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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构建原则和制度模式

2013-02-15敬菊华

探索 2013年2期
关键词:民主权力道路

敬菊华

(重庆邮电大学,重庆 400065)

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国家探索民族复兴道路,是极为艰巨的任务。”[1](p11)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和中国政治实际相结合,开辟了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一发展道路的成功实践带来了一种全新的思维范式,一种西方现存民主理论和话语还无法解释的新认知。2008年2月,美国“软实力”概念的提出者约瑟夫·奈说:“中国的经济增长不仅使发展中国家获益巨大,中国的特殊发展模式包括特殊的民主方式也被一些发达国家称为可效仿的模样,更重要的是,将来中国倡导的民主价值观、社会发展模式和对外政策做法,会进一步在世界公众中产生共鸣和影响力。”[2]那么,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构建原则是什么,它的实践模式包含哪些内容,这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要讨论的重要课题。

一、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科学内涵和构建原则

(一)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科学内涵

“政治发展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生活由传统政治体系向现代政治体系转型的过程。”[3]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充满信心,将坚定不移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推向前进。”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党的十八大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途径。可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模式的选择。

(二)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构建原则

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构建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在道路设计上,立足于本国实际的原则。走自己的路,是由各个国家民主实践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从世界各国政治发展的道路和经验来看,民主政治的发展可以有多种道路和模式。这不仅是中国的观点,也是国际共识。英国著名学者戴维·赫尔德在《民主的模式》一书中,概括了西方学术界有关民主的种种模式,包括古典民主、直接民主、保护型民主、发展型民主、合法型民主、参与型民主、自治型民主、共和主义民主、自由主义民主、精英主义民主、多元主义民主,等等[4]。一些学者也认为,民主作为一种普适价值理念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但是实现民主的具体制度设计完全可以根据不同水平的经济基础、历史传统等因素来选择,由这些因素所构造成的基本国情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民主模式的多样性、复杂性[5]。中国人民在历史发展和艰难曲折的探索中取得的经验与教训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是绝对不能成功的。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设计上,始终坚持寻求适合自己国情的道路和探索本土资源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总结。什么是本国的国情与实际?吴邦国同志曾经明确指出:“讲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关键是两条: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是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6]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与西方政治发展道路完全不同的政治模式。这一政治发展道路既坚持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属性,又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其核心在于这条政治发展道路立足中国实际,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在思想基础上,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治发展道路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走自己的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紧密结合起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逐渐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我们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才能使我们更好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指导工作,从而推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创新。

第三,在战略方针上,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在当今政党政治时代,任何以民主为取向的政治发展都离不开政党的推动和引导。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历程来看,也与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须臾不可分。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实现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不可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政治发展道路就有了核心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力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目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则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依存,构成了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战略方针。

第四,在发展道路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开放与包容的原则。当代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开放与包容的原则。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成功,为中国在世界政治舞台上赢得了宝贵的话语权。过去要么苏联模式,要么西方模式。改革开放以前西方人认为中国仿照苏联模式,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和苏联决裂之后,尽管中国在政治发展战略和政治改革方面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但他们还是认为中国仍然处于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苏联模式之中。冷战结束后,苏联模式随着苏联解体而退出历史舞台,西方主流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的终结。未来世界的政治发展模式都必须接受和拥抱西方的政治制度,西方民主和政治发展的轨迹必然是后发国家的样板与楷模。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很多西方观察家认为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受着多种影响和制约,很难走出自己本国特色。西方政治学家们认为,中国改革开放时提出的“政治民主化”和“经济市场化”的口号,最终会使东方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中变成另外一个西方式的国家,即会成为东亚日本式的君主立宪的模式。结果所有预言家们的预言都失败了。世界各国政治发展道路的历史证明,凡是照搬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则屡屡失败,这一点从菲律宾到海地到伊拉克都是如此。“俄罗斯和东欧国家接受西方发展模式,希望通过激进的改革,变成西方国家,但大都导致了经济衰退和社会的大动荡。”[7]凡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开放与包容原则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走一条以本国历史情况为基础的政治发展道路,大都能获得成功。世界各国国情的多样性,必然要求每一个国家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人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汲取中国传统政治的有益成分,借鉴近现代世界政治发展的科学经验,同时主动研究人类社会基本发展规律,特别是世界范围内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集政治制度、运行机制、工作方法为一体的发展道路。正像一些外国学者指出的那样,“中国模式”既融入国际社会,又不依附西方;既借鉴吸取资本主义因素,又坚持独立自主道路;既促进顺势的发展,又显示逆势的承受力。民主的渐进,经济的高速,社会的稳定,日益产生强大的吸引力[2]。

第五,在政治制度运行上,实行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在政治制度上实行权力制约,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和手段,防止政治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政治体系的良性运转。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曾经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历史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最终必然会走向腐败。在权力制约问题上,西方国家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部门掌管,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制约,以达到权力平衡。我党在经历了80多年的曲折历程后,也深深地认识到了权力制约与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由于中国的国情和特殊性,我们不可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中,我们党非常重视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新中国建立后,党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而不是针对权力运行的[8]。党的八大及其以后的一个时期,我们党在实践中提出了对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加以限制的思想主张。“国家领导人的权力应该有一定的限制,什么事情他有多大权力,什么事情不准他做,应该有一定的限制。”[9]这一思想的提出,适应了党历史方位的转变,把监督与制约的重点由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转移到权力本身上来。在深刻揭示党和国家权力的人民性、领导干部的公仆性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第一次鲜明地提出权力制约问题,强调“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10]。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加深刻地阐明了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的极端重要性,强调权力不受监督与制约,必然导致滥用与腐败。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1](p11)提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六,在发展进程上,实行有序发展与渐进改革的原则。与一些西方政治发展道路相比,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成功经验还在于确立了比较正确的改革战略和改革顺序。中国改革开放采取了一个正确和清晰的改革思路:改革的顺序是先易后难;先农村改革,后城市改革;先沿海后内地;先经济改革,后社会和政治改革。改革的总体战略是“摸到石头过河”。改革的总目标是改革上层建筑不符合经济基础发展的环节和方面,生产关系和经济体制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环节和方面。改革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中国确立的改革战略和改革顺序是,第一阶段的改革为第二阶段的改革创造了条件。改革不求一步到位,但求持续渐进、分轻重缓急,最后通过逐步积累而完成全方位的改革。“不少有见识的西方人大都欣赏中国的改革是先经济后政治,就是先使政治稳定下来,然后大胆发展经济,创新经济体制。”[2]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成功经验就是不断地发展、不断地试验、不断地总结和不断地汲取自己与他人的经验教训,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这使中国避免了很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盲目采用西方模式和学习西方民主所带来的困境,也使中国成功地抵御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和欧洲的主权债务危机,这也就是“中国经验”和“中国道路”的精髓所在。

第七,在服务目标上,有利于国家“五位一体”的原则。政治民主必须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这是它的目的所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必须服务和服从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要全面推进”。党的十八大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是五位一体。这“五位一体”的健康运行,必须寻求一种科学的民主的政治保障。而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确立,正是遵循了这一原则的重要保障。俄罗斯经济学教授波波夫指出:“中国的发展模式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具有无法抗拒的诱惑力,因为这种模式引发了世界经济史上前所未有的一轮增长,这种模式与美国开出的西方民主和新自由主义处方可谓背道而驰。”[2]可见,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建设的快速发展和进步,和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是密不可分的。

二、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模式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观念的形态必须要有物质形态作支撑,理论发挥作用必须要有制度载体。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民主政治的必由之路,为了保证这条道路的健康发展,我们党带领人民创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模式。

(一)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和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制度

任何发展道路的确立都和政权基础有关,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确立是来源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政权基础。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国革命和中国社会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特别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产物。它经历了民主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发展阶段。这一政权制度明确把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和工农联盟的阶级基础规定下来,为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明确了性质和方向。我国宪法明确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虽然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但它们二者有着共同的领导力量和阶级基础,有着共同的职能和历史任务。这既真实地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的阶级状况和阶级关系的内容,又反映了我国政权基础不同于其他政权的阶级性质,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依赖的基础条件。

(二)建立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

选举民主以投票表达人民的意愿,人民通过选举来行使权利,投票的结果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而实现了人民对国家和政治生活的管理和参与。从世界民主的发展进程看,选举民主一直占据着民主表达的重要阵地,因为选举民主是整个民主制度实行的基础,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选举民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公民对社会事务和管理者实行直接选举,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另一种是间接选举,即公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行使权力,这是一种代议制民主。我国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具体表现为,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种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结合的选举民主,既符合实际,又坚持了民主的本质和原则,为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根本政治制度构架,为国家权力所有者(人民)与国家权力行使者(国家政权机关)权力运行提供了活动平台和核心中枢。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非常明确地指出了我国民主权力来源、行使渠道和组织形式。我国宪法的这些规定,确认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来自人民,是人民的公仆,这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的。

(三)建立了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为主的中国特色政党制度

协商民主是“以对话为中心”的方式,使普通民众和各界精英都能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协调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为决策和立法赋予更大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政治实践中,协商民主作为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它试图通过在自由宪政民主体制之中注入协商因素,在精英协商之中注入更多的“大众”因素,以此来解决民主交流和民主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界的精英凝聚智慧,共商国是。它的价值表现在:协商过程体现着最直接的民主;协商过程体现着高效益的民主;协商过程是高质量的民主。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不断探索政治协商这一新的政治民主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在不断探索和创建民主形式方面取得新的进展。2006年2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融协商、监督、合作、参与于一体,极大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成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并把它当成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民主形式。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就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时效性,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渠道。

(四)建立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如何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各个国家没有统一政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国际共产主义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模式。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实际,把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起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制度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实践证明,这个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宪法规定了“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强调了国家的统一法律管理和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二是既保持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强调了实行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宪法规定了“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建设”,这就调动了民族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有利于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四是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民族实际,体现了中国的民族特点。

(五)建立了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仅包括以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为主要内容的间接民主制度,而且包括逐步发展、其广度和深度正得到不断拓展的直接民主。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1](p11)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向政府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提出要求。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四个特点:一是从组织系统来看,它是地区性、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没有全国性或者上级组织,具有组织上的独立性;二是从自治的方式来看,它是在居民(村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形式来实现的;三是从自治的内容来看,从事的自治工作都是居民(村民)居住地区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四是从它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来讲,表现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层人民政府对它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另一方面它对基层人民政府是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同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发扬直接民主方面贯彻了三个环节:一是直接选举;二是民主(直接)讨论;三是政(村)务公开。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运行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根本,民主监督是保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推行,是夯实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途径。

(六)建立了既借鉴先进国家立法经验又立足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法治传统、法治文化和法治建设都很薄弱。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在政治发展道路中非常重视法治的建设,尽管在发展中走过很多弯路,出现过曲折,但我们经过几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断探索和完善,一个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博采世界法治文明有益经验又不盲从和照搬别人的东西,既体现中华法系优秀文化传统、又符合当代中国实践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了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由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统一整体。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它发挥法律制度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中的基石作用,通过法律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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