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践育人为核心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以吉林财经大学为例
2013-02-17赵彦双蒋雨露
赵彦双 蒋雨露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长春130117)
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共同启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旨在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拟计划通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形成学科设置合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以及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①说到底,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是以培养精英人才为目标的,依据法学专业应用性学科的特点,高度重视人才培养的实践性,将实践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内化学生能力的提升将成为深化法学教学改革,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重中之重。
一、科学谋划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顶层设计
培养目标是指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和约束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预期效果,即学生的预期发展状态所作的“规定”。②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一般均简单表述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从事政法实际工作的法律专门人才”。对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显得过于笼统而不富有实效,应该在培养方案中突出“实践”与“特色”,彻底改变一般法律院校普遍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特色不鲜明的局面。其一关于“实践”在培养方案修改中的体现是加大实践培养学分,增加实践课课时,调整实践学分完成的时间,构建教学、科研、学生活动三位一体实践育人模式。其二关于“特色”在培养方案中的体现则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出富有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卓越法律人才与传统法律人才的区别在于“复合”,即不同学科间的交叉、融合与渗透。③以吉林财经大学法学学科为例,近年来确立了贯彻“法学与经济学连通,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致力于将法学学科建设成为“财经特色鲜明,研究方向清晰,理论视野开阔,成果实效突出”,在吉林省乃至全国财经高校法学领域形成优势特色学科的发展建设思路,充分注重并发挥财经类学科的优势,打造财经类法律专业的卓越人才。在整体思路的指引下从教学、科研、学生活动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以确保培养目标的实现。在培养方案的修改中一方面体现为变革课程设置体系并突出财经特色,以教育部总体培养目标为准,在完成16门法学核心主干课教学外,增加财经类通选、限选课的比例,突出法律与经济的结合;另一方面体现为实践性法律人才培养能力架构和保障体系的构建。
二、突出教学环节实践育人的基础性作用,扩充卓越法律人才的实践知识储量
教学始终是高校人才培养的中心环节,实践育人工作也应该把教学环节作为突破口。“法学本质上是实践之学,实践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知识理解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至关重要,是将所学专业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的必经之路,是将学生培养成复合型人才的关键环节。”④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高校要充分重视学生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结合吉林财经大学实践教学经验及现状,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两方面提升教学环节的实践育人。其一,进一步改革教学模式,强调教学方法的多样性。从传统的单向“灌输式”教学模式向“体验式”教学模式转变,调动学生课堂参与的积极性,广泛引用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审判、庭审观摩等教学方法,进一步增强课堂实践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其二,搭建全方位、多格局教学实践基地并有效利用。结合教育部提高教学质量意见和学校推进实践教学文件的要求,加强高校和实务部门的合作,推进协同创新,共同建设实践基地。实践育人基地是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高校应该努力建设与教学科研紧密结合的实践教学基地,把推进实践教学项目作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重点从推进实习基地建设和提高基地使用效率两个方面着手,教学实践基地的设立过程中要以注重可行性与实用性为原则,以学生将来就业去向为导向全方位搭建基地,如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局、金融担保公司、银行、大型企业等领域都有所涉及,进一步完善教学实践基地的分布格局。与此同时充分注重实践基地的有效利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实习机制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实践基地的科学化利用。在安排学生分组去实践基地实习过程中必须安排责任心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实践教师带队,负责与实践基地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联系与沟通,保障实习学生安全并进行有效的专业指导。为了能够克服学生时间上的局限性,让学生在学校里就能有更多机会了解实践环节的内容,可以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的策略,充分实现高校教师与实务部门专家互聘制度,一方面邀请实务部门老师来校开展专题讲座,另一方面采取组织师生集中到实践单位参观、实践、体验等有效措施推动实践教学工作,真正通过教学环节的实践育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扩大实践育人的覆盖面,提高实践育人的参与性,增强实践育人的实效性,以迎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将实践育人与专业教育结合起来,既有利于实践教育与理论教育的有效衔接,保证教育过程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也有利于学生在实践过程中激发专业兴趣,巩固专业思想,提高专业技能,加快个体从掌握知识向形成能力的转换速度,提高教育效率。”⑤
三、重视科研环节实践育人的支撑作用,提升卓越法律人才的创新性能力
“卓越法律人才的一个基本素养,就是要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⑥在科研环节加入实践育人,一定会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现实前沿的理论支撑,同时能够有效提升卓越法律人才的创新性。在科研环节的实践主要指创新性实践,创新性实践的主要目的是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使得学生在实践中发现新问题,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探索新知识和新方法,创造性地解决现实前沿问题。如何才能做到这点?搭建科研实践平台促进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提升也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以吉林财经大学为例,近年来在扎实抓好教学环节实践育人的基础上,不断延伸实践育人的领域,突出强调科研工作与实践育人环节的联动机制,学科科研工作注重前沿性、现实性及学生参与性。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促进科研环节实践育人:一是通过搭建师生科研团队、成立实证调查兴趣小组等载体有效整合师生力量推动科研实践的师生参与性。团队与小组的成立使得教师开展科研工作有了好的助手,大大提高了教师开展科研工作的效率,尤其是使得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能够迅速进入科研创新领域,切实促进了学生创新思维的形成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二是通过开展精品校园学术活动,积极营造创新文化氛围。通过开展学术前沿一席谈和净月读书会之学科论坛等活动有效促动师生积极关注学科前沿动态,并围绕前沿问题积极开展科学实践研究;三是鼓励和带动学生参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通过项目申报不仅能促使学生找到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的平台,而且能够以科研项目为任务导向,鞭策和鼓励学生在实践中不断深化知识在实践中的理解和运用。实践证明通过科研环节的实践育人,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能力。
四、发挥学生活动环节实践育人的延伸作用,提高卓越法律人才的动手能力
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2号)明确指出:“坚持理论学习、创新思维与社会实践相统一,坚持向实践学习、向人民学习,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也明确要培养一批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我认为二者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扎实有效开展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必然能够成为高校实践育人和卓越法律人才能力提升的有效载体。一方面能够达到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和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另一方面也能切实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和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以吉林财经大学为例,近年来坚持学生活动专业化为方向,实现学生课外活动与法学专业有效结合,重点突出学生在参与课外活动中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应用环节,达到知行统一,切实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动手能力。使得学生活动环节实践育人成为教学、科研环节实践育人的有利延伸,促进教学、科研、学生活动三位一体实践育人模式的初步形成并有效发挥作用。吉林财经大学学生活动环节的实践育人主要通过校内活动和校外活动两条线来开展。一是校内主要开展与法学专业学习密切相关的模拟法庭、每周一案、案例辨析会、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通过上述活动的开展不仅丰富了校园文化活动内容、锻炼了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而且更重要的是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学专业知识的积极性、锻炼了学生法学知识模拟运用的能力;二是校外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通过引导学生到社区、小学、农村等地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活动,促使学生深入实践、了解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又能在很大程度上锻炼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初步形成了“学生专业学习的积极性不断高涨,专业思想进一步稳定,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解的更深,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提升,实际动手能力大幅提高。”的良好局面。实践证明依托专业知识开展学生活动是实践育人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提高卓越法律人才的实际动手能力大有裨益。
注 释:
①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 号).
②文辅相.中国高等教育目标论[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6.
③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7).
④蒋悟真,杨浩楠.财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问题初探——以江西财经大学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2012,(5).
⑤申纪云.高校实践育人的深度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2(Z2).
⑥唐东楚. 社区法律服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功能及其实现[J].现代大学教育,2012(3).
⑦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