牲法治顺应民意是无奈之举,不仅某些司法判决会引发激烈的社会争议,司法机构甚至整个政权都可能丧失正当性和权威性。更具体地说,还一定会导致政治性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各种方式的干预,在这种压力面前,司法很难坚持其独立的判断。[23]

四、如何营造刑事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我国目前情势下,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无法避免的。但对于民意在刑事司法中的不良影响,即使无法全部避免,也应最大可能地将其减低。[12]刑事司法与民意本身并非两个孤立的问题,而是受制于多种因素。孤立地强调司法应完全摆脱民意的干扰在中国现实社会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如何营造刑事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的环境,实现刑法适用与民意的高度契合才是关键。

(一)合理有序的社会制度有利于促进民意更为理性,可以最大限度减弱不理性民意对刑事审判的干预

纵观弱势群体犯罪的刑事个案,民众对个案背后所折射的社会制度的关注甚于对案件事实本身的关注。心理学研究也表明,人的观点容易在极端情况下变得相对不理性,得到更为大胆的、超出理性的释放。社会经济发展越不平衡、贫富差距越大、收入分配机制越不合理,民众的心理就越不平衡,由此产生的情感及表达的观点也就越不理性。[9]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好的社会政策,对于预防犯罪是有积极意义的。同样,合理的社会政策、社会制度,有利于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将使民意变得更为理性。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信息沟通机制,使民众及时、准确掌握司法信息

纵观民意较为集中关注的弱势群体犯罪个案,之所以爆发司法与民意的冲突,不少是因为民众通过正规渠道不能掌握到个案的相关信息。在我国现阶段,司法信息并非十分透明,在案件审理阶段,民众很难通过正当渠道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即使是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对司法个案信息的掌握也不甚全面。不少民众连判决书都没有看过,就肆意批判司法。民众对司法个案信息的掌握主要来源是媒体,媒体本身对司法个案信息的掌握也并非全面、及时。对当代新媒体而言,其追求的和彼此间所竞争的主要是更快、更新、更有价值、更有吸引力的信息,对于新奇的追求甚至高过对法律的信仰。媒体的信息来源比较广泛,这就造成了某些案件信息存在不确实、被夸大等情况。网络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信息来源,使得信息的真实性进一步下降。[19]同一案件,我们发现,不同新闻媒体对案件事实的报道并不完全一致,这也说明我国目前民众所了解的司法个案信息是十分混乱的。司法机关应及时发布司法个案信息,满足民众获知信息的诉求,缓和司法与民意的紧张。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近来推行不抗诉答疑说理制度,要求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实行答疑说理,由承办人详细解释不予抗诉的理由。自实行这一制度以来,没有发生一起对检察机关的决定不服的事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有类似的做法。[24]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也下发了《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和日常性新闻发布相结合的新闻发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这些做法及规定,其积极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应逐步推广。

(三)行政权力对审判的干预应避免,司法独立性应进一步增强

民意、媒体及其引发的舆论压力并不能直接作用于司法判决,在我国,不少个案都是因为民意、媒体所引发的舆论引起了党政部门的关注,进而对个案的审判结果起到了直接影响。[19]我们在呼吁民意、媒体不要干预司法审判的同时,对于干预司法的直接力量——行政权力亦不容忽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内容,而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尤其是针对弱势群体犯罪的刑事司法,保障司法独立而不受行政干预,是对行政权的一个严峻考验。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司法改革的政治化逻辑已成桎梏。司法体制是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属于中立性、工具性、功能性的治理技术问题。改革应去政治化。司法的归司法,政治的归政治。维护公平正义才是最好的司法,保障司法公正才是最大的政治。避免法律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即使“政治”问题也可纳入司法体系并彻底解决。[25]

刑事司法与民意的互动达至良性状态是一系统性工程。除了上述所指出的之外,还需认识到我国民众法律信仰程度不高,实践中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挫伤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会进一步加剧民意与司法的冲突。民众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还有待提高,并且容易受到媒体的不当影响,这也易引发民意与司法的紧张关系。要实现刑事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本文所研究的弱势群体主要是就后一种意义上而言的,即经济、社会原因造成的弱势,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

[1]陈薇.城市经济弱势群体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D].上海:复旦大学,2009.

[2]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结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3]陈春良,易君健.收入差距与刑事犯罪:基于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经验研究[J].世界经济,2009,(1).

[4]青边斌.解决贫富差距扩大问题的关键[J].湖南社会科学,2009,(6).

[5]孙育海.贫富差距急剧拉大对犯罪的影响及防控策略[J].犯罪研究,2008,(2).

[6]韩欣欣.高速经济增长状态下的高失业率——试谈中国式的“奥肯悖论”[J].中国市场,2010,(22).

[7]李殊琦,柳庆刚.城乡收入差距、人均收入及失业率对犯罪率的影响——基于2003~2007年我国省级数据的面板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6).

[8]Freeman,Richard B.,1996,“Crime and the Job Market”,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Working Paper No.4910 ,Cambridge MA.;Raphael,S.and Rudolf Winter-Ember,2001 ,“Identifying the Effect of Unemployment on Crime”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Vol.44,pp.259 - 283.

[9]陈屹立.收入不平等、城市化与中国的犯罪率变迁[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1).

[10]马皑.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J].中国法学,2003,(4).

[11]Entorf,Horst and Hannes Spengler,2000;Glaeser,Edward L.and Bruce Sacerdote,1999,“Why Is There More Crime in Citie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9,Vol.107,pp.225 - 258.

[12]郭晓红.刑事审判中的“同案异判”与民意[N].法制日报,2012-01-04.

[13]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

[14]张小虎.转型期犯罪率明显增长的社会分层探析[J].社会学研究,2002,(1).

[15]孙万怀.论民意在刑事司法中的解构[J].中外法学,2011,(1).

[16]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J].法学研究,1999,(6).

[17]方乐.司法如何面对道德[J].中外法学,2010,(2).

[18]周立顺.媒体报道对弱势群体犯罪人文关怀的误区[J].大众文艺,2011,(18).

[19]胡铭.转型社会刑事司法中的媒体要素[J].政法论坛,2011,(1).

[20]国家法院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审判案例要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1]刘树德.刑事司法语境下的“同案异判”[J].中国法学,2011,(1).

[22]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J].法学研究,1998,(6).

[23]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J].中外法学,2009,(1).

[24]何静.理性对待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民意[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6).

[25]徐昕,黄艳好,卢荣荣.2010年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J].政法论坛,2011,(3).

猜你喜欢

民意个案民众
兑现“将青瓦台还给民众”的承诺
个案管理模式在乳腺癌患者中的应用研究进展
乌克兰当地民众撤离
建议究竟代表多少民意
别样风景的多元化绽放——我国当代女性写作的个案式研究
十八届三中全会民众怎么看?
实践 学习 在实践——《新闻个案教程》开讲五年实录及思考
汇聚民情 畅达民意
土地改革与农村社会转型——以1949年至1952年湖南省攸县为个案
胡主席一弯腰 感动亿万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